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威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威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和舆论监督作用,本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本局根据《审计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局机关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局本着“积极探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加快审计结果公告进程,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最终达到凡本局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外,原则上都要对外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告的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果文书生效3个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本局进行审计结果公告时,应当评估并合理规避公告风险。
第五条 本局公告审计结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刊印《威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期刊,向党政群机关、部门和审计(调查)涉及的单位等发送;
(二)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局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以上两种公告形式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局还可通过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特定的审计结果: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举行新闻发布会形式,宣传经营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揭示面上普遍存在的问题等(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二)在召开的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向政府部门通报相关审计结果;
(三)就相关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或其系统内,采取召开专题会议或传阅审计报告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对外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提报书面请示(附审计结果公告拟稿),履行审批手续。
(一)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政府批准;
(二)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需要公告的一般审计事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任何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题;
(二)导语;
(三)基本情况(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认定的指标数据情况、审计评价意见);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六)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公告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主要内容和篇幅。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如果同一审计项目涉及单位较多,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告的问题有重要的书面落实措施、整改意见等,可将单位名单或有关整改的书面文件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附件。
第九条 本局内部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应通过拟议、拟稿、审核、审批和发行等程序。
(一)需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由局长办公会不定期审议决定。
(二)通知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负责办理拟稿,交法制科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呈市政府(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由法制科统一编号,并联系出版印刷单位排印,对排印的样稿再次复核并组织有关业务科认真校对,确保准确无误。
(三)审计结果公告期刊对外发布一个月后,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同时向社会发布,具体由局办公室和信息科负责。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签批文件、公告文书,应按项目为单位存入审计档案,对集中报请政府批准的签批文件等材料,由法制科单独归档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
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业务科解释和应诉。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高度重视审计质量,对审计公告形成的各个环节要高度负责,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滁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滁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202_年第1号﹞
滁州市市直202_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法》和《安徽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围绕“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以促进我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以严格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分配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以强化对财政分配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主线,市审计局于202_年3月到7月,对市直202_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主要审计了市财政局、地税局具体组织市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法院等六个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市民政局等救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并延伸审计调查了市直部分二、三级预算单位。
一、202_市直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审计结果表明,202_年,市财税及相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和东向发展三大战略,全面落实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财政预算,较好地实现了年初法定预算所确定的财政收支目标。
(一)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收入质量得到提高。202_年 市直财政总收入完成187,217万元,比上年净增31,777万元,增长20.4%。其中,地方收入完成67,023万元,比上年净增17,631万元,增长35.7%。地方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35.8%,较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在市直总收入中,税收收入完成172,863万元,增长20.2%,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分别完成51,179万元、20,835万元和16,854万元,增长18.5%、83.4%和55.3%,成为财政增收的主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14,354万元,增长23.2%。
(二)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支出得到保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控制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教育、农业、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兑现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规范了公务员津补贴政策;全力推进各项民生工程的实施,涉及市财政配套的资金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得到提高。
(三)加大财政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市经济发展支持的同时,市直财政设立了经济强镇奖励基金、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奖励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和协调发展。全年市直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4,657万元,增长 73.3%。
(四)深化财政改革,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新的科目体系编制预算,财政收支预算更加完整、透明,更趋科学、合理。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年受理资金支付申请19,043笔,支付资金79,193万元,年末结余资金12,634万元,结余率为13.7%。202_年市直财政资金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支付,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和财政工作透明度。积极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
(五)上年审计意见得到较好落实。对上审计报告反映市直预算管理及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滁政办﹝202_﹞77号文件通知要求,凡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本单位问题的,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并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将审计及整改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市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审计回访,督促落实审计意见。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认真进行了整改:(1)农业发展资金结余511万元、资金利用迟缓、效益有待发挥的问题。市财政局202_年从农业发展资金结余中支出325万元,主要用于病虫害防治、农口企事业单位困补、能繁母猪补贴、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等;(2)市公安局 南谯分局收取捐赠款余额22万元、琅琊分局收取捐赠款余额23万元未缴入专户的问题。两单位已在202_年9月将款项全部缴入财政专户;(3)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281万元、水利基金滚存结余180万元未能清缴入库的问题。地税部门已在202_年9月下旬将上述款项全部清缴入库;(4)1998年以前违反规定动用养老保险基金434万元购建 “市企业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大楼问题。根据市政府要求,财政部门已于202_年4月将434万元拨付给市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被动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原资金渠道;(5)其他部门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帐实不符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在202_年底前进行了清理和帐务调整。
二、市直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_年市级(含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67,023万元(完成预算的113.4%,比上年增加17,631万元,增长35.7%),上级税收返还及补助收入66,136万元,上年结余收入848万元,调入资金300万元,收入总计134,307万元;当年一般预算支出118,382万元(含省追加的支出,完成预算的172.8%,比上年增加26,118万元,增长28.3%),上解支出9,042万元,支出总计127,424万元。收支相抵,年终滚存结余 6,883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3,278万元,年末财政赤字6,395万元(比上年减少赤字1,122万元)。
从审计结果看,202_年市直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 当年 地方各税入库数据与市财政决算、人行金库报表相符,办理各项提退税金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现人为调整税种和越权减免税行为。但是通过本次审计也发现, 市直财政收支矛盾仍较突出,财政运行还面临许多困难,在财政收支、资金管理及税收征管中也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一)各项暂付款项余额达36,730万元,亟需清理。
1、财政各项暂付款余额12,707万元: 其中:(1)预算帐户暂付款年初余额为8,448万元,当年新增暂付款5,405万元,收回1,526万元,年末余额12,327万元;(2)其他财政存款帐户历年暂付款余额380万元。
2、财政代管预算外资金及土地出让金专户,年初暂付及借款余额为11,832万元,当年新增暂付款3,140万元,收回611万元,年末余额14,361万元。
3、市非税局财政专户历年暂付及应收款余额9,465万元。
4、农业发展资金帐户历年借出及暂付资金余额197万元。
上述暂付款及应收款余额较大,且清理结算不够及时。不符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的规定。
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加大对往来款项的清理力度,防止资金损失,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财政局日前已着手对暂付款进行分类清理,能收回的正在积极收回,无法收回的将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二)一般预算中历年结转支出未进行清理,部分项目连续跨年结转。
202_年末,市直(不含开发区)结转下年支出11,313万元,剔除当年省追指标结转下年支出7,292万元、当年本级指标结算结转支出1,969万元外,还有历年结转支出2,052万元(其中202_年已支付300万元)。上述结转支出包括城乡社区事务53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5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382万元、公共安全79万元等方面支出,部分项目连续跨年结转。
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清理跨结转支出项目,对不需要安排的应取消结转,冲减赤字。市财政局经过研究,初步决定对202_以前的结转支出,向政府报告后予以冲销,不再结转;对202_以来的结转支出,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管理。此外,市财政局已研究制定了《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审核规程》、《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办法》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 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部分税款延期入库,水利基金征管不严格。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在市卷烟材料厂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将当年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328万元存放企业,未及时征收入库;另外,202_年、202_年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165万元、32万元,延迟到202_年3月和9月才征收入库;审计抽查二十七份征管档案,其中有十四户纳税企业未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以上行为不符合《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的规定。
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市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杜绝税款延期入库行为,规范纳税企业税收档案管理工作,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税收稽查查处、落实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市地税局已将市卷烟材料厂上年企业所得税328万征缴入库,并修订了房地产企业税种鉴定,将水利基金纳入正常征收范围,十四户企业水利基金已征缴入库。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本次审计了市法院、检察院、广电局、林业局、规划局、琅琊山管理处等六个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表明,上述部门202_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较好,但部分单位财务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市法院预算部分执行不到位。
市财政局财预字„202_‟第26号文件预算安排市法院专项费用和项目支出140万元,其中:用于大楼工程尾欠款100万元(现工程尾欠款330.40万元),用于诉讼费退库备用金40万元。经审计核实,该院未按预算安排使用上述资金,而用于其他费用支出,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整改情况:审计要求市法院调整支出科目,严格执行预算。市法院已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在接到省财政拨付的244万元中央专项办案专款后,调整了有关会计科目,并对以前尾欠工程款进行了清欠。该院表示,今后将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依法使用财政资金,强化预算约束力,发挥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市广电局挤占专项经费、应缴未缴非税收入等。1、202_市财政安排市广电局“数字电视”和“村村通”专项资金265万元,当年支出189.79万元,专项资金结余应为75.21万元,但年末市广电局报表反映专项资金结余仅为57.30万元,单位经费支出挤占专项资金17.91万元,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的规定。
2、市广电局202_年至202_年11月,按照租赁合同,向市有线广电传输中心收租赁费16.40万元,应上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而该局挂往来帐,未上缴。
3、市广电局广告中心“应付账款”账户中反映该中心代扣教育费附加22.33万元,未及时缴纳入库,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整改情况:审计要求市广电局追回被挤占的专项资金,市广电局已经按照要求调整账务;对应缴未缴的收入,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审计局责成广电局上缴财政专户,该局正在积极落实资金,力争202_年底前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专户;对滞留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收缴财政专户,该局已在今年4月份入库5万元,余款正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补缴入库。
(三)市林业局部分费用支出不规范。
市林业局经费支出科目列支211工程项目土地平整费用2.63万元,无工程预算,原始凭证为税务代开发票,不符合《会计法》有关支出凭证报销的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审计要求市林业局今后应严格财务管理,完善相关支出手续。该局表示接受整改意见,今后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手续。
(四)市规划局滞留应上缴财政收入7.05万元。市规划局1998年以前违规收取教育基金、消防基金等至本次审计时尚余6.48万元,由于种种原因该款无法退还,也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另外,该局以前规划行政执法罚没款0.57万元,至今仍挂账,也未上缴财政。
整改情况: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市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规划局已将上述款项缴至财政专户,同时表示今后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琅琊山管理处无依据收取进山车辆通行费56.96万元。
琅琊山管理处202_年至202_年收取进山车辆通行费56.96万元(其中:202_年17.52万元、202_年17.80万元、202_年21.64万元),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无依据违规收费。
整改情况:市审计局已作出审计决定,上述违规收取的款项已收缴财政专户。琅琊山管理处已书面报告市物价局,积极办理该项收费的许可审批事项。
(六)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市检察院技侦大楼建设规模11,885平方米,至202_年末基建资金支出3,628万元,大楼于202_年4月交付使用,至今仍未进行竣工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年购臵电器、办公用品8.83万元,食堂改扩建工程投 资63万元,合计71.83万元,未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转固定资产。市规划局新建办公楼投资总额1,090万元,202_年即交付使用,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办理决算,也未结转固定资产。
整改情况:市检察院在审计结束后,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落实审计意见,经过细致工作,目前技侦大楼项目土建和装潢决算审计已经完成,两项核减造价1399万元。市法院购臵的相关固定资产已经入账,并表示积极催办食堂改扩建工程决算审计,及早结转固定资产。市规划局近期已对新建办公楼进行了工程清算,按规定结转了固定资产。
四、救灾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自202_年4月,我局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202_年1月至202_ 年6月30日救灾资金和雪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分配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单位能够积极筹集救灾款物并进行有效的管理,能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及物资,做到专款专用,但也存在少部分救灾款物拨付不及时的问题。
202_年及202_年上半年,市民政局收到上级及有关单位、个人救灾、雪灾捐赠款物412.32万元(其中:现金248.23万元、物资折款164.09万元),已分配、下拨捐赠款物382.76万元(其中:现金225.00万元、物资折款157.76万元)。截止202_年6月30日,仍有捐赠款物29.56万元未及时分配、下拨(其中:现金23.23万元、物资折款6.33万元)。
202_年及202_年上半年,市红十字会收到上级及有关单位、个人救灾、雪灾捐赠款物199.99万元(其中:现金9万元、物资折款190.99万元),已分配、下拨捐赠款物191.99万元(其中:现金5万元、物资折款186.99万元)。截止202_年6月30日,仍有捐赠款物8万元未及时分配、下拨(其中:现金4万元、库存物资折款 4万元)。
整改情况:审计建议两单位对未及时分配、下拨的捐赠救灾款物,抓紧时间分配、下拨。市民政局表示,尚未下拨的捐赠款23.23万元,目前存在财政专户,将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予以下拨;预留的救灾物资(棉被和军大衣),将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和元旦、春节慰问困难户。市红十字会已经将库存救灾物资(消杀药品)在今年7月底发放完毕,结存4万元救灾款,专项用于援建凤阳县相关项目,待其提供完工报告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_年3月至5月,我局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经审计,202_,市土地储备中心经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土地总收入26563万元。202_年末,尚有历年累计待缴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土地款12,354 万元、未结算的成本费用1,001万元和未结算的土地报件、补偿费用17,846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及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工作,不断完善土地出让制度,资金管理基本规范,但审计也发现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用地单位欠交土地出让金288.95万元。经审计抽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档案,202_年与长丰扬子公司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出让18.29公顷,合同金额1,138.95万元,截止202_年末实收850万元,欠交土地出让金288.95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土地款收入12,354.50万元未及时解缴。截止202_年12月末,土地储备中心账面反映收取地价款尚未解缴财政12,354.50万元。
(三)土地报件、补偿及成本费用挂账达18,847万元。截止202_年末,土地成本及报件、补偿费用挂帐18,847万元,未能及时进行结算。
(四)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截止202_年末,土地储备中心其他应收款余额5,595万元,主要有:应收市财政局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拨给市建委、2,000万元用于电风扇厂职工安臵、1,000万 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司还贷款),暂付原二纺机、糖酒公司清算费用420万元等;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8,322万元,主要有:市财政拨储备资金5,800万元、拆迁专项经费2,000万元、业务费249万元,代扣征地农民养老金227万元,应付省国土资源厅报件费用31万元等。
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市土地储备中心督促长丰扬子公司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应交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交入地方国库;土地储备中心已经通过市土地局通知长丰扬子公司缴纳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审计要求将尚未解缴的土地款收入及时全部入库,并会商财政部门及时解决挂账费用结算问题,同时对往来款项认真进行清理,以确保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土地储备中心已经专题向财政部门提出报告,要求安排资金返还土地成本费用,同时,逐宗上交土地出让金,对往来账中属于财政性收支,也一并调账,财政部门尚未答复。此外,土地储备中心已经将往来账中代扣的养老金和应付的报件费用,分别上交和支付有关部门。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针对本次市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市直预算要继续推进综合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细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工 作,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二)市地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税收征管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地方税、费、基金的应收尽收,努力实现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从严控制费用支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
(四)土地、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会计核算,减少资金滞留,重视发挥资金的时间效益;进一步控制土地收储、出让成本,规范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
第三篇: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市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审计”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 1
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人民政府或审计署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人民政府或审计署说明,经市人民政府或审计署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市审计局审批决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市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
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区、县审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和同级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威海市审计局督导审计整改和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
威海市审计局督导审计整改和审计结论落
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被审计单位(含被审计调查单位,下同)加强审计整改和落实审计结论,及时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落实审计结论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和加强审计整改的内容,是指本局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和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局通过以下形式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二)对审计和调查发现的需要收缴财政资金、税金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事项,应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审计项目,应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三)对审计和调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等违反国家规定的非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向财政、建设、工商等有权部门发送移送处理书,建议落实处理。
(四)对审计和调查发现的需要纪检监察及其他任免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需要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部门发送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落实处理。
(五)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全面、如实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纠正要求和今后整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六)特殊情况下,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审计报告中未能全部包含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或不便反映部分主要问题,为降低审计风险,会议认为有必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针对单位或部门系统内存在的典型性或普遍性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顿的,可以向其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其全面整改整顿。
(七)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按时向市政府提报审计结果报告;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报专题报告。要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八)通过其他形式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四条 审计结论落实按照谁审计、谁落实原则,由审计组负责落实。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第五条 建立审计结论落实督办和考核制度。
(一)审计组长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切实执行,及时取得执行情况报告、缴款凭证,以及调账复印件、补办手续的文件复印件等,并存入审计档案。
(二)审计组长应在审计决定执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审计决定落实报告单”,连同执行报告及其复印件一并送法制科备案,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决定落实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并在报告单上签字。
(三)法制科建立检查台账,负责对审计决定的落实进行督办、管理、检查和考核,对决定落实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审计决定逾期未落实的,法制科应跟踪督办,向审计组所在部门制发“审计决定落实督办通知书”。同时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纳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所报虚假落实情况不予核实或者未提出纠正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一)审计组应当自审计结论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跟踪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审计档案。
(二)业务科室在对被审计单位下一次实施审计中,应当检查上一次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原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责令其继续执行原审计决定;对责令执行原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可将原审计决定作为审计证据收集,作为本次审计发现问题反映处理,但已作处罚的不能再次处罚。对尚未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还可由局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建立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整改专项报告制度。每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束后,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分析研究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整改,并要求其于市政府督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落实审计意见措施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本局,有关业务科室要认真研究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确认无误后提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起草综合整改结果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政府。
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市领导对其他重大项目专题审计报告作出的批示意见,比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八条 规范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审计结论的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组长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报告,督促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延期或分期执行。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包括批准延期的期限)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时,本局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其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本局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要求将结果书面通知本局。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如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根据《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局可以“审计建议书”形式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其应上缴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所称“应当上缴的款项”,是指采取审计处理措施所涉及的款项,不包括审计罚款,并且只有下达了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以后才能通知扣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不能下达决定的同时就直接通知扣款。
(三)被审计单位超出规定的期限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又没有申请裁决、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裁决、复议、诉讼结束后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照《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局还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局在公告相关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要注重公告其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条 本局可通过一定形式通报、宣传报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审计整改的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本局应按市政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2_年12号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2_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2_年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202_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并对审计范围内涉及的重大事项追溯相关。
一、基本情况
三峡集团成立于1993年9月,注册资本1115.98亿元,拥有15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从事长江中上游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电技术服务、水利水电物资和设备销售、咨询等业务。据三峡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反映,截至202_年底,三峡集团资产总额2809.40亿元,负债总额900.08亿元,所有者权益1909.32亿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56.17亿元,利润总额127.94亿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本次重点审计了三峡集团本部及所属5家公司,涉及资产额1786.63亿元,占三峡集团资产总额的63.59%。审计结果表明,三峡集团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较好地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也存在部分会计核算和对外投资管理不够规范、内部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三峡集团202_财务收支状况的影响主要是:多计资产24269.6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09%;多计负债24988.4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 0.28%;少计利润4588.8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 0.36%。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三峡集团予以整改。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2_年,三峡集团补提已出售固定资产在以前少计提的折旧4588.86万元,导致多计202_年成本4588.86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调整相关会计报表。
2.202_年,三峡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少抵销内部往来24988.42万元,导致多计资产、负债各24988.42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调整相关会计报表。
3.202_年,三峡集团购建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作为周转使用的175套住房,在编制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未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对上述职工周转房资产进行了会计处理,单独按净值确认资产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4.所属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202_年少计长期股权投资718.79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该公司已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5.202_年,三峡集团为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垫款22540.33万元,因部分房屋未售出,截至202_年底尚有7001.33万元垫款未收回。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尽快收回垫支款项。
6.202_年至202_年,三峡集团为职工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用86.28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收回为职工支付的住宅物业管理费用。
(二)对外投资、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2_年至202_年,三峡集团在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的情况下,投入10.68亿元建设两座抽水蓄能电站。两项目当前处于停滞状态,面临损失风险。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采取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协调、控制工程造价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并计划对其中一个电站项目以整体移交方式收回前期投入成本。
2.202_年至202_年,三峡集团参股投资建设的陕西蒲城二甲醚项目和云南先锋煤化工项目,均未经发展改革委核准。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正在积极敦促相关项目控股单位补办核准手续。
3.202_年至202_年,三峡集团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多支付招标代理费1670.92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制定了《招标代理取费标准》,要求自202_年起招标代理费用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4.202_年至202_年,三峡集团合同金额为3.58亿元的7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活动不规范,未进行公开招标;部分项目存在评标过程不够规范、通过内部关联交易直接委托给子公司、部分附属项目被违规转包或分包等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进一步加强了招投标管理,制定了《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关联交易直接委托项目等实施严格监管。
(三)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2_年,三峡集团在整体上市过程中,资金安排不当,导致部分贷款资金投向低收益理财产品,增加了集团整体财务费用1.21亿元,并存在直接指定中介机构、中介费用支付依据不足、重复聘请财务顾问公司等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采取建立“资金日报管理系统”等措施,并修订完善了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2.202_年至202_年,所属三峡财务公司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累计发放贷款11.17亿元,截至202_年底贷款余额为6.48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财务公司已收回贷款15550万元,并计划严格按期或提前收回其余贷款。
3.三峡集团领导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标准不具体。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领导人职务消费情况,正在制定集团公司领导人职务消费范围及标准,实行预算管理。
4.至202_年底,三峡集团及其所属24个单位在22家银行的94个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231个,资金存放比较分散。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组织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已撤销银行账户69个,其余账户正在清理之中。
5.三峡集团管理层次较多,202_年管理层级达到5级。3级以下子公司24家,占33.33%,不利于实施有效控制。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对所属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已清理3级以下企业12户。
6.三峡集团在对外股权投资方面存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非主业投资扩张较快、部分对外股权投资效益不佳等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制定了《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建立投资项目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管控体系。
此外,审计还发现三峡集团及所属单位以前存在的问题:202_年,所属金沙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处建设的成都三峡大厦项目,在未向国资委报告、未及时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增加投资3.58亿元建设了高标准酒店。202_年,三峡集团多支付宜昌青云公司土建项目工程款431.55万元;所属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北京地区的4套商品房;所属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对资产评估结果审核不严,导致虚增评估净资产425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正在向国资委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已收回多支付的工程款,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并采取措施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严格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