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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文化体育局窗口受理项目及其所需材料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4-91671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9 17:10: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黔东南州文化体育局窗口受理项目及其所需材料

州文化体育局窗口受理项目

一、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的审核

 开店计划

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 总部和连锁经营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 组织机构和章程

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二、设立印刷企业的审核

 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企业五项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 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等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可行性报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刷企业登记表

 现场勘验记录(由新闻出版部门提供)

 法定代表人印刷业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 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含本人申请书) 企业章程

三、省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人)命名审核

 传承活动与成就的总结材料(包括文字、录音、图片、影像资料出等),其中包括他们生活与文化技艺的文化背景、传承谱系、技艺传承史、口述史、技艺过程、技艺特征以及代表作、村落或地域特征、个性特性等 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人)申报表》

 能够证明传承人取得突出成就的其他文字、图片、声音资料。申报资料除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外、还需递交所有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本

四、民族文化设施建立、申报称号审核

 其他有助于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 申报图片:包括造型艺术作品图片、表演艺术演出照片及有关活动的现场照片  申报表

 申报光盘: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当地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设计方案许可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 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  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

六、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许可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拟修缮情况  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施工方案文本。需提交已批准的文物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及批准文号。需有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章及盖出图专用章

 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核发的文物保护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许可

 施工方案文本。需提交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及批准文号。须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章及盖出图专用章

 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核发的文物保护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拟修缮情况

八、调取、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调去、借用文物藏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材料  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文物藏品级别、件数。调去、借用文物藏品的时间。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章

九、国有馆藏文物复制品、模具、资料提供许可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调去、借用文物藏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材料  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文物藏品级别、件数。调去、借用文物藏品的时间。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章

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用途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二、二、三级运动员审批

 有运动员所在单位审核  参赛项目的秩序册

 成绩册(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 填写申请表格 十三、二、三级裁判员审批

 申请材料

 场地(场所)使用证明一式三份  法人证书

 体育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四、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一式三份  申请审批表  考试考核成绩

 填写相应业务合格证

十五、命名州级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审批

 将推荐表及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式五份

 填写《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十六、命名州级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审批

 将推荐表及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项目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式五份  填写《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荐表》

十七、命名省级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初审

 将推荐表及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项目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式五份

 填写《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十八、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审批

 提供所要拍摄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

 需要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项目实物的还需提供收集名单进行备案  提供所需拍摄放入内容、涉及区域

十九、州级文化社团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 申请报告  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二十、运动员技术等级(二级),体育项目裁判员(二级)审批

 成绩册(原件)复印件一份 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 申请书

 身份照(二寸二张)二十一、一级、国家运动员审核;一级、国家级裁判员审核

 运动员成绩(原件)复印件二份  运动员证书

 成绩册(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十二、二级社会指导员审批

 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 本人申请书

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二

十三、改变州级管理的体育场地用途的审批

 申请书

 新建体育场地证明  城市规划

二十四、临时占用州级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

 占用面积及示意图和临时使用时间合同书或当地政府抄告单 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 被占用单位的审查意义

二十五、健身气功活动

 申请书

 负责人身份证

 社会指导员资格证明

 活动场地所属单位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金来源说明 二

十六、健身气功气功站点

 申请书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证明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十七、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

 申请表: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 企业章程

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十八、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 申请表: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 企业章程

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十九、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 原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旧证(原件,复印件),若审批许可后予以收回 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按照新设立批发单位要求,提供申办材料)三

十、出版发行单位(批发)变更名称、业务范围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事项登记表》

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股东所占比例等) 新迁地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与所申请的新的业务范围相关的其他材料

 讨论通过的修改章程的文本

十一、出版物发行单位(批发)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事项登记表》

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股东所占比例等) 组织机构和章程 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开店计划

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十二、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事项

 书稿目录(有页码) 已定稿的打印书稿

 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申请表  承诺书

 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十三、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下(含200万)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印刷企业登记表  企业章程

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 需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  其他证明符合条件许可的材料 三

十四、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印刷企业登记表  企业章程

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 需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  其他证明符合条件许可的材料

十五、经营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单位的审理审批

 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印刷企业登记表  企业章程

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 需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  其他证明符合条件许可的材料

十六、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下)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品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 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  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原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旧证(原件、复印件),若审批许可后予以收回

十七、经营排版、制版、专项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下(含200万)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 《印刷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单位,须将旧证(正、副本)交回,予以变更  股东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股东签名) 新修订的企业章程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色简历、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 法规培训合格证或者参加培训承诺书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申请报告(县级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

 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须提供同意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批文或相应材料;  将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注销

 《印刷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 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地址变更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印刷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企业可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资金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

十八、州级体育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工作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所有公章

 社会团体常务理事、理事名单、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 社会团体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证明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章程核准表

 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登记表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注销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

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 清算报告书

 章程、社团负责人名单

十九、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相关材料

十、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一、设立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二、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三、对核定为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其他用途审批

 相关材料

十四、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五、在古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审批

 相关材料

十六、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相关材料

十七、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相关材料

十八、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相关材料

十九、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计方案审核

 相关材料

十、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核

 相关材料

十一、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核

 相关材料 五

十二、对核定为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其他用途审核

 相关材料

第二篇: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当地政府未设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本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本单位首层设置消防受理窗口。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设置在本单位的,应当标示为“办事接待大厅”;

(二)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供办事群众查询的互联网电脑;

(三)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摄录、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

(六)设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消防审批不收费”和治理中介代办举报电话的公告牌(栏)。

第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公开以下事项,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查阅平台:

(一)主动公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处罚(强制)种类、办案程序、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主动公开本窗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五)主动公开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和廉政纪律规定;

(六)主动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以及违法代办消防中介。

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的进度和结果。

第五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摆放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报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摆放上级机构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在醒目位置公告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或者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信息。

第六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者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和申请人、联系人信息登记平台,对所有申报项目的申报时间、审查意见、受理结果等内容逐次进行登记,由受理人、审查人和申报人签名,并比对和查验申请人、联系人身份信息;

(八)向办事群众发放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消防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七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者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其中1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窗口工作经验。

配备2名以上的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支队消防受理窗口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大队消防受理窗口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或者不少于2名消防文员。从事受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协助执法证,支队、大队应当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双人审查、双人签名,并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注明核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告知退回原因;

(四)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五)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九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佩戴姓名牌,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严格执行网上执法有关规定,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掌握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五)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六)从上岗到离岗的全过程必须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停止或者间断;

(七)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保持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第十一条 严禁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有承诺期限的,严禁超过承诺期限办理;

(二)违法增设前置条件;

(三)以征订报刊、发展消防协会会员、消防培训等名义,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乱摊派;

(四)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或者贵重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六)接受办事群众提供的娱乐、健身、食宿、旅游等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中介代办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者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受理和录入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存在“体外循环”的;

(五)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六)未全程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七)迟到、早退或者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十)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者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或者受理中介代办项目的;

(三)已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篇: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

(二)受理窗口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

(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办结时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并提供电子或纸质查阅平台;

(三)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四)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一般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

配备2名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消防支队可配备1名消防机构人员、1名消防文员;消防大队可明确1名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1名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当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 操作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四)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 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七)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

(三)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篇:宝应县文化体育局

宝应县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版权)局、文物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证文化市场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宝应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执法任务

宝应县文化体育局、宝应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宝应县文物局是宝应县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管理、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文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执法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我县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管理,积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文化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执法范围

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保护工作,并负责查处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条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科职责

1、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活动申请、立项、勘察、验收、审核、发证等工作;

2、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发展规划;

3、依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做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5、促进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规范管理和繁荣发展;

6、参与全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稽查执法重大、突击活动;

7、检查指导镇文化站对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文化市场稽查队职责 监督检查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管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2、受理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3、调查处理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刑事案件;

5、检查、指导镇文化站对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的监管工作;

6、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二、各级责任

(一)局长责任

1、负责全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保护等全面工作,为全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扫黄打非”工作,保证依法管理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和文物市场;

3、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局行政执法保障制度,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大要案情讨论决策,签署重大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等,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

4、负责全局文化工作、新闻出版(版权)工作、文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

5、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文物经费的收支计划和落实工作;

6、负责全系统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责任要求:

1、根据形式、任务和工作实际,对全局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2、严格准确执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政策法规,收支计划可靠,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3、对全局工作计划周密,措施得力才,执行严格,成效显著。

(二)分管副局长责任

1、负责全县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化保护的管理和稽查执法工作;

2、签发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立项、发证、变更等手续;

3、组织实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

4、审查、签发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

5、协调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与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相关的工作;

6、查处群众投诉。责任要求:

1、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措施得力;

2、执法队伍建设和文化市场建设成效显著;

3、以身作责,率先垂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科科长责任:

1、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新闻出版、版权)科全面工作;

2、负责对申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申请立项的初审,并报分管局长审查;

3、会同承办人调查处理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管理中的各类问题,拟定调查处理初步方案,提交办公会讨论;

4、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的定期检查、突击检查;

5、负责审核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6、组织实施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7、协调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搞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责任要求:

根据形式、任务、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对本科室的全盘性工作及重大工作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作做到及时、高效、准确、周密。

(四)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科副科长责任:

1、协助科长做好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管理工作;

2、做好科室内分管工作;

3、侧重做好科室工作计划安排、内部环境卫生、信息息宣传报道,各种统计报表、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勤工作;

4、配合全局中心工作,抓好落实;

5、协助科长做好科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解决相关实际困难;

6、指导科室办事员做好具体工作。责任要求:

根椐形势、任务、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当好科长助手。工作做到及时、高效、细致、周密、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五)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科办事员责任:

1、协助科长搞好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

2、负责受理所分管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的申请,并到现场勘察,报科长初审;

3、负责对申办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的软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签署受理人员意见,报科长、分管局长申批;

4、负责接待处理所分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的来信、来访;

5、负责制定所分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计划和措施,并报科长初审;

6、负责所分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对机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办事员责任要求:

1、档案管理规范、美观、统一;

2、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经营户培训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3、年检备案登记及时,备案率100%

4、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六)稽查队队长责任:

1、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带领稽查人员查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文以市、文物市场、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签署队长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4、审核承办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意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和处罚程序等实施情况予以复核;

5、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分管局长批准;

6、检查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7、做好重大行政案件的听证准备工作,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准备工作;

8、加强稽查队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归档保管等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责任要求:

1、正确贯彻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和稽查工作规程;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加强保密工作,对违法规案件打击有力。

(七)稽查队副队长(队长助理)责任:

1、协助队长做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稽查工作;

2、做好队(室)内分管工作;

3、侧重做好队(室)工作计划安排,档案资料管理、内勤工作;

4、配合全局中心工作,抓好落实;

5、协助队长做好队(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解决相关实际困难;

6、指导稽查队员做好办案工作。责任要求:

根据形势、任务、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当好队长助手。工作做到及时、高效、细致、周密,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集体利益,不计较个人得失。

(八)稽查队队员责任:

1、服从上级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物市场各类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立即向稽查队长、分管局长等上级领导汇报,并依据初查结果,提出立案调查意见;

4、上级领导同意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案情,弄清事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重大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经办公会集体讨论,报分管局长批准;

5、分管局长批准行政处罚意见后,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听取当事人的陈术和申辩;案件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协助做好听证的准备工作;

6、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承办人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并做好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准备工作;

8、案件执行到位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查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9、结案后,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工作。责任要求:

1、案件查处定性准确;

2、稽查程序合法;

3、文化制作及时规范,资料齐全;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四条管理和稽查工作制度

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物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应当做到“五必须”、“十不准”。

五必须:

一、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必须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

三、必须自觉遵守党纪、政纪,依法管理、依法办案、勤政廉洁;

四、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优化投资环境,热心服务,高效求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五、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发扬无私无畏、敢于碰硬的精神,积极保护文化市场合法经营活动,坚决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坚持不懈地进行“扫黄打非”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贿赂或以任何借口向文化经营者索要财物;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无偿的娱乐消费活动;

三、不准利用执行公务的方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

四、不准变相从事或介入文化经营说活动,谋取私利;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非法经营活动供方便;

六、不准为亲朋好友从事违规文化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犯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不准在执法检查中以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对待文化经营者;

九、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十、不准对批评或揭发自己错误言行的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依法支持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本责任制由县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版权)局、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文化体育局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区九届六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加强对全区文化体育事业“”期间的具体规划和宏观指导,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今后五年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文化创新和体制改革为推动器,以建设现代化绿色城区为核心,形成比较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和全民健身体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明显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体力保证,打造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一流文化建设软环境,推进我区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发展目标

1、今后五年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发展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法制化规范化公共文化体育事业,保障普通大众和弱势群体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有效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文化健身需求,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具有特色的现代化新型文化体育名城。

2、今后五年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场地设施目标: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点面结合、普及全区的场地设施体系。区级在机场新区建设文化中心和体育中心,并积极争取市政府将市的文体中心向我区转移,在梭鱼湾建设森林公园。镇街建设“两室两场”。在公园、广场和楼间空地完善健身路径、健身苑、健身角的建设,在七大城市组团加强城市生态林的建设,在小区加强休闲会馆和休闲广场的建设。

群众活动目标: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城乡一体、中外结合、内容丰富、各具特色、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体系。以山海林等自然资源和绿色屏障、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生态林为依托,开展登山、游泳、徒步走、全民健身工程器材锻炼等绿色健身活动,以古迹、民俗村等历史资源和网吧、图书室为基础,开展休闲文化活动。加强场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建设。

组织机构目标:建立以三级管理为主线、以社团为纽带、以指导站为基础、以社区为重点、以多元服务为特色、以社会自治为方向的网络化组织体系。提高社会指导员的数量和质量,加强社团和指导站的建设,开展体质测定和活动指导等系列服务,把文艺体育教师纳入社区指导员当中。

今后五年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阶段目标是:

第一阶段: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建成新的文体中心,区级建成集会议、演出、排练、展览、学习、图书、娱乐、健身、训练、比赛于一体的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筹建营城子汉墓展览馆,年举办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300场次,镇街专职图书管理员达到30%,人均购书经费达到7角,体育人口达到50%以上,建立500个文体指导站。202_年举办第二届地区文化体育节。

第二阶段:再用两年时间使镇街、村和社区居委会全部达到“两场两室”标准,镇街专职图书管理员达到70%,人均购书经费达到8角,群众文体活动400场次以上,体育人口达到60%以上,建立800个文化体育指导站。

第三阶段:再用一年时间巩固发展已有文体成果,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丰富绿色城区的文化内涵。建设区少儿图书馆,积极争取市文体中心向我区转移。镇街专职图书管理员达到100%,人均购书经费达到1元,年群众文体活动达500场次,体育人口达70%。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对文化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文化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社会公共文化体育事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保文化体育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进行系统的管理。规划辖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两个文明考核指标,确保两室两场的建设。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兴建文体场馆,保证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建设相应的文体设施,保证学校场馆等公共场地设施业余时间向社会开放,保证依法行政,将文体场馆建设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阵地。

(2)、整合辖区资源。坚持多元化、社会化发展战略,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建立灵活高效的调控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区域文化体育优势,发挥大中小学文体教育的基础优势,发挥工会、妇联、教育局、共青团等的组织优势,发挥社会对文化体育的投入优势,发挥社团和队伍的主力优势。互相渗透、互为因果,实现全社会文化体育资源共享,配置达到最佳状态。

(3)、建设高素质的文体队伍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全面进步,建设高素质的文体队伍是文体事业发展的根本。确定以人为本和科学化发展战略,建立学习型文体系统,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三支高素质、业务精湛的管理干部队伍、社会服务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提高文化品味,提升工作质量,发展先进文化。

2、坚持用文化创新统领新时期的文化体育工作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文化创新在整个文化事业发展中起到一个导向的功能、激励的功能、媒介的功能和催化的功能,是新时期文化体育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的根本。要从文化观念上、从制度和机制上、从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以文化创新带动文化体制创新,以文化体制创新促进整个文化事业创新。

3、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转变观念,割断“路径依赖”。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政府在社会事业领域出现了“失灵”现象。我们必须转变“全能政府”的观念,割断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站在市场体制下的社会自治和市场调节的角度,深化我们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人事制度、经营机制等一系列的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体事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事业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为社会提供基本文体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提供满足人们多样化文体需求条件的格局。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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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文化体育局窗口受理项目及其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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