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库存材料复检规程
库存材料复检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材料复检流程,保证库存材料质量,防止因贮存期限、贮存环境或贮存不当等原因致使材料出现损伤或变质后未被及时发现,影响后续生产或使用。同时要求仓库、质量部IQC在适当时机及条件下,选择适当的检测方式对库存生产使用的材料进行复检。2 范围
适用于对库存生产使用的材料在超过其规定的贮存期限的情况下进行有效复检。3 部门职责
3.1 物料仓务部:负责仓库库存材料的有效贮存,监控贮存条件,作好相应的贮存标识,严格按照有效期先后或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对于超过贮存期限的材料及符合复检条件的相关库存物料开立复检通知单,要求质量部IQC进行库存物料的复检工作,并作好库存物料复检合格后的仓存工作。
3.2 质量部:负责对物料仓库开出的库存复检物料按有关检料规范进行复检,确保对库存复检物料作出及时的判定,出具相应的检测书面报告。
3.3 工程部:当质量部对库存物料不能作出判定时,协助其进行相应的工作。
3.4 采购部:当有需要时,配合质量部、工程部与供应商就库存物料复检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材料复检的条件及时机
4.1 当库存的订制品(通用标准件除外)由于设计或工程变更而出现功能参数、尺寸、形状、外观等更改,需重新确认时; 4.2 当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材料不良率超出进货批量抽检风险接收范围(即确认为材料批量不合格)时;
4.3 当使用性能受贮存环境及时间影响较大,且超出如下使用时效的产品需使用或作报废处理前:
4.3.1真空包装的电子材料库存超过2年(必须在原包装状态),管装、盒装、散装的电子材料库存超过1年或仓库日常检查时,发现元件表面或引脚氧化等时; 4.3.2 钣金件、五金件、机械轴库存超过半年,或出现锈蚀或变形时;
4.3.3 塑胶机械件库存超过1年,或库存出现变色或变形时;
4.3.4 有胶粘要求的产品库存超过半年,或由于贮存环境变化出现粘性明显下降时。
4.4 当材料的库存环境发生异常变化,使材料的使用性能可能发生变化时。4.5 生产线在使用库存料发现有材料问题时。4.6 质量部门经理觉得有必要时。村料复检流程
5.1 物料仓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的生产使用材料的贮存环境、叠放方式、贮存期限、存放质量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当发现库存材料超出4.3条所规定的使用时效或库存环境发生异常变化可能影响材料的使用性能时,应及时提出材料复检申请,经主管领导批示后,填写库存材料复检的《待检材料通知单》,通知质量部的IQC组对该材料进行复检。5.2 当由于设计或工程变更而使订制品的功能参数、尺寸、形状、材质、外观等更改时,相关工程技术部门应及时知会物料仓务部;当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材料不良率超出进货批量抽检风险接收范围(即确认为材料批量不合格)时,质量部门应及时知会物料仓务部,物料仓务部应根据指示及时填写库存材料复检的《待检材料通知单》,通知质量部的IQC组对该库存材料进行复检确认。5.3 质量部IQC组接到材料复检的《待检材料通知单》后,按照相关物料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进料检验报告单,物料仓务部根据进料检验报告单对库存物料作好分类标识及贮存保管工作。对需作隔离的物料,物料仓务部需存放于固定的隔离物料存放区,并作好标识。5.4 当质量部IQC组对库存材料复检存在技术疑惑时,可要求工程部/采购部进行技术协助或联系供应商协助解决。6 报告及记录
1)待检材料通知单 2)进料检验报告单 相关文件
Q/P/7403
进货检验程序
Q/W/QM/03/01 进货检验的一般规定
各相关进料检验规范
第二篇:10复检管理规程
复检管理规程 目的:规范化验室检验复检的程序及要求。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复检管理。3 职责:质检部负责实施本规程的实施。4 程序(内容):
4.1化验员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复检:
4.1.1化验员本人对检验结果有疑问的,由有化验员自觉进行复检。
4.1.2理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化验员应及时报告化验室主任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4.1.3生产部门或工艺部门对检验及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化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由化验室主任指定专人进行复检。
4.2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试液是否异常,必要时需重新配制,确认仪器、量器校正及操作过程的正确性,如时间、加热、恒温、灭菌。
4.3复检后若复检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相一致,则表示初次检验结果正确无误并以此结果出具报告。
4.4若复检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不一致,应找出不一致的原因,若第一次检验结果错误,错误原因明确,可以第二次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若不能查明原因应指定第二人复检。
4.5第二人复检:由资深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验后结果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若检验合格,又找出合理的原因,可判定合格。4.6各次复检均应做详细检验记录,并作特殊标识以备复查。5 相关文件:无。6 记录:
6.1复验申请单 7 附件:附样表1份。
第三篇:202_复检总结
二○一0年复检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
南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的一项创举。在本中心班子的领导下,经过全中心干部职工的积极努力,1998年我中心已取得“县级精神文明单位”,按照县精神文明委员会要今年进行复审,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202_年的复检工作,根据年初的工作计划和创建工作的有关标准,积极开展了一些有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党的建设方面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朝着创建的目标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努力加强党支部自身的建设,以实现创建规范化党支部为目标,经过全体党员的积极努力,202_年取得“县级先进党组织”和“卫生系统先进党组织”的称号。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管理人、约束人。第一坚持按标准发展党员,宁少勿多,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202_年有一位新同志转为正式党员,202_年准备发展一名,目前已将该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要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第二是坚持做到每个月召开一次支部会议,同时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上好每个月一次的党课,并且做好记录;第三是定期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邀请退休老同志和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骨干参加,在会上,每个党员都必须进行深刻地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大家的监督。第四是加强窗口服务工作,全力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继202_年10月1日起,为全县新生儿提供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工作后,202_年4月1日开始又为全县所有肺结核病人提供全程免费的抗结核治疗、检查、管理的一条龙服务,真正为我县的防病治病工作和遏制我县贫困农民步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作出了贡献。
四是深入贯彻执行县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根本性的党风廉政制度,坚持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领导干部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表率于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和党员群众的业绩评定,中层干部奖惩、任用和个人工作先进评定的重要依据,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各项具体制度,拓宽党内民主渠道,重大问题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强化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并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和监督。
二、政治思想教育方面 一是以政治思想教育为先导,对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进行正面教育,培养干部群众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思想品德。组织全中心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使全中心的人员都能深刻理会。二是树立“创模范、争先进”的风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我们有一个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党员模范带头,群众奋发向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我中心的文明形象。我中心202_、202_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县卫生系统先进单位,在202_年抗击“非典”工作中所展现的风采,有口皆碑,一人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二人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三人被评为县级先进,四人被评为县卫生系统先进。
三是按照县委宣传部的要求,认真订阅《人民日报》、《广西日报》、《河池日报》、《求是》、《共产党员》和《党风廉政》等党报党刊,组织观看有关党建方面的专题电影片。
三、机关作风方面
首先是贯彻县委、县府会议精神,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开展“效能革命”,进一步消除“松、懒、散”的工作作风,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质量承诺制,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满意。领导干部和党员做到以身作则,敢于向群众呼唤“向我看齐”,广大职工做爱岗敬业,树立“单位如家”的主人翁态度,以满腔热情去做好岗位工作,服务于社会。其次是经过202_年春夏之交“非典”抗击战的洗礼,使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应急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建设,对“非典”等新发传染病疫情和其他重点传染病的暴发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积累了新的经验,也更明确了今后疾病控制应急体系的建设方向。根据工作实际扩大实验室的检验检测项目,将会更进一步提高本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通过计量认证工作,使我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做到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章都上墙,让人有据可循,有章可照,使各项工作管理更规范。计量认证工作也顺利通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现场审评,并有166个检验检测项目通过审核,这将为我县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促进了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发展,计划免疫、结核病防治、各类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卫生检验检测等工作都取得可喜的面绩。
四、文化建设方面
一是深化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首先,针对不同人群提供相应的预防知识,开展分类指导,加大农村人群健康教育力度,为群众提供防病咨询。利用电视、报刊、热线电话、专栏、传单等丰富形式向群众宣传“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让群众懂得传染病是可防、可治、可控,树立信心,消除疑虑,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4月15日开通咨询热线以来,承接了5000多人次咨询电话,及时为来电群众排忧解难,解答了防病知识。向上级领取和自编印制的宣传资料共12种,达到30多万份,基本上满足人手一份的要求,确保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的目的。其次,还充分利用“3.24结防宣传日”、“4.25计免宣传日”、“5.15碘缺乏病宣传日”、“12.1世界艾滋病日”以及卫生科普宣传日等进行宣传活动。这些活动共发放传单2万余份,电视8次,报刊8篇,现场播放VCD片10多小时。并及时做好有关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多年来组织开展了计量认证工作业务培训,基层疾控人员业务培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题培训,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业务培训等培训工作,共办班四期,分别有县疾控中心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院长、防保科科长、乡镇疾控人员、全县中小学校长等240人次参加。多年组织进行了基层疾控人员业务培训班和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班30余期,共有相关人员946人参加。
五、遵纪守法方面
每年至少二次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大家进一步掌握了计划生育有关知识和日常法律知识。确保了无刑事、治安案件,无计划外生育,无封建迷信、赌博等现象;无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等违反财经纪律;无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六、环境改造方面 一是以计量认证工作为契机,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办公楼和实验室内部环境进行了全面的修缮,提高了工作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平。二是积极创建文明卫生单位,创建卫生单位是精神文明的起码条件,优良的环境是反映了一个单位的整体形象,作为文明单位我们更加重视此项工作的建设,让环境陶冶人、教育人。为搞好爱国卫生工作,我中心聘用了2名临时工,专门负责内外环境的卫生清洁、环境消毒杀虫和除“四害”工作,制订了卫生制度,规定各科室要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逢年过节要全面进行大扫除,同时结防科、检验科等主要科室外安装了紫外线灯进行消毒。三是充分利用有限空地开展绿化,美化环境。
在过去的时间里,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逐步加以克服和改正。我们相信有上级领导的支持,我们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最后,我们也想借文明单位复核审评的大好机会,诚挚希望县文明委的领导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改,争取再次评为县级文明单位的等级。
二○一0年八月十日
第四篇:复检制度
复检制度
1、目的:建立样品复检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范围:适用于检验结果异常及企业提出异议的样品的复检。内容
3、内容
3.1复检一般应由原检测人员以外的两名检测人员进行(由检测室主任指定),由原检测人员复检,检测室主任必须参加,每名检测人员各做平行。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进行复检,(1)检验结果在标准规定的临界值附近或离散数据容易造成误判时;
(2)检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主检人员又解释不清时;
(4)检测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检测数据失准时;
(5)重要检测任务,质量领导人或技术领导人认为必要时。
(6)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按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复检的。3.2监督抽查复检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
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接到企业复检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协调被抽查企业,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抽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2)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接到《复检委托书》后。检验应当在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五篇:复检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 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供货方、承储或使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重量不复检。申请复检应当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 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原公证检验单位的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检结果为终局检验结果。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公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自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 l 5日内应出具复检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复检时不重新抽取样品,仅对公证检验留样复检。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检时,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交纳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不一致的,免交检验费。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5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 门。
第四十二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 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 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监督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方法和期限进行,检验结束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受检者并报送任务下达部门。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从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
为产品加附表明其质量状况的标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当前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作出详尽规定仅仅局限在 “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公证检验”,就具体的条文内容来看也不尽完善;对于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日常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复检等作出详尽规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旦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被告的质监部门也无法向法院提出关于样品、复检等规定的法律法规;当出现 “相对人在十五日内不提起复检申请或者相对人在第10日确定认可报告后又在15日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情况,质监部门是认定为相对人放弃复检权利、不予受理还是视为相对人认可此检验结论。如果相对人提出重新抽取样品、提出复检送某某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要求,更为严重的是 “ 相对人对复检报告仍有异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什么法律法规作出书面答复及决定。目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关的法律法 规未作出详尽的规定,甚至根本未涉及,使复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作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依法行政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