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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计划管理研究(大全)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3-73561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08:11: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计划管理研究(大全)

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计划管理研究

(淮阴工学院运输1111级 薄熙懈)

【摘要】道路旅客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服务性产业,公路运输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国交通发展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总量的增加易掩盖当前公路运输存在的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公路运输发展不平衡,旅客运输经营组织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等问题,建立完善公路运输系统,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对于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是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完善经营性公路政策,平衡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

【关键字】运输计划;道路旅客;编制道路计划

[Abstract]road passenger transport is fundamental, service industry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Development of traffic of our country is in a rapid growth phase, the increase in the total easy to cover the existing highway transportation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is not perfect, highway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unbalance, problem of passenger transpor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is relatively backwar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ystem, give full play to the transportation is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for social economic promoting and guiding role.This article analyses our country's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problems through research,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 improve operating highway policy, balance

The social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nd the highway freight industry into the logistics service industry development system

[Keywords] transportation planning;road passenger;the preparation of road plan

1引言:城市从诞生到发展一直与交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城市形成开始,到发展到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历程,无不渗透着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与此同时城市的发展也促进了各种先进交通工具的出现,进而更加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交通的主体是客运交通,客运交通网络犹如城市的动脉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城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速度更快、环境更舒适的客运交通

1.1旅客运输计划的意意义、种类

1.1.1旅客运输计划的意意义

为了充分满足道路旅客运输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便宜的需求,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并确保经济合理地使用技术设备和运输能力,充分挖掘运输潜力,组织旅客均衡运输,就必须编制旅客运输计划。

旅客运输计划是铁路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确定旅客车辆对数和客运机车车辆需要的基础,也是确定客运设备,客运机车车辆以及客运运营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铁路旅客运输组织工作的前提,从而保证旅客安全,迅速,准确,便利,舒适地旅行。因此,质量良好地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有着重要意义。

2.1.2旅客运输计划种类

(1)长远计划 长远计划一般分为5年,10年或更长时期的规划为5年,10年或更长时期的规划的规划,通常根据国内经济计划期间(如五年计划)进行编制

(2)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根据长远计划,结合年度具体情况编制,是旅客运输的任务计划。

3.1编制道路旅客运输计划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工作:通过计划过程,可以预计未来可能的变化,从而制定适应变化的最佳方案,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2)有利于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制定的目标为各级员工指明了组织发展方向,可以使人们的行动对准既定目标。

(3)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计划为下属提供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最佳途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益。

(4)有利于控制工作:计划工作为组织活动制定目标、指标、步骤、进度和预期成果,是控制活动的标准和依据。

4.1编制道路旅客运输计划的依据和内容

4.1.1客流计划

客流计划是对运输计划期间轨道交通线路客流的规划。它是全日行车计划、列车运行计划和车辆运用计划编制的基础,是运输计划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成新线投入运营的情况下,客流计划根据客流预测资料进行编制;在既有运营线路的情况下,客流计划根据客流统计资料和客流调查资料进行编制。

客流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站间发、到客流量,各站方向上下车人数,全日高峰小时和低谷小时的断面客流量,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等。客流计划以站间发、到客流量数据作为原始资料,首先计算出各站上下车人数,然后计算出断面客流量数据。根据资料绘制断面客流图。

在客流计划编制过程中,高峰小时的断面客流量可以通过高峰小时站间发、到客流数据来计算,也可以通过全日站间发、到客流量数据来估算。在用全日站间发、到客流数据时,在求出全日断面客流量数据后,高峰小时的断面客流量按占全日断面客流量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比例系数的取值可以通过客流调查来确定。

4.1.2全日行车计划

全日行车计划是运营时间内各个小时开行的列车对数计划,它规定了轨道交通线路的日常运输任务,是编制列车运行图,计算运输工作量和确定车辆运用的基础资料。

全日行车计划根据运营时间内各个小时的最大断面客流量,列车定员人数和车载满载率,以及希望达到的服务水平综合考虑编制。

4.1.3.编制资料

(1)运营时间。交通系统运营时间的安排主要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方便乘客,满足城市生活的需要,即考虑城市居民出行活动的特点;二是满足轨道交通系统各项设备检修养护的需要。

(2)全日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全日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可在求出高峰小时断面客流量的基础上,根据全日分时客流分布模拟图来确定。

5.1 道路客流量预测(以铁路交通方式为例)

客运量预测是指对客运量的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并在定性基础上进行定量计算,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客运量预测是编制铁路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基础,也是铁路新线建设和旧线技术设备改造的重要依据。预测分近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三类。对客运量来说,5年以内的预测为近期预测,5年至10年的预测可视为中期预测,10年以上者为长期预测。

预测方法有:直接计算法,乘车系数法、递增率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等等。

6.1影响道路客流的主要因素

6.1.1一般性因素

(1)吸引地区的一般情况。地区的自然条件(位置、地形、气候等);行政区域的划分;城市、农村人口的分布和增长情况;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的分布

和发展情况;工矿企业生产水平及与外地在供销上的联系;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安排及有组织的或自发的劳动力外出情况;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名胜古迹、医院、疗养院的分布。

(2)直接影响客流的各项因素。吸引地区的总人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员及家属人数。休假制度及利用铁路旅行的情况;疗养、休养处所的开放时间、床位及其周转时间;吸引范围内名胜古迹、游览胜地及历年各月的旅游人数;历年特殊客流及大批人员运输情况(应分出主要到发区段)。

(3)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分工情况。吸引范围内现有交通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历年的运量及比例,客流在时间上的变化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行线路,与铁路旅客列车运行时间的配合情况。

(4)铁路旅客运输资料。按运输类别的旅客发送、中转及到达人数,使用铁路乘车证人数,客流月间、季度的波动情况及原因;历年客流变化及到达各区段的客流量;分直通、管内和市郊的旅客列车对数,运行区段、时间及平时和客运量最大时的运能与运量的适应情况;其他与编制客流计划、组织旅客运输有关的资料。

调查内容分科目制表并按客流分析说明汇编成车站年度客流资料。

6.1.2节假日对客流的影响

节假日调查主要是对“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这四大节日和暑期客流进行调查。前3项主要是管内和市郊客流增长较大,一般在节日运输前1个月左右进行。春节、暑期运输的客流调查应在春节、暑期运输前3~4个月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重点工矿企业、政府机关团体的休假制度,社会经济活动及外地人员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学生客流重点调查本地区大中专学校数量,在校学生和外地学生人数,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放假和开学日期。民工流重点调查产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外出劳动力分布地区和数量;吸纳区用工部门、劳务市场已经或预计接纳的用工数量;中转站应建立健全民工旅客的流量、流向资料台帐,加强分析和预测。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与铁路衔接运能、运量的变化情况。日常调查车站客运计划人员应经常注意车站内和吸引地区客流情况,随时了解、掌握旅客流量、流向的变化,找出客流受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的规律,分析客流增减数量、变化原因和延续时间等。以上3种形式的具体调查方法可采用调查表调查、随车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开座谈会、发信函、电话询问等方法进行。

7.结语

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和人们日益不断对物质文化的需求,资源的共享与最优配置可使全国乃至全球的受益,各个运输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也使决策层加速在道路旅客运输信息化的共享和形成标准化,我国,尤其是大陆必须加紧步伐参与全球的一体化进程与竞争,积极的参与与世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作和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计划管理研究,如此中国的运输企业才可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的资源共享竞争和提高本身的竞争力以便于“走出去”的战略。

参考文献

[1]严余松.物流信息与技术[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高旭敏.高速铁路客流量测研究[J],系统工程"]

[3]陈玉荣.道路客运管理为先[J].经济师,2002.12:166-167

[4]叶怀珍.旅客运输.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第二篇: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

(一)客运企业开业的申请与许可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条件

A、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B、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设施条件

A、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B、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C、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度等制度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申请从事道路客运业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1)《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二)(2)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身份证;

C、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至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E、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F、有关办公场地、停车场地有效使用合同。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清楚、确定的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包括: A、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 B、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 C、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4、道路客运企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审查内容为: A、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B、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C、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D、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E、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F、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G、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H、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I、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于班线客运的开业申请,受理机关征求始发地、到达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果不同意,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对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开业申请,由市运管处进行招投标,所提交内容应包括上述所需材料。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有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4)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六),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七),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6)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送交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相应配发车辆营运证;配发车辆营运证,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也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证件许可机关不变)。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车辆营运证,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合格证明起10日内完成。

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决定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见附件二十二、十八)

(二)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和增加运力的申请与许可

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最高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

2、县际客运班线,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用招投标的办法择优作出许可。县、区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可以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许可。

市际以上旅游运力的发展,可以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者申请春运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包车的,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负责审批。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辖区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根据《江苏省客运班线运力发展规则》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并予以公告。

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公告,应当公布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的有关事项。

4、同一条客运线路、同一旅游运力标的,有3个以上经营者申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道条》和《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同一客运班线、旅游运力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进行评分,择优决定经营人。

5、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分别属于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行政许可证件。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与其订立《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旅游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三)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申请和许可

班线客运经营者如需变更批准的客运站点、批准的线路以及运输车辆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经营区域申请的机构级别、程序和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市际以上班线客运变更客运站点的,由市运管处作出变更决定,变更客运班线起点或讫点的,按省厅相关规定办理。

3、变更运输车辆、在原许可经营区域内变更原许可线路(含延伸、缩短、走向)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决定。

(四)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厅《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省际、高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5年,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结合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县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县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A、旅游车; B、加班车; C、超长班车; D、农村班车。

2、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 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

A、市区; B、省; C、旅游景区; D、合同范围。

3、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 的原则。()A、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 B、公平、公正、有序、便民; C、公正、公开、有序、可持续; D、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4.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 经营。()

A、挂靠; B、跨省; C、跨行; D、超长班线。

5、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A、区; B、县; C、市; D、省。

6、是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A、一类客运班线; B、二类客运班线; C、三类客运班线; D、四类客运班线。

7、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 技术等级。()A、三级; B、二级; C、二级或三级; D、一级。

8、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辆 以上、客位 个以上。()A、10、300; B、10、600; C、20、300; D、20、600。

9、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A、180、360; B、100、180; C、180、180; D、100、100。

10、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 前30日向 申请。()A、行业管理部门; B、原许可机关; C、运输企业; D、政府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

A、班车(加班车)客运; B、农村客运; C、包车客运; D、旅游客运。

2、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 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A、停放地; B、起始地; C、目的地; D、路线。

3、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4、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 班线运输。()

A、暂停; B、经营; C、终止; D、转让。

三、判断题

1、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高级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5、对同一客运班线有5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6、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7、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8、道路客运班线属于企业所有的资源。()

9、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10、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11、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行业部门报告并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12、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

1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4、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15、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省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3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B;

6、A;

7、D;

8、D;

9、C;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3、A、B、C; 4

三、判断题

1、√;

2、×;

5、×;

6、√;

9、√;

10、√;

13、√;

14、√;、B、、A、11 15C、D; C、D。、×;、√;、×;、×;、√;、×;

12、√;

16、×。

8

第四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___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___%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___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___年龄不超过___周岁;

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___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___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___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___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___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___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___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__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___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___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___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___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___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___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___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___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___%以上。

第四十六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___%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___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___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___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___小时以内视为误班,___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___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___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___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_万元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_万元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___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_元的,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交通部___年___月___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___〕___号)、___年___月___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年第___号)、___年___月___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年第___号)、___年___月___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___〕___号)、___年___月___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___〕___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加快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工作程序化,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质企业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内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1

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公告考核结果。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辖区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定期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公司和营运客车进行考核,汇集分公司、营运客车考核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得分制,道 2

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荣誉称号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公司化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700至8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0至6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

2、未参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或上一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且经三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不含)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集中考核工作在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

道路客运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第年不少于二次,对本企业营运客车的考核第年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互检的方式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道路客运企业对本企业分公司和营运客车的考核,应邀请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客运站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客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认证、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登记表、司乘人员的着装情况等。

(九)企业奖惩情况,包括企业获得荣誉证书、文件及牌匾、锦旗照片,企业及管理人员被通报批评或处分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考核表》(详见附表3)对本企业全部营运客车考核后,应按一车一档建立全部考核档案,分类分期存放备查。由分支机构考核单车的,应在企业报送考核资料前移送企业总部。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 6 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和收到对车辆投诉或举报,查实后,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罚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抄告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章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末按照《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规经营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4),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设臵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与母公司同步进行,并记入母公司考核得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进行单独考核,不纳入母公司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考核申请和质量信誉档案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核实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 7

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于4月底前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并按本办法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复核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举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举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个体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在每年8月末前完成,并按班线行政许可权限上报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高的企业。上一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比较上一经营期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年平均分值,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和经营期年平均考核分值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该企业该班线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 9

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当事车甚至当事企业该班线的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B级)或上两连续考核为基本合格(A级)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专项整改或停驾、停班、停线、停运、停业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机构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或以考核为由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索、拿、卡、要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及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运发[2004]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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