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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治走向法治(五篇)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3-74138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13:2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从党治走向法治

从党治走向法治

李步云

2012年第12期 炎黄春秋杂志

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建国后我们过去政治体制上的最大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按我个人理解,权力过分集中,具体表现为:党与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在党;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中央与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在中央;国家与公民,权力过分集中在国家。这一弊端的根源是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以往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根源也在这里。而这正是“文革”这一民族浩劫之所以发生和发展并持续十年之久的根本原因。文革期间,“党的一元化领导”达到顶峰,以致“砸烂公检法”,公开在“75宪法”中写进“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原则。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我们在克服权力过度集中现象上取得重要进展,从而促进了民主法治建设。但是后来观念又有回潮,以致改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并没有重大进展并从根本上解决。党、国不分,乃至党先于国、党重于国、党高于国、党大于国的观念和做法仍未解决,“党国”、“党国”仍然是人们的口头禅。其制度表现之一是从中央到地方,一些领域仍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甚至还有漫延趋势。曾有同志说:过去的人大是“橡皮图章”,现在已变为“木头图章”,但它应当是“钢印”。这一比喻也不无道理。尽管,“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已经在1979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已明令取消,但现今仍然存在政法委干预具体办案的现象。对某些重大和疑难案件,政法委召集“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交换一下看法还是可以的,但要在这种会议上硬性做出决定,则是明显违宪的。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允许在人民法院之上还有某个机构或个人,对案件最后拍板。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曾领导中国人民高举宪政的大旗,以民主对抗国民党反动政权的专制,以法治反对它搞党治,以人权反对它剥夺人民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以少胜多,以弱胜强,最终推翻蒋家王朝的最大“法宝”。在“武装斗争”的革命形式下,“党政军一体化”,权力高度集中,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应还政于民,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权力过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权高于一切,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理想

追求。这种观念和制度设计,在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老祖宗那里,是找不到任何思想踪迹的,列宁就曾指出,不应将党的组织和政权组织混为一谈。1942年,邓小平同志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说:我们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为此,他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一是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二是不应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甚至“党员高于一切”;要避免“不细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务上的干涉政权,放松了政治领导”。三是办事不能“尚简单避复杂”,不能“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他的这些观点在今天仍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怎样才能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里逐步解决这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呢?我有如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要解决突出表现党政不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问题。办法是大量合并和精简各级党委下设的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口的职能机构,不能再事无巨细进行对口“领导”和“管理”。大量合并与精简后的党的职能机构应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协助党委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好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上来,做好“党要管党”的工作。同时,加强各级各部门“党组”的工作,充分发挥其“政治、思想”领导的功能。要改变党的领导除了“政治、思想”领导之外,还有“组织”领导的错误观念。

二是解决好党和人大的关系问题。要逐步将权力重心从各级党组织转移到各级人大上来,使之成为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通过各级人大的“党团”、党组织、党员,做好人大的工作,各级党组织的工作重心应放到提出立法建议和重大问题决策的建议上来,各级人大不应事无巨细都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尤其要重视人大自身的建设,包括提高选举的自由度;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实现各级人大常委的专职化;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各民主党派的独立自主性,以进一步发挥其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等等。

三是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现在连“司法独立”四个字都不敢提,是很欠考虑的。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的法律文书就早已写进“司法独立”。“82宪法”起草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委员长在第一次会议致辞里也明确提出了这次宪法的制定,应贯彻“民主立法”与“司法独立”原则。不能说这也是在否定党的领导吧?!国际人权文书有几个关于“司法独立”的专门文书,还有过一个关于“司法独立”的“北京宣言”。它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全世界各国所公认。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我们有充分尊重它的义务。而且它被公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国家长治久安也有重大意义。至于各国在宪法表述上、在制度安排上略有不同,那是自然的。前面提到的政法委“三长会议”定案是违宪的,即使只是交换一下意见与看法,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不妥的。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他曾说,“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在这里,我还要重复提一下我曾多次提过的建议,即修改现行宪法的第126条。该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建议将“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改为“不受任何机关”干涉,或恢复1954年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因为“干涉”是个贬义词,行政机关不能“干涉”,党组织和人大也不能“干涉”。对司法工作,党要领导,人大要监督,那是另外一个概念,另外一个问题。当然,这不仅是宪法的用词和逻辑需要严谨、严肃的问题,关键还是它内含的理念是否合理和正确。

现在司法权威不高,“信访”不信“法”,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使涉法涉讼的来信来访案件已移交政法委处理,也多有不妥。因为它不仅涉及司法独立的贯彻遵守,还涉及这样是否科学、合理。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按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严密设计的一系列程序而做出的终审判决,信访部门仅凭原、被告一方的一封信和相关材料的审读,就可以对该案的是非对错表态,显然是不科学、不严肃、不慎重的。如果把道理说清楚,老百姓是会通情达理的。经过几年努力,“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就可得到解决;“某人要上访,县委书记给他下跪”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了。

四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这是我在2001年11月2日《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为此,我曾多次呼吁,在本文中又再次提出,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解决有人比喻我国宪法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这一重大问题,而且它还同正确的党政关系这一问题有密切关联。在一次高级别的专家座谈会上,我曾建议尽快建立宪法监督制度,会上一位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高级干部争辩说:“是不是违宪,党说了算”。此言一出,当时令我哭笑不得。因为,这可能成为国际上的一大笑话。我的意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其性质和地位同现有的9个专门委员会相当,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它负责,它做出的有关宪法监督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作出是否违宪的决定。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它的职责可以是: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建议;对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宪,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定是否违宪,提出意见;对中央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对中央一级领导人的罢

免案提出审查意见;等等。将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也应当列入其职责范围,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中央军委也是宪法规定的对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的一个国家机构。至于人们最担心的当党中央的红头文件同宪法或基本法律相抵触时如何处理的问题,那也好办。我们可以同意大利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有权做出“政党违宪”的裁决不同,可以用内部通报方式,交由党中央或全国人大作出修改宪法、法律或对其作出解释;或由党中央对新政策作出调整,或对修宪改法提出建议。这对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开展对党组织的监督大有好处。人们说,我国尚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监督制度。这一判断是成立的。有人认为现在的“法规审查室”已在履行宪法监督职能,甚至认为这就够了。一个“局级”机构就可以担负起“宪法监督”的重任和完成其职责,这有损于宪法应有的崇高尊严和权威。主张用现在“法律委员会”来代行宪法监督的职能,会混淆宪法与法律的原则界限,同样有损于宪法应有的权威与尊严。

五是要树立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执政党的政策的理念和制度。当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发生抵触和矛盾时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在80年代就曾讨论过。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党的政策办,理由是法律要相对稳定,它比较容易滞后于现实生活;党的政策能更快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变化;况且,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工具。第二种观点认为,哪个正确就按哪个办。第三种观点是我和一些同志的看法,即应按国家法律办。理由是,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从原则上讲,不是这个党的党员,就不受这个党的党纲和党章的约束,党的政策对非党人士无直接约束力,它只能通过宣传与示范吸引人们自愿接受。国家法律的灵魂不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灵魂都应当是人民的利益,社会的进步、事物的规律和时代的精神。国家法律更不应该是党的政策的工具,两者都应当是国家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第二种意见当然也不可取,因为那样就会乱套,不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已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桂五同志的观点倒很有意思。他说,如果你是群众,你就按国家法律办;如果你是党员,你就赶紧请示党组织,它说怎么办,你就怎么办。他提出的后面那种做法,我不完全同意,但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党组织和有关人大要赶快对此类问题研究解决。现在有立法权的人大开会也不难,重大问题在两个月之间召开临时会议也是能够做到的。这里的关键还是在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上,应有符合现代民主法治普遍价值的正确理念。

第二篇:党建工作从“治行为”走向“治心”

党建工作从“治行为”走向“治心”

在国际国内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面临着从未遇到过的新的严峻考验。不论从党要完成新的历史使命,还是经受新的历史考验、不断巩固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来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任务和意义,从来没有显得这样迫切和重要。总书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战略思想和部署。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的治本之策,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已经而且必将在党内外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项规定、反四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树新风

两年多来,中央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的发展条件下治国理政的核心性要求强力推进。

“十八大一结束,中央立即着手抓作风建设。”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刘春说。从八项规定到反“四风”,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充分体现了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和决心,“两年多来,中央抓作风抓得狠、抓得严,抓得持续,抓得强硬,初步整顿了过去存在的不正之风,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作风建设在丰富和发展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理论的过程中,明确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蕴含着共产党人立身处世的价值内涵和政治品格。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进一步树立,党心民心进一步凝聚,形成了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正能量。

广大党员、干部受到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深刻教育,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通过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精神上补了“钙”,进一步认识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各级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得到有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上到下、各个领域都压缩了会议、精简了文件,减少了评比达标、迎来送往活动,全面清理了超标超配公车、超标办公用房、多占住房,普遍压缩了“三公”经费、停建了楼堂馆所,狠刹了公款送月饼、贺卡、节礼和年货等行为,坚决整治了“会所中的歪风”、培训中心的腐败,坚决整治了“裸官”“走读”“吃空饷”“收红包”及购物卡、参加天价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问题,广泛查处了吃拿卡要、庸懒散拖问题,高高在上、挥霍浪费、脱离群众现象明显扭转,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恢复和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探索了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广大党员、干部深入查摆问题,深挖问题根源,自我剖析触及了痛处。上下级之间不顾忌身份、不隐瞒观点,提意见开诚布公。领导班子成员脱去“隐身衣”,捅破“窗户纸”,相互批评不留情面。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敢于揭短亮丑、真刀真枪、见筋见骨,点准了穴位,戳到了麻骨,开出了辣味,起到了脸红心跳、出汗排毒、治病救人、加油鼓劲的作用。

以转作风改作风为重点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得到增强。这次活动坚持破立并举,注重建章立制。中央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公务用车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各级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联系服务群众、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制定和修订了一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扎紧了制度笼子,强化了对不良作风的刚性约束,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意识显著增强,越界犯规行为减少。

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症结难点得到突破,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作风问题,核心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根本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次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形成了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投、政策往基层倾斜的良好导向,改作风改到群众心坎上。一大批多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切实解决。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大为减少。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得到初步整顿,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自觉性得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从一系列部署要求中感受到了严肃,从敢于啃硬骨头、破老大难的行动中体会到了认真,从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中看到了希望,在全党全社会弘扬了正气。

反腐倡廉常抓不懈

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一审宣判,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再次表示认罪悔罪。判决结果公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前所未有的反腐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持续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徐才厚、苏荣、令计划等高级领导干部落马,表明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和鲜明态度,体现了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反腐没有禁区的原则。从这些落马的“老虎”中,人们看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体会到了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

党与腐败水火不容。腐败现象是侵入党的健康肌体的毒瘤,坚持不懈反对腐败、坚定不移割除腐败毒瘤,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突出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对腐败现象绝不姑息,对腐败分子绝不手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从严治党不是口号,惩治腐败没有例外。“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我们要通过查处***严重违纪案件,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零容忍的态度、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严厉惩处的尺度不变,凡腐必反、除恶务尽。

治党纪为首,治国法为先。总书记指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继续坚持严格依规治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我们党就一定能够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篇:走向法治演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上午好!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普及法律维护正义》。

一天,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某小区发生火灾,消防官兵迅速赶到现场,却并未发现任何火灾现象。而此时,该市北面一个化工厂却真的发生了火灾,由于消防官兵未能及时赶到,扑救不够及时,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后经过调查,第一个报警电话原来是一名小学生处于好奇制造的恶作剧。一个小小的恶作剧竟然对社会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危害!恶作剧的背后,透露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是良好的品质。作为一名现代少年,更应该从小树立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常识,在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法律的权威。

12月4日是全国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教育日”。建国以来,我国已相继出台了300多部法律法规,“依法治国”也已被庄严地写进了我国宪法。正是法律的存在,才让我们的社会变得秩序井然,才有六一儿童节我们和父母在游乐场里快活地游玩,春节里亲人团聚,举国欢庆。法律惩治犯罪,维护正义,为我们的健康成长筑起了一道保护墙。同学们,从今天开始,和我们一起加入到法制宣传志愿者的队伍中来吧,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贡献才智!

谢谢大家!

第四篇:走向法治演讲稿

法制之花 绽放校园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张家庄学区张家庄小学的牛艳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制之花 绽放校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是,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学校要发展,离不开教育,离不开师德,更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为班主任,要向学生贯彻学习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通过教育,要让他们从小就明是非,识善恶,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我班有一个学生李某,因为家庭环境优越,从小养成了花钱如流水的毛病。他的父母发现后,为了让他改掉恶习便开始限制他,给他很少的零花钱。但这早已不能满足他的胃口。渐渐地,他便去偷,由偷父母,偷同学,到偷邻居。由几元、几十元、到上百元。我了解情况后,曾几次找他谈心,给他讲一个个因不能控制自己而走向犯罪的真实例子。并且告诉他,如果他不能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作法,以后很可能会发展成为犯罪。他听后很后悔,向我保证说“老师,我一定改正,请您帮助我!”于是,和他谈心,成了我每天的必修课。

可是有一天,班里另一个同学书包里的十元钱不见了。于是,他马上被锁定为怀疑对象。我调查时,他矢口否认。第二天,钱有了下落,原来那个同学把钱放错了地方。但是李某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不明白大家为什么会怀疑他。我告诉他说:“要想让大家改变对你的看法,首先要改变你自己。这样,你才会取得同学们的信任啊!”他坚定地点了点头。从此以后,他果然改掉了恶习,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当中。教师节到了,我收到了他的贺卡:“老师,是您的教育让我不再懵懂、彷徨。您就像妈妈一样,让我感受到了温暖,看到了前方的光亮!祝您幸福!”我热泪盈眶,是啊!看到这个在法制光环下重新振作起来的少年,我为自己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感到骄傲!

花朵是美丽的,它的美丽可以渗透到人的心灵深处。如果我们播下一粒法制的种子,那么就会升腾起一个生长的希望;如果我们播下一种行为习惯,那么就会收获一个法制梦想。亲爱的老师们,让我们做一轮红日吧,让法制之光在校园里闪耀!做一面旗帜吧,让法制精神在校园里飘扬!做一缕轻风吧,带来法制的缕缕清香!依法从教吧,让法制之花绽放校园!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第五篇:走向法治演讲稿

为民族的未来奠基

各位老师、领导:

大家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为民族的未来奠基》。

一提到法律,人们往往联想到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法律意识对于普通教师就像是外洋大轮船,似乎很遥远,有没有法律意识也不伤大雅。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无时无刻不规范着我们的言行。这有一个真实的故事,我们暂且隐去人物真实的姓名------

南方某集团公司经理出差到香港,一天,他急匆匆从公寓楼下来,为赶时间,跨越楼下的一块草坪,省却了门前一段不长的S型小路,准备开车去参加一个很重要的会议,这时不远处走来一个漂亮的小伙子,是位香港警察,很礼貌地向他敬礼,递过一张字条:因跨越草坪,罚款280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三百元,经理一惊,三百元对于月收五千元的国有公司经理不过九牛一毛,可传扬出去很不体面,经理赶快递烟、陪笑、认错、解释,表示一定痛改前非,竭尽全力地套近乎,警察只是尴尬地笑,终于怏怏离去。经理虚惊一场,风驰电掣般开会去了,根本没往心里去。

第二天,经理在驻地接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他怎么也记不起几时犯过法。到了法院,才发现是为昨天自己跨越草坪的事,于是又是一番认错、解释、痛改前非、下不为例,竭力地陪笑。要是在内地,这都是下人干的事,想不到他如此地费力,法官竟始终一本正经,不但不买帐,反而加罚二百元。经理怎么也想不通,香港人如此不讲情意,他向律师讨教,律师解释说在法庭上不严肃,贿赂法官是对法律的戏弄,亵渎法律,自然要加重处罚,经理才若有所悟。

至此,我们不难理解,党的十七大为什么要求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实十多年前,邓小平就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江泽民也强调,教育是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二十多年走过了别人几百年的历史,发展速度举世注目,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弘扬法制精神,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远没有形成,沿海发达地区的经理竟不自觉的依靠熟人效应规避法律,平头百姓只能勤磕头多上香。更不-1-

懂得依照规则去生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法律意识在他们的脑海里只是一张张白纸。从这一点来看,一个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标志不在于有多少部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有多少法律信仰存在于公民之中。

要使人们的法制观念从传统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惟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但法制教育喊了几十年,仍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其他行业有不同,教育是未来的事业,发达地区教育的今天,就是我们教育的明天。中小学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佳场所、最佳阶段,中小学法制教育标本兼治,是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奠基工程、希望工程。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教育观念的更新势在必行。依法规范教育行为不可阻挡,作为教师,如果我们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提高法律意识,就会被市场抛弃。没有这样的紧迫感,仅仅抱住过去的经验不放,必将重复落后挨打的历史。

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全民素质,法制观念是国民素质中众多组成部分之

一。培养一个法官、律师,不如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提高一小步。对中小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毫无疑问应树立中小学生的法律信仰。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业,是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总之,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时代的要求,教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责无旁贷、别无选择。诸位朋友、诸位老师,各级领导,为法治之花开遍祖国大地,法治精神深入民心,让我们携手,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为孩子的一生奠基;为祖国的明天奠基;为华夏民族的未来奠基!

谢谢,我的演讲完毕。

从党治走向法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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