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市城市出租客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3-75274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6 20:32: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城市出租客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市城市出租客运安全管理责任书(二○○九年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城市出租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1、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组织落实好城市出租客运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管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不明确不放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工作责任内容、责任人要上报、上墙。

2、建立完善城市出租客运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

3、定期开展城市出租客运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做好记录,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办公室。

4、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轮训工作力度。教育从业人员文明驾驶,安全运营,对运营车辆进行及时维修保养,做到车辆行车前、收车后进行自查自检,确保车况完好。

5、要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出租车和人力三轮车急停、猛拐、乱停、乱放、乱调头违章行驶及违规操作等现象。做到不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上车,不拒载、不疲劳行使、不酒后开车、不无证开车、严禁“病车”上路。

6、做好出租汽车的年度检验和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出租车要车况性能良好,统一安装防劫隔离网,并配齐消防设施;

驾驶员要符合出租客运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

7、本责任书签订后,如因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城市出租客运行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及本责任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直接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8、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市公用事业总公司 **市客运办

(监管单位)(责任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延安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管理,提高客运出租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出租行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客运出租车辆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车辆,是指经城市客运出租车辆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车辆。

第四条 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的主管部门,在延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延安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受市用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的规划、计划、经营、管理、服务和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在客运出租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并会同全市各新闻、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文明优质服务、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典型。

第六条 客运出租车辆的经营者及其司乘人员应依法运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所有客运出租车辆均应纳入批准成立的出租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挂户。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客运出租车辆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及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有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注册车辆必须在20台以上。

第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车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客运出租车辆和相应的资金、停车场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九条 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

(三)有经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发给的《上岗证》;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上岗证》的驾驶员自取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车辆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

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及文件和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和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根据出租车辆的发

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证;未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经核准许可经营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营运。

(一)按照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规定的车型及规格标准购买车辆;

(二)持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按照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喷印车身颜色和

车身标识,并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标志灯、防劫网等设施;

(三)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许可”证明后,方可办理

下列手续:

(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车检、上户、挂牌手续;

(二)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的客运保险;

(五)交通部门办理附加费、养路费、《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卡》。

第十三条 取得经营权并正式营运一年后,可以在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易所有偿转让,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将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发展、辅助设施的建设。客运出租车辆需淘汰、更换、交易时,需先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易时需缴纳经营权增值部分40%的费用。在经营权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每交易一次需缴纳2000--5000元的经营权转让费。这些费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专项用于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辆经营者需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10日内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车辆营运号牌、《营运证》等相关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出租车辆的资质进行一次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客运出租经营服务;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相关证件,审验费从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中列支。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经营者应遵守本行业各项 ─7─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经营者必须服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管理,随时接受检查,按期参加各种培训,积极完成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客运管理工作用车等派车任务。对不服从管理、经营作风恶劣的经营者,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规费。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应在取得经营权的区域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往返于本地区和外地区之间。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车站等客流集散地接送乘客和遇节假日、雨雪天气不得随意提高票价。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使用的出租汽车计价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方可安装,出租汽车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进行周期性检定。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维修者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计价器失灵的出租汽车不得营运。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并使用市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租价价帖;

(二)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印制的车费发票,所购票据不得转借、倒卖、串用或为其他车辆或个人提供;

(三)接受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对营运证件和营运车辆的审验;

(四)按时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五)按时参加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

(六)协助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处理乘客投诉,主动上交乘客遗失物品。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风挡玻璃右上角贴有验(检)照标志及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 ─9─副本;

(二)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三)在车内显著位置设置标有出租公司名称、司机、姓名、照片、车号及监督电话号码的《监督卡》;

(四)车内外卫生必须符合要求,设备齐全。严禁外表破损、乱涂、乱贴、乱装的车辆参与营运;

(五)线路面包车必须按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营运,不得压站、甩站、中途调头;

(六)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二)着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三)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四)不中途逐客、不强行拉客、不欺行霸市、不拉两户(不包括线路面包车)以上乘客;

(五)必须佩戴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上岗证》;

(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遇下列情况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遇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劝阻或拒绝为其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者;

(二)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监护者;

(三)乘客需要出市区时,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或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登记,不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者。

第四章 监督投诉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值勤标志,持证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法。第三十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2 日内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或不答辩的,视为投诉属实,由客 ─12─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追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监督客运出租车辆的经营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属实的,由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三十三条 乘客与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因收费等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进行处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或驾驶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客运出租车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13─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所得及出租汽车计价器、标志灯等营运标志,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车辆非法营运,直至交清罚款为止,终止营运期间车辆发生的费用自负;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擅自停业、歇业的,收回《营运证》,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按非法营运论处。

第三十五条 客运出租车辆一年内违反本办法达六次以上(含六次)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三十六条 各类处罚必须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罚款票据。

第三十七条 妨碍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同类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篇:公路客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公路客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公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凡经营班线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不得超越准驾范围。

二、严禁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单程在400KM以上(高速公路在600KM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三、从事班线旅客运输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四、严禁超载运输、超员旅客由驾驶员负责就地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使,转运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承担。

五、严禁客运车辆私自加改座位,定期检查维护车辆,确保出车安全。

六、客运车辆的车主和承包人,不得指示或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凡在吴忠站超过400KM的长途客车,每年与客运管理站签订一次安全协议;包车或跨省际包车(含旅游车)的客车,在出车前须持车辆技术状况证明、营运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手续并签订安全协议。

以上条款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承担。

车属单位: 吴忠市公共交通公司

驾驶员:

驾驶员:

监督单位签章:吴忠市运管处客运所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日期: 年 月

第四篇:客运安全责任书范本

客运安全责任书范本

为了加强我镇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保证各种车辆安全行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并结合全镇实际,对辖区内驾驶员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遵纪守法。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府、当地党委政府和县交通部门、交警大队的相关道路交通政策、决定和规定,做到遵章守纪,文明行车。

二、加强学习。辖区内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每月20日按时参加安监办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遇到交通事故必须全力以赴进行救助,并及时报警(交警二中队电话:55785351 安监办电话:55755327)。

三、文明驾驶。

1、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

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作到文明行车,不得有“三超”现象,不得酒后、疲劳驾驶,不得客货混装;特别禁止非专营运车辆装运民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药品;特别是,私家车、自用长安车严禁载客,班线车辆要杜绝超限行驶。

3、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自觉接受交

通检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使。

4、驾驶员在“春运”及其他节日的运输时,要严格执行“春运”、“节日”的有关规定,禁止有“抢运”和各种违章现象的出现。

5、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营运,配合客运始发登记员做好客运始发登记工作,9座以上客车不得在四级以下道路行驶。

6、驾驶员不得驾驶“三无”车辆和报废车辆,更不准擅自改装机动车。

四、严禁客运车辆冬季早上6时以前,夜间10点以后行使。所有车辆禁止在冰雪路及大雾天气下行使。

五、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本目标责任书实行风险抵押制。自愿缴纳风险抵押金60--120 元。如违反上述任何一款,扣风险抵押金并处罚款。

六、不属于本辖区的驾驶员在**镇辖区内违反本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的,视同辖区驾驶员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驾驶员和镇交安办各执一份

**镇人民政府(章)驾驶员:(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经营业主:(签字)

201x年月日

节假日客运安全责任书 客运安全目标责任书范文

第五篇:街道出租房屋管理责任书

XX街道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为了维护好XX街道辖区的社会稳定,依据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和地市“两口一屋”的管理要求,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需履行好以下责任义务: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出租房屋数量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每间不少于200元,每套不少于500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损坏承租房屋设施的,租赁终止时予以退还;

3、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主要包括: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并报社区综治办备案,3天内协助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一个月内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到社区警务室办理居住证;

4、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犯罪活动或者有违反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6、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或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续租、转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1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7、主动遵守社区居民公约,承担起管理教育承租户的遵纪守法责任,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白天、夜间入户检查,并主动说明出租屋租赁情况;

8、积极主动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会议、学习活动和卫生清洁活动;

9、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服从社区管理、宗教思想极端、宗教氛围浓厚(留异常胡须、妇女戴面纱、着奇装异服)的承租人;

11、如果出租屋内发生危害社会稳定案(事)件,一旦发现,社区上报当地派出所将该房屋出租人列入重点管控“黑名单”或取消出租权,5年内不得出租名下所有房屋;

12、负责协助社区做好垃圾清运费的收缴工作。

本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监督单位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门牌号:出租房:间是否办居住证:)

辖管社区(签章):房屋出租人签名:

社区领导(签章):

监督单位:XXX街道综治办红旗派出所

年月日

市城市出租客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