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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4-78430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5 17:15: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2017年3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共青团改革创新,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职业道德,展现职业文明,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集团公司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第三条 创建目标:集团公司一线项目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打造精品工程;工厂制企业车间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制造一流产品;科研、教学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用知识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关部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向基层提供卓越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集体中团组织健全,团的工作扎实有效,能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具有特色的活动;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第六条 每年3月,所属各单位团组织向集团团委申报当年度集团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各申报集体按要求上报当年度创号情况总结材料。集团团委在年底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所有申报集体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授予“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标兵单位”或“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八条

集团团委在获得集团公司表彰的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建制稳定的青年集体申报市厅级、安徽省以及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集团公司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一般都不少于5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获得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集团公司团委将发文表彰,并授予相应牌匾。

第十一条 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青年文明号集体适当奖励。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推动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纳入单位重点培养对象,推动在发展党员、评选先进、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骨干力量。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团委及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的考核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团委。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团委不定期组织优秀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交流学习,对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事迹进行总结宣传,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基层团组织应积极拓展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实现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争创期间,要在工作现场悬挂创建口号、张贴创建集体概况、创建目标、创建计划、相应制度等。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由集团公司团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七条 凡集团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注消其青年文明号资格,牌匾进入单位荣誉档案。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第十八条 凡集团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集团公司团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集团公司。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施工、生产、设计、教学、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3.发生损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事件或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严厉批评警告,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维护管理好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向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组委会报告,重新制作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规范、持久地开展,提高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实践诚信、文明服务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车间、班、组、队)、岗位和青年工程。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建功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油田勘探、开发、油建、运输及社区服务、通讯、电力、医疗等窗口行业中开展。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油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胜利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青年文明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练背诵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五)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相当数量的青工成为同行业、同工种岗位能手。

(七)工程质量高、施工进度快、物质消耗低、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服务对象、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产生程序第七条局团委成立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设在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

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等。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新申报单位由基层团组织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局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行业分布情况,确定“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发放牌匾。创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或场地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牌匾,公示争创局级“青年文明号”的目标、措施、承诺内容以及标语或旗帜。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自发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经党组织考核推荐,二级单位团委审核后上报到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局团委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本行业、本系统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局级“青年文明号”。对于青年集体创建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周期适时申报。第四章奖励方式第九条局团委每年底对局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从局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争取党政领导支持,落实激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机会。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二条实行“青年文明号”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年文明号”称号。第十三条局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新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第十四条局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第六章终止程序第十五条局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年文明号”资格。第十六条 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第(二)到第(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凡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第十八条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共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第三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一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业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等多种活动为载体,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特点,引导广大青年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造高度的职业文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青”字号文明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市各行业系统的青年集体中开展。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行业系统开展为主。坚持服务大局、讲求实效、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创建活动的主题是:树文明的岗位形象,创一流的岗位业绩。

第二章 领导、监督机构

第五条 宁波市“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号手”指导委员会)为宁波市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审批、命名、表彰、授牌和管理等。

第六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七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下设“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的监察机构,负责聘请监察员、开展监察活动和处理群众投诉等工作。团市委城区部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宁波“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青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建立有效的“青年文明号”信用考核与信用监督制度;

(三)制订符合本集体实际的学习、考核、活动和奖惩等制度;

(四)连续两年无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等事件发生;

(五)必须是县(市)区、局级“青年文明号”,且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

(六)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且作用发挥明显,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及考核

第一节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根据各行业系统上一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召开协调会,确定本市级“青年文明号”名额,并在各行业系统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争创集体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向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推荐,由市“号手”指导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根据对争创集体的验收情况,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拟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青年集体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争创集体,市“号手”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命名、表彰、授牌。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及其成员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集体负责人应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二节 复评程序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复评考核制度。已获得“青年文明号” 荣誉的集体每年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青年文明号” 荣誉称号将被自动撤消。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标准,负责对所辖“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复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根据考核意见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挂牌;不合格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市“号手”指导委员会颁发纪念奖杯或证书。不再保留其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若继续争创的,进入市级的新一轮创建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可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应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牌匾按统一标准制作,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或发放监督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时间为汉语数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青年文明号”集体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根据监委会的检查监督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达标情况的,首次限期在30天内整改,逾期或累计两次不达标的,则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曝光:

(一)其成员违背岗位承诺,有失信行为的;

(二)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其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发生的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一)35周岁以下青年不满50%的;

(二)负责人年龄都超过35周岁的;

(三)没有参加复评的;

(四)因合并、拆分或其他原因造成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需经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所在行业系统创建领导小组配合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抚顺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抚顺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跨世纪青年人才队伍,在优化抚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实施满意放心工程时效性的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人才优势和群体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展现青年风采、树良好形象,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市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等)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市公安、旅游、邮政、电信、移动、园林、金融、供电、交通、卫生、国税、地税、石化、个体私营协会、法院、检验检疫、市级机关等窗口性行业以及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同时向非公企业等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拓展。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团结、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为向导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七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养优秀青年集体来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牢固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深入研讨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抚顺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由抚顺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领导,抚顺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抚顺团市委)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及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创建活动纳入到本单位综合考评体系之中,保证在活动经费、奖励政策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

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集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100%的青年岗位技能达到本单位岗位要求,一定数量的青年获得抚顺市级以上(含抚顺市级)优秀公务员、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能手等各类荣誉称号以及在抚顺市级以上(含抚顺市级)的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

4、集体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能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做到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责任到人。

5、集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的内容和要求,熟悉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工作中。

6、青年文明号岗位负责人政治素质良好,业务能力强,能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7、加强与组委会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和报道活动信息以及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上报信息不得少于3篇。

8、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第十四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地区的创建标准;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有开展创建活动的方案,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订出创建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落实到人;

5、建立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6、成立志愿者队伍,向服务对象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并定期收取服务质量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法,制作工作档案;

7、积极参与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或行业自身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重要节假日到社区进行慰问走访,帮助困难弱势群体,实现集体进步和社会和谐统筹发展;

8、能与所在地区青年中心开展结对活动,积极参与和组织青年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能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团工作,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促进社区团工作的开展;

9、加强行业内、行业间集体的相互交流学习,向先进集体学习,带领更多集体进步,发挥青年文明号的先锋作用,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10、根据创建活动发展的要求,经组委会确认需列入考核体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由组委会组织,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必须是县局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在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开集体成员名单、基本情况,公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公开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和监督网站。组委会办公室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使青年文明号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由团市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共同确定本该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和名额分配,并联合进行考评验收和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凡按规定期限逾期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个人要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良好氛围。各基层单位也要落实激励措施,制定政策,将奖金、住房分配、入学深造、提职晋级等奖励与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每名成员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对全国“青年文明号”成员每人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其成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其成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人才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使青年文明号成为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基地。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与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对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依照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考核。

第二十七条:组委会办公室与有关行业、系统共同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管理和监督,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和窗口行业的形象设计的重要环节,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青年文明号的铜牌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自命名授牌之日起2个月内不挂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组委会办公室将取消其抚顺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三十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规定:

1、材料:钛金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监督电话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它字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650mm×400mm

省级:560mm×350mm

市级:480mm×300mm5、监督电话:牌匾右下方必须印上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和牌匾的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采用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意见反馈相结合的方法。监委会秘书处将聘请青年文明号特邀监督员,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三十二条:对发现创建活动中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牌匾,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荣誉将保持两年,两年后自动取消荣誉称号,废止已有青年文明号的资格,纳入重新申报行列,并严格审批标准,在总量上严格控制。

第三十四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隶属关系发生变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的,则免除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三十五条:各级团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和互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并取消荣誉称号。

1、在集体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凡弄虚作假经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查实的。

第三十七条: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应撤销其牌匾,撤销的铜牌归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四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取得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建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条 件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特殊行业可放宽至50%)以上,负责人中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监督热线(16802000)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6617000)。

(三)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四)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五)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市级团委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认真组织集体成员学习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全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六)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熟悉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七)开展了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八)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团省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省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团省委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主任由团省委青工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团省委青工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

“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督促落实组委会提出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团省委青工部分别和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行业省级“青年文明号”评审会,评审各行业每申报和重新申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报团省委和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可发起成立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谊会,成员由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的参加人员出任,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互观、互检、互促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产生程序

第十二条 在我省,“青年文明号”分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三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团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省同行业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的文件要求办理,原则上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省直机关团工委和该行业机关党委从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中推荐。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每年4月份起草表彰上一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送团省委青工部编团省委文号印刷下发;每年12月份提出当新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以组委会名义下发申报当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对于未启动行业的申报和表彰,由团省委单独行文。

第十六条 各市级团委应联合相应部门和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材料。第十七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申办单位应在申报的同时自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531-2073822)。

第五章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未启动行业由团省委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版。

(二)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委 ×××行业;×××年××月。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另加任何文字、标志。

(三)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四)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五)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其称号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第二十条要求统一制作,未启动行业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其称号的团委制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登记卡”制度。各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须填写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青年文明号”登记卡,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团省委分别存档。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管理制度。每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需在牌匾右下角粘贴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印制的当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省级“青年文明号”未粘贴或未及时更换牌匾条码,视为没有通过复核,一经发现,即摘下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五条 实行申报制度。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市级团委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全国级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由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省级由各市团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

第二十七条 逐步拓展活动覆盖领域,未启动行业尽快启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以各行业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省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当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行业每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单位)要按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三十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定期对省

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发现问题应填写反馈表并及时反馈到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省级“青年文明号”资格,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颁发纪念证书。

第三十二条 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五条第(二)到第(七)项条件的,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 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销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撤消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牌匾并上交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修改,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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