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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4-99518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23:22: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

常见营改增问题

(1)建筑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2_〕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2)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3)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4)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现在缴纳4月份的营业税,但是还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如何补开? 答: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第二篇: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探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探析

摘要:中国在提升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中国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科学的策略,并合理的利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本文则将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我国要想合理的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并优化现行税制,我国则应正确的进行建筑业营改增,这对我国改革现行税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服务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并推荐产业机升级,这不仅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增长,同时,也能降低企业税负,进而促进企业良好稳定的发展。虽然营改增能为我国经济带来良好的效益,但营增改却处于初级阶段,所以,营造改在发展时期仍存在大量的问题。而要想快速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深入研究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进而根据实际原因解决实际问题。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增加的影响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因素

1、增值税税率定位偏高会导致税负增加

根据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研究表明,如果建筑业在进行营增改之后,税率可能会增加,但受到建筑行业其他方面的影响,材质税率也降低,而税负一定会持续增高。而且,建筑行业的资产也是影响税负的因素。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时间较长,所需要的材料和资金较多,因此,建筑行业必须要按照合同制的方式建筑工程,这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建筑工程,否则,建筑企业的税负会增加。此外,一旦完成营增改,建筑企业的施工材料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对营增改造成不良的影响。

2、营改增试点时间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

大部分建筑企业所建设的工程都属于不动产项目,当前,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不动产项目的施工要增加税负,但也会一定的项目中扣除税额。但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进行营改增”,建筑企业则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从而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

(二)经营模式因素

1、经营合同缺乏管理,财务核算不准

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往往会对建筑方案、建筑设计、建筑经费等相关的建筑条件进行总结,从而初步了解基础的建筑成本。其次,建筑企业会根据总建筑成本,分析建筑业务,这主要是因为建筑业务种类繁多,建筑企业必须要结合实际建筑情况选择建筑种类,这样,才能计算出准确的增值税税率。目前,我国现行的政策明确规定,工劳务税率为 11%,设计劳务税率为6%。然后,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没有合理的管理经营合同,从而导致财务核算缺乏精准性,甚至严重影响到税率征收。如果建筑企业依旧无法合理的管理经营合同,建筑企业在完成营改增后,税负则会增加。

2、联营合作项目的经营模式会增加增值税税负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联营合作项目经营模式,并且,在进行合作时,往往会处于人多的状态,从而保证这种经营模式能为企业带领良好的经济效益,反之,建筑企业则会应采购材料、分包工程、租赁设备等问题,获取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税负也会持续增加。

3、建筑工程缺乏科学的管理会增加税负

现如今,我国部分建筑企业在承包项目之后,没有合理的展开施工,许多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所采用的施工材料不符合建筑工程的要求,进而导致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下降。其次,建筑企业也能制定科学的施工管理方案,使得建筑施工过程缺乏针对性和规范性,这样就严重影响施工效率,甚至延误工期,这不仅无法给建筑企业带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会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

(三)成本结构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如混凝土、砂石等,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材料进行预算,建筑企业则有可能引进高价钱施工材料,因此,提前做好材料预算十分重要。否则,建筑企业不仅无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也会因为材料预算问题增加税负。

劳务费引发的税负,建筑企业在完成工程时,需要对施工人员和建筑工程监管人员等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这笔费用如果处理不当,建筑企业则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及时下发 劳务费,从而在此方面上,降低税率。

二、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增加提出的建议

(一)科学设计税率

通道对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研究表明,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将税率控制在6%-8% 之间,这样建筑企业就能稳定发展。但从理论层面分析,当前,我国建筑企业虽然在销售方面赢得了巨大的收入,而实际上,要想实现 8%以上税率,对企业而言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实施8% 以上的税率,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则会无法正常运营,大型企业也会承受更多的压力。因此,我国应科学的设计税率,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情况,将增值税率设计在7% 左右。

(二)企业层面

营改增的改革,并不是改变表面形式,而是从深入内部,从内部改变整体,因此,对于营增改的实施企业需要重新制定发展方案,并从根本上对企业发展方案进行调整,进而保证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能合理分工,强化整个建筑结构。这样,建筑企业才能有效的进行内部控制,要求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章制度进行施工,这十分有助于企业控制在增值税税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1、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是一中新型的政策。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一定要充分的研究营增改的性质和作用,并深入解析营改增。只有建筑企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充分的了解营改增,建筑企业才能合理的运用营增改这个政策降低税率。其次,建筑企业要对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做好预算工作,提出相关的预算方案,从而制定符合建筑企业发展的营改增策略。

2、加强企业内部监管

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建筑企业的业务较多,建筑工程较为庞大,建筑过程比较繁琐,进而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时则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企业要发展的过程中,要想有效的运用营改增,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的效率。但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的管理合同,加强管理力度

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需要签订合同,才能展开施工,否则,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则会缺乏规范性和针对性。而且,签订合同,也能预防对方违约。因此,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遵循合同事项,按照合同明确提出要采购施工材料,从而在保障施工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施工风险。

(2)构建完整的财务核算体制,建立健全相关的体系

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应明确分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制,从而将责任体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这样工作人员就能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精神,并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建筑企业应构建完整的财务核算体制,让财务管理人员明细企业的资产和所需要的资金,以防止企业出现资金短缺、资金流失的现象。

(3)选择科学的经营模式

在选择经营模式的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结合合作人、承包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建议和意见,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降低经营税。因此,企业要选择科学的经营模式,避免由于经营方式不当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一定改革现行税制,明确营改增的目的与目标,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科学的营改增方案,进而保证我国企业能合理的进行营改增。其次为国家应尽可能的减少税收,缓解企业的压力,避免重复征税,专业,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才会得到适当的调整和升级。因此,建筑企业应正面面对营改增的问题,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企业税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真正做到企业与税制的融合,让“营改增”减税效应更快更好地在企业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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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营改增后建筑业存在问题及解答

营改增后问题及解答

1.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最大限度取得进项抵扣?

答:一是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持点,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同时在建设项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并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进项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抵扣不足且进销税率相差大;三是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增值税法规定,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建筑业实际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难以把握,无法及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名称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法人名称不一致,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五是人工成本、融资产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建筑项目的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同时建筑业中的保证金、押金等带资垫资融资产生的利息、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抵扣。这些都将影响企业税负。

针对上述种种,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最大限度的合法有效取得和及时足额抵扣进项,提高抵扣率。要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2.营改增后,如何正确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但财税36号文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规定采用了“可以”字眼,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而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给建筑企业出了个难题:是选择简易计税好还是选择一般计税好?哪一个对企业效益最大?简单地看简易计税方法采用3%的征收率看似较低,但采取这种计税方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理清自已承接业务所需的材料等上游方能否最大限度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已承接业务的对象即下游方(如房地产公司等)对发票、材料设备供应等要求;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影响报价、合作成败等自身与上下游方利益沟通、协商、博弈的可能程度来统筹考虑作出真正对企业更为有利、更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计税方法。一般来说,承接业务对象的下游方是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主计税方法的,自身也理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涉及具体:一是对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负比较低。二是甲供工程,规定中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即采购比例没有具体明确,但比例的高低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当企业取得的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税负。三是对老项目要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完工情况核算后作出有利选择。老项目一个关键点就是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刚刚开工,还未真正发生材料等方面的购进或发生极少的购进,则不一个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会更有利。

3.营改增后,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答:建筑业营改增,改变的不仅是交税方式和财务核算,而是从招投标、采购、财务、销售等各环节对企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影响,进而对行业链条生态带来深刻变化。表现在:一是工程预算编制复杂。营改增“后,由于在预算时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确定性判断,企业的税负是不确定的。使预算变得更为复杂,对预算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发票管理风险加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下游企业(如房地产业更需要上游的建筑业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这样倒逼建筑业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更受青睐。建筑企业与下游的合作企业今后将就甲供、税负承担问题长期博弈;建筑业存在假发票、虚开发票虚抵虚列来达到避税目的。同时建筑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责任仍然是属于被挂靠方。三是财务核算责任增强。”营改增“后,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核算模式改变与业务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如果财务人员不提高业务素质、不认真研读税收政策、不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等,很可能会造成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4.建筑服务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5.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6.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2_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9.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0.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11.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12.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13.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14.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2_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2_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2_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6.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9.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3.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4.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5.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26.销售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7.如果一个纳税主体的发票开具采用主分机方式,请问在企业名称和税号相同的情况下,主分机开票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能否有多个,即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

答:主分机开票信息需一致,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开具发票。

28.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9.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0.建筑企业202_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32.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33.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4.根据财税〔202_〕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_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5.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36.大楼、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纳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的维修、维护等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应当根据当期的征免收入比例进行划分?

答:可以全额抵扣。

37.4月30日前开工并且已经基本完工,5月1日后有少部分配套设施交由分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是否能一并认定为老项目?

答:可以。

38.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后不能当月取得尾款,是否连续几个月都将预缴税款放在分次预缴栏次中?次月报表中形成多缴怎么办?

答:结算尾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抵减。

39.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分期交齐,欠缴部分相关部门要收取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

答:若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则可以作为扣除项。

40.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42.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3.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44.房产预售按3%预缴的税款,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因后续没有销售收入,预缴3%未抵减完的,能否退税? 答: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申请退税。

45.房地产挂靠企业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6.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2_〕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2_〕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7.购入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答:购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8.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9.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10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0.因土地缴纳的契税、配套设施费、政府性基金及因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纳入土地价款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配套设施费、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5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52.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

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

53.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

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4.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

55.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5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57.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8.买房违约赔偿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9.202_年5月1日后发生的退补面积差,如何缴纳税款?

答:(1)202_年5月1日后发生退面积差款,如果该纳税人没有交过增值税,应向地税办理退还营业税税申请;如果该纳税人已交过增值税,直接向国税办理退还增值税申请。(2)202_年5月1日后发生补面积差款,纳税人应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60.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分施工证申报?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汇总申报。

6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同时提供精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如何界定相互关联的经营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答: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64.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202_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第四篇: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

1、生活性服务业

6%

2、建筑业

11%,包括劳务公司,其中营收不到500万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房地产业

11%

4、金融保险业

6%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预计时间

202_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实行增值税立法,此后将取消营业税这个税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出台估计202_年5月上旬,正式实施估计在202_年10月份;半年的过渡期。

三、建筑业“营改增”缴税方式

项目所在地就地预征(预征率很可能为2.5%),总分机构(总公司、分公司)汇总缴纳的缴税方式。这里的总、分机构特指法人公司总部、和其分公司。

四、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申报纳税。

五、税金的计算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外购成本*进项税率

六、“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下情况:

1、人工费的支出;

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

3、地材等二三类材料;

4、融资利息支出;

5、工程保险支出;

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

8、集采物资;

9、内部调拨物资;

10、代开发票;

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

12、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

13、试点前的存量资产等。进项税额管理:

1、供应商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比较,分别折让临界点为13.21%、15.99%;

2、交易重构,如:清包和分包,选择清包;先借后买和融资租赁,选择融资租赁;购买和租赁,试点前选择租赁,度点后可购买等。

3、发票管控,选择专要发票,尽量后开发票,避免虚开发票;

七、财务指标的影响

1、收入下降,规模缩水

“营改增”前收入为含税额(价税合计),“营改增”后收入为不含税额。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

2、推高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其中资产中新购存货、固定资产分离进项税额,资产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

3、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

收入下降(分离11%销项税额),成本下降(分离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受限税率),影响经营成果下降。

4、纳税义务可能提前,增大现金流压力

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 总包和分包结算时点不统一;  预留5%-10%质量保证金;  汇总纳税的清算办法;  预计税负与纳税金额的现实差异;

八、经营模式的影响

1、自管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方与中标方为同一方,以工程施工方名义直接向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收取工程款以及提供工程发票。

影响: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主体一致;

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纳税主体不会发生变化,该模式受政策影响不大。

2、托管模式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 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影响:

 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合同签订方和合同收款方不一致;

 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采取“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价位汇总缴纳”的 纳税模式,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 为了使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

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 母公司存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建议:将施工模式改为自管模式,自行中标,自行施工管理,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完 善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一致,规避与现行建筑法规定不一致的经济 行为。

3、联合体中标模式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甲方。影响: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 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建议:与业体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 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4、挂靠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影响:

 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  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九、投标报价的影响

1、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什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税前造价不包含进项税额)

2、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营改增之前的投标项目,一方面要求项目经理做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自行承担的承诺。另一方面,要求从现在开始到正式营改增前的投标过程中,应与甲方努力讲解营改增的问题,尽量取得甲方的理解,尽可能在投标文件以及正式合同中,明确约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结算办法,以期能弥补税负增加的因素。

十、验工计价的影响

1、超验,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提报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验工。超验金额需提前交纳11%的增值税额,提前占用的资金,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超验开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积极与业主沟通,尽量避免提前确认工程量、超计价的情形。

2、欠验,业主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验工计价滞后。计价款支付滞后,可能会影响材料款等的支付,进而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3、质保金,质保金的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造成资金压力、资金流紧张的情况。

十一、物资设备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需要按含材料款的计价额缴纳销项税,而不能取得材料进项税额抵扣 销项税,增大了企业税负。

建议:企业在招投与合同签定前,就应制定实施对策,与业主沟通,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及业主意愿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修改合同条款,将“甲供”改为“甲控”,由物资供应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同时施工企业将该部分计入产值,取得17%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负将大大降低。

 如果与业主协商后,无法将“甲供”改为“甲控”,则建议甲供物资采用台账的 方式进行登记,不在验工计价中反映,不作为销项税额计税基数,降低税负,但产值同时降低。

2、集中采购模式,集团集中采购,各项目使用,各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配比,导致集团留抵税额不有及时抵扣,项目部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资金压力。

建议:集团集中招投标,统谈价格,由供应商分别开票给各项目部。

3、设备过渡期注意

 延时购买通用设备  以租代买设备  取得设备的其他形式

十二、劳务管理

1、劳务分包模式的选择

采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2、劳务费与机械费的区分

 重新选择出租方。营改增后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出租方,或个体工商户出 租者,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基础;

 不同抵扣税率影响税负,劳务费跟机械费清晰明了地分开,分别享受11%或3%和 17%的进项税抵扣。

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劳务分包应尽量采取清包模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 类材料、小型机具等)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票条(税率、发票内型、提供发票时间)。

4、对劳务队险工计价

按期对劳务队伍验工,并及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销项税额较大,进项税额 低,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压力。

第五篇:建筑业营改增案例范文

案例解读

(一):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2_-04-13 发布作者:来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2_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2_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2_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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