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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4-91670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9 17:03: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在编干部12%的要求,不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等问题,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2_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同时由于各地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掌握的招聘条件、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管理机制、管理模式、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标准不一,导致了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接受内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在某些方面也损害了司法警察队伍和人民法院在社会的良好形象,如何管理好这支队伍,最大的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据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谈一下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管理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严把进人关,确保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整体综合素质

聘用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过程中,因没有可依据的规章制度,各地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的制定了选聘制度和办法,严把聘任司法警察的入口关,以保证选聘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察人才,这种准入机制的设置,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不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法规性,各地人民法院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差异很大,一些人为因素仍然存在,不能切实保证选聘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人才,202_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德”和“才”。德才兼备是党和国家坚持的用人标准。所谓“德”是对选聘司法警察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所谓“才”是对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二是为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的战斗力,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明确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体能条件。三是明确了选聘程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司法警察聘用制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给每一位志愿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公民以自愿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竞争结果,择优选用,把选聘程序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消除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只有改变选聘过程中的地方性、随意性落实选聘制度按规定程度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用人才,才能切实的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素质。

二、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

建立和管理好一支司法警察队伍,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是根本点,各地法警大队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以及上级法院的要求,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从运作来看,仍有很多问题缺乏和谐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亟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对聘用制法警的管理和使用上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笔者设想了以下十五种工作制度。

1、建立和落实好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把好进人关、出口关,把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强的人员吸纳进来,把不适应法警工作的人员尽快流动出去。及时补充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葆活力。

2、建立健全聘用制法警的业绩档案制度。招聘法警本身就有自己的想法:“我是法院的临时人员,不是铁饭碗、工资待遇低、以后无保障”等等,这样易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强,人心不稳定,无论作为聘用法警还是管理者,这种临时的观念要不得,我们应准确的把握聘用法警的这种想法和心理状态,做好思想工作,建立健全法警的业绩档案制度尤为必要。从其入警的第一天起,我们便记录好干警的各项工作成绩,记录好其成长的整个过程,对优秀的聘用警不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我们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影响力,极力想法推荐,安排其就业,以此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聘用制法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

3、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在招聘制法警的工资待遇问题上,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财政拨款,有的法院自筹,笔者认为在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招聘法警的工资待遇可借鉴企业用工的工资待遇的发放办法,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浮动制,设有基础工资,将考勤、值班等警务工作进行量化,对聘用制法警的工作实行每月考核,干得好的全发、奖励,干的差得扣掉、点名批评,以此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4、政治学习制度。加强聘用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法警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笔者设想以下三种工作方法,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在法警队内成立党小组,开展“八小时以外法警能否等同于一般公民”的辩论赛,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警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法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尊重法警,信任法警,依靠法警,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5、工作训练制度。每天除正常值班和参加值庭、执行案件外出人员外,其余人员在队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行为规范(试行)》,以及值庭、押解、看管、安检四项规则,业务技能训练中严格按纲施训,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掌握新科目,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警棍盾牌操等训练科目上都能够全面掌握,真正培养出一支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6、正式干警轮流值班制度。为加强对聘任制法警值班情况的监督管理,所有正式在编干警实行轮流值班,统一制定值班表,包括白天值班,夜岗查哨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督促聘任制法警值班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另外还须制定:工作岗位轮换制度、派警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请示汇报制度、一日生活制度、卫生小值日制度、奖惩制度、工作评议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加强内部管理改革,改进管理模式、科学配备警力

根据法警工作编队管理的要求,探索建立队长、政委——警长——警员(含聘用警)三级管理的模式,进一步理顺界定各种身份人员的工作职能关系,警员对警长负责,全员对队长政委负责,队长政委对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支队负责。这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法警大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分设中队、中队设警长或中队长1人,实行警长负责制,警长的任命原则:任命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干部法警担任。这样将法警大队担负的刑、民、行政案件的值庭、送达、押解、看管、安检、院机关、审判庭的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执行案件、拘传拘留、财产保全等警务工作合理的分配至各中队完成,遇有重大事件、警力及工作任务灵活调配。

各中队担负的工作实行定期岗位轮换。采用上述管理模式,解决了招聘制司法警察的使用中的执法资格问题,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正式干警的带领下协助正式干警履行法警职责,形成“以在编干部司法警察为主体,以聘用制司法警察为主力” 的人民法院新型用警机制。这样不仅能理顺各种工作关系,而且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加强教育管理,确保干警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出现任何责任事故,以此来促进整个法警大队的工作。

四、建议建立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和经济保障制度,突破制约聘用制司法警察发展的瓶颈

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实行部分人员聘用制,走过了几年的路程,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说明它已经成为了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警力明显不足等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是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聘用制,管理和使用好这支武装力量,就必须建立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落实聘用制法警的经济保障制度,使聘用制法警工作上有劲头,发展上有奔头。

1、实行转干晋升制度。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个职业在工作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任务艰巨,要求很高,对聘用制司法警察是一个锻炼和考验,因此对聘用制司法警察中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晋升为正式司法警察。

2、完善经济保障制度。经济保障制度是指给聘用制司法警察必要的薪水待遇。聘用制法警实行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和使用上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建立相对正规的生活、学习、工作训练秩序,构建一套符合法警工作性质和特点的管理体系、管理体制和模式。在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落实,使聘用制司法警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适应司法警察快速集中、机动保障的要求,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规定,调动聘用制法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一定能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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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警察管理系07级2班 曾佳富

摘要: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制度的重要创新,对于加强法院执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的首要前提在于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这要求各地法院应将管理树人、以人为本、管理制度化等科学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从而服务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不仅如此,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还应在科学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这要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要针对自身特点具体地落实到人员录用、警力配备到生活保障全过程中去。此外,在科学管理理念指导下的组织管理还要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这要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在参照任用制司法警察管理制度的同时,结合自身管理实践制定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低发挥工作积极性。只有全面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聘任制警察制度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民法院不断适应变化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人民法院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必须重视在管理的全过程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指导进行组织管理,不断创新管理制度,以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司法警察 聘任制 警察管理

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突显出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等问题。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也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在编干部12%的要求,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现行司法警察实行专职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双轨制度。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2_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这项举措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也突显出了较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因而,为了保障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在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理念

(一)树立“管理治队,管理树人”的理念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属于组织领导工作,在明确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之后,要依靠管理来落实和推动。管理工作的优劣对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建设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基础、保障和动力。管理工作抓的好不好,是检验司法警察队伍领导责任心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抓好管理,就必须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做到具体任务每人有,每项工作有人抓,每一件事有人管。创建好的工作环境和管理机制,有利于人才的培养与成长。这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同样重要。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它的核心是提高人的素质,发挥人的才能,把调动积极因素与抑制消极因素结合起来。一方面,从理解、尊重和激励人的角度出发,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聘任制司法警察,坚持民主管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的自身价值通过努力工作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从关心和爱护的角度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规范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言行,达到培养、锻炼、提高的目的。

(三)树立科学的制度化理念

在科学分析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针对司法警察“急、难、险、重”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理想教育。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引导聘任制司法警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同时,教育聘任制司法警察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尤其是要教育聘任制司法警察自身不断加强自身工作作风培养。在保障审判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行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最重要的是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贴近法警工作实际的各种警务管理制度体系,达到项项工作有标准,言行举止有规范,各方面有章法。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机制。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严格录用制度,保证队伍素质

202_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用程序。首先,它明确了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德”和“才”。德才兼备是党和国家坚持的用人标准。“德”是对选聘司法警察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才”是对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其次,它为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的战斗力,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明确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体能条件。再次,它明确了选聘程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给每一位志愿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公民以自愿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竞争结果,择优选用,把选聘程序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消除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只有改变选聘过程中的地方性、随意性落实选聘制度按规定程度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用人才,才能切实的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素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因而,各地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过程中,应当将相关制度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选聘制度和办法,严格人员录用制度,以保证选聘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察人才,进而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

(二)优化管理体制,科学配备警力

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警工作编队管理的要求,科学地将专职司法警察与聘任制司法警察安排到警务工作中去。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队长、政委、警长、警员三级管理的模式,从而形成警员对警长负责,全体队员对队长、政委负责,队长、政委对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支队负责的组织严密的领导体制。同时,法警大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分设中队,中队可设中队长1人,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人选应当从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专职司法警察中任命。中队中,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专职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其履行法警职责,形成“以专职司法警察为主体,以聘任制司法警察为主力” 的人民法院新型用警机制。依托该组织形式,最终将法警大队担负的刑、民、行政案件的值庭、送达、押解、看管、安检、院机关、审判庭的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执行案件、拘传拘留、财产保全等警务工作合理的分配至各中队完成,遇有重大事件和工作任务可以方便、灵活地调配警力。这样不仅能理顺各种工作关系,而且能够进一步明确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干警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此来促进整个法警大队的工作。

(三)建立晋升机制,落实生活保障

要想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管理和使用好这支武装力量,就必须建立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落实聘任制法警的经济保障制度,使聘任制司法警察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首先,应当实行转干晋升制度。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个职业在工作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任务艰巨,要求很高,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一个锻炼和考验,因此对聘任制司法警察中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晋升为正式司法警察。其次,完善经济保障制度。经济保障制度是指给聘任制司法警察必要的薪水待遇。聘任制法警实行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制度创新

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建立和管理好一支司法警察队伍,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是根本点,各地法警大队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以及上级法院的要求,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从运作来看,仍有很多问题缺乏和谐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亟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对聘任制法警的管理和使用上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因而,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下制度。

(一)建立业绩档案制度

聘任制司法警察本身就有自己的想法:“我是法院的临时人员,不是铁饭碗、工资待遇低、以后无保障”等等,这样易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强,人心不稳定,无论作为聘任制司法警察还是管理者,这种临时的观念要不得,我们应准确的把握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这种想法和心理状态,做好思想工作,建立健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业绩档案制度尤为必要。从其入警的第一天起,我们便记录好干警的各项工作成绩,记录好其成长的整个过程,对优秀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我们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影响力,极力想法推荐,安排其就业,以此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聘任制法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

(二)建立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

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上,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财政拨款,有的法院自筹。在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待遇可借鉴企业用工的工资待遇的发放办法,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浮动制,设有基础工资,将考勤、值班等警务工作进行量化,对聘任制法警的工作实行每月考核,干得好的全发、奖励,干的差得扣掉、点名批评,以此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建立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聘任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法警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首先,应当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在法警队内成立党小组,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其次,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尊重法警,信任法警,依靠法警,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四)建立工作训练制度

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行为规范》制定工作训练制度。各司法警察总队、大队、中队每天除正常值班和参加

值庭、执行案件外出人员外,其余人员依据训练计划严格按纲施训,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掌握新科目,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警棍盾牌操等训练科目上都能够全面掌握,真正培养出一支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综上所述,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和使用上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建立相对正规的生活、学习、工作训练秩序,构建一套符合法警工作性质和特点的管理体系、管理体制和模式。在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落实,使聘任制司法警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适应司法警察快速集中、机动保障的要求,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规定,调动聘任制法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一定能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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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_年10月18日 法发〔202_〕19号)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8篇)

第一条 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 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

(五)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确定合格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 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聘任合同期限及解聘合同的条件;

(二)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期一般为3年。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合同一年一签,不适合做司法警察工作的,到期可解聘;在聘期内违法违纪的,可随时解聘;合格者应签续聘合同。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十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考核不称职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他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聘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四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完成人民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组 织 管 理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聘任制司法警察进行领导和管理。第十五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着警察制式服装,佩带警察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警衔。

第十六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可实行留宿制集体生活管理。

第十七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 工资、福利及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任期间如果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优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享受岗位津贴、卫生补贴以及执行特殊任务时享有的特殊津贴。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第二十二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满解聘后,不再保留聘任期间的待遇,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如出现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场所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由于无法律明确授权,法警无法对非法行为人采取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必要措施,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法警直接对非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种处置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而如果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法院机关内应由法院法警负责,拒绝处理。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样法警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发现了违法行为,法警也只能收缴其违禁物品,无权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其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的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与三大诉讼法能有效衔接的系统,由法律明确授予司法警察履行职能所必须行使的相应职权,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更好地行使保障职能。

法律应有条件地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可疑人员,司法警察可以留置、盘查、询问等;对不听劝阻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具结悔过、收缴物品、罚款、拘留等;对突发犯罪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处置,然后再按规定移送,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武器。增加法警此项职权和职责,对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资源,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在此背景下,完全有必要对司法警察警力资源进行整合,授予司法警察有条件地行使治安处罚权,以及对涉嫌与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职权,从而为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务提供完备的法律舞台。

二、关于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

以南阳法院为例,南阳两级十四个法院自1998年开始实行法警编队管理,现有八个法警队、六个司法警察局,在职法警216人,占干警总数的近12%,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205人,党团员占80%,学历均为法律大专以上。南阳中院法警局现有正式干警20人,已授衔19人,均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9人具有审判员职务,党员20人,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的7.4%。在我市各个区县院中达到最高院法警编制配备标准的屈指可数,有个别区县院正规在编法警仅有1人,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受进入渠道约束,法警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12%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法警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有的法院警队虽然有十几名法警,但只有部分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如宛城区法院十几名法警,只有队长一人授衔。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行使法警职权,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

三、关于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死刑案件的二审及复核程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南阳中院司法警察除了完成本院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外,还要担负起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和复核的押解、看管、值庭任务,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多。加之最高法院规定庭审法警值庭的人数应不少于被告的2倍,我们现有的警力相差甚远,司法警察保障审判的工作量猛增,现有机构和警力根本无力保障。由于警力不足和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法警的保障作用差,我院法警支队的现有机构和人员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工作需要。

1、人员进口

一个法院按什么比例配多少法警的决定因素应是法院受理案件多少,受理案件多的法院应多配法警,反之则少配,但决定案件的多少又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辖区人口多少以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因此,依据法院现有人数,扩大法警占有比例,或者按辖区人口设置法警所占比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河南省法院系统多次增编,用于加强审判队伍,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增员编制。为了加强公安力量,河南省五年内招录50000名公安干警补充其队伍,而作为人民警察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在中央政法编制不能满足需要时,一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了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给法警队伍增编补员几乎没有。由于法警队伍多年来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和正规手续补充警力,因而造成了队伍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普遍存在老化现象。关于录用法警应参照的基本条件和录用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重点可考虑退役军人或警校毕业生。

2、人员出口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许多年龄大、体质差的老法警需调离法警岗位,但又因为没有审判职务,不能走法官序列,不得不继续在法警岗位直至退休,这就形成了需要进的没编制,需要出的出不去。这是制约法警队伍健康发展,影响队伍正规化、年轻化建设的致命因素。应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实行定期招警制度,这样有人走,有人进,流动性较大,年龄大的法警可以退警到法院综合部门工作。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口”渠道。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由于司法警察属于技术性、对抗性、风险性较强的职业,对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年限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其政治级别、警衔级别分别给予安排转岗分流,有的可以从一线法警工作退居二线法警工作,从事对抗性较弱、风险性较小的工作,如负责送达、警务管理等工作。

四、关于聘任制用人机制问题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采用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以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问题。这一举措对增强法警力量,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五、关于警务管理体制问题

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把分散在各基层院的法警统一纳编,集中归口,统一调用,使上下级警队间的沟通联系更加紧密,跨县市区的警务协作更为顺畅,能够成倍地增强两级法院法警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将法警部门负责人备案任免制度变更为任命制度,干部任免权高管一级,地方各级法院在任免本院法警部门负责人时,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征求意见,经审查同意由上级法院直接下文任免。每年年底各县市区法院法警局(大队)负责人采用当面或书面的形式到中院述职,接受中院评议。同时,法警的入退警、衔级变动、奖惩须首先由法警部门内部按照权限审查、批准,再由政工部门最终把关。这种管理模式有助于上下级法警部门间警令通畅,更好的实现双重管理。建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队伍管理体制。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总队、支队、大队,职级规格均为院党组直接领导的二级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设立司法警察局,而是把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权,放在政治部的警务部,职级规格相比院二级部门还要低半格。这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规、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不够,管理力度偏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难以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针对该问题,建议将警务部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分离出来,按照《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要求,设立司法警察局,直属院党组领导,实施对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六、关于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地位、待遇问题极大地挫伤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法警的职级待遇问题已成为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主要领导的级别,参照执行机构的做法,可以高配。关于法警管理部门机构规格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法警部门的机构待遇应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现在公安部内设的总队为副厅级,支队为副处级,大队为副科级。据此建议,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应定为副厅级,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应定为副处级,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应定为副科级。

七、关于司法警察经费保障问题

由于经费不足,全市不少法院司法警察工资偏低,执行死刑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根本无法兑现。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建议司法警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警衔津贴外,执行死刑津贴、值庭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些补助应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直接拨付。

八、执行实施工作警务化

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当居中裁判的法官判决案件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比例较小。因此,一旦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审判庭移送执行启动了执行程序,多数案件是不可能轻易执结的,往往要做大量的工作,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这些工作由执行人员去做,仍然采取审理案件中的说服教育手段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并不理想,因此造成了久执不结现象,形成了“执行难”。建议赋予法警在妨害诉讼和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调查权等一系列权利,例如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被执行人行踪、通信、通讯实施监控、调查。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去探索实现。如果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上述职权,实现执行实施权警务化,让拥有充分职权的司法警察去攻坚克难,必将有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将迎刃而解。

第五篇: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

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 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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