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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3-74729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20:04: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国家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是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定的。《规范》

具体内容是: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的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妇字[2002]16号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既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前提。“九五”期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得到全面实施,各地普遍加大家庭教育工作力度,扩大家长受教育的覆盖面,广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注重家庭教育工作的基础建设,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得到普及,家庭教育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许多地区已经把家庭教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基本实现了“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如: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建设、实行规范化目标管理、进行社区家庭教育指导等。但是,家庭教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仍有一些地区存在领导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指导力度不大,投入不足,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等问题。

为了巩固“九五”期间家庭教育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家庭教育水平,特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一、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家庭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要围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的目标,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培养“四有”新人。

要进一步提高家长的科学教子水平和能力,拓宽家庭教育知识传播渠道,广泛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的科学知识和教育子女的科学方法;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加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及家庭教育教材等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

(二)主要任务

家庭教育指导对象主要为0-18岁儿童的家长。在巩固“九五”家庭教育普及率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未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地区的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工作。“两基”已达标

地区要在巩固与提高普及率的同时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的掌握程度;在总结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和家庭教育网络。进一步关注对特殊儿童(如残障儿童、“问题儿童“等)、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特困家庭等)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家庭教育。大力推广0-3岁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指导的经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基础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丰富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

二、具体目标与分区要求

(一)具体目标

1、巩固并扩大家庭教育知识普及面,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程度。

2、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幼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社会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要有较大幅度扩展。

3、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全国示范家长学校由300所扩大到600所。各省(区、市)建立示范家长学校20所以上,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示范家长学校8所以上,检查合格率在80%以上。

4、建设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每年命名20个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省级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6-10个,各计划单列市建立家庭教育示范区县2-4个,检查合格率在80%以上。

5、拓展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加大新闻媒体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县级以上报刊应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应开辟家庭教育专题节目;有条件的地方应开设家庭教育咨询热线电话。要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拓展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

6、发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等家庭教育学术团体和研究人员作用,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和家长学校辅导材料编写工作。

7、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调研和科研活动。确定一批家庭教育重点调研项目和科研课题,进行家庭教育优秀调研报告和科研成果及论文评选。进行国内外家庭教育学术交流。

8、改进工作方法,讲究工作实效,及时总结经验,搞好交流及表彰,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二)分区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分别提出如下要求:

1、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2005年家长受教育率巩固在95%以上;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达到80%以上。

2、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2005年家长受教育率巩固在90%以上,并比”九五“有所提高;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达到70%以上。

3、占全国人口15%左右、尚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在打好”两基“攻坚战的同时,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05年家长受教育率要达到70%;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达到50%以上。

三、实施措施与检查评估

(一)实施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规划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其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给予必要的人财物保证。

各省(区、市)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情况,于2002年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并制定出年度计划,年终要有总结。各级妇联要牵头、协调社会各部门,互相配合,强化齐抓共管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

2、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通过学校、社区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方式,以及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继续深入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传播成功的教子方法和经验,普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科学知识。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家长自身的道德素质,切实依法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依法施行家庭教育。

3、巩固提高家长学校质量,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

继续巩固各级家长学校,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按照《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管理,使家长能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中学、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的内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

积极拓宽办学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家庭教育培训指导机构,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特别要办好为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儿童服务的家长学校;充分发挥传媒

优势,办好广播、电视家长学校。要不断总结经验,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与提高家长素质有机结合起来。

4、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热爱家庭教育工作,掌握先进、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善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兼职队伍是扎实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要发挥家庭教育学术团体、专家和各级教育机构中家庭教育骨干的作用,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指导人员组织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高各级学校教师指导家庭教育的能力。

5、深入实际,开展调研、科研

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人员与机构要深入实际,与家庭教育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密切配合,就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和科研,提出建议和对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家庭教育国际学术交流与研讨;加强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

(二)检查评估

1、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由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负责检查评估。各省(区、市)由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评估。

2、各省(区、市)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评估的同时,应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具体目标与分区要求,于2004年一季度、2006年一季度对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自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分别报送全国妇联和教育部。

3、成立全国家庭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监测评估中,将对部分省(区、市)的家庭教育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4、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于2004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交流和研讨会,2006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及经验交流会。

第二篇:《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原《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家长学习,不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自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二、培养子女增强爱国情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四、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五、培育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帮助子女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六、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子女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针对子女年龄、个性特征实施教育,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八、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

九、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形成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支持子女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第三篇:(资料)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国家教委、全国妇联

关于颁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委、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 教基〔1997〕4号)

为了贯彻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落实《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的总目标,到本世纪未,使90%的儿童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特颁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是在总结和继承我国家庭教育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订的。《规范》中的教育行为是对家长最基本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家长教育观念、教育态度、教育方法等方面。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规范》,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倡导广大家长遵守《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当前各地开展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介做好宣传工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的宣传活动,如举办“宣传日”,印制宣传品等。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家庭教育组织网络,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城乡广大家庭,做到家喻户晓,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广大家长真正认识到贯彻实施《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要在中小学、幼儿园、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家长学校中组织家长学习《规范》。也可把《规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工作评估之中,促进《规范》的学习和落实。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要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在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家长学校、街道、乡村开展争当“优秀家长”的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榜样,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的作用,激励广大家长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教育水平。

附件:《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妇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7年03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17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守则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守则

国家教育、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是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 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把倡导广大家长遵守《家长 教育行为规范》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水平。《规范》具体内容是: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的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第五篇:幼儿园家长行为规范

幼儿园家长行为规范

一、尊重幼儿,尊重幼儿园教职工。积极参加园内组织的家长活动,及时反映幼儿情况,积极与班级教师配合共同完成育儿的任务,并对幼儿园各项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二、在园期间,幼儿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家长不得随意斥责、恐吓对方幼儿,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教育方法引导教育自己的孩子,并向教师反映,由教师妥善解决,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三、家长出入幼儿园要仪表整洁,不穿睡衣和拖鞋,举止文明,谈吐文雅,为幼儿作表率和榜样。

四、讲究卫生,进园不随地吐谈、不乱扔果皮纸屑、不抽烟。家长或幼儿患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向幼儿园医务室报告,以便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五、教育幼儿爱护园内各种设备、玩具,培养幼儿爱护公物的好品质。在室外活动时教育幼儿不随地大小便,排便应到室外厕所或楼内厕所,便后请自觉及时冲洗。

六、家长如有事需委托他人接孩子时,需持事先写好的书面委托书亲自交给本班老师,并让老师认识委托人,以防幼儿丢失。

七、家长与幼儿园的教职工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不请客送礼,不在班上长时间逗留与当班教师长时间交谈。

八、离园时,听到静园铃声,请配合值班人员提醒幼儿尽快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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