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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4-92653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7 11:03: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我院博士、研究生因外出实习、出差、出国出境等原因外出,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及时参加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同志。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能够接受组织教育和管理,式中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织对于外出流动党员,要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相关学习内容要求;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情况;(3)掌握外出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所在党支部督察委员要及时了解外出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外出流动党员是指到校外实习、出差、出国出境、探亲的党员同志。

(1)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形式多样,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反映,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2)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3)党组织要加强党建网络建设,对于外出流动党员表现优秀的同志,及时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送其事迹,对其予以表扬,对于其他外出流动党员也可作为一种激励。

(4)创建外出流动党员的QQ群或微信讨论组,将分散的学生党员组织起来,不受空间限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上级相关精神的学习,在校党员可以与外出流动党员进行语音或视频的同步学习。

第二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般应包括:

(一)短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不确定的党员;

(二)长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的党员;

(三)在集团公司内临时借调、短期工作,未与集团公 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党员。

第三条 下列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一)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二)因公外派承担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党员达到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到3人的,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保留;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制定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基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层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有关台账、底薄;

(二)检查督导所属党(总)支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 党(总)支部的管理责任

(一)党员外出前,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后,掌握其流动去向、联系方式、就业情况,通报党内重大事项,通知参加组织生活;

(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八条 对外出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外出前,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后,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外出期间,党员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返回后,党员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九条 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

(二)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制度

基层党委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外出党员的姓名、年龄、职业、时间、流向、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邮寄学习资料情况等进行登记,保证党员信息及时、可靠、完整。

(三)建立外出流动党员联系汇报制度

外出党员所在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每年至少联系外出党员两到三次,并将有关学习资料及时传递到党员手中。

外出党员应定期以信件或电话向所在地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权限

参加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交纳党费,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

参加民主评议,参加党内选举,以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统计报表,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册。

表彰和处理,主要由原单位党组织根据所掌握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外出预备党员的管理

原单位党支部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当预备党员外出流动时,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密封,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由本人带到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培养、教育、管理。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请。原单位党支部在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后,召开党员大会,决定预备党员是否转正。预备党员本人应回原单位参加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外来党员在集团公司短期借调、临时工作期间,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支部及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二)外来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等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但不参加党内选举、民主评议等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外来党员离开集团公司时,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是预备党员的,所在党支部还应写出书面鉴定,邮寄至原单位党组织。

(四)外来当眼如不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应按管理权限,向原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集团公司流动党员管理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也要明确机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

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做到“七摸清”,即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外出时间,流入地,联系方式,劳动技能,培训需求,实际困难,做到三知即知现状、知想法、知去向;

2、确定定期联系人,定期或有特殊工作随时联系沟通,确保工作信息及时传达;

3、实行“持证”管理,做好查验审核,对长期外出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4、每季度党员大会结束后,把党支部的工作重点、活动开展情况、对党员的要求及时通报流动党员;

5、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

6、党组织定期联系流动党员,进行普查,了解近期情况以及去向等;

第五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水码头村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每月到流动党员家中做一次家访,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座谈会,对流动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进行表彰奖励,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为家乡办一件好事、实事。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地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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