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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4-76755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5 02:1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劳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工作,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也有利于工会组织发挥优势、体现作为、扩大影响。

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本市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实施劳模“3+1”制度对工会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劳模工作放在工会全局中的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劳模工作水平。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力度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劳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劳模工作的“五项机制”,实现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劳模关心慰问机制。要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四个必访”;实行春节慰问制度,每年春节前召开劳模春节茶话会、座谈会,向全体劳模寄送春节贺卡,发放劳模春节慰问金;实行劳模抚恤慰问制度,凡劳模身故,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门慰问并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抚恤慰问金。

2、劳模生活保障机制。实行低收入劳模帮扶制度,根据全总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精神,对低收入全国劳模和市劳模按相关标准发放低收入生活补助金,对低收入劳模实行“托底”保障;完善劳模疗休养制度,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身心健康,每年制定劳模疗休养计划,安排专项经费预算,组织劳模开展疗休养活动,一般每1-2年安排一次在职劳模疗休养,同时,要关心和组织退休劳模开展疗休养,充分发挥本市全国和市劳模疗休养基地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劳模体检制度,实行劳模健康管理,做到定期、定点、定额和一条龙服务,组织在职劳模每年开展一次体检、退休劳模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原则上安排在本市劳模体检基地——上海市工人疗养院,并由市工人疗养院对劳模体检信息进行跟踪,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管理,做到劳模体检“一条龙”服务,体检标准可参照全国劳模标准;要落实劳模基本社会保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落实解决劳模中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转制和破产企业劳模社保问题、以及关心帮助符合条件的劳模申办保障性住房等各项涉及劳模基本社会保障的问题,保障劳模的合法权益。

3、劳模特困帮扶机制。要完善特困劳模帮扶制度,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突出重点、热情关心”的原则,重点加大对患大病、重病住院等医疗费支出较大以及突发困难的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做到一般困难企业帮、特殊困难政府帮、突发困难及时帮,使劳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4、劳模宣传教育机制。加大对劳模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善于发挥传媒作用,特别是在“五一”节前后,集中开展劳模宣传活动,积极创办劳模刊物或简报,建立劳模网站或网页,拍摄劳模先进事迹专题片,编撰劳模风采书刊画册,设立“劳模荣誉室”,举办劳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创办“劳模讲学堂”,举办劳模培训班,组织劳模参观考察,引导劳模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要重视关心一线劳模,搭建其才能施展舞台,充分发挥劳模的聪明才智,要总结推广先进操作(工作)法,积极建设“劳模创新工作室”,支持高技能创新型劳模开展技术攻关、师徒带教活动,鼓励劳模立足岗位、创新实践、建功立业。要大力选树以劳模名字命名的千个劳模品牌,推动具有时代特征的劳模先进竞相涌现,着力打造本地区、本行业乃至在全市、全国有影响的劳模先进和劳模品牌,扩大劳模的影响力。

5、劳模动态管理机制。认真贯彻《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工总经【2008】23号)精神,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属地委托管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劳模信息数据库,实施每年定期更新制度,以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劳模新增、调出、退休、去世、撤销荣誉称号,以及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等动态情况,其中对于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的劳模,在有关方面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即按规定程序办理劳模荣誉撤销手续,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劳模待遇,做好数据库信息备案更新,确保劳模对象的准确性和劳模信息无差错。今后,市总将以每年10月31日为截止日更新一次劳模信息数据库,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作出相应安排,形成机制。

对因企业关停并转、无挂靠、壳体企业、转制企业、失业、协解等原因造成无主管单位的劳模,实行属地委托管理,由劳模所在区县总工会负责托管,落实劳模动态管理及“三金”和体检等市级及以上关心劳模的政策待遇。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让其享受本地区劳模相关待遇。对因种种原因目前暂时无法联系到的劳模,由原归口单位负责管理,确保劳模工作的全覆盖。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劳模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劳模管理服务的职责,更好地把握劳模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不断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使工会真正成为劳模之家。

1、增强工作合力。要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负责、各方协同”的劳模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工会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劳模工作,明确劳模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劳模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加强劳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加强资源整合,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劳模工作。要建立健全劳模工作“五项机制”,定期研究、及时部署,切实把劳模工作作为工会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加以落实;要坚持劳模评选与劳模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做到“谁评选谁管理”,切实克服劳模工作中“重评选轻管理”的现象,推动劳模工作从推荐、评选、宣传、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加强,不断完善劳模工作的长效机制。

2、健全组织体系。坚持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二级管理、三级网络、四级服务”的劳模管理服务体系。各区县总工会及劳模人数较多的局(产业)工会,要建立健全“劳模协会分会”和劳模活动室,负责劳模信息库的维护和管理,协助发放劳模“三金”、组织劳模健康体检和参观休养,开展劳模学习交流、帮困慰问,协助做好劳模信访接待等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劳模工作信息员队伍。街道、乡镇总工会及基层企业工会也应根据劳模人数等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成立劳模之家或劳模活动室,不断拓展劳模服务阵地。

3、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劳模工作干部的选配,真正把那些热爱劳模工作、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同志选配到劳模工作岗位上,确保劳模工作有专人负责。加强对劳模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及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劳模工作的先进经验,提高劳模工作干部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劳模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加大对劳模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劳模的培养选树、日常管理、作用发挥、关心服务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及时通报劳模工作情况,推动劳模工作创先争优。

4、创新劳模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劳模工作的发展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掌握劳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劳模工作中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有效性;要进一步探索加强和改进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健全劳模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劳模工作的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本市劳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二篇:上海市总工会关心帮扶劳模五项机制

上海市总工会关心帮扶劳模五项机制

上海市总工会积极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按照沪府发【2011】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精神,出台《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很渣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劳模工作水平,提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五项机制。

1.劳模关心慰问机制

上海工会坚持做到重大节日必访、劳模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四个必访,实行春节慰问、劳模疗休养和劳模抚恤慰问等三项制度,每年春节各级党政工领导都亲自慰问劳模,召开座谈会、发放慰问金。2013年,本市的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为2000元/人,在市政府的关心下,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提高到1000元/人。

坚持每年组织劳模休养,除安排好全国劳模分批参加全总组织的全国劳模疗休养外,还由市总补贴费用,分批组织部分近几年受到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上海市劳动模范疗休养,2013年市总补贴费用为3000元/人。同时,鼓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在职劳模疗休养,2012年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共组织了4000余人次劳模疗休养。

从2012年起,市总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中列出预算资金,组织开展千名劳模疗休养、千名劳模文化寻访、劳模集体生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劳模倍感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2.劳模生活保障机制

2004年,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出台了《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对城镇退休劳模实行养老金托底,2007年,针对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出台专加养老金的政策,使一批五六十年代企业退休的老劳模和生活困难劳模的生活待遇得到改善。2011年起,通过市社保系统,对低收入市劳模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养老金的110%自动匹配差额补贴,1900余名劳模从中受惠。

建立健全劳模体检制度,市总工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起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市劳模体检制度,要求各区县、系统、单位每1-2年对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的市劳模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市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费一般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如劳模所在单位解决经费有困难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解决;因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无主管单位的市劳模及支内返沪市劳模,其体检由市劳模所在区县总工会负责组织,经费由区县政府解决。2012年本市各区县、系统、单位组织了4000余人次在职劳模体检,6400余人次退休劳模体检。

3.劳模特困帮扶机制

近年来上海加大了特困劳模帮扶力度,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重点突出、热情关心的原则,重点加大对患大病、重病住院等医疗费支出较大以及突发困难的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做到一般困难企业帮、特殊困难政府帮、突发困难及时帮,使劳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劳模特困帮扶金按照8级标准实施,以2012年劳模特困帮扶金实际发放情况为例:困难全国劳模共265人,补助396.5万元,人均约1.5万元,特困帮扶面约为全国劳模总数的20.6%;困难市劳模共2508人,发放784万元,人均约3126元,帮扶面约为市劳模总数的17.1%。

劳模宣传教育机制

上海市总工会以劳模精神为引领,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加大对劳模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以开展主题教育、创办主题节目、唱响主题歌曲、举办主题论坛、创办主题刊物等五大途径为抓手,通过创办《劳模》杂志、编撰劳模风采书刊画册、组织劳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创办劳模讲学堂、大力选树以劳模名字命名的千个劳模品牌等活动,着力打造劳模先进和劳模品牌,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地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的氛围,推动具有时代特征的劳模先进竞相涌现。

劳模动态管理机制

上海市总工会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二级管理、三级网络、四级服务的劳模管理服务体系,在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分劳模协会、劳模协会分会、劳模之家和劳模荣誉室,不断拓展劳模服务阵地。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属地委托管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劳模信息数据库,实施每年定期更新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劳模变化情况。

第三篇:上海市总工会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关于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 的英雄模范人物、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和“时代 领跑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的劳动模范”投票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工办发〔2009〕3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在创立和建设新中国的伟大历程中,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谱写了中华民族历史上最壮丽的篇章,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模范。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站在时代前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祖国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涌现出一代又一代劳动模范,他们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祖国的骄傲,是爱国主义教育最生动、最直接的教材。近期,为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中组部、中宣部等11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活动,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了“时代领跑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经过第一轮推荐评选,上海入围“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的候选人有巴金、杨怀远、徐虎、包起帆、孙道临、谢晋、吴孟超、彭加木、姚明、金晶等10人;上海入围“时代领跑者一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的劳动模范”的有李斌、包起帆、徐虎、杨怀远、孔利明、谢晋等6人。目前,评选活动已进入公众投票阶段,为了更好地动员组织本市广大职工参与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工群众性地投票评选“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以及“时代领跑者一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的劳动模范”活动,是深切缅怀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热情讴歌新中国成立60年来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颂扬他们的感人事迹,弘扬他们的崇高精神和爱国主义的教育过程;是在全社会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过程。各级工会要商度重视,加强投票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把这项活动作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重点内容,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认真发动,把投票评选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各级工会要坚持正确导向,突出思想内涵,注重挖掘英模人物的崇高精神,把评选典型与学习典型结合起来,把评选过程与教育过程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弘扬英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宣传模范、学习典型、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把爱国主义精神转化为推动实际工作的动力,坚定信心,鼓舞士气,奋力拼博,为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而努力奋斗。

三、认真组织广大职工踊跃参与投票。“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候选人及事迹公布在7月20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中央主要媒体及所属新闻网站上。各级工会可按照公布的投票规则,组织职工进行报刊投票,网络投票或手机投票。投票时间:7月20日一8月10 日。

“时代领跑者一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的劳动模范”侯选人及事迹已刊登于6月27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以及人民网、中国经济网、中工网,接受公众投票,具体投票事宜见投票规则。投票时间截止7月31日。

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于8月8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投票的情况报送市总工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人〔2006〕751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有效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有效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确保患者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2006]51号)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市[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全程可追溯的管理制度。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信息的记录、保持以及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植入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上市后可追溯。

目前纳入全程可追溯管理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范围:骨科内固定植入器材、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乳房、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或腔道内导管支架、介入性治疗导管器材、其他金属或高分子植入器材等。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产品注册证件所规定的售后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质量和追溯管理负全部责任。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产品设计、投产、原材料采购、加工、检验、出厂、上市后销售、跟踪等环节建立程序控制文件,实行可追溯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追溯方法和编码规则,在产品生产和上市销售过程中予以实施,并及时维护所提供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对已经接受植入性医疗器械治疗的患者,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主动跟踪,掌握患者使用产品的情况。

三、上市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具备产品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产品唯一性标识包括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两部分内容。产品编码标识应符合有关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在向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其产品时,应当提供产品的基本追溯信息。其中包括: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者(如果有)、生产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有效期、产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产品序列号、数量、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发证日期、注册证有效期、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以及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鼓励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采用条形码等物品自动识别技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记录和识别,条形码和编码并存,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管理水平。

四、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经营范围许可,并依据生产企业的要求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制度。在经营的购进、销售、流转等环节,及时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追溯信息和产品销售流转去向信息,确保产品的追溯信息与生产企业提供的内容相一致,可实施追溯或者核对工作。经营企业在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协议上,应当明确售后服务以及不良事件处理的责任和实施要求等。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

五、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成立设备器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院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统一采购临床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根据各自临床使用的大致范围和特点,对植入性医疗器械按规定程序筛选。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统一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无法追溯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索证、验证制度,严格按规定建立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数据库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信息的数据库。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擅自直接向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进行临床使用,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

器械,不得擅自选择本院供应商数据库以外的供应商的产品。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六、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临床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事先告知制度。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切实尊重患者根据自身状况的自主选择权,并让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要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合理、正确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临床使用过程中要认真验证产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手术完成以后,应当及时在手术记录和病案中登记植入医疗器械的基本追溯信息,并主动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全部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和产品条码。明细清单应分别单件罗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信息、数量、生产厂商和价格。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收费结算,应当通过医疗机构规定的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并在结算时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

七、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对使用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应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程序主动、及时地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同时抄送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取出植入物进行追溯性分析,并对可能造成伤害的事件及时按程序报告。

出现植入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措施,不得推诿、延误处理措施的实施,对存在潜在安全问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八、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信息的数据库,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每月向属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已经实施植入手术患者和植入的医疗器械追溯信息,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卫生行政部门。当出现不良事件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信息和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包括采用远程检索等必要措施及时追溯,要定期公布抽检结果,相关单位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生产企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信息的保存年限应该大于患者使用年限二年以上。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服务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可控的、透明的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加快植入性医疗器械信息纳入本市药械电子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步伐。

要充分运用本市已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加快推进植入性医疗器械全市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工作,促进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规范化。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抽检样品、索取有关数据和资料。对不实行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信息管

理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责令改正,并进行公示。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施行,2007年4月1日起在本市医疗机构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

[2003]187号文)自2007年4月1日起废止。

第五篇:江苏省总工会出台政策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

江苏省总工会出台政策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

从今年起,江苏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翻了一番,全国劳模荣誉津贴增加2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荣誉津贴三项标准。

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 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通知》还强调,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多年来,江苏工会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建立完善了劳模保障机制。最近10年来,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先后三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高劳模待遇问题。

2003年,针对一些企业改制后劳模待遇不能落实和部分劳模生活困难等问题,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专门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2009年,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再次专题研究劳模待遇问题,决定每年拨出专款1200余万元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设立劳模荣誉津贴、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对低收入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随后,全省各市也都建立了市级劳模生活保障机制,且多数县级市(区)的政策标准高于省、市标准。省总工会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劳模资源,设立了“省劳模爱心基金”,对患有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等特殊困难的劳模实施补充性救助。从2002年开始,省总工会每年拨出专款,组织500名劳模到省工人汤山疗养院疗休养。

去年12月31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又一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加强劳模工作,就调整省以上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荣誉津贴三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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