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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大全]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4-91284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6 17:21: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大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2_]8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

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202_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丁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 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请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要加快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地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第二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_ 年 第 2 号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总行(公司)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情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设置情况、持续监测记录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漏洞)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安全措施设置、评估期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其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分行级专营机构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信用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应当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已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商业银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开办相关信用卡业务,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为其他机构(非特约商户)开展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合作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详细信息、合作机构相关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业务流程设计材料、书面合同、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合规管理的承诺书、风险事件和违法活动的应急处理制度、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已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规划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应当参照申请开办该业务的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商业银行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停办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终止业务的原因、风险状况、公告内容和渠道、应急预案等,并根据沟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终止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终止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终止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终止信用卡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和主要负责人;

(六)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

(一)至

(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

第五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最高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当设置为零。

第五十一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联系收单银行、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五条 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九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七十一条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当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

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收单银行应当为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提供安全的结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所服务机构受理信用卡的业务合法合规。

第七十五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受理终端安装地点和使用范围、受理终端绑定通讯方式和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信用卡交易信息,为发卡银行开展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

收单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明细信息,必须包括交易对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识别编号,以便协助持卡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当确保特约商户按照联网通用原则受理信用卡,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商户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第七十九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的检查要求。

第八十条 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银行卡受理终端装机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的变更情况,不断完善交易监控机制。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建立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第八十一条 收单银行应当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有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第八十六条 收单银行应当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未超出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当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IC卡脱机交易除外。

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信息。

第八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第八十九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全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第九十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授权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可以基于自愿和保密原则,对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不良行为的营销人员、持卡人、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加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在业务系统能够支持、分类操作合法合规、分类方法和数据测算方式已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审批同意等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第九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相关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信用卡业务的呆账认定依据、认定范围、核销条件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使用计量模型辅助开展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计量模型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管理,定期集中计算单位卡授信和垫款额度总和,持续监测单位卡合同签约方在本行所有贷款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并定期开展单位卡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用途适用性的检查工作,防止出现套取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相关检查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数据和管理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按年编制《信用卡业务评估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信用卡业务组织架构和高管人员配置总体情况;

(二)全年信用卡业务基本经营情况分析;

(三)信用卡业务总体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四)不同类型的信用卡业务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五)信用卡业务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

(六)信用卡业务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

(七)已外包的各项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八)投诉处理情况;

(九)下一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十)监管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评估报告》应当于下一的3月底之前报送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抄送总行(公司)或外资法人银行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授权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应当于下一的3月底之前参照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持经常性沟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后24小时内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有关规定组成检查工作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应当邀请相关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介绍其信用卡业务总体框架、运营管理模式、重要业务运营系统和重要电子设备管理要求等。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开办的信用卡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验收确认符合审慎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办相关业务且不符本办法规定的,半年内要调整完毕。

第三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发〔202_〕86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2_年第13号令)已发布并正式实施。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同时将《目录》公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今后,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目录》等行政许可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反馈,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使用银监会机构、高管系统客户端程序填写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并报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对受理、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同时通过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内信息的及时更新。对之前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填报、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银监局应于202_年2月底前在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更新。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策法规部联系人:王飞电话:66279647 非银部联系人:任斐电话:66279142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目录及格式要求通知

内部发送: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非银部(共印92份)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66279647校对:王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

第四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2_‟8号

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

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

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

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

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村镇银行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村镇银行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五)从业资格考试

对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任职。从业资格考试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

及授权文件。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

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

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

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筹建工作小组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第五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_年报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_年报全文

第一章:经济金融形势与银行业概况

202_年06月15日18:29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一)经济金融形势 1.国际经济金融形势

202_年第四季度之后,世界经济形势险象环生,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扩散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202_年世界经济增长-0.6%,比202_年下降3.97个百分点(IMF,WEO,202_年4月)。由于刺激性财政政策和库存周期变化,美国经济逐步复苏,日本经济衰退速度明显放缓,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逐步企稳并开始呈现增长态势。新兴经济体增速超出预期,其中,“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不断上升;亚洲地区在中国的带动下,提前实现经济复苏;中东、非洲地区、拉美地区经济有所下滑,但下滑程度好于预期。包括迪拜、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等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爆发主权债务危机,主权信用评级下调,造成市场恐慌情绪,成为制约全球经济复苏进程的潜在风险。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仍然严重不足,全年欧美经济体失业率高企,美国失业率维持在10%以上,欧元区失业率也于202_年11月首次突破10%。国际化产业转移带来的产能过剩抑制投资,美国和欧元区制造业产能利用率仅为66.6%和69.6%,分别比历史平均值低14个和12个百分点。贸易保护主义阻碍国际贸易的复苏,发达国家利用贸易保护增加本国的企业开工率和就业机会,缓解政治经济压力。

金融市场虽然有所反弹,但不确定因素较多,国际金融危机暴露的诸多金融体系弊病仍未找到明确的改革路径。发达国家银行业体系坏账问题仍未完全解决,不良资产损失处置方式仍存在不确定性。宽松的货币政策下,热钱流动造成金融市场波动的风险增加,并可能催生新一轮的全球性资产泡沫。银行及公共部门的高负债对金融市场带来持续压力,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银行负债将于两年内到期,同时,OECD国家的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从202_年的20%快速上升到202_年的近90%。

2.国内经济金融形势

202_年,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政策措施作用下,我国有效遏制外需不足引发的经济增长下滑态势,实现经济形势的总体回升向好。202_年我国GDP增长8.7%,工业生产增长11%,物价总水平保持稳定;消费、投资需求持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汽车销量增长48.2%,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0.1%;就业形势有所好转,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全年分别同比实际增长9.8%和8.5%。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大规模增加财政支出并辅以结构性减税;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扩大贷款规模和直接融资规模,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同比增长27.7%;截至202_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42.6万亿元,人民币贷款新增9.59万亿元,信贷投放的节奏得到合理调控;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5%,不良贷款保持“双降”,银行业防风险能力持续增强。

专栏1:202_年银监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举措

202_年,银监会采取多项逆周期监管措施,有效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影响,对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国民经济企稳回升发挥重要作用。

1.有效阻隔国际金融危机向国内银行业蔓延

(1)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沟通。一是向在华设有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25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了解其母行的经营情况。二是针对美国银行 “倒闭潮”,与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合作,确保某家美国银行倒闭后其在华子行的稳健持续经营未受重大影响。三是加强与各国(地区)监管当局沟通交流,分享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经验。

(2)提高抵御跨境风险传染能力。初步建立外资银行跨境风险传染应对机制,制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建立针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工具箱”,提高应对操作性。

(3)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资产的监测分析。按月监测国内20家主要商业银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总体情况和结构变化,完善大型商业银行外币资产风险盯市制度,加大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和代客理财产品的监管力度。

2.积极化解银行业运行不确定因素

(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缓释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授信。

(2)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等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坚持实施对大型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坚持对四大上市银行股价季度分析,跟踪关注四大上市银行股价变动情况。召开中国工商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与国际相关监管当局就工商银行监管进行沟通与交流。

(3)科学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逆周期监管。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拨备和动态资本监管要求。督导商业银行动态调整业务发展规划、资本补充计划和利润分配。适时限制银行间互持长期次级债务,设定资本充足率扣减标准,促进商业银行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同时,禁止银行为公司债提供担保。(4)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根据202_年信贷增长特点,突出加强对固定资产、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密切跟踪大额授信风险,将风险信息的共享范围扩大到19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专栏2:银监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

我国银行业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基本保持平稳快速发展,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资产质量持续提高。回顾危机中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银监会认为以下经验应继续坚持:

1.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准则

银监会始终坚持成立时确立的四个监管目标、六条良好监管标准和“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科学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现代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被监管对象内在积极变化。

2.坚持审慎有效的传统监管指标

银监会面对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始终坚持审慎有效的传统监管要求,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以及流动性、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和透明度等传统指标,强调“贷款三查”到位和内控严密,夯实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的基础。

3.规制监管和原则监管并举

银监会成立后逐步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的监管规章和制度,形成系统的风险监管规制体系。同时,摸索和归纳一系列有效监管原则。例如,确立“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针对金融创新风险提出“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以及“管产品、管业务、管机构、管行为”的金融创新监管原则等。

4.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在深化单体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高度重视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建设。一是确立重视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抓两头,带中间”改革发展战略。二是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加强风险提示。三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行业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四是持续开展银行业风险同质同类分析和监管评级。

5.扩大监管覆盖面

密切关注监管边界问题和监管覆盖面问题,强调对风险的全方位覆盖,确保不留监管真空。一是通过设立功能监管部门,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矩阵式管理。二是不断深化、细化并完善不同种类风险监管,着重加强对创新业务风险的跟踪和研判。三是完善机构监管、业务监管和产品监管,并将审慎监管范围延伸至对行为的监管。

专栏3: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银行业发展新特点

1.银行业遭遇大萧条以来最严重冲击。受银行业利润下滑,美欧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减记和信贷损失大幅上扬等影响,众多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困境。根据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2_年统计,与202_年相比,202_全球1,000家大银行总资产共下降约4万亿美元。

2.银行业经营模式初现变化。由于有毒资产孳生巨额亏损,及杠杆率监管指标对应的资本金缺口约束,银行业“去杠杆化”和信贷紧缩的压力持续存在。银行过度依赖货币市场等融资的负债结构得到调整,更加趋向于稳健的居民储蓄。银行收益水平和利润结构也发生变化,单纯追求利润的短期化倾向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

3.银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在危机中生存下来的少数美欧大银行,竞争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行业集中度上升。新兴市场银行业在全球市场份额有所提升。

4.金融市场产品结构调整。与202_年相比,202_年全球债券余额下降约6万亿美元,全球衍生品金融市场呈现萎缩态势,名义值下降约25万亿美元,欧美金融市场的证券化发行步伐放缓,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受到更加严格的管制。5.市场区域规模略有变化。美国金融体系虽为国际金融危机中的重灾区,但美元在国际支付体系和国际储备中的核心地位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美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交易量仍然占据全球一半以上份额,欧洲和日本市场相对稳定,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金融市场规模有所增长。

专栏4: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随着202_年金融体系的逐步企稳,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各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开始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修复金融体系根本性缺陷。根据二十国集团(G20)倡议,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下文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主导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1.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治理架构

二十国集团取代八国集团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主导力量。在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Forum, FSF)基础上改制建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将成员扩大到包括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在内的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以及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机构,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协调机构。巴塞尔委员会也吸收中国等主要新兴经济体为新成员。由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主导国际金融监管的局面开始改变。

2.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

202_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资本协议修订稿,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修订稿是加强监管资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达到以下三个目标:提高压力时期可提取的缓冲资本储备;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最低保障机制。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将采取措施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提倡用更具前瞻性的方法计提准备金。

3.改革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制度

202_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提出修订意见,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全面改革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标准达成重要共识。

4.加强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监管

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一整套“降低大型复杂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工作方案。一是建立识别系统重要机构的指标体系和方法。二是对全球35家超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强化跨境信息共享。三是对大型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慎性监管标准。四是降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影响,强化跨境金融机构处置的法规框架,改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

5.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各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均将扩大金融监管范围作为强化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是加强对冲基金监管,采取强制注册要求、持续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信息等措施,并加强监管者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换。二是加强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规。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将加强合作,最快于202_年达成全球一致的解决方案。三是加强表外衍生交易的监管。四是提升不同金融市场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

6.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力度,美国拟成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英国《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明确提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追讨损失。

(二)银行业情况 1.银行业遭遇大萧条以来最严重冲击。受银行业利润下滑,美欧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减记和信贷损失大幅上扬等影响,众多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困境。根据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2_年统计,与202_年相比,202_全球1,000家大银行总资产共下降约4万亿美元。

2.银行业经营模式初现变化。由于有毒资产孳生巨额亏损,及杠杆率监管指标对应的资本金缺口约束,银行业“去杠杆化”和信贷紧缩的压力持续存在。银行过度依赖货币市场等融资的负债结构得到调整,更加趋向于稳健的居民储蓄。银行收益水平和利润结构也发生变化,单纯追求利润的短期化倾向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

3.银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在危机中生存下来的少数美欧大银行,竞争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行业集中度上升。新兴市场银行业在全球市场份额有所提升。

4.金融市场产品结构调整。与202_年相比,202_年全球债券余额下降约6万亿美元,全球衍生品金融市场呈现萎缩态势,名义值下降约25万亿美元,欧美金融市场的证券化发行步伐放缓,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受更加严格的管制。5.市场区域规模略有变化。美国金融体系虽为国际金融危机中的重灾区,但美元在国际支付体系和国际储备中的核心地位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美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交易量仍然占据全球一半以上份额,欧洲和日本市场相对稳定,亚洲和太平洋(12.59,0.01,0.08%)地区的金融市场规模有所增长。

专栏4: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随着202_年金融体系的逐步企稳,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各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开始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修复金融体系根本性缺陷。根据二十国集团(G20)倡议,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下文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主导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1.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治理架构

二十国集团取代八国集团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主导力量。在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Forum, FSF)基础上改制建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将成员扩大到包括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在内的主要新

兴市场经济体,以及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机构,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协调机构。巴塞尔委员会也吸收中国等主要新兴经济体为新成员。由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主导国际金融监管的局面开始改变。

2.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 202_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资本协议修订稿,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修订稿是加强监管资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达到以下三个目标:提高压力时期可提取的缓冲资本储备;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最低保障机制。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将采取措施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提倡用更具前瞻性的方法计提准备金。

3.改革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制度

202_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提出修订意见,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全面改革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标准达成重要共识。

4.加强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监管

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一整套“降低大型复杂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工作方案。一是建立识别系统重要机构的指标体系和方法。二是对全球35家超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强化跨境信息共享。三是对大型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慎性监管标准。四是降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影响,强化跨境金融机构处置的法规框架,改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

5.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各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均将扩大金融监管范围作为强化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是加强对冲基金监管,采取强制注册要求、持续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信息等措施,并加强监管者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换。二是加强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规。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将加强合作,最快于202_年达成全球一致的解决方案。三是加强表外衍生交易的监管。四是提升不同金融市场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

6.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力度,美国拟成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英国《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明确提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追讨损失。

银行业概况

202_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3家,大型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43家,城市信用社11家,农村商业银行43家,农村合作银行196家,农村信用社3,056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37家,信托公司58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91家,金融租赁公司12家,货币经纪公司3家,汽车金融公司10家,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57家,营业网点19.3万个,从业人员284.5万人。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继续扩大

截至202_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6.4万亿元,增长26.3%;负债总额74.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5.7万亿元,增长26.8%;所有者权益4.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6,481亿元,增长17.0%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40.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9%。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市场份额发生变化(见图2)。从机构类型看,资产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类机构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分别为50.9%、15.0%和11.0%。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份额比上年分别上升0.84、0.49和0.08个百分点,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份额分别下降0.23、0.13、0.44、0.12和0.48个百分点。

2.存贷款规模稳步上升

截至202_年底,各项存款余额61.2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3.2万亿元,同比增长27.7%。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6.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3万亿元,同比增长19.5%;企事业单位存款余额22.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6.1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各项贷款余额4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3.0%(见图3)。其中,按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余额15.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3万亿元,同比增长17.7%;中长期贷款余额23.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7.1万亿元,同比增长43.5%;个人消费贷款余额5.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8万亿元,同比增长48.6%;票据融资余额2.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557亿元,同比增长23.6%。

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

202_年,在贷款大幅增加、资本质量要求明显提高的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基本保持202_年底的水平,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2_年底,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见图4)。

4.资产质量大幅提高

截至202_年底,商业银行按贷款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4,973亿元,比年初减少630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比年初下降0.84个百分点(见图5)。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力度,资产质量显著改善。

5.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截至202_年底,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余额8,683亿元,比年初增加947亿元;拨备覆盖率155%,比年初提高38.6个百分点,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提高(见图6)。其中,大型商业银行贷款损

失准备充足率183.1%,比年初上升3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47.2%,比年初上升37.4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62.3%,比年初下降36.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01.8%,比年初上升32.2个百分点。

6.盈利水平稳步提高,收入结构继续优化

202_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6,684亿元;资本利润率16.2%;资产利润率0.9%。从结构来看,净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手续费净收入是收入构成的三个主要部分(见图7)。

7.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流动性水平有所下降

截至202_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比例46.4%,比年初下降3.6个百分点(见图8)。存贷款比例71.9%,比年初上升2.7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3.8%,比年初下降1.8个百分点。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均达到25%以上的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水平总体上升。

第二章:银行业改革开放与发展

202_年06月15日18:55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 1.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不断深入

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稳步推进。202_年,银监会督促指导国家开发银行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出资350亿元设立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并出资收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初步建立子公司的资本约束机制和监管模式,以及母子公司、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机制。

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正式启动。坚持政策性银行定位和服务职能不变,通过修订章程,补充资本,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继续推进内部改革,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开办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扩大存款业务范围,稳步拓宽业务领域;努力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为全面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2.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持续深化

202_年,各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组织机构扁平化改革、事业部制和流程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大内部评级法的开发力度,积极准备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稳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注重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进一步增强资本约束意识,不断提高资本质量;审慎开拓海外市场,国际化程度继续提升。专栏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中国农业银行自202_年1月16日成立股份公司以来,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持续推进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并在服务“三农”方面做出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实现责、权、利有机结合,初步构建 “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二是持续推进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实施审计体制垂直化改革,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财务资金综合改革,完善以经济增加值和风险调整后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评体系;组建运营管理部和后台中心,加快推行后台集中运作;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积极深化人力资源综合改革;推进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建设,加快科技和产品创新。

三是积极探索“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在董事会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委员会,在总行层面组建“三农”金融部,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专业部门,逐步建立起包括“三农”金融部(总行)、“三农”金融分部(分行)、“三农”金融营业部(县域支行)在内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3.邮政储蓄银行改革稳步推进

202_年,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基本确立,并制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各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行长工作规则等,初步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银监会制定出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双方在金融业务委托代理中的事权分工、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问题,理顺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网点管理关系。在银监会推动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资本补充渠道和资本约束机制建设取得实质进展;二类支行改革稳步推进,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4.中小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

202_年,中小商业银行持续深化改革,公司治理不断进步,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不断增强,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截至202_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10.3%,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13%,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显著改善;全国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0.95%,不良贷款余额637.2亿元,均创历史最低水平;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02%和182.28%,均达历史最高水平。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历史风险化解成果显著。截至202_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从37家减少至11家。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化解历史风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珠海商行、晋商银行、克拉玛依商行、陕西辖内“二行三社”和黑龙江辖内“三行一社”的风险处置或联合重组工作平稳完成。

5.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成效显著

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取得丰硕成果。202_年共有43家农村商业银行、196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其中武汉、马鞍山、成都、广州、东莞、江南等6家地区性农村银行获准开业;跨区域股权投资取得初步成效,江苏省4家农村银行机构向省内7家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入股,入股金额4.2亿元;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重大突破,江苏省16家农村商业银行省内异地支行和2家农村商业银行省外异地支行开业,安徽省3家农村商业银行省内异地支行开业,天津市2家农村商业银行市外异地支行开业。广州、顺德、成都、武汉等地农村信用社改制中消化不良资产182亿元,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取得成功经验。票据兑付进入收尾阶段。截至202_年底,全国已有2,340家机构兑付专项票据1,640.7亿元,分别占应兑付机构和额度的97.2%和96.8%。浙江、山东、江西、上海、广西、贵州、安徽、河南、重庆、广东、新疆、黑龙江、北京、湖北、云南等15省(区、市)已全面完成辖内专项票据兑付工作。

专栏6: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

202_年,银监会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大,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多,组建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效进一步显现。

一是按照“定位‘三农’、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监管有效”原则,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2_-202_年总体工作安排》,计划在全国再设立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重点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争取通过3年努力,与现有机构一起基本实现县(市)及以下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村镇银行建设五点意见精神,全面总结三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经验,督促其瞄准市场定位,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同时着力引导大中型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

三是修订《贷款公司管理规定》,拓宽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四是颁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截至202_年底,共核准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收股金70亿元,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5.1万户、66亿元,小企业贷款0.5万户、91亿元,分别占贷款余额的36.5%和50.3%。

6.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有序进行

截至202_年底,全国58家正常经营信托公司管理资产总额2.06万亿元。其中,49家信托公司完成新许可证换发工作,4家历史遗留问题信托公司通过重组已正式开业。财务公司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有序推进金融债券发行试点工作。截至202_年底,全国91家财务公司中,中石油、中国电力、中国石化、兵器、国电、海尔等7家财务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券,全年发债金额累计达225亿元;五矿、中电投、上海汽车、海尔等4家财务公司首批获准直联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金融租赁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稳步进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公告,困扰两类机构的中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两类机构的稳健性进一步加强。二是金融租赁公司实力不断增强,业务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大型租赁资产业务进一步开展,配套税收制度滞后问题得到解决。三是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或重组现有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两年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投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将控制在10家以内。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慎启动。202_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印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启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截至202_年底,已有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申请,银监会已完成其中3家的申请审批工作。

专栏7: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启动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要求,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2_年7月,银监会印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启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设立申请,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对申请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质条件、商业目标、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运行系统与专业团队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判,进行试点审批。

截至202_年底,已有3家国内商业银行和1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北京

银行申请在北京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设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申请在成都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捷克PPF集团申请在天津独资设立捷信消费金融公司。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实施战略转型 202_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实施战略转型,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广电日生保险公司50%股份,与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共同成立长生人寿保险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西安市商业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8.融资性担保机构迎来发展新阶段

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担保机构10,000家左右,其中主要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约4,200家。从总体上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仍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配套政策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公司治理和专业化水平较低、业务经营不规范、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不足、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缺失等问题,部分机构风险比较突出。

202_年,国务院决定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随着融资性担保业务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逐步完善,扶持政策逐步到位,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望取得更大发展,在缓解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对外开放平稳有序

1.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稳步发展

截至202_年底,共有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银行在华设立33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99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2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4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95家分行(见表1)。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49家、外资法人银行为32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为54家。外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和中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在华区域布局。

202_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下,个别外资法人银行境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银监会引领银行业沉着应对、妥善处置,成功防范境外机构风险的跨境传递,该行未受重大冲击,业务经营平稳正常。目前,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基本面健康,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良好,拨备充足,盈利情况较好,流动性充足,主要指标均高于监管要求。截至202_年底,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3,492.29亿元(见表2),同比增长0.33%,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71%;负债合计11,818.46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的1.59%;境内资产与境内负债之比为141.11%,实现利润64.46亿元。资本金(营运资金)总计1435.10亿元,同比增长16.33%,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5.86%。整体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21.22%和20.76%。资产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不良贷款余额61.82亿元,不良贷款率保持在0.85%的低位。贷款损失准备水平稳步提高,拨备覆盖率为139.66%,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140.86%。整体流动性比例基本保持稳定,为58.83%,所有银行流动性比例均超过25%的监管要求,同业资金依存度继续降低,存贷比持续下降。

专栏8: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业开放与合作水平,根据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自202_年10月1日起,香港、澳门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内地相关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设立异地(指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若香港、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设立异地(指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2.银行业利用外资情况

202_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以引资为纽带,以引制、引智、引技为目的,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全年共有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香港募集304亿港币股本,7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7家外国金融机构投资入股1.6亿美元。境外资本的进入,丰富了股权结构,有效改善了这些机构的公司治理、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

3.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海外布局稳步发展

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后衍生出的巨大跨境金融服务需求,中国银行业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战略,加快境外机构布局,拓宽业务领域,努力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202_年,中国银行业境外机构布局取得积极进展,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和阿布扎比分行相继获得所在国监管机构批准成立,均为几十年来首家获得同类型牌照的外国银行。至此,5家大型商业银行在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共设有86家一级境外营业性机构;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领域。5家股份制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分行、代表处或开展境外收购。(三)金融创新与监管科学有效

1.银行业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真实需求

202_年,银监会总结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科学把握商业银行创新导向,坚持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继续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推动金融创新有序发展。同时,认真研究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关注和监测商业银行创新业务领域的主要风险点,及时进行跟踪和预警,不断深化创新监管,持续完善制度规范和监管架构。

2.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健康发展(1)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

截至202_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卡20.3亿张,同比增长14%,交易金额162.8万亿元,同比增长46%,其中,发行信用卡1.65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金额达到3.5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1.9万亿元,信用卡总消费金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2_年的3.1%上升至202_年的15.2%,在GDP中的占比从202_年的1.1%上升至202_年的5.7%,对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理财业务增长有序平稳

截至202_年底,98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数量共计5,728款,账面余额9,744亿元,业务规模平稳增长,收益结构保持稳定。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城乡居民提供灵活的资产配置渠道以及流动性和风险的管理渠道。

(3)银行服务渠道不断优化

银行网点成为代理基金、保险和代收费等服务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和居民丰富投资品种,接受金融服务,便利财务管理的重要平台。同时,电子服务渠道发展迅速,截至202_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电子渠道累计交易笔数342.45亿笔,比上年增长49.34%。其中,网上银行客户数超过1.97亿,网上银行交易笔数达137.14亿笔,交易金额达325.96万亿元。

3.金融市场创新稳步拓展

(1)有序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参与债券交易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会同证监会联合开展工作,明确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应具备的条件,并对试点上市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及业务限制提出要求。

(2)规范商业银行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针对商业银行参与黄金期货业务,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规则和管理流程,并加强监管协作沟通。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等四家银行已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获上海期货交易所自营会员资格。

4.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审慎推进

银监会坚持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审慎开展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稳健探索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在银行的选择上,坚持以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较强的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同时兼顾优质中小商业银行;在业务的监管上,坚持严格准入审批并不断加大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谨慎有序地进行试点工作;在退出的要求上,规定银行跨业经营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必须高于本业或目标行业的平均水平。

第三章: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202_年06月15日19:03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 实施审慎监管政策,促进银行体系稳定,支持经济回升向好 1.优化信贷结构,支持经济回升向好(1)出台支持经济增长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银监会出台一系列支持经济增长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一是出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多条措施(见专栏9)。二是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制定优化信贷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科技型小企业、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等多项优惠政策。三是出台有利于支持小企业和出口企业发展、强化“三农”服务以及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支持灾区重建等方面的监管新举措。

(2)合理调控全年信贷投放节奏

202_年,银监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银行业全年信贷投放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一季度GDP环比增长率降至1%,银行业信贷投放大幅增长,月均新增贷款15,270亿元,对经济复苏起到明显拉动作用。二季度以后,GDP环比增速逐季回升,银行业信贷增长逐季回落,二至四季度月均新增贷款分别为9,297亿元、4,321亿元和3,092亿元,全年人民币贷款新增9.59万亿元。

(3)改善贷款投放区域结构

在引导银行贷款投向上,银监会突出贷款投放区域向重点地区倾斜。截至202_年底,贷款同比增幅最高的五省市西部有3个,贷款同比增幅最高的十省市西部有5个。与此同时,外向度较高、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五个省市(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和北京)贷款增量居前。

(4)加强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银监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小企业、“三农”、保障性住房、重大科技专项、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重技术建成的同时,特别要注重经济建成,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截至202_年底,主要银行业基础设施类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2.5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3.0%,比上年末提高19.6个百分点,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5.2%,比上年末提高55.2个百分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0.1%,比上年末提高19.5个百分点。小企业贷款余额达5.8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2.2%,从增量看,比年初增加1.4万亿元,占企业贷款增加额的24.8%;从增速看,比年初增长32.2%,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速4.5个百分点。涉农贷款余额达到9.14万亿元,比年初增长34.8%。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累计新增1.8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8.6%,增速比上年末提高34.6个百分点。

专栏9:银监会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202_年初,银监会印发《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从多个方面对有关信贷监管规定和要求做出适当调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保增长,防风险”的原则,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发展。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督促主要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

专栏10:银监会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举措

202_年,银监会通过持续风险提示、法规建设和“贷款三查”等一系列手段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保障信贷资金有效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1.进行持续风险提示。对于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的问题,银监会一直予以高度关注,严厉查处,坚决制止。银监会在历次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均就此问题予以重点风险提示。2.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从制度和机制上强化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和受托支付管理,从根本上减少贷款挪用风险,实现向“实贷实付”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3.做细做实“贷款三查”。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所有贷款进行有效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或被挤占挪用,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2.运用审慎监管工具,防范单体机构风险(1)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

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信贷增长速度、信贷风险变化状况,提出相机抉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监管要求。在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中小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1%。同时限定长期次级债务的发行总量,提高发行准入标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扣减所持其他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有效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冲动。

(2)实施动态风险拨备

要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根据各类信贷资产实际损失率的测算,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并将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逐步从100%提高到130%再到150%,实现“以丰补歉”,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3)引入杠杆率监管制度

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水平,202_年6月,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研究进展,初步形成杠杆率监管方案,要求商业银行表内外主要资产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一定倍数,约束商业银行非理性的信贷扩张。

(4)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

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讨论和制度起草工作。202_年9月,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促使商业银行持有更多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

(5)动态调整贷款价值比率(LTV)对于极易形成金融风险的房地产市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成数,严格实施第二套房贷政策。例如,自202_年房地产市场过热时期开始,将“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幅提高至四成以上,抑制房市投机行为,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6)严格控制集中度风险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关于大额风险集中度单一客户10%和集团客户15%的授信上限,任何机构不得逾越,防止信贷风险在某些行业、地区、项目和客户的过度集中。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并推广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模式,分散信用风险。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将债券资产(包括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客户风险集中情况纳入授信集中度考核。

3.关注系统性风险,加强预警和提示(1)重点关注系统重要性机构

高度重视系统重要性机构对银行体系的影响,始终坚持“抓两头,带中间”的改革发展战略,将监管工作重心向大型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具有系统性和全局性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同时兼顾其他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监管。

(2)提供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

关注宏观经济走势、产业调整政策以及资产价格变化对银行业的潜在影响,通过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专题风险分析座谈会、印发风险提示和开展监管会谈等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和风险信号,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相关风险,并根据宏观形势变化适当调整经营策略。

(3)加强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建设

经过银监会多年努力探索,银行业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已开始运行,通过选定一系列银行风险迹象指标,运用规范的统计分析方法对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该系统能够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景式扫描,为快速识别潜在的高风险银行群体提供实用工具。

(4)利用压力测试评估银行体系风险

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因素开展压力测试,特别是针对房地产等过热行业和高风险领域进行压力测试,有效识别和评估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要求银行制定和实施抵御风险的应急方案和行动计划。

专栏11:银监会积极应对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力度不断加大,在融资渠道狭窄、财政收入有限的背景下,由地方政府设立,以其政府信用为依托,为辖内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融资性平台应运而生。202_年,在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撬动银行业人民币贷款新增9.59万亿元的大背景下,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也出现较快增幅,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202_年前三季度,国家执行紧缩的货币政策,部分融资项目借贷需求受到抑制,此类需求在202_年得以快速释放;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执行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过程中,依托地方融资平台为载体,利用银行信贷支持其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以及灾后重建等领域建设。地方融资平台对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特别是在一些低效益、高投资的社会、民生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规模的快速增长,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融资平台授信总量较大,集中度较高,贷款“三查”不严,风险管控不足,潜在风险上升。

自202_年1月地方融资平台信贷模式创新出现以来,银监会即十分重视对此类贷款信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持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风险成本和经营收益相匹配,社会责任与自主盈利相统一。202_年,银监会对国家开发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风险提示,要求转变信用风险管理理念,规范贷款管理模式。202_年,银监会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 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整顿和规范与各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各类打捆贷款。202_年,银监会组织力量就地方政府过度借贷问题进行调查,并专题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的报告》,提出在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尽快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明确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建议。202_年初,银监会针对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管控工作。一方面,组织力量对多省地方平台公司及其贷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模式存在的问题,并从银行体系内、外两个角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另一方面,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地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评估,加强贷款跟踪检查,推动发展银团模式,切实防范大额集中度风险。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必须牢牢把住三条红线不放松,即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并立即协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专栏12:银监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房地产信贷安全的主要措施

银监会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贷安全。针对近年来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信贷风险隐患增多的情况,银监会采取以下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严防信贷风险:

1.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贷款。

202_年以来,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二套房”首付四成以上,利率按风险定价的规定。202_年,银监会再次重申第二套房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监测,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要求商业银行对个人房贷的申请者进行有效的调查、核实,严格落实面谈、面签和居访制度,严防违规行为。

2.加强包括房地产企业项目在内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并对项目出资人未来出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防止项目完工风险和倒逼银行垫资。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授信实施并表监管,统一授信。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开发商、项目公司和母公司的授信统一管理,实施并表监管,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为资本金,防止房地产企业杠杆率过高。二是加强银行间合作,防止房地产企业多头授信逃避银行风险管理。三是密切关注高价圈地的开发商、脱离核心主业进入房地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各种企业集团,以及少数开发商日益增长的跨境投融资活动。四是对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商,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4.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细致做好每一笔贷款的“三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实行向借款人受益方支付的贷款资金拨付制度,有效跟踪、监督、控制信贷资金流向,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4.坚持跨市场风险隔离,完善防火墙建设(1)夯实跨市场风险隔离制度基础

强化跨市场风险隔离机制建设。一是按照“实贷、实付、实用”的思路制定信贷管理规则,采取多种方式的监管行动,清查违规行为,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强化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风险隔离。二是禁止商业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对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压力测试、会计处理及资本计提等方面提出严格监管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及时建立完善债券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信贷市场与债券市场的风险隔离。三是坚持要求商业银行对非自住商品房实施较高的首付比例和更加严格的利率风险定价,强化信贷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隔离。(2)强化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坚持稳步审慎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工作。一是明确退出机制,要求达不到预期商业目标的试点机构退出市场。二是坚持推进综合并表管理,强调控股方董事会对“防火墙”机制的最终责任,实施有效风险隔离。三是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综合性经营业务,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进一步规范。

(3)加强跨境业务风险监测和应对密切跟踪国际金融危机的最新进展,高度关注境外金融机构经营变化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研判境外风险传递对在华外资银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初步建立外资银行跨境风险传递应对机制,银行业抵御风险跨境传递能力明显提高。

(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企业健康发展 1.以专营机构建设为载体,全面落实“六项机制”

推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求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规模、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三单”原则),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经过试运行,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设专营机构的新增贷款已超过全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60%,专营机构的“引擎”作用初步显现,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2.以放宽市场准入为手段,积极提供小企业融资便利

调整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准入数量限制,支持商业银行优先到西部、东北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稳妥有序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规范、引导和释放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的市场活力,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网点覆盖面。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支持优质信托公司投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以加强协调互动为平台,努力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

积极沟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推动出台小企业融资业务风险补偿、不良贷款本息减免、税前拨备等专项扶持政策;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开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大型宣传活动,以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国际论坛活动;成功组织3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举办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融资“四方对话”,为广大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增进银企合作。

4.以资源整合为依托,大力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

与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和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小企业信贷评审模式,由科技部推荐1,000余名科技专家,为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提供科学中立的专业咨询意见。

专栏13:银监会进一步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银监会坚持以“六项机制”为基础,以信贷总量倾斜为目标,以专营机构为抓手,以产品开发为重点,以金融创新为动力,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202_年底,银行业小企业贷款余额达5.8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2.2%,比年初提高0.8个百分点;从增量看,小企业贷款比年初增加1.4万亿元,占企业贷款增加额的24.8%;从增速看,小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长32.2%,高于企业贷款增速4.5个百分点。加快推进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推广一批有特色的小企业融资“拳头产品”和特色产品,如中国工商银行网络融资业务、“网贷通”和“易融通”;中国建设银行“速贷通”;招商银行“专业市场贷”;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村商业银行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农村信用社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初步建立高效的信贷评审与管理系统,不断完善评审机制,如中国银行“信贷工厂”模式,实现小企业信贷的流水线批发作业;交通银行“打分卡”模式,通过打分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浙江泰隆银行、包商银行“地缘信贷”模式,发挥地缘人缘优势,通过“老相识+新技术”办法评定客户风险。

(三)支持“三农”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银监会始终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确保信贷资金对“三农”的持续有效投入,全年涉农贷款增量与增速均高于去年水平。

1.拓展支农金融服务功能拓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金融服务领域和资金来源渠道;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完成“三农”金融事业部组建;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业务品种和范围;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持服务“三农”宗旨;鼓励发展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支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2_-202_年总体工作安排》,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2_年底,已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72家(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2.推进基础性金融服务全覆盖202_年10月16日,专门召开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允许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并为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设立机构网点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和鼓励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设立机构、简易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物理机具,并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截至202_年底,全国机构空白乡镇已由202_年6月末的2,945个减少至2,792个,服务空白乡镇由708个减少至342个。

3.突出支农服务重点围绕“三农”服务重点,先后联合农业部、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生力军;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推动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4.落实完善惠农政策主动协调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先后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扩大支农再贷款政策范围、奖励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核销重组和减免涉农贷款和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以及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6项政策,切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变“抽水机”为“引水渠”。

第四章:监管制度与有效性建设

202_年06月15日19:07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一)监管法制和环境建设

1.加强监管立法工作,改进银行业监管法规体系

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水平,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促进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详见专栏14)。

制定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等指引,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等指引,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2.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执法质量

研究起草《关于加强法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制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法规制定、公布、备案和解释工作;坚持法规工作后评价机制,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银监会法律工作规定》进行后评价;对4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合并,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加强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监管执法质量。202_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件,审结14件。

3.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估法》、《广告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就《现金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服务贸易促进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提出意见。

4.优化银行业外部法制环境

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完善合作机制,共同促进银行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优化银行业外部法制环境。

专栏1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银行业信贷规模不断增加,总资产快速增长。特别是银监会成立后,实施以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理念,引导银行业发展取得新成就。但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市场化转型阶段,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方面与国际先进大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一定风险隐患。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仍较粗放,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缺乏必要的监控,贷款被挪用现象和骗贷案件时有发生,对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造成威胁。

为此,银监会借鉴国际先进的信贷管理经验和良好做法,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贷款管理全流程进行规范。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实行“贷放分控”。即贷款的获批和发放并不同步,改变过去传统的贷款获批后即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的做法,借款人只有在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使用申请后,商业银行再发放贷款,从而有助于减少贷款资金闲置、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和防止贷款被借款人挪用。

2.实行“实贷实付”。一方面,借款人必须按照实际需求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则按照实际需求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另一方面,贷款支付将改变过去支付给借款人的方式,而原则上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即由贷款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这样既能够满足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又能够监控贷款的最终用途,确保贷款不被借款人挪用。

3.强化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约束作用。强化贷款合同或协议约束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作用,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及时地向贷款人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不得挪用贷款;贷款人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条款加以明确和防范,并根据合同或协议中借贷双方的承诺追究相关责任。

4.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人应按照要求对贷款流程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等各个环节提出管理要求,建立问责机制,对贷款实施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促进商业银行“流程银行”建设。

5.明确贷款管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审慎监管规定,对贷款管理中未按规定进行贷款支付、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审批贷款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等未尽职和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以督促商业银行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有关要求。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我国信贷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制度性、革命性变革,是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有助于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的粗放型信贷管理方式,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维护贷款资金安全,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有助于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监管方式和执行力 1.准入监管 202_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52,715件,其中涉及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事项28,730件,业务审核事项2,881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事项21,308件。

(1)机构准入注重宏观发展战略和市场需要

一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案件责任追究、资本管理和联动监管挂钩。二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建立大型商业银行区域性运营中心监管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非省会城市以及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外资银行到中西部等机构网点空白或较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三是进一步推进外资银行法人改制工作,批准3家外资银行筹建外资法人银行,批准5家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开业。四是积极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指导大型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战略事业部制试点工作,引导中小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五是进一步放开金融服务领域,审慎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范围;批准多家机构重组或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

(2)业务准入坚持谨慎原则

一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制定《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在审慎监管原则基础上,支持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方面进行探索。二是审慎审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和增资申请,督促外资银行建立有效资本补充机制。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必须事前报告,强化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事前监管。

(3)规范对高级管理人员、关联股东和银行股权变更的管理

一是完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试和面谈审核制度,加强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前考察和审查,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档案并定期进行任后考核评估。二是加强股东资格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环节。三是关注大型商业银行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督促各家银行制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减持股份应急预案。

2.非现场监管

(1)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改造升级

采用新的技术架构和平台标准,对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开发,实现统一数据采集平台、法人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业务功能需求以及7个监管部门数据集市系统的改造整合,提高系统对业务需求变更的响应速度及处理能力。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综合信息平台。(2)强化非现场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

一是完善并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及风险提示机制。督促银行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提示。二是进一步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类业务监测制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外币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坚持风险盯市分析制度,加强对发行主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状况的监测;建立人民币证券投资分析监测制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承诺、财务顾问、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风险排查。三是密切关注在华外资银行母行股权变动、经营风险、财务变化等情况对在华子行、分行的影响,并确定重点关注银行,对其流动性及跨境大额资金等方面进行特别监测。

(3)完善并表监管制度

一是完善大型商业银行并表监管制度,建立非现场监管员的并表监管主负责制。二是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监管评级体系,对不具备并表管理能力或者并表管理能力薄弱的银行集团进行风险提示,并相应调整其评级等级。

(4)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继续使用“骆驼+”(CAMELS+)评级法,开展同质同类比较分析,加强与属地银监局在重大监管事项上的联动,引导各银监局进行客观科学的监管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

(5)实施监管谈话制度和三方会谈制度

定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交换监管意见;不定期就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以及国际市场变化等组织监管会谈;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师开展三方会谈,引入和借助市场约束加强监管。

3.现场检查

202_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58,831个,涉及违规资金1.15万亿元,处罚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4,212家,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86人。现场检查的平均机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检查深度、强度及效果显著增加。

(1)科学合理地安排现场检查项目

202_年,银监会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科学确立现场检查项目,继续按照高风险高密度、低风险低密度的差别检查原则,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机构、重点地区和重点业务。采用以行为风险分析为导向的集成检查、以网点风险分析为导向的属地检查、以数据风险分析为导向的EAST系统检查、以综合经营风险分析为导向的并表检查等四种检查组织方式,重点对新发放贷款风险、公司治理、并表管理、信用卡、外币债券投资业务、表外业务、贷款损失准备金、流动性、理财业务等开展现场检查。

(2)完善并试点运行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系统)

202_年,银监会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系统)正式进入试点运行阶段。按照“法人采集、集中分析、联动检查、全面评价”的应用理念,银监会应用EAST系统先后对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等5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77家法人机构进行试点检查,检查业务范围涵盖信贷、表外、投资、理财、并表等多项业务。通过试点检查工作,全面验证EAST系统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中的应用能力,实现跨行别、跨区域、跨产品环境下对现场检查工作的精确制导。

(3)妥善行使延伸检查权,加强跟踪后评价

202_年,银监会妥善运用延伸检查权,对银行、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并对企业骗、套、挪、废银行贷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将骗贷企业移送公安机关,将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提请主管部门处理,列入禁入银行业名单,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追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同时,银监会持续加强对被检查机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后续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后评价,并及时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与提示。

专栏15:重大现场检查项目 1.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

(1)对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风险情况现场检查。

(2)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并表管理情况现场检查。(3)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情况现场检查。(4)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债券投资业务情况现场检查。(5)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表外业务情况现场检查。(6)对中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现场检查。(7)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8)对交通银行理财业务情况现场检查。2.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

(1)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表外业务现场检查。(2)对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三查”现场检查。

(3)对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

(4)对平安银行信贷管理及表外业务现场检查。

(5)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新增授信现场检查。

3.对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场检查

(1)对国家开发银行信贷业务、外汇投资及资金交易业务开展两项专项检查。(2)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情况专项检查。(3)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新增贷款、保函和信用证业务以及总行外币债券投资、外币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开展两项专项检查。

(4)对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代销基金和理财产品现场检查。

(5)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委托代理业务及持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情况现场检查。

4.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

(1)对江西、甘肃省联社“资金运用合规性和风险”现场检查。(2)对湖北省联社履职情况现场检查。

(3)对河南省联社及扶沟、鄢陵县联社“案件防控制度和机制的健全性及执行力情况”现场检查。

(4)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5.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

(1)对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固有业务投资风险、房地产信托业务、信托项目清算交付风险专项检查;对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检查,组织属地银监局对36家信托公司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2)对建信租赁、工银租赁、民生租赁、交银租赁和招银租赁等5家金融租赁公司现场检查。(3)对中海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五矿集团财务公司等35家财务公司现场检查。

(4)对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经销商贷款整改后续检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专项检查,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公司全面检查,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内控和经销商贷款专项检查。

6.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

(1)对11家新转制外资法人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全面检查。

(2)对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外资银行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状况现场检查。(3)对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和投诉处理专项检查。

(4)对外资银行贷款“三查”、不良贷款管理及损失准备计提情况现场检查。4.市场退出与风险处置

城市信用社改制与退出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_年底,全国已有26家城市信用社实现市场退出或完成改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效果明显。7家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其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组,于202_年7月成立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全国首例成功的信托公司破产重组案例;2家信托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3家信托公司的处置进入破产清算司法阶段;13家历史遗留信托公司处置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停业整顿和有问题的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通过重组方式基本完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进一步推进。新疆哈密等4家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退出方案基本完成撤销收尾工作。

妥善处置美国某银行倒闭波及其在华子行稳健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并实现与境外监管当局重大监管措施协调行动和同步公告,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监管交流与合作 1.国内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1)与国内有关职能部门的政策协调

202_年,银监会继续推动与国内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与国土资源部联合构建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并积极开展系统试点和推广工作,发挥土地登记信息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与人民银行、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规范银行卡安全管理,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与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解决信托公司的信托登记、信托证券账户设立、公司上市等问题;继续保持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和统计局等部委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研究制定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2)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

202_年,银监会进一步推动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与人民银行紧密合作,联合印发有关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联合印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公告;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及相关项目下的各类工作。

会同证监会做好基金代销业务联合现场检查工作,建立基金代销业务现场检查的定期报告制度;联合展开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现场检查;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开办基金代销业务。

会同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出台系列规范性管理意见并采取联合行动,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2.跨境监管交流合作(1)发展跨境监管合作关系

202_年银监会分别与尼日利亚、马来西亚和台湾方面监管当局签署相关备忘录和协议。截至202_年底,银监会已与美国、英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尼日利亚、香港等36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或合作协议。

(2)举办跨境监管磋商

202_年银监会成功举办第四次中美监管磋商、第四次中加监管磋商、第十一次银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磋商。此外,与日本金融厅和韩国金融监督院共同举办第四次中日韩三方监管研讨会暨第二次三方副手会。

(3)开展跨境监管合作

举办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监管联席会议,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就银行集团的经营情况进行信息交换,并就相应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进行沟通协调。派员赴德国参加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监管联席会议,赴加拿大参加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国际监管联席会议。

专栏16:签署《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_年11月16日,大陆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刘明康与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代表陈冲正式签署《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在信息交换、机构设立、危机处置、人员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以确保对互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共同维护两岸银行业稳健发展。

签署《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是落实202_年4月26日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两岸银行业开展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两岸银行业合作水平,为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提供良好金融服务创造积极条件。《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在两岸金融合作历程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两岸银行业监管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主动联系在华设有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加强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换;就外资银行经营风险、机构申请和高管任职资格等事宜与有关国家监管当局保持日常沟通;协助有关国家监管当局开展对中资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为保障中资银行机构在境外的持续经营,加强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并出具监管意见。

专栏17:银监会召开中国工商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

银监会自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建设,从推动与境外监管当局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高层互访和磋商机制、实施跨境现场检查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准研究和制订等方面稳步开展工作。202_年银监会受邀正式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各成员国在202_年底前至少召开一家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202_年11月12日至13日,银监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工商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10个国家和地区的11个监管机构的19名代表出席会议。此次会议是银监会首次主办的监管(国际)联席会议,也是我国金融监管史上的第一次监管(国际)联席会议,为跨境监管协调进行有益探索,积累宝贵经验。

(4)实施跨境现场检查

在已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的框架下,与境外监管当局合作,实施跨境现场检查。202_年,先后向香港地区派出2个现场检查组,对2家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协助境外监管当局开展对其在华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协调美国、菲律宾等母国监管当局在我国实施跨境检查事宜,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举行跨境检查电话会议,充分沟通检查情况,促进检查信息共享。

(5)参与国际和地区性监管交流 202_年,银监会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极大提升我国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继续保持与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环太平洋中央银行组织(EMEAP)、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SEANZA)等国际或地区性监管组织或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参加巴塞尔委员会、环太平洋中央银行组织和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下设的银行监管工作组的研究工作和会议。

专栏18:银监会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二十国集团各项工作

1.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框架下的各项工作

202_年3月26日,我国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银监会作为正式成员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全面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框架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对话工作,积极参与该组织的全会、电话会议及专业工作层会议10余次。

202_年6月25日至29日,刘明康主席参加金融稳定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就审慎监管政策、监管联席会议、薪酬机制改革等议题发表重要观点。经国务院批准,刘明康主席应邀担任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的监管合作常设委员会副主席。

2.参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制定工作

202_年3月12日,银监会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多层次、实质性地参与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制定工作。

202_年9月6日,刘明康主席应邀参加巴塞尔委员会高层会议,对资本定义、逆周期监管以及流动性监管等核心问题提出重要建议。刘明康主席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可,在新成员中发挥表率作用。此外,银监会专业人员全面参与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的政策制定工作组、标准执行工作组、公司治理和宏观审慎工作组,以及流动性、资本定义等分项目组的各项工作,实质性地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讨论。

3.配合完成二十国集团相关工作

银监会参加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三个工作组中的第一工作组,并发挥建设性作用,参与G20领导人伦敦峰会配套文件《加强审慎监管》的起草;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银监会牵头完成“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课题研究,并参与准备G20领导人匹兹堡峰会上的中方立场文件;在银行监管领域积极推动G20领导人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相关政策建议的落实。

专栏19:银监会召开第七次国际咨询委员会

202_年6月10日至11日,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国际金融危机最新进展及对监管的影响、银行业监管框架及有关问题、中国和全球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新进展、银行业跨境监管合作、危机下企业兼并重组的银行业服务等数项议题。银监会刘明康主席、蒋定之副主席、蔡鄂生副主席、郭利根副主席、王华庆纪委书记、王兆星副主席,国际咨询委员会外方委员沈联涛先生、杰拉尔德·科里根先生、霍华德·戴维斯爵士、安浩德爵士、罗杰·福格森先生、八城政基先生以及银监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省市银监局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中南海紫光阁接见了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

专栏20:银监会参与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评估工作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展的具有较高独立性和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体系外部评估。

202_年8月,银监会首次参加FSAP评估,作为我国FSAP跨部门评估组主要成员,参与29项评估项目中的20项,并独立负责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评估工作。银监会专门成立由刘明康主席担任组长的FSAP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积极认真地开展评估工作,并结合第四次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完成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报告。

通过本次FSAP评估工作,银监会客观评价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并全面系统地总结成立以来在金融体系改革和监管有效性方面的努力,以及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功经验。

(四)监管机构内部建设 1.人力资源建设和优化配置(1)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竞争上岗

银监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注重程序,严守纪律,使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在会机关开展两批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通过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各个环节的遴选,共有33名干部走上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在部分银监局开展副局长、纪委书记职位的竞争上岗工作。

(2)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

进一步深入做好人才挂职交流工作,共选调60名派出机构优秀业务骨干到会机关挂职,选派6名业务骨干到西藏、青海银监局挂职,选派5名监管人才到商业银行挂职,选派8名优秀干部到地方政府挂职,选派1名优秀人才参加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挂职,选派33名西部监管干部到东部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3)专业岗位建设 印发《中国银监会机关主监管员、主查员竞聘工作实施方案》,完成会机关第一批7个主监管员岗位、5个主查员岗位的竞聘工作,完成上海银监局交行主监管员(副巡视员)竞聘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监管素养,专门举办“双主员”培训班,培训会机关“双主员”和监管业务骨干29人。

(4)优秀人才选拔和录取

引进海外高层次优秀人才13人,向中央“千人计划”推荐优秀人才3名,招录公务员597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人,改善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

(5)人力资源配置优化

根据“高风险高密度监管、低风险低密度监管”的原则,对全系统2,200名编制进行调整,充实监管工作较重银监局的人员力量,重点解决监管办事处资源整合后的人员编制调整问题,并对部分银监局内设机构及监管办事处进行调整。

2.员工培训

继续强化培训力度,举办监管培训班、监管英语培训班和新入会员工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21个,专题讲座5次,培训监管人员3,830人次;境外培训工作进一步发展,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合作,举办3期银监分局局长培训班,培训银监分局局长150人;培训合作交流进一步丰富,与有关国家中央银行培训机构合作,在境内举办两期领导力培训班,培训周边国家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40人;培训保障系统不断充实,启动约30万字的国外监管培训教材翻译工作,完善集学习、测试于一体的“三大模块”多功能培训测试系统。

3.文化建设

202_年,银监会全面推进监管文化建设,形式更加多样,途径更加丰富,效果更加明显。开展评先创优工作,评选并表彰银监会系统75家“文明单位”、10家“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101名“监管标兵”、10名“知识型职工标兵”;举办包括金融青年学习讲坛、中国金融青年论坛在内的各类文化活动,推动“网上咨询茶座”、“网上青年论坛”、“团委邮箱”等网上工作学习的平台建设;以建国60周年为契机,隆重举办第二届职工运动会,弘扬健康活泼、积极进取、团结拼搏的文化氛围。

4.反腐倡廉建设

202_年,银监会继续贯彻“抓廉政促监管、抓廉政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作用,监管权力的运用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组织9个检查组对12个银监局、2个直管金融机构和会机关9个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有效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2)内部监督

履职问责立项6个,问责12人;开展教育清理“回头看”,查纠问题14个,批评教育或组织处分23人;积极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全系统开设行风监督热线35个。

(3)党风廉政建设巡视

组织5个巡视组对12个银监局和1家直管金融机构进行巡视,被巡视单位发现问题463个,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01条。

(4)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廉洁自律

组织各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2,568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10,344人次,任前廉政谈话2,843人次,诫勉谈话437人次,函询质询181人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16人。

(5)案件查处和信访核查

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19件,受理信访举报1,199件,办结率90.58%,其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信访举报454件。

(6)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内审工作

组建执法监察组236个,发现问题1,490个,提出意见和建议671条,落实整改措施417条,完善规章制度88条;对8个银监局和1家直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7)治理商业贿赂

202_年共受理涉及商业贿赂信访10件,核查办结5件;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商业贿赂案件32起,涉案人员39人次。

专栏21:银行业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巡展

202_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加强银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创新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成效,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特点和工作重点,统一组织银行业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巡展。贺国强、王岐山、何勇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首展活动并给予高度评价,中央纪委等8个中央国家部委负责同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领导班子成员和19家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首展。展览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展示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论述;第二部分展示银行业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6个方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第三部分集中展出近年来在银行业发生的100个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整个展览图文并茂,生动活泼,发人深省。

银行业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巡展首先在银监会机关举办,随后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巡回进行。据不完全统计,银监会系统18,922人,银行业金融机构840家、368,357人参观巡展。

5.财务资源配置

202_年,银监会集中资金解决监管工作中最为迫切和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财务预算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银行业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在安排各级机构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所需基本支出预算基础上,重点保障维护边疆地区金融秩序稳定、遭受自然灾害机构灾后重建、改善监管任务重和艰苦边远地区派出机构办公条件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稽查办案、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为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改善监管工作条件提供有力财务保障。

6.机关服务工作

积极探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新思路,圆满完成会议接待服务、固定资产管理、节能减排、职工医疗保健等多方面工作,坚持为银行业监管提供优质服务和可靠保障。

第五章:重大监管行动

202_年06月15日19:11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一)资本监管

1.实施动态资本监管,坚守资本充足底线

一是针对202_年上半年信贷增长过快引起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的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发出《资本监管预警通知书》和暂停市场准入事项审批等手段,督促商业银行以增资扩股、适当压缩风险资产、多提拨备、核销不良、审慎分红等各种手段尽快补充资本。二是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约束制度建设,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或资本充足率下滑的机构,严格限制资产规模、压缩非农贷款。同时,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增资扩股、转增股本等多种手段维持资本充足率稳定。三是密切关注外资银行资本的抗风险能力,督促外资银行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力度,坚守资本充足率监管底线。四是推动信托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内控水平等将信托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低风险公司开展业务创新、行业整合,对高风险公司进行业务限制和风险总量控制。

2.发布次级债管理新规,提升资本质量

印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在资本补充结构上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的持续注资责任和承担补充核心资本首要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并按照“新老有别”原则,对202_年7月1日以后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全额扣减。

图11: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图(202_年)

3.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继续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一是修订并颁布7个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文件,基本建立新资本协议实施政策框架;二是全面调研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情况,完成第二次定量影响测算,启动预评估工作,并开展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等相关工作;三是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制定资本补充规划,包括未来1年资本补充规划和未来3-5年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

专栏22:积极推进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

为推进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实施进展,银监会在规制制定和准备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规制制定方面,修订并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文件,就《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申请和审批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及填报指引》征求意见。本次指引修订充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文件,确保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能够体现国际监管规制修改的最新要求。在准备实施方面,对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进行两次定量影响测算,了解实施新资本协议对相关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的影响。202_年3月至4月期间,对第一批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研。202_年10月,开始对实施新资本协议进行预评估,并将于202_年4月结束。

此外,为帮助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技术专家更好地掌握国际动向,确保我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质量,银监会继续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策略,除参加各类国际研讨会外,还邀请国际监管组织和境外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专家开展专题交流,并承办金融稳定学院(FSI)关于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的研讨会。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有序推进,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公司治理监管

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逆周期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工作。

1.加强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督促深入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

2.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责任约束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履行“受托职责”和“看管职责”,了解业务运营结构,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风险防控与激励约束的关系;指导商业银行按照明责、履职、评价、监督、问责的要求,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再评价,并将再评价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3.推进稳健薪酬机制监管

正式将商业银行薪酬机制纳入监管范畴,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积极倡导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薪酬机制管理,从薪酬结构、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薪酬特别是可变薪酬应与风险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相挂钩,当前利益应与长期稳健经营相结合,根据风险暴露因素严格设定可变薪酬分期支付和重大风险损失扣回制度,防止不当激励和激励过度。

4.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关系 一是加强与股东的会商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制定与自身规模、业务产品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规划,加强与法人股东及一般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多渠道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水平。

二是提升客户关系管理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市场调查、客户细分和差异化管理,关注细节和人文关怀,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妥善解决客户合理诉求。(三)内部控制监管

1.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基础性建设

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流程银行建设,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不断优化组织框架和业务规程,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约机制

建立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控制过程和机制。重点关注财务、风险管理、运营、合规等四个方面的内部控制。细化落实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五个内控要素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

3.强化监督问责制度

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评级等多种方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并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信用风险监管

1.加强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和风险指标监管

持续跟踪研究经济形势和监测银行业信用风险变化,综合运用经济金融形势季度通报会、分类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季度风险例会、监管会谈等多种形式,加大信用风险提示和预警,加大对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的有效督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警惕新增贷款风险问题,提高资本质量,提升有效拨备,避免信贷非理性增长,防止信贷投放大起大落,确保风险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匹配增长。

2.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信贷风险的监管

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的监管。深入开展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调研,促成有关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平台公司相关风险;通过风险分析例会等方式提示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分门别类落实风险缓释、资产保全措施,完善抵押担保和偿债资金安排,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加大对固定资产信贷风险的监管。对固定资产信贷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预警提示;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督促落实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防范项目资本金不实不足问题,警惕以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风险;要求严格执行授信审查审批程序,加强放款管理,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防控违规授信。

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持续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放贷政策和放贷标准,加强个人贷款业务“三查”,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和居访制度。

3.强化对集团客户授信的监控

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信贷资源配置能力,加强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防范授信集中度风险。多次提示授信集中度风险,要求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管理;开展大型商业银行大客户不良信贷检查,督促加强清收、核销、资产保全等措施;扩大大额授信风险信息共享范围,覆盖19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单一客户10%和集团客户15%的授信高限,引导企业集团通过发债或银团贷款等方式融资。

4.督促提升资产质量和风险防御能力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和风险抵补能力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对信用违约情况的动态监测。二是加强不良资产监管,继续实现不良贷款低位“双降”和风险抵补能力高位提升。202_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73亿元,比年初减少630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比年初下降0.8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5%,比年初上升38.6个百分点。三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呆账贷款核销工作。

(五)市场风险监管 1.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

开展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有关情况的调查,范围包括105家债券交易较为活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梳理总结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使用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功能。

2.强化债券投资风险管理

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分析和应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建立完善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债券投资风险管理机制。3.加强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从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信息披露、销售行为管理、交易后续服务与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严禁杠杆率过高,产品过度复杂和低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

4.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的投资管理,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六)操作风险监管

1.督促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构,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能,充分落实预防操作风险职责。二是督促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做好实施新资本协议下对操作风险计提监管资本的准备。

2.继续加大案件风险防控治理

银监会正式设立银行业案件稽查局一年以来,充分发挥功能监管作用,与公安部、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交流工作经验,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一是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印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实行发生案件与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四挂钩”政策。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使存款风险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发挥案件信息统计的信息汇总、决策咨询和监督运行等功能。二是强化案件防控预警工作。选择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案件,及时印发案件风险提示和案情通报。认真做好案件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按月通报情况。深入案发现场与有关人员座谈,组织专题调研。三是加强案防队伍建设,实施以会代训,不断提高案防和安保工作人员素质。

专栏23:银监会防控银行业案件情况

202_年,银监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案件风险突查,对地区、机构分类指导,对大案要案重点督导,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遏制上半年案件高发态势,取得显著成果。1.开展大规模案件风险排查,遏制大要案突发势头。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典当机构的贷款检查,遏制该领域案件蔓延。发现有问题担保贷款1.24万笔,186.63亿元,发现银行向担保机构及典当机构发放的有问题贷款417笔,1.87亿元。开展存款及票据业务案件风险排查,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排查发现案件线索15个,涉案金额7.4亿元。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案件风险排查成果,排查出各类风险隐患47,300多个;挖出案件线索11个,涉及金额2,800多万元;成功处理风险事件197起,涉及金额15.92亿元;发现涉嫌洗钱案件线索4个。

2.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强大案件防控合力。202_年初,银监会案件稽查局与10个银监局分别举行“一对一”会商,共同确定案防工作目标。4月,组织召开9个银监局案防工作会议,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案防活动。5月,组织召开银行业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

3.大力推动安全保卫工作,提升银行业安全防范能力。抓好首都国庆60周年庆典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组织开展银行业安全保卫专项检查,覆盖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业务现金库、保管箱库等,自查率达到100%;及时抓好敏感地区银行业安保维稳工作;促进修订银行业安保规范,并筹备召开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

3.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取得新突破

(1)推进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度和流程。二是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中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投产及变更控制、报告等职责要求。

(2)信息科技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建立相对完整、开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和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持续、有效监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评估、自我完善,不断提升信息科技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编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系统指导、全面规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

专栏24: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科技已成为银行稳健运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2_年3月3日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1.将信息科技风险的定义从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风险拓展至信息科技和信息科技风险,全面涵盖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活动。2.重点关注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该指引执行。

3.重点明确信息科技治理内容,充实并细化对商业银行在治理层面的具体要求。

4.明确提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内外部审计要求。

5.参照国际国内的标准和成功实践,对商业银行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外包等方面提出高标准、高要求。

6.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七)流动性风险监管

202_年,银监会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一是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二是持续监测流动性风险变化并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严格执行存贷比、客户授信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着重加大对流动性压力较大机构的风险监测,有效开展流动性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密切跟踪监测大额异动资金和大额出入境资金,防止流动性短期大幅波动。三是督促做好压力测试和防范措施。在压力测试的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预案,提前做好安排和计划。要求流动性缺口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或补充资本,严防流动性风险。四是参与制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同时督促境内外资银行落实《境内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从风险预警、报告、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加强配套建设。

(八)声誉风险监管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为根本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包括声誉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于202_年将声誉风险监管要求和评估方法纳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将声誉风险作为日常监管要素之一。二是于202_年8月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各项机制,明确有效处置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三是召开中国银行(3.55,0.00,0.00%)业声誉风险管理培训会议,就声誉风险定义及范畴,国际声誉风险管理先进做法,国内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实施原则及方法等对主要商业银行开展培训。四是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实施要求。截至202_年底,全国已有近20家商业银行制定各自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声誉事件报告制度,制定并完善重大声誉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

专栏25: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银监会于202_年8月25日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1.明确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

2.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3.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授权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4.对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提出规范性要求。

5.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重大声誉事件应急预案。

6.对声誉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条件,对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商业银行,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九)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02_年,银监会积极履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形成比较完善的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和加强案件查处督导协调机制。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制定出台非法集资相关法律和政策。三是加强非法集资案件形势监测和分析。四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

202_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2_〕7号),决定建立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202_年9月23日,银监会设立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负责承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一手抓监管法规制度的研究制订,一手抓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指导工作,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十一)推动实施新会计准则

202_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实现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银监会密切关注会计准则执行效果,开展对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结果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理念发生重大转变。202_年,银监会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建立全球统一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工作,在推动国际会计准则改革完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成立内部跨部门研究小组,并成立由9家主要商业银行参加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研究工作组,加强对热点会计问题的研究,提升我国在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

第六章:加强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

202_年06月15日19:13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一)政务公开与监管透明度建设 1.政务公开

202_年,银监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银监会系统共向被监管对象公开银行业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1,668项次,公开银行业监管法规和相关政策2,105项次,公开银行业监管行政审批程序、监管程序和处罚程序459项次,公开银行业监管行政审批和处罚结果13,594项,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和监管信息5,555次,公开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自律性规定360个。

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工作。先后召开10次新闻通报会,组织百余名记者进行30余次专题调研采访,安排4次网络“在线访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大量相关政府信息及各类政策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10多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银监会机关共受理29人、1家机构提出的有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7份,全部在规定时限答复申请人,办结率100%,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指南。汇总编制《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发布。2.关注金融消费者诉求

202_年,银监会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金融消费者诉求,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解决金融消费者合法诉求。

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行为保护制度措施。针对信用卡的操作规范和风险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信息披露,妥善保管客户信息,起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从各环节上细化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规范;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源头管控理财市场风险,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规范机构客户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重点从机构客户的适合度评估与把握真实需求背景、充分信息披露与销售行为管理、交易后续服务与内部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严格规范银行代销保险业务,要求银行必须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

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银监会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投诉处理部门,优化资源配置,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开透明,并建立投诉联动、检查回顾制度,有效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职责。同时,银监会还组织行业协会建设金融消费者的再投诉处理机制。

3.市场互动平台

202_年,银监会市场互动平台举办4次论坛活动,论坛议题包括:声誉风险的定义、管理及监管;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及银行监管应对;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有关问题;人类的心理对经济复苏的影响等。银监会还与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沟通和交流,通过会谈等方式,使有关中介机构进一步了解银监会在监管工作方面的努力和进展,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其对国内银行业状况和银监会监管实践的了解。

专栏26: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防范信用卡犯罪,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02_年,银监会针对信用卡业务中出现的不规范、不审慎行为,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持续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1.规范银行卡安全管理。202_年4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公安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信用卡发卡、银行卡交易、持卡人信息安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安全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2.规范信用卡业务和风险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3.加强信用卡风险监管。通报并分析近年来信用卡违规违法案例和行为特点,提示相关风险,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同时,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行业自律

202_年,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宏观调控政策,督促和引领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经济稳健发展,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制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中国银行业零售业务服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大堂经理服务规范》,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做好人性化服务的紧急通知》、《关于自律规范做好存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工作的提示》、《关于规范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的自律共识》、《202_年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等文件;成立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202_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复查”、“202_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评选”、“银行业贷款‘三查’优秀报告评选展示”以及“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等系列活动;举办“金融业务与热点问题讲习班”、“银行前沿问题大讲堂”、“中国融资租赁高峰论坛”以及“金融租赁业务讨论会”等系列论坛。

202_年,中国信托业协会起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公约》和《提升信托公司银信合作自主管理能力业务指引》,旨在建立自律情况监督制度,鼓励自觉自律,抵制、谴责恶意竞争和损害行业利益行为,加强同业自律管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对财务公司开展自律检查,着力推动合规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

七:履行社会责任

202_年06月15日19:15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一)支援地震灾区灾后重建

202_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银监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出台相关信贷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灾区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和城镇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1.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截至202_年底,四川、甘肃、陕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灾后恢复重建授信合计5,45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905.6亿元,其中202_年发放2,125.3亿元。从贷款发放主体看,大型商业银行是灾后恢复重建贷款发放的主力军,贷款主要投向基础设施、产业重建等领域。同时,加大涉农贷款、城乡住房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投放金额,有力保障灾区居民生活,有效支持当地农户农房重建和小企业恢复生产,圆满完成灾区符合条件农户农房重建贷款的发放工作。

2.规范贷款核销

进一步规范灾后重建中的贷款核销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呆账核销工作,提高呆账核销的真实性,并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加大对呆账的资产保全力度,确保平衡好各方利益,使核销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平有序进行。

3.科学灵活把握监管尺度

督促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灾后重建,积极落实银监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他救灾信贷支持”的“四不政策”。202_年,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32.1万户客户执行“四不政策”,涉及金额544亿元。

4.支持灾区“三农”恢复重建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和地震灾区困难农户住房重建担保贷款情况统计周报制度,推动信贷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召开2次地震灾区三省银监局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人座谈会,研究做好农房重建信贷支持工作。同时,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地方政府尽快建立困难农户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或成立担保公司,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困难农户发放贷款。截至202_年底,累计向83.7万户符合贷款条件农户发放农房重建贷款180亿元。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累计向23.2万困难农户发放农房重建贷款44.6亿元。(一)支援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履行社会责任云南红河银监分局送温暖献爱心投身公益。

(二)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

做好202_年上海世博会相关准备工作,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完善外币兑换相关服务,做好无障碍金融服务工作,保障金融服务体系正常运行,保持网络信息畅通;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上海及其周边地区自助机具的检查、升级、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可受理外卡的机具布放和维护工作,积极开展商户培训,规范刷卡消费服务程序,切实防范伪卡欺诈行为,确保世博会期间用卡安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加强对网上银行、银行卡系统的风险监测和安全防范;建立规范的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快速应对机制,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建立有效的媒体宣传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认真落实并组织开展各项反恐防暴预案演练,对重点设施、重点区域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引导银行业做好广州亚运会准备工作,确保亚运会期间优质高效金融服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亚运会期间信息科技保障工作;加强对核心业务系统、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银行卡等系统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确保金融服务连续性;组织开展广东银行业迎亚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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