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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检务公开工作计划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4-76351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2 20:20: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行科检务公开工作计划

人民检察院 民行检务公开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深化践行和全面落实我院检务公开工作,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我科室特拟定民行检务公开工作计划如下:

一、针对申诉人不了解民行检察业务职责的情况,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法律常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申诉案件办理流程、便民维权措施和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编印成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手册进行发放。

二、加强民行检察业务的宣传力度,拟每季度至少到县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进行一次法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咨询问题,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在群众中的知晓率。

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座谈会或参与到具体案件,公开接受社会多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吸收他们提出的有益建议。

四、对于审查案件后做出的决定,一律做到向当事人公开宣布。对申诉案件进行跟踪回访,随时了解案件办理的后续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民事行政检察科

第二篇:检务公开自查报告

《检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的对照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一般事务性公开想案件信息公开转变,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对照《检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我院开展了深入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入下:

一、对照《清单》检查情况

1、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能够准确提供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查询本院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2、辩护与代理预约

依据有关规定,能够为符合查询要求的主体办理查询预约并赋予其查询用户名和密码。

3、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能够按规定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及时公开;

及时发布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已公布办结的典型案例;

已公布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已公开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4、法律文书公开

本院公开做出的法律文书有: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的方式做出公开的法律文书有: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5、检察政务信息公开

已公开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内容;

及时公开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各种专项活动;

已公开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如《河北省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手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等;

公开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

6、检察队伍信息公开

公开本院机构和人员编织情况;

公开本院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

公开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

公开检查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7、检务公开实体大厅

标识明确、醒目;

位置按实际情况情况设置在一楼醒目位置;

面积合理;

有接待引导窗口,工作人员熟知公开工作要求; 滚动大屏幕暂未设置。原因:检察院即将搬入新址,防止资源浪费;

电子触摸屏与互联网相连及时公开检察政务信息、队伍信息和案件信息;

宣传架上有纸质宣传材料;

8、检察门户网站

案件信息已经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简历链接,方便群众对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以及重要案件信息进行查询;

在门户网站已设置相应板块公布检察政务信息;

在门户网站已设置相应板块公布检队伍务信息;

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回复网民诉求;

做到定期更新网站信息并及时发布重大活动;

9、检察官方微博

已注册认证新浪微博。能够按照发布程序,积极主动的开展微博活动。及时发布信息,保持更新,坚决杜绝“僵尸微博”现象。搭建平台强化与群众沟通交流。

10、检察官方微信

已开通官方微信,并实名认证。能够严格按照发布程序,积极主动的开展微信运用活动。坚决杜绝“僵尸微信”现象,保持微信信息及时更新。

二、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检察体质改革的重要板块,深化检务公开的探索还需进一步研究。按照检务公开的价值取向要求,针对检务公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应提高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途径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公正。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程度。权力离开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事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检务公开可以彻底解决了人民群众对检查工作的神秘感,规范干警执法行为,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监督检查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中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必然要求。

(二)切实完善检务公开内容。除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检察政务、检察事务等一般性公开外,更要注重检察业务公开,如办案程序、内部操作流程、监督保障措施等。对应当公开的业务内容一定要不留余地的公开,不能过分保守,不能无故推诿。

(三)切实丰富检务公开形式。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并不是一味的否定传统的公开方式,而是一方面要提高传统检务公开方式的实效性,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公开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检务公开工作。如改变以往的特定的“公开日”变为每月一次集中公开、宣传活动。提升检务公开的覆盖面。此外,要积极探索现代化信息化公开模式,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展示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第三篇:检察院民行科

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第四篇:民行科经验材料

玉门市院构建多元化民行监督工作格局汇报材料

2014年以来,玉门市院根据市院的指导和本院的部署在工作中探索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改变以往单纯以抗诉为中心的民行检察工作模式向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起诉、检察和解、诉讼违法案件调查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创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打开了新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办案规则施行以来玉门民行部门开展民行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优化司法职权配臵一项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监督纠正。这就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在十八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民行部门坚持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的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履责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管理类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法、于今年5至6月,在食品药品监管、农资农药安全、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规范以及林业、烟草、国土资源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部门和行业集中开展了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重点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取证是否客观、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进行严格的检查。民行部门干警通过调阅执法卷宗和相关资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对个别轻微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当面沟通,以口头方式纠正;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责令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处理;对于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2条,发出检察建议13份,责令市农农牧局撤销原显属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罚2件,被采纳并收到办理回复函13份,经督促履行职责、协助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809.38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顺应形势需要,积极开展检察和解 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开展和解工作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法律诉讼活动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因此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符合司法实践理性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我们坚持合法、自愿和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主要对以下四种情形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和解。

一是原审裁判正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又可分为两类情形,其一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案件。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引发的申诉案时有发生,该类案件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却是与公众追求的事实真相不符,若检察机关消极办案,简单的释法工作很难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其二是原审裁判正确,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案件按原判执行存在困难。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若从办案规则出发,作出不立案决定即可,但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则简单的不立案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释法工作,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和解设定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既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也有效解决了纷争。而对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或存在执行困难的申诉案件,开展和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原审裁判虽有错误或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无抗诉必要的案件。这类案件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从诉讼经济等因素考虑,对此类案件一宜抗诉,但不抗诉并不意味着错误或瑕疵不存在,当事人因不服裁判,往往会反复申诉或上访。由于已取得差异,个案的差别,同样的标的额对不同的当事人而言也许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而以此为标准不作抗诉,同样不能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通过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既满足了当时人的诉求,又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同时化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朱秀芳与牛红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完全领会法律术语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了撤诉裁定,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案件虽符合抗诉条件,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愿意在抗诉前以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终结诉讼程序。其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法院裁定再审前或再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类案件的被申诉方,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有可能被改判的情况下,会发生从坚持执行原审裁判到主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早解决纠纷的转变。四是已经申请执行,但久久不能执行完毕。因为对法院执行不满才来申诉的案件,单纯地以怠于执行发出检察建议,可能于事无补。而若介入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会同法院研究破解执行难的办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书义务,往往会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今年我院受理的王景军与玉门市下西号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就是主管检察长专门与乡政府负责人协商,才使这一拖延五年之久的民告官案件得以一次性执行完毕的。

三、以“查”促“抗”,切实开展违法调查。

民行检察部门行使违法行为调查、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

今年以来,我院主要针对下列二类案件开展诉讼调查:

一是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具体有: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是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有: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调查的结案处理方式: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作出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提请抗诉的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

第五篇:政工科检务公开

政工科检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目标考核:每月公布全院各科室目标推进得分情况;

2.绩效考核:每月公示目标考核发布情况,通报各科室出现的超期发布、内容不规范发布等现象;

3.请销假公示:每月公示全院干警因私请假是由、离岗天数;

4.工资人事变动公示:在局域网平台公开月工资、保险和公积金调整、工资调整变动等情况;

5.宣传调研公示:每月公示各科室简报、宣传稿件和调研文章发表情况;

6.队伍建设公示:公示各科室和干警当月取得各类荣誉,宣传我院各在检察业务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二、公开形式

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工资变动、宣传调研、队伍建设、实践活动在局域网公示平台公示,请销假情况一楼大厅LED示屏公示。

三、时间要求

每月第一周周五前公示上月各类事项。

四、审批程序

公示内容形成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查同意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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