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txt25爱是一盏灯,黑暗中照亮前行的远方;爱是一首诗,冰冷中温暖渴求的心房;爱是夏日的风,是冬日的阳,是春日的雨,是秋日的果。自府办函〔2005〕8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我市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自贡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5〕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处置自然灾害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受灾人员伤亡、失踪及灾情等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5人,灾情较重,由市有关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6—8人,灾情严重,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9人以上,灾情特重,由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方发生的灾害或出现的重大险情,可视情况临时决定。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防汛、救灾、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气象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救灾、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牵头。救灾、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市地震局牵头。救灾、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救灾工作中市级有关部门负有的职责是:
(一)市政府救灾办:主要搞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报道、组织牵头等工作。
(二)市气象局:主要抓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信息传递,自然灾害有关数据的综合分析整理、报送以及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三)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抓好受灾群众的吃饭、饮水、住房等事宜。
(四)市水利农机局:主要抓好防汛抗旱。防汛工作重点抓好水文测报、汛情监测、险工险段防灾、重点工程防汛、抢险业务指导等;抗旱工作重点抓好旱情监测、抗旱指导、重旱区救助、旱情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抓好山地灾害预防和抢险救灾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险点险段的预防监测治理,灾害发生后的业务救助服务,有关信息的综合整理上报。
(六)市林业局:抓好森林火灾监测预警、扑救工作;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事宜。
(七)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救灾、评估等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抓好伤病员的医疗救助,灾区灾后清污消毒、卫生防疫等工作。同时负责抓好本系统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抓好对教育系统特别是学校的防灾、抗灾、救灾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十)部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参加紧急重大抢险救灾工作,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36号令)执行。紧急突发灾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援的,由政府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与当地部队、武警联系。
(十一)新闻宣传部门:主要搞好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抗灾、救灾知识。二是宣传传递灾情预报信息。三是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与事迹。四是总结宣传减灾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发改、财政、公安、经委、商务、金融、保险、红十字会等)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减灾工作。
第二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模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第六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三)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高配的领导人设置相应岗位的,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设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区县、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第二十四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二)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详见附件7),报省人事厅核准。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3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和现有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五)其他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第三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等因素具体研究制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2);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各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的比例择优上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分别经省、市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
3、附件
4、附件
5、附件6),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区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4.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5.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6.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7.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 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 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 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 构
规 格 经费形式 编制总数 实有人数 单位编制 结 构 管 理 岗 位 其
中 领导岗位 专业技术 岗位 工 勤 岗 位
中层领导岗位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 乡镇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编制总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实有人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3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数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 术 工 普通工 一 二 三 四 五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盖章)
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备案;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现有人员数是指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6.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7.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附件4 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3.“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附件5 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 用
岗 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资格 时 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的等级填写;
3.“取得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职称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4.“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5.对于高职低聘的人员,将其实际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于“备注”栏中; 6.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7.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8.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附件6 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 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 备 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等级”一栏按照聘用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2.“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技术等级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3.“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3=100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7 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总数 现岗位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 业
时 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审
核
意
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盖章)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6.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7.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8.本表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9.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第三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招商引资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模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招商引资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①
(自府办函〔2006〕113号)
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硬环境建设,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市资源,切实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资源分散、项目储备不足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招商引资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土地资源方面
自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2006年新增非农建设用地数量,现有存量土地情况;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荣县政府,富顺县政府。
(二)规划建设方面
自贡市城市规划的情况,工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荣县政府,富顺县政府。
(三)国有企业方面
我市优势国有企业现状(详见附表),国有企业通过招商改制、重组、扩张的情况,国有企业招商引资的工作思路。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四)中小企业方面
我市中小企业的总体现状及招商引资的工作思路和建议。
责任单位:市经委。
(五)民营企业方面
我市优势民营企业发展、扩张的动态及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思路。责任单位:市经委。
(六)水资源方面
我市水资源现状,水利建设 “十一五”规划,城市供排水现状,城市供排水规划,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程序与收费标准,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收费标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①, 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19日。
(七)电力资源方面
我市电力资源现状,城市供电现状,2007年供电计划,电力发展“十一五”规划,电力中长期供求规划,电力扩容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生活用电、工业用电峰谷期收费标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责任单位:自贡电业局。
(八)天然气资源方面
我市天然气、煤气资源现状,城市供气网络现状,天然气、煤气中长期供求规划,天然气开户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生活用气、工业用气收费标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责任单位: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九)交通资源方面
我市公路、铁路、航道资源现状,交通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道路建设规划,各工业园区道路建设规划;主要城区及商业网点道路交通规划,公交车站布局规划;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通讯资源方面
自贡的通讯设施现状及中长期规划,通讯网络建设情况;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责任单位:自贡电信分公司,自贡移动分公司,自贡联通分公司。
(十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方面
各相关职能部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清理、完善情况;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二、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认真负责地开展招商引资资源调查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06年11月7日前报市政府招商引资局(联系人:张薇、吴蓓;联系电话:8200511;传真电话:8209398;电子邮箱:zgzsxzk@yahoo.com.cn)。市政府督查办将对各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
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0年6月29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6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通过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支持、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职能。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1—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本级、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廉政勤政,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对第五条所列工作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时间界限:本届内评议对象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基本原则:
—2—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评议对象的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评议。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步骤和方法:
(一)评议准备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下发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
(二)自查调查阶段,评议对象围绕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开展自查,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适时开展工作评议调查和测评;
(三)评议会议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工作评议会议,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评议发言、现场测评;
(四)整改落实阶段,工作评议意见书面送达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制定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评议会议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工作评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3—
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工作评议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对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也可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由主任会议直接确定。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对象应当根据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会议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调查组开展评议调查活动,评议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工作评议调查时,工作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并通过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工作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召开工作评议会议时,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4—
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评议对象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中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议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转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实行综合测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现场测评。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测评,社会测评也按上述三个等次进行测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测评、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测评、社会测评各按4:3:3的比例计算综合评价率。满意的综合评价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确定为满意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综合评价率超过百分之六十的,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综合评价率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确定为不满意等次。参加当年工作评议的对象不再参加个人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
—5—
第十九条 评议意见和综合评价结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市委报告,并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部门,作为对评议对象进行考核和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向评议对象的上一级领导机关通报;
(三)采取适当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评为不满意等次的评议对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其整改完毕后责成其再次报告,并进行再次测评,经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形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评议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对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限期改正或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检查;
(二)提请或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四)对特别重大的问题,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6—
(五)依法决定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需要罢免的,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涉及重大问题,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工作评议中涉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工作评议,虚心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评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评议对象不得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向评议调查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工作评议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其他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在年底将当年的个人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代表
—7—
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适时进行个人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个人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参照工作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作评议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