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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大全五篇)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14-91671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9 17:07: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三条:本矿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四条:本矿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医疗、社会职险。

第五条:本矿为从业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第六条:加强作业场所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湿式钻孔作业,道路洒水降尘,个体防护,戴防尘口罩。

第七条:降低噪声的强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经常注油,避免机械各位件松动,以减少噪声。

第八条:企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九条:加强员工对职业病预防知识,在工作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个人防护。

第十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救援预案。

第二篇: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职业危害

一、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一)职业危害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分为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

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

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二)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

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

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

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

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二、职业病、煤矿主要职业病、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但在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1、尘肺病

矿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在10%以上时叫矽尘,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大对人的危害越严重。当人肺部吸入矿尘以后,人肺组织呈弥漫性纤维化增生,肺功能衰竭,也就是尘肺病。吸入煤尘患煤肺,吸入岩尘患矽肺,吸入水泥尘患水泥肺。尘肺病严重的损害人体健康和缩短人的寿命。

2、尘肺并发症

(1)肺结核。是尘肺常见合并症,也是尘肺病患者常见死因之一。

(2)肺部感染。尘肺病患者由于抵抗力降低,弥漫性肺纤维化,常容易发生肺部感染。如支气管炎、融合性小叶性肺炎、肺浓肿等。肺部感染加重了呼吸衰竭和死亡。因此,应积极预防肺部感染。

(3)自发性气胸。晚期尘肺患者合并有阻塞性和代偿性肺气肿,并可出现肺大泡,当剧烈咳嗽或用力过度时肺大泡破裂突发自发性气胸。

(4)肺源性心脏病。晚期尘肺时广泛的弥漫性纤维化,肺毛细血管床减少,血流阻力增高,增加了右心负荷,导致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3、尘肺病的临床表现

(1)咳嗽。是常见症状,早期不严重。(2)咳痰。是常见症状。

(3)胸痛。部位不一,为隐痛,也有胀痛及针刺状痛等。(4)呼吸困难。是患者明显的症状。(5)咯血。咳痰中带少量血丝。

(6)其他。可有不同程度 消化功能减弱,胃痛、胃胀、便秘等。

(三)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胞、生理状态。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

1、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2、诱发潜在疾病。

3、影响子代健康。

4、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

三、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第30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9、(第33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一)职业毒害的防治 接触有毒物质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发病缓急,其中毒表现是不同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三种。

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起急性中毒;长时间吸入小剂量毒物引起慢性中毒;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吸入较大剂量毒物引起中毒为亚急性中毒。防护措施有:

1、消除毒物。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因为很多有毒气体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还应用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3、提高机体抗御能力。对于在有害物质场所作业人员,给予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掌握其浓度含量,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其危害程度。

5、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6、加强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矿尘对人的危害及防治

煤矿粉尘主要是煤尘、岩尘和水泥尘。煤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煤肺,岩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矽肺,水泥尘进入人肺使人患水泥肺,通称为尘肺病。

煤矿生产大量推广使用机械化,特别是综采综掘的使用,由于综采综掘都有内外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以及湿式打眼和水炮泥的使用,矿尘大量减少,井下工作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还有个别工序和一些机械化程度还不高的中小煤矿,矿尘还是很大的。就是机械化很高的矿井,还有一些余尘,日积月累的危害着矿工的身体健康。因此,井下防尘是煤矿生产的长期任务,要常抓不解。若遇水管没水或水管坏了,要及时汇报。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使用湿式打眼,坚持洒水装渣,坚持使用各种综合防尘措施,把矿尘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1、减尘措施。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包括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等。

2、降尘措施。包括各产尘点设喷雾洒水装置净化风流,洒水装渣等。

3、通风排尘。调整合适的风速,加强排尘。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1.2m/s—1.6m/s。在此风速范围内既可以有效的冲淡和排除浮尘,又不致把大量落尘吹起。

(三)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方面:

(1)损害听觉。短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听力减弱、听觉敏感性下降为表现的听觉疲劳。长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永久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下时,一般不会引起职业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上时,对听力的影响比较严重。

(2)引起各种病症。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除引起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掩盖报警声、警告声和其他危险预兆声等,引起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2、预防措施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根本措施,改革工艺和生产设备,以消除或降低噪声。

(1)控制噪声传播。隔声: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隔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常用的有隔声墙、隔声罩、隔声地板、隔声门窗等。消声: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降低传播中噪声的强度水平。常用吸声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棉絮等。

(2)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利用耳塞防护。合适的耳塞隔声效果可达30—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较好。(3)合理安排劳动制度。工作时间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4)卫生保健措施。对受到噪声危害的人员定期体检,听力下降者及时治疗,重者调离噪声作业。

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检中发现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从事噪声环境工作。(四)生产性振动的危害和防护

在生产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局部振动是最常见的和危害较大的振动。

1、危害

(1)神经系统。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出现膝反射抑制甚至消失;植物神经系统营养障碍;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振动觉功能下降。(2)心血管系统。出现心动过缓、窦性心律不齐、传导阻滞等病症。

(3)肌肉系统。有握力下降、肌肉萎缩、肌纤维颤动和疼痛等症状。

(4)骨组织。可引起骨和关节改变,出现骨质增生、骨质疏松、关节变形、骨硬化等病症。

(5)听觉器官。表现为他听力损失和语言能力下降。全身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常引起脸色仓白、出冷汗、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胃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

2、预防措施

为减轻振动对人的危害,要采取各种减振措施。

(1)对局部振动的减振措施。改革工艺和设备,改革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减振用品,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的接触振动时间。煤矿井下的振动危害主要来自于煤电钻、风钻、综采综掘及其他机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2)对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能外传。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用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少振动的传递距离。井下采煤机、掘进机、柴油车等座椅下加泡沫垫等,减弱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传来的振动。另外,利用尼龙件代替金属件,可减少机器的振动,及时检修设备,可以防止因零件松动引起的振动。(五)高温作业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随井下采煤深度的延伸,采掘工作面温度也在升高,有时高于30℃以上,甚至更高。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人体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病变。(1)对循环系统的影响。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造成心脏活动增加、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发负担增加。

(2)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高温对唾液分泌有抑制作用,使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造成食欲不振;大量出汗和氯化物的丧失,使胃液酸度降低,易造成消化不良。此外,高温可使小肠的运动减慢,形成其他胃肠道疾病。

(3)对泌尿系统的影响。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4)神经系统。在高温及热辐射作用下,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方

2、高温作业的防护

井下的高温作业防护措施主要是采取降温和缩短工作时间和给予高温保健待遇等。

(1)通风降温。加大风速排除热量。风速与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合适的风速可使温度降到一定的程度。

(2)喷雾洒水降温。在工作面喷雾洒水既可以降温又可以降尘。

(3)保健防护。供给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水分和盐分。(4)发放保健食品。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能量消耗快,应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5)个人防护。给工作人员提供结实、耐热、宽大、便于操作的工作服、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具、隔热靴等。(6)医疗防护。对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不宜从事高温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或调离高温作业。

五、煤矿职业劳动者健康监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对该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检查的内容包括:(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严重的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支气管扩张、明显的肺气肿、肺化脓症及肺原虫病等。

(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如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性胸膜炎、胸腔积液,严重的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4)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依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学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因某种原因,准备调离从事职业危害工种岗位的劳动者,根据其所在工种岗位环境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是否患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对遭受伤残或可能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组织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依检查结果发现危害因素,评价劳动者健康危害成度并提出预防措施,控制职业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二)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检查项目有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查项目、选择检查项目。

1、一般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心电图、胸腹部B超检查等。

2、特殊检查项目。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确定。如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应拍胸部X光片,做肺功能检查。从事煤、岩尘作业的劳动者每2—3年拍胸片一次,混合工种的劳动者每3—4年拍胸片一次,纯采煤的人4—5年拍胸片一次;尘肺病患者和克疑病人每年拍胸片一次。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应检查耳聋。从事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检查血铅、尿铅等。

3、选择检查项目。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损伤的程度确定要检查的项目。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详细介绍自己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生产环境状况,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机械化程度、粉尘浓度、防尘措施等情况。(2)详细介绍自己以往的疾病史,以及有哪些不良卫生习惯和嗜好等。

第三篇:煤矿职业危害及预防(范文)

第二节

煤矿职业危害及预防

一、我国煤矿职业危害的概况

职业危害是一个隐形杀手,自.2 O世纪5 0年代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以来,我国迄今已累计发生6 O.7万例尘肺病,除去因此病去世的外,现有尘肺病人4 7万例,居世界之首,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

(一)我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肺病患病率高发

1.量大面广,个案突出

由于我国煤矿的生产作业条件普遍较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仍十分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煤炭行业尘肺病人累计已达2 0多万,占全国工矿企业尘肺病人的4 6.5%,且每年仍以4 0 00~5 0 0 0人的速度递增;加上现有的约2 0万人的可疑尘肺病人数截至2 0 0 5年底,尘肺病累计病例6 0 7 5 7 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 7 0 0 8 9例,煤矿职工占近一半。Eh于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隐报’’或“未报’’职业病患者大量存在。因此,我国职业病统计总体底数不清,职业危害管 理面临巨大的挑战。

2.个别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

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于煤炭行业来说,特别是近年来中小煤矿数量急剧增加,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不力,导致个别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3.劳动者对职业危害认知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转变为煤矿工人,由于文化素质低,大多数劳动者没有经过培训,职业卫生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即使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上岗工人,明知工种有危害因素也照样上班,为多赚点钱拼命加班;有的职工为了方便提高工效,甚至将其防护设施拆毁,导致生产岗位有害因素超标;更有一些人明知所处之地有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气体,嫌戴防护El罩麻烦,通风设施也只是“摆设“。据监管部门的现场调查,绝大多数企业都给职工发放了个人防护用品,但现场发现大部分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品,有的佩戴不规范,起不到防护作用。

(二)煤矿职业危害引发的安全卫生事故,造成严重损失

首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队业人员更南疆重视自身的安全与职业健康。职业危害引起的人员伤害,也不容小视。一个企业一旦发生安全卫生事故,最严重的损失不是经济损失,而是人员损失。以我们煤矿企业为例,从生产角度来说,职工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元素,往往一个安全卫生事故就会引起多个职工的伤害甚至死亡。

其次,在煤矿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时,企业也必须面临生产设备严重受损和产品质量无法保障的双重损失。特别是发生煤与瓦斯爆炸重大安全事故,井下受灾区域内的设备都会受到破坏性影响。

再者,在处理事故的时间内,企业将停产,产品无法正常供应,名誉、形象也受到很大影响。

(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体制不健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1.政府监管工作不到位,投入不足,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当前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内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明确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的分工也不够明确;政府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投人严重不足;监督执法人员中缺少专业人员,且多数无实际经验,监督、监测、管理和执法手段落后,信息不畅通。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企业是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一些煤矿企业对职工安全与健康不重视,没有依法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有效的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和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不健全,职业防护设施投人严重不足,防护设施简陋;安全基础监督管理混乱,在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中,有的防护用品不合规苞,不符合标准,有的企业干脆只发放简单的口罩和手套,不能有效预防职业危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失去应有 的作用。

一些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均未达到法定要求。由于经费不足,全国各级各类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严重,相对于市场经济进程,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和能力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另外,不少煤矿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不落实,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有的甚至不惜对劳动者采取轮换的方式来掩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更甚者,用人单位不愿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提供发病人员的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给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有的医疗费用只能由患者自己承担。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和 深远的。

二、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因素

(一)生产性粉尘

1.定义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较长时间以浮游状态存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种类

在矿山开采、凿岩、爆破、运输、矿石粉碎、筛分、配料、冶炼、水晶宝石加工过程中均可有大量粉尘外逸。生产性粉尘按其性质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无机粉尘: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铝、锰、铅、锌等;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动物性粉尘,如毛、丝、骨质等;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草、甘蔗、谷物、木、茶等;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农药、有机染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是上述各类粉尘,以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形成的粉尘,在生产中这种粉尘最多见。

3.对人体的危害

长期吸人生产性粉尘可引起各种疾病。

(1)呼吸系统疾病

①尘肺,可分5类(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混合型尘肺、金属尘肺)。

②粉尘沉着症。

③有机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如棉尘症、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④粉尘性支气管炎、肺炎、哮喘性鼻炎、支气管哮喘。

⑤呼吸系统肿瘤。

(2)、局部作用

呼吸道肥大性病变、萎缩性改变、堵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角膜病、光感性皮炎。

(3)中毒作用

铅、砷、锰的中毒。

(二)有害气体

1.一氧化碳

(1)理化特性、一氧化碳(Co),俗称煤气,为无色、无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稍溶于水,可溶于氨水。

(2)接触机会

含碳物质不完全燃烧时均可产生一氧化碳气体。采掘工作可因一氧化碳泄露而造成职业性接触。

(3)吸人途径

一氧化碳通过呼吸道被人体迅速吸收。

(4)中毒原理

一氧化碳通过呼吸道吸人后,很快弥散穿透肺泡、毛细血管进人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由于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大2 0 0-~3 0 0倍,而碳氧血红蛋白的解离要比氧合蛋白慢3 6 0 0倍,因此就排挤了氧与血红蛋白的结合,使血红蛋白失去了携氧功能,使人体组织缺氧,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中毒症状。

(5)临床表现

①轻度中毒:出现剧烈头痛、头昏、四肢乏力、恶心呕吐或有轻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 0 G。

②中度中毒:除有上述症状外,还可出现烦躁、步态不稳、意识障碍以至中度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 O%。

③重度昏迷:意识障碍程度达深度昏迷或去大脑皮层状态,并出现脑水肿、肺水肿、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呼吸衰竭、上消化道出血、脑部损害如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 O%。

(6)处理原则

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病人,应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对轻度中毒者的处理,可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并注意保暖。对中度中毒患者,采取高压氧治疗,并进行对症处理,可使用能量合剂、细胞色素

C、胞二磷胆碱等以改进细胞代谢,促进细胞恢复。对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治愈的患者,出院后应继续观察2个月,如出现迟发性脑症状,要及时处理。

2.二氧化碳

(1)理化特性

二氧化碳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能溶于水。二氧化碳无毒,但不能供给动物呼吸,是一种窒息性气体。

(2)接触机会

二氧化碳主要来源是煤等矿物燃料的燃烧和动、植物的呼吸作用。

(3)吸人途径

二氧化碳通过呼吸道进人人体。

(4)临床表现

二氧化碳在0.0 7%以下时属于清洁空气,人体感觉良好;当浓度在0.0 7%~O.1%时属于普通空气,个别敏感者会感觉有不良气味;在0.1 0,4~0.1 5%时属于临界空气,空气的其他症状开始恶化,人体开始感觉不适;达到0.1 5%~O.2%时属于清度污染,超过0.2%属于严重污染;在0.3 9/6~O.4%时人呼吸加深,出现头疼、耳鸣、血压增加等症状;当达到0.8%以上时就会引起歹E亡。

3.甲烷

(1)理化特性

甲烷俗称沼气,是没有颜色、没有气味的气体,沸点一1 6 1.4℃,比空气轻,它是极难溶于水的可燃性气体。甲烷和空气混成适当比例的混合物,遇火花会发生爆炸。

(2)接触机会

甲烷主要用于制造乙炔、氢气、合成氨及制备炭黑、硝基甲烷等,生产过程中可引起中毒。甲烷是天然气、沼气和油田气的主要成分,是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有爆炸危险的废气,通风不良或忽略防护可致中毒,一些煤矿常常因缺乏防护措施发生急性中毒事件。

(3)中毒原理,甲烷对人体基本无毒,其麻醉作用极弱,由呼吸道吸人,大部分以原形呼出。甲烷浓度增加会使空气中氧含量降低,引起机体缺氧,在极高浓度时是一种单纯窒息性气体。因无色、无味,高浓度吸人不易被察觉。

(4)临床表现

主要是缺氧表现。当空气中甲烷达2 5%~3 O%时,可使人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供给失调,若不及时脱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本品,可致冻伤。

(5)处理原则

迅速脱离现场,口乎吸新鲜空气或吸氧,注意保暖,间歇给氧,必要时选用高压氧治疗。呼吸、心跳停止时,应及时进行复苏急救。对症处理,注意防治脑水肿。忌用抑制呼吸中枢药物。

4.硫化氢

(1)理化特性

硫化氢是一种有臭鸡蛋气味、剧毒的无色气体,密度比空气大,能溶于水。其水溶液显酸性,叫氢硫酸。

(2)接触机会

接触硫化氢的工种有7 O多种,引起急性中毒多因为输送硫化氢的管道和阀门泄露,或含有硫化氢的废气、废液排放不当,在疏通阴沟、污水池、粪池时意外接触所致。一些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也有部分硫化氢气体随煤石开采出来,散逸到空气中。

(3)吸人途径

硫化氢主要经呼吸道进人人体。

(4)中毒原理

硫化氢通过呼吸道进入机体,与呼吸道内水分接触后很快溶解,并与钠离子结合成硫化钠,对眼和呼吸道黏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硫化氢吸收后主要与呼吸链中细胞色素氧化酶及二硫键(~S~S~)起作用,影响细胞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吸人极高浓度时,强烈刺激颈动脉窦,反射性地引起呼吸停止;也可直接昧痹呼吸中枢而立即引起窒息,产生“电击样,死亡。按吸人硫化氢浓度及时间不同,临床表现轻重不一。轻者主要是刺激症状,表现为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或伴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可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罗音,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恢复;中度中毒者黏膜刺激症状加重,出现咳嗽、胸闷、视物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有明显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重度中毒出现昏迷、肺水肿、呼吸循环衰竭,吸人极高浓度(1 000 mg/m。以上)时,可出现“闪电型死亡”。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

(5)处理原则

尽快将患者抬离中毒现场,移至空气新鲜、通风良好处,解开衣服、裤带等,注意保暖。吸入氧气,对呼吸停止者进行人工呼吸,应用呼吸兴奋剂。必要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10%硫代硫酸钠20~40 mL静注,维生素C加入高渗葡萄糖中静注。美蓝10 mg/kg,加人50%葡萄液中静注。

对躁动不安、高热昏迷者,可采用亚冬眠或冬眠疗法。眼部损

伤者,尽快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4%硼酸水洗眼,并滴人无菌橄榄油,用醋酸考的松滴眼,防止结膜炎的发生。

(三)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1.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生产性噪声可由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而产生,如球磨机、电锯、机床等发出的声音,也可以由于气体压力突变或液体流动而产生,或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例如通风机、喷射器汽笛或冲刷等声音,以及其他发电机、变压器等的嗡嗡声。使用风动工具的工人、发动机实验人员、机床操作工等均接触噪声。

(1)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在80 dB以下职业性噪声暴露时,一般不致引起噪声性耳聋;在85 dB以下可造成轻微的听力损伤;在85~90 dB会造成少数人的噪声性耳聋;在90~100 dB时会造成一定数量人的噪声性耳聋;在100 dB以上会造成相当数量人的噪声性耳聋;在人突然暴露在150 dB的噪声环境下,听觉器官会发生急性外伤,造成双耳完全丧听。

(2).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工人出现耳鸣、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和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其患病率随声压级升高而增大。长期接触噪声,在未出现明显的听力损失情况下,工人可以表现为记忆力和视感知记忆力下降等神经行为功能障碍。

(3)噪声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

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机体心脏植物神经功能发生紊乱。心电图ST段和T波呈缺血型变化,且工龄越长,心电图异常阳性率及ST—T改变阳性率越高。

(4)噪声对女性月经及生育机能的影响

接触高强度噪声的女工容易发生妊娠恶阻和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噪声可影响胎儿胎动的次数和心率,出现心率加快,影响后代的智力发育,噪声还会对胎儿的听觉发育有影响,使后代听力受损。

(5)噪声对人体免疫系统的影响

长时间在噪声状态下工作,会使人的免疫功能下降及内分泌系统失调。

(6)噪声对心理方面的影响

噪声对作业工人情绪有明显的干扰作用,表现为噪声作业工人心理卫生状况不佳,对立、抑郁、躯体不适、敏感倾向增高;幻想倾向者增多,强迫倾向者减少。噪声与某些职业危害的协同作用,如高温、振动及某些有毒物质(Co、铅等)与噪声共同存在时,会加

强噪声的不良作用。

2.生产性噪声的控制

(1)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如用低噪声的焊接代替高噪声的铆接,用无声的或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更新设备。对老企业已有的设备,应从实际出发,采取消声、吸音、隔声和隔振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3)进行健康教育,加强个体防护,工人现场操作时要佩戴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以减轻噪声危害。

(4)加强噪声监测,监督检查预防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

(5)定期对接噪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生产性振动对人体的危害

生产中由生产工具、设备等产生的振动称生产性振动。在生产中接触的振动源有:铆钉机、凿岩机、风铲等风动工具;电钻、电锯、砂轮机、抛光机、研磨机等电动工具;内燃机车、船舶、摩托车等运输工具。振动对机体全身各系统均可产生影响,按其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生产中常见的职业性危害类型是局部振动。

生产性振动对人体的危害有如下几点。

(1)振动会使人发生运动病。低频振动会引起协调方面的视觉紊乱,甚至于嗅觉系统也会起决定性的作用。

(2)振动影响人的睡眠。

(3)振动会使视觉功能减退。当振动频率在眼球最大共振振幅时,人的视觉功能减退最为强烈。

(4)振动影响人的语言能力。在振动中说话音调提高,说话的时间也会拖长,气管和支气管的共振会损伤语言能力。

(5)振动会使人的生理受到影响(见表6—3)表6—3

生产性振动对人的生理影响

┏━━━━━━┳━━━━━━━━━━━━━━━━━━━━━━━━━━━┓ ┃

损伤

脑、肺、心、消化器官、肝、肾、脊髓、关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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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系统

血压上升、心跳加快、心排血量减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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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呼吸次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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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谢

耗氧量增加、能量代谢率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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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

体温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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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

肠W内压增高、肠胃运动抑制、内脏下垂等

┃ ┣━━━━━━╋━━━━━━━━━━━━━━━━━━━━━━━━━━━┫ ┃

神经系统

交感神经兴奋、手指伸缩、颤动值减少、影响睡眠等

┃ ┣━━━━━━╋━━━━━━━━━━━━━━━━━━━━━━━━━━━┫ ┃

感觉系统

眼压升高、眼调节力减弱等

┃ ┣━━━━━━╋━━━━━━━━━━━━━━━━━━━━━━━━━━━┫ ┃

血液系统

红细胞比容值增加,中性白细胞增加,血清钾、钙等增加

┃ ┗━━━━━━┻━━━━━━━━━━━━━━━━━━━━━━━━━━━┛ 4.生产性振动的控制

(1)改革工艺,使用先进的减振设备,从根本上取消和减少手持风动工具的作用,用液压、焊接、黏接代替铆接;手持振动工具者,应戴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无指手套,并注意保暖防寒。

(2)对新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有血管痉挛和肢端血管失调及神经炎患者,禁止从事振动作业。

(3)对接触振动作业工人应定期体检,对振动病患者应给予必要的治疗,对反复发作者应调离振动作业岗位。

(四)不良气象条件(高温)

高温可使作业工人感到热、头晕、心慌、烦、渴、无力、疲倦等不适感,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变,主要表现在:

(1)体温调节障碍,由于体内蓄热,体温升高。

(2)大量水盐丧失,可引起水盐代谢平衡紊乱,导致体内酸碱失衡和渗透压失调。

(3)心律脉搏加快,皮肤血管扩张及血管紧张度增加,加重心脏负担,血压下降,但重体力劳动时,血压也有可能增加

(4)消化道贫血,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液酸度降低,淀粉活性下降,胃肠蠕动减慢,造成消化不良和其他胃肠道疾病增加。

(5)高温条件下若水盐供应不足可使尿浓缩,增加肾脏负担,有时可见到肾功能不全,尿中出现蛋白、红细胞等。

(6)神经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抑制,注意力和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及反应速度的降低等。

预防高温的措施有:

(1)合理布置热源,把热源放在车间外面或远离工人操作的地点,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应布置在天窗下面;采用穿堂风通风的厂房,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隔热,是减少热辐射的一种简便有效方法。

(3)加强通风换气,加速空气对流,降低环境温度,以利于机体热量的散发。

(4)加强个人防护,合理组织生产,如穿白色、透气性好、导热系数小的帆布工作服;同时调整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开中午酷热延长午休时间。加强个人保健,供给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五)放射性物质

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质的这种性质叫放射性。放射性污染来源于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核燃料,循环的“三废”排放、医疗照射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其中,核辐射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包括水和空气。如果我们对某些放射性较强的物质缺乏了解,就可能伤害自己的健康。在大剂量的照射下,放射性对人体和动物存在着某种损害作用。如在400 rad的照射下,受照射的人有5 9/6死亡;若照射650 rad,则人100 9/6死亡。照射剂量在150 rad以下,死亡率为零,但并非无损害作用,往往需经20年,一些症状才会表现出来。放射性也能损伤遗传物质,主要在于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使一代甚至几代受害。生活中的核辐射主要有地基及建材、深部地下水、天然气和煤、医疗设备等,还有一般居民消费用品,包括含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如放射性发光表盘、夜光表以及彩色电视机产生的照射,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很低,但都会对一定范围内的人产生辐射性危害。所以,对放射性物质必须严加防范,妥善处理。

(六)其他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1)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适应。

(2)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

(3)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5)作业场所设计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6)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三、煤矿职业危害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职业病——尘肺病

尘肺病是现今我国职业病中对作业人员健康危害非常严重的一类疾病,据统计,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患者总人数的2/3。

1.尘肺病概念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人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滞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2.尘肺病发病因素

当粉尘被吸人人体的呼吸道之后,人体可通过咳嗽反射等自身防御清除功能排出97%--~99%的粉尘,只有1%~3 9/6的尘粒沉积在体内,进入肺组织中的尘粒多数在直径5 um以下,其中进人肺泡的主要是2um以下的尘粒。但是人体对粉尘的清除作用是有限度的,长期吸人大量粉尘可使人体防御功能失去平衡,清除功能受损,而使粉尘在呼吸道内过量沉积,损伤呼吸道的结构,导致肺组织损伤,造成肺组织纤维化。

3.尘肺病预防措施

控制尘肺病的发生关键在于预防,减少吸人肺中的粉尘。生产经营者、组织者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防尘的法规和办法,积极进行工艺改革、革新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实施湿式作业,减少粉尘产生,如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要对尘源

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办法,防止粉尘飞扬;定期做好接尘工人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早发现早治疗.力口强个人防护,减少粉尘的吸人;认真做好防尘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防尘的重要性,督促职工加强营养,劳逸结合,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积极配合企业搞好防尘工作。

(三)工作相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1.职业性中毒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化学毒物所致的疾病状态称为职业中毒,职业中毒在职业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我国重点防治的职业病之一。常见的职业中毒有常见金属及类金属中毒、有害气体中毒、常见有机溶剂中毒等。

在有职业性中毒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要有通风排毒设施;职工上岗前须穿工作服,戴防毒面具,下岗时清洗淋浴;工作期间不宜吸烟进食;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2.职业性皮肤病

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各种急、慢性皮肤及其附属器(毛发、指甲、趾甲)的疾病,称为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有:皮炎、湿疹、痤疮、毛囊炎、灼伤、溃疡、角化过度、皴裂、色素改变、疣状赘生物、肉芽肿等,以及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发生后,应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在治疗期间酌情避免或减少接触致病因素,并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对症处理。职业性皮肤病一般不会使人丧失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条件下仍可正常工作,皮炎急性期、溃疡及某些感染性皮肤病等在治疗期间应酌情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如有严重变应性反应或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者,应调换工种,安排不接触致敏物的工作。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白斑和职业性皮肤癌确诊后应调换工种,脱离发病环境。聚合型或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的职业性痤疮,长期治疗无效者可考虑调换工种。

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可分为职业中毒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喉病、职业性口腔疾病等几类,如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预防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工作场所要采取防治措施,减少有毒物排放,增加减噪设备,职工上岗前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早期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4.职业性眼病

在工农业生产中,因接触化学性物质与辐射线引起化学性与辐射性眼损伤,称为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的种类有职业性白内障、电光性眼炎、职业性视网膜损伤、化学因素所致眼损害、化学性眼灼伤等。服,戴防护眼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培养职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四、煤矿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二I二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性体检与一般临床疾病的检查有很大的差别,是技术性、特异性、政策性较强的预防医学领域里的临床工作,因此职业性体检、诊断、治疗机构由取得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担任。职业性健康体检可分为进入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通过就业前健康检查,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的连续动态观察提供最基础资料,就业后的在岗工人要按一定的间隔时限进行定期体检,以便及早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亚健康群体,从而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处理。

煤矿在岗职工职业性健康体检周期是根据员工所接触职业危害的性质、种类、毒性对身体损害的大小及劳动强度拟将在该作业场所能够引起工人身体健康出现病理改变的最低时限,202_年国家《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

接触矽尘、石棉尘作业的工人,每年体检1次;

接触煤尘、炭黑尘、石墨尘、滑石尘、云母尘、水泥尘、陶土尘、铸尘、铝尘、电焊尘作业的工人每2年体检1次;

接触其他粉尘作业的工人,每3年体检1次。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评价

健康监护是以医学检查为主要手段,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了解某一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损害征象的一种健康监护方法和过程。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是通过一个由组织、人员、指标、制度、质量控制和反馈等组成的评价体系,以对从事存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人群职业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的结果为对象,结合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的结果来系统评价健康监护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的一种评价方法和过程。

1.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组织由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这些职能部门包括安全监察、卫生行政部门、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评价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品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3.评价指标

(1)医学评价指标医学评价指标包括体检机构评价指标和健康检查项目评价指标。体检机构评价指标主要是指体检是否有健康监护资质、是否提供符合开展健康监护诊断资质的人员、是否有健全的组织保障、检查结果偏差率是否符合标准。健康检查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率、定期健康检查率、离岗或转岗时体检检查率、职业病健康筛检率。

(2)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评价指标

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评价指标包括是否有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是否有健康监护信息管理人员、是否建立职工健康监护卡、监护卡内容是否完整等。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指标还包括监护档案管理指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情况、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管理情况、职业培训管理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等。

4.评价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方法主要有:

(1)按人群评价,分为个体评价和群体评价;

(2)按项目内容分类,分为检查表法和综合分析法;

(3)评价程序由用人单位对健康监护开展工作资料的收集准备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阶段及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建议的完成阶段三个阶段组成。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对本企业职工从事本职业建立的一份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登记卡片(健康卡片)。它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更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保持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完整真实。

目前,我国整个职业健康监护的制度还未完善,远落要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监督体制和机构不尽合理,有些企业对职业卫生意识淡薄,对职业性健康监护不够重视,加上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所以,政府职能部门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大的煤矿基建单位,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立档案工作网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职工健康监护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评价并反馈,使之成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依据。

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职业史和疾病史、家族病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及健康分析等几个方面。

五、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督促教育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在职业病确诊后,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护理等费用,直至患者痊愈或者死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者在上岗前要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白这些危害因素对人体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尤其是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劳动者应做好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改善劳动环境,改变不良的作业方式,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因素,如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工作超负荷、作业管理不善、“三违"现象严重等,职工有权利提出批评,向上级管理层检举和控告,力求保证自己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职工有权拒绝对个人健康不利的指挥和指令,同时也限制了管理者的权利,防止滥用职权强令指挥的现象发生。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积极参与企业各项工作,特别是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民主管理,因为这涉及自身健康利一益,要及时提出工作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的漏洞,对职业病防治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为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各个行业或企业都有自己独有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有遵章守I纪的意识,工作要服从管理,不出现违章违纪的行为,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企业履行

为职工提供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义务的同时,职工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积极正确佩戴。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企业为了提高职工的综合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作为职工,要积极配合和接受。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如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职工有义务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六、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一)预防煤矿职业危害的组织措施

1.规范管理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危害,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充分完善管理机构,加大投入,积极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设备,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方案;组织全员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宣传;定期做好作业场所环境检测,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规定,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特别是职工个人健康档案的建立,要做到力求完整。

2.加强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履行职能,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作为重点,落实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积极监督煤矿企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和装备、制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生产性粉尘的日常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加强个体防护,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搞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首先,煤矿企业必须对新人井工人进行职业性安全技能培训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技能鉴定合格和身体适合作业才能上岗;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按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要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有效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职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督促发生事故企业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生产设备、防护设施、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管理等情况,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重视培训

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视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首先,对一线工人做好煤矿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其次,提高培训师资素养,改善教学培训条件和教学方法,使职工全面掌握个人防护技能和知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再者,企业要做好日常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职工现场体验,现场学习,培养职工发现和解决为作现场安全隐患的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使职工知法守法、知防会防,进而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保障了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

(二)预防煤矿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

1.革新工艺

煤矿企业积极进行工艺改革、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职业危害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本质安全型设备和技术,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效益,也同时有效地改善了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了职业危害因素,对生产一线的职工健康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2.湿式作业

煤矿企业在井下作业中主要采用湿式碾磨石英及耐火材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等湿式作业措施。采用湿式作业,降低了生产性粉尘的浓度,净化空气,降低温度,有效地改善了作业环境,也就降低了工作环境对身体的有害影响。

3.密闭通风

在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对生产性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采用密闭通风的办法,能够有效防止粉尘飞扬和有毒有害物质四散对人体的伤害。

(三)预防煤矿职业危害的保健措施

1.健康检查

煤矿企业要依法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上岗前要掌握职工的身体情况,发现职业禁忌症者要告知其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在岗期间对作业职工的检查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检查的结果要进行总结评价,确诊的职业病要及时治疗。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离岗职工,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安置职业病人。

2.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是整个职业危害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职工本人要积极配合企业在职业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及时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掌握使用防护用品的知识和方法,使个人防护真正起到防护作用,以保证职工在作业环境中不受伤害。

【复习思考题】

1.煤矿瓦斯有哪些危害?

2.防止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3.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预兆?

4.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5.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有哪些?

6.什么叫煤的自燃倾向性?

7.煤炭自然发火的预兆有哪些?

8.简述预防煤炭自燃的措施有哪些?

9.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几大类?

10.对一氧化碳中毒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1.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1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3.什么是尘肺病?尘肺病预防措施有哪些?-

第三节应急救援中班组长的职责

班组长身处安全生产第一线,直接领导职工,他既是搞好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在重大事故发生初期又是现场抢险救灾的全权指挥者,所以其责任十分重大。班组长在防灾救灾中的职责主要有下列四项。

一、班组防灾救灾安全教育与训练演习

班组长对职工进行强制性的防灾救灾安全教育和培训,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班组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每一个职工都能认识到矿井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危险性,以及防灾救灾教育对矿井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后,才能真正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到自觉遵章守纪,避免“三违”。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提高职工对灾害发生时的应变能力,要抓好训练演习。但灾害事故发生时,要使每个职工做好自主保安,正确进行自救互救和安全脱险,就要靠平时加强救灾方面的技能训练和演习。通过训练和培训,达到人人能熟练佩戴自救器,懂得防御窒息、火焰烧伤、一氧化碳中毒等临时性防护措施,熟悉各种灾害发生时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等应变措施。

二、班组长在灾害发生时应采取临场应急措施

临场指挥与抢救遇难人员。在灾害发生初期班组长是临时抢救遇难人员的先驱指挥者。尤其是在灾害刚刚发生时,人心惶惶,环境险恶,情况瞬息万变,急需有人出来领导指挥,稳定遇险尚存人员的情绪,把握一切有利时机,协助受伤受惊吓人员脱离危险区,遇险者只要还有一口气,就要千方百计设法营救,保住职工生命安全。所以班组长只要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就必须全力以赴、妥善指挥、拼命抢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同时也要教育骨干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扬“~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拼搏精神抢险救灾。

查点现场人数,组织职工抗灾抢救。作为班组长首要的是关心管辖范围内全体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在危难之时,更要想到灾区范围内哪些地方还有人进行生产活动,有无遇险的可能。所以班组长达到事故现场后首先要清点灾区内外的人数,做到无遗漏,以便采取各种办法帮助其躲避灾难。

在灾害事故发生的初期阶段,灾害所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危害一般是比较小的。这时,既是阻止和控制事故的有利时机,也是决定矿井和井下人员安全的关键时刻。大量的事故案例证明,在危难的情况下,依靠现场干部的正确指挥以及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积极正确地采取避灾措施,根据灾情和现有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期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就能减少伤亡和损失。

正确进行事故抢救。首先要正确判断灾情,其次是要正确进行抢救。正确判断灾情,一是靠灾区附近和出事地点人员的直观感觉和可能利用的手段,仔细观察事故造成的各种异常变化和迹象(如烟雾、温度、风流状态、空气成分、巷道支护、涌水等),认真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和发生原因。二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并对灾害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做出判断。三是根据事故性质和发生地点,结合井下巷道布置、通风系统、人员分布等情况,迅速判断有无诱发和伴生其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四是分析判断自己所在地点的安全条件,为抢险救灾或安全避灾提供依据,做好准备。

在查明灾情确实可抢救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要求和办法,积极地投人到扑灭灾害的工作中。现场班组长要统一指挥和严密组织,严禁盲目蛮干和各行其是的不良做法。同时还要根据灾情和客观条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力求将灾害彻底扑灭。如因灾情严重或条件不足,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事故时,则应尽最大努力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阻止灾情的扩大。在救灾过程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首先做好自身防护,切实保障救灾人员的安全,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水、顶板二次垮落等再生事故的发生。

三、班组长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灾情

为了迅速、干净、彻底地扑灭灾害事故,只靠灾区人员的抢救能力是很有限的,必须将灾害事故的确切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以便得到矿山救护队和灾区以外人员的营救和更有效地扑灭灾害。

怎样向矿调度室报告灾情呢?一是灾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地点及其附近人员应利用电话或派出人员等方法,迅速将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危害程度向矿调度室报告;井下其他区域人员在发现异常现象后,也应及时汇报。二是根据事故性质和蔓延趋势,以最有效的方式,向可能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发出警报通知。三是在抢救事故期间,现场指挥人员应随时向调度室汇报灾情状况和抢救工作进展情况(如现有抢救力量、人员的情绪及身体状况、救灾的现有条件、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也可以对下一步抢救工作的开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候指挥部命令,组织完成安全撤离任务

当灾情发展迅猛,已无法进行现场抢救,并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请求救灾指挥部决策,在接到救灾指挥部下达的撤退命令后,现场班组长应立即有组织地带领灾区职工撤离灾区,并应遵守以下行动准则:

①沉着冷静。在撤离灾区时,要保持头脑清晰,做到临危不乱。所有人员都要坚定安全撤出灾区的信心,谨慎稳妥地行动。

②认真组织。在场的班组长和老工人要充分发挥核心骨干作用,组织带领其他职工统一行动。所有遇险人员都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各行其是,独立行动。

③团结互助。所有遇险人员都应发挥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先人后己的风格,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照料好伤员和年老体弱的同志,l司心协力地达到安全地点。

④加强安全防护。撤退前,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和灾变后的具体情况,确定撤退的路线和目的地;应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行动路线;在选择撤退路线时,既不可图省事、存侥幸心理而冒险行动.也不能犹豫不决而贻误战机。

抢险救灾实践证明,事故现场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矿山干部,也包括有经验的老工人、瓦斯检查员等)若能发挥高度政治责任心,勇于承担事故现场救灾职责,正确组织遇险人员救灾与避灾,对减少灾害损失,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例如,1984年2月24日,平顶山矿务局大庄矿在4时30分左右发生一起明火火灾。被火烟包围的22231综采面的21人中,除了12名身体好的人员冲出危险区脱险外,还有9人被围困在火烟内,其中有驻矿监察处副处长张××和矿检查科郑××。张副处长在做好政治鼓动和稳定思想情绪后,统一组织指挥遇险人员,根据火烟来自采面入风和火烟速度及通风情况,缓缓撤向采面的回风巷。为了增加采面风量,在该采面回风巷中设有一台28 kW局部通风机和两道风门。遇险人员撤到回风巷内,穿过风门并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然后立即用衣服等物品将风门严密封闭,以防止火烟向采面急速流动,保存回风巷中有限的新风。为了减少氧气消耗,张副处长要求遇险人员静卧待救,节约电源,并商讨脱险策略。当大家要求由回风流强撤时,张提出不能冒险盲目集体撤出,应先由两人侦察后再行议事。经两人侦察,发现烟浓温高不能撤退,遇险人员便撤返风门处待救。当他们发现烟雾又从回风巷口向他们逆退过来时,他们又将回风侧的三道消尘水幕打开,以降温、隔绝烟雾逆流和吸收有毒有害气体。6时30分,救护队还没有进入灾区,遇险人员心急难待,于是重新打开风门侦察,发现无烟,人员便进入采煤工作面,边行进边侦察。到机头处时,与调度室进行通话联系,要求火速派救护队抢救9人。经救护队奋力救灾,终于在8时30分将9名被困人员救出。

又如,1998年6月12日,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新庄孜矿毕家岗井六号运煤石门掘进工作面发生的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650 t,瓦斯量12 600 m。当日12时18分,专职瓦斯检查工王××在六号运煤石门口以北5 m钻窝处,突然听到六号运煤石门掘进迎头人员尖声喊叫、风筒剧烈抖动声,以及从六号运煤石门内传来“噗噗”声,于是想到迎头去看看情况,但刚站起便感到腿发软,有被熏感觉,同时有一股强气流从里面向外推动,便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事故。王随即向外撤退,并将五号运煤石门以北的3名钻工及在六号运煤石门外的8名矿工全部撤离事故现场,后又跑到附近的变电所打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矿领导立即布置停电撤人,组织抢救。经矿山救护队3昼夜的奋力抢救消除了事故。这次事故中只有2人遇难,1名被堵在灾区内人员被救护队救出。在这次事故中,专职瓦斯检查工在危险时刻能冷静地组织突出区域附近人员及时撤离事故现场,挽救了11个人的生命,减少了灾变损失。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

2.简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

3.简述矿井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

4.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是什么?

5.简述化学氧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措施有哪些? 7.煤与瓦斯突出时的自救与互救措施有哪些? 8.矿井火灾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措施有哪些? 9.现场创伤急救技术有哪些? 10.应急救援过程中班组长的职责有哪些?

职业性眼病的预防必须定期更新陈旧设备,对设备进行良好 的保养和维修;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安全防护,穿防护

第四篇:煤矿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7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9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1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3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5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7 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0 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2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3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8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2_】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2_)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弥勒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202_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_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2_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

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6、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

8、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撒水,进行降尘。

9、定期捡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声的措施。

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2_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

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四、考核:考核。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全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采区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

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⑴、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安全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采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

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电话: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电话:

(技术负责人)电话:(机电副矿长)电话:

组 员: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7、外部联络机构

XX救护队 值班电话: XX人民医院 值班电话: XX煤炭局调度室 值班电话: 6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

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

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XX煤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本站推荐)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㈡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㈢)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㈣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㈤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㈥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㈦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㈧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 董事长职责

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㈡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㈣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㈤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㈦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㈠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㈡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㈢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㈤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㈥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㈦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㈧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㈨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㈩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㈠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㈡公司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⑴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⑶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㈢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工程管理部

⑴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⑵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㈤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㈡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㈣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㈤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㈥负责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㈧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 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编制依据:

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㈡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㈢生产工艺的改进。㈣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㈠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㈡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㈢个人劳动防护用品。㈣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㈤职业卫生宣传。㈥职业卫生培训。㈦员工健康监护。㈧职业病人诊疗。㈨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

㈠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

㈡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㈠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 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风处、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二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四十三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风处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四十八条 通风处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二)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三)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四)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要向劳动者公布。

第五十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五十一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条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第五十三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第五十四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十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五十五条 各煤矿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五十七条 煤矿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八条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申报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六十二条 神东总医院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二)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三)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第六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计划中,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员工体检费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条 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

第六十九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小组成员审核签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连续保管,并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七十一条 职工医院负责建立和保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本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检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十五章 承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责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业区域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包商的职业病体检、个体劳动防护、安全健康监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组织学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监督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和使用到位,职业危害防护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六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十条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第八十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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