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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4-76934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6 02:12: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原料矿山(以下简称旷山)管理,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矿山是水泥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矿山工作,积极扶持矿山,维护矿山自主权,以增强矿山生产活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矿山管理工作。第三条 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山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工作的领导,应有一名厂级领导专管矿山工作或担任矿山主任(矿长)。矿山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新建或扩建矿山,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先行”的原则,优先安排矿山建设工作。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守“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保持合理的“三量”(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关系。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矿山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矿山职工队伍的技能培训,促进技术进步,逐步实现矿山现代化。

第七条 矿山必须严格执行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矿山主任(矿长)必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全面安全意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第八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程的实施。

<章名> 第二章 矿产资源 第九条 矿山资源应作地质勘探工作,并取得储委批准的地质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矿山合法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在矿区范围内采矿,抢夺矿产品。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矿石的损失贫化管理,提高回收率。制定矿石进厂质量指标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品级的矿石实行均化开采,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生产需要,在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编制采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测工作。

第十三条 当矿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用量时,企业应提出另找矿产资源,建设接替矿山的申请,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要留有一定的过渡的时间,一般为3至4年。第十四条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储委审核后,注销矿产储量。

第十五条 为了节约土地,应有计划地改变以粘土为主要粘土质原料的现状,因地制宜采用以砂页岩、煤矸石、泥沙等代替粘土作水泥原料。

<章名> 第三章 采矿准备 第十六条 为了均衡地、持续地开采矿石,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采矿准备工作,认真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则,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各级矿量至少保持下列数值:开拓矿量:24个月矿石产量;准备矿量:12个月矿石产量;可采矿量:6个月矿石产量;新建矿山基建投产,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应相应提高一倍的矿石产量。第十七条 企业在安排生产,必须同时下达采矿、采准与剥离任务,作为考核矿山的三项基本指标。矿山应根据剥离、采准工作量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固定一定的人员、设备进行剥离和采准工作。

第十八条 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的排弃,应一次运到废石场,避免多次倒运。废石场地应选在开采境界以外,不得压盖矿体。

对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因地制宜、做好综合利用。第十九条 矿山采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段高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矿岩稳定性、穿爆方法、采掘设备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台段高度。采用浅孔爆破高台段一次推进的矿山。台段高度不宜过高,以30至40米为宜,坡面角不大于75度,并应分成若干分段,分段高度以4至6米为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矿山,台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10至20米范围内选取。一般条件下,以12至15米为宜。

(二)工作平台宽度: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掘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段高度和爆堆高度确定。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采用较小型设备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25至3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平台初始宽度可为30至35米。正常生产时,最小工作台宽度应根据矿山具体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下列范围: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时:35至4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时:45至50米。

(三)工作线长度 依照穿孔、爆破和采装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根据设备类型、推进方式和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取: 挖掘设备斗容 最小工作线长度(米)(立方米)一般爆破 多排孔大区微差爆存 1.0 90 60

2.0-3.0 120 90

4.0 150 120 采用横向开采和无爆破开采的矿山,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小最小工作线长度。

<章名> 第四章 矿床开采 第二十条 矿山总体设计应由设计部门承担,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矿山必须根据矿山设计,认真编制采掘计划,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及时达到、提高采准新水平,保持均衡的采剥比,把矿山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布置和使用。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台段至少要有一条符合技术要求的连接道路或出入沟。工作面场地应保持平整。

第二十三条 采矿场应有防洪、排水系统,工作面平台要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第二十四条 台段开采终了时,必须按矿山总体设计留出安全平台和边坡废止角。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应与修整边坡同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矿山必须加强边坡管理工作,作好边坡监测和治理,加强边坡的清扫和维护工作,以保持边坡的稳定。

<章名> 第五章 穿孔爆破 第二十六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国际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露天矿中深孔多排微差爆破,具有扩大爆破规模、提高爆破质量、减少爆破有害作业的显著优点,是矿山生产爆破的主要爆破方法。各个矿山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岩特点、开采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优化爆破参数,力求获得最佳爆破效果。第二十八条 中深孔爆破效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大块率控制在7%以内,矿石粒度级配应有利于提高铲装和破碎的效率;

(二)爆破松散度、尺寸和形状有利高效率挖掘和安全作业;

(三)爆破平台的标高、尺寸和台段坡面角的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四)爆破地震、飞石和空气冲击波作用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第二十九条 矿山重要工程爆破、如峒室爆破、定向爆破,应根据爆破工作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破设计书,并由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施工。矿山经常性的生产循环爆破设计说明书,由矿山负责人批准编写。

第三十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证才能上岗。矿山爆破工作负责人,负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全面工作计划,组织领导重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爆破工程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爆破质量,指导爆破施工。

第三十一条 峒室爆破一般在矿山施工基建剥离爆破、开采孤立边沿三角矿体等特定条件下使用。由于峒室爆破施工条件差、爆破有有害作用大、破碎质量差,不得作为矿山日常开采的主要爆破手段。

第三十二条 距离最终边坡30米范围内,宜采用控制爆破,减少爆破对边坡的破坏作用。第三十三条 为了提高炸药装填速度,扩大爆破规模,矿山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推广运用机械化混装药和填塞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大块二次爆破作业的危害,宜采用机械破碎等非爆破的大块二次破碎方法。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一)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三)危险区边界未设备警戒;

(四)光线不足;

(五)大雾或雷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应划定矿山爆破危险区边界、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一)破碎大块岩矿: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米 浅眼爆法 300米

(二)浅眼爆破 200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米)

(三)浅眼药壶爆破 300米

(四)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五)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米 沿山坡爆破时,上述数据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三十七条 矿山所用各类钻机的台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钻机类型 普氏硬度系数 台班效率(米)手持式风动凿岩机 6-9 >35(孔径35-45mm)潜孔钻机 6-8 >35

(孔径150-170mm)>8 >30 回转钻机6-8〉50(孔径为90-120mm)>8 >40牙轮钻机6-8〉50(孔径为150-250mm)>8 >45 <章名> 第六章 装载运输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挖掘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在装载作业中做到稳、准、快、满,提高挖掘和运输设备的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在确保安全的提提下,合理选择挖掘设备与汽车的相对工作位置,缩短装运设备辅助作业时间。

第四十条 多台挖掘设备在同一工作面装载时,相邻两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卸载作业半径之和的两倍。

第四十一条 各种斗容的挖掘机,按两班作业计算,其生产效率以达到以下指标: 挖掘机斗容(立方米)1.0 2.0 3.0 4.0 台班效率(吨)400 700 1000 1300 台年效率(万吨)20 35 45 60

第四十二条 严禁用挖掘设备挖掘未经松动的矿岩和根底。超过规定的大块石料不准装车,不准在有伞岩和偏滑危险的作业面进行作业和停留。第四十三条矿用汽车应由矿山专管专用,企业应加强对汽车的维护和保养,出车率应达到65%以上。第四十四条 矿用汽车有效载重量应与挖掘机的铲斗容积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以便提高挖掘机和汽车效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专业化养路队伍,配合必要的机械设备,加强道路维护,保护良好的路况,降低汽车轮胎消耗和油耗。

第四十六条 应用平峒溜井开拓的矿山,必须重视溜井的生产管理,防止不合格大块和大量泥土、粉矿和地面水进入溜井,避免堵塞和跑矿。严禁溜井放空作业,保证安全放矿。第四十七条 采用架空索道运输的矿山,要经常检查承载索、牵引索和斗头卡绳器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吊头数目与间距必须按规定作业。遇到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索道应停止运转。

第四十八条 采用标准运输的矿山,线路管理维护应按国家铁路规章办理。采用窄轨运输的矿山,可参照冶金系统有关规程办理。第四十九条 采用长皮带运输的矿山,要加强维护管理和巡回检查,必须设置自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紧急停车装置。一般情况下长皮带的倾角为: 上向运输时小于18度; 下向运输小于14度。<章名> 第七章 破碎储存

第五十条 矿山破碎设备必须满足生产能力和碎石粒度的要求,并适应矿山物理性能的需要。为了简化破碎工艺流程,减少扬尘点,在满足破碎比的要求下,应尽量用单段破碎设备。第五十一条 采用多段破碎,应通过各级破碎能力的平衡,在合理破碎比范围内,规定各级破碎机出口粒度和相应的小时产量,求得最佳综合破碎效果。

第五十二条 喂入各级破碎机的矿石块度,必须符合规定尺寸。最终破碎粒度应符合破碎设备的性能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小于25毫米。

采用立磨的企业,破碎出口粒度可根据立磨性能要求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破碎机与运输设备之间,必须有联络信号,设置除铁安全装置,防止铁器进入破碎机。事故停机实现自控、联锁、保证设备安全。

第五十四条 破碎入库的碎石,应设置计量装置,认真做好计量工作,定期进行库存盘点,上下误差应小于10%。

第五十五条 设有碎石储库的矿山,其库容量视进厂运输方式和产量而定。自备运输设备的矿山,规模在年产50万吨矿石以上的储库容量,应保持2天的生产量;小于50万吨规模时,储库容量应保持3天的生产量。由国家铁路承运的库容量不得小于3至5天的生产量。<章名> 第八章 设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抓好矿山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85%以上。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做好以下矿山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

(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技术资料齐全;

(三)加强定额管理,合理储备备品、配件;

(四)应有专人负责矿山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实行“维护保养为主、检查为辅”的原则,正确合理使用设备,既要发挥设备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转。

第五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山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巡回检查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第六十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检修技术标准,做好设备检修工作。第六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设备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改变技术装备落后面貌,企业应从资金、材料和技术上给予充分保证。矿山维修费由矿山支配,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维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章名> 第九章 环保与安全 第六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新建、扩建和改造矿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规定;生产矿山必须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利用复盖土、裂隙土和废石,有计划整治因采矿被矿坏的土地,复垦植被,化害为利,保护环境。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矿山安全组织和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企业和矿山至少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建立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解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十六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审批制度,提高爆破技术,充分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加强爆破安全监测,有效地控制爆破地震效应、冲击和飞石等有害影响,保证爆破安全。第六十七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测试。在矿山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加强安全教育,学习矿山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对爆破、动力、运输和压力容器等重要岗位特殊工种,应实行强制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第六十九条 应加强工业卫生和职业防治工作。

<章名> 第十章 科学技术 第七十条 矿山生产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对老矿山、对生产系统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采剥机械化水平和矿山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完善开采工艺和安全技术,形成具有水泥原料矿山特色的技术体系。第七十一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在内的标准化系统。

第七十三条 逐步完善计量检测设施和手段,建立健全计量检查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实现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四条 加强计算机应用的基础工作,积极开展爆破安全监测、生产监控、矿山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七十五条 改善矿山通讯联络设施,健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

第七十六条 发挥水泥矿山情报信息网的作用,开展经验交流、互通情报,推动矿山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十七条 认真办好矿山职工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培养矿山专业人才。矿山职工应学好技术、学好业务,苦练基本功,做好业务技术的知识更新,提高全矿职工队伍的素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章名>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七十八条 企业要依法治矿,落实矿山各岗位经济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考核严格,执章必严,奖惩分明。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材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检查评比,检查矿山执行本规程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各地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开展评比活动。

第八十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本规程、在矿山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责任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对水泥原料矿山生产管理的主事项做了原则规定,企业在贯彻本规程时,应结合矿山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年产20万吨以上的矿山。年产量小于20万吨的矿山,可参照执行。实行地下开采的矿山,可参照冶金矿山地下开采的规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 矿山应按附件中的要求填报季度、年度报表,编制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并及时上报。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材料工业部(80)建材水字81号文《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和原建材泥1表《大中型水泥企业石灰石矿综合月报》同时废止。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水泥质量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号

发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三个行业规章

为配合水泥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加强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等三个行业规章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以上三个规章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及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GB/T19000--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合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19000_ISO 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建材行业协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八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熟料)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熟料)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以上(合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19000--ISO 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水泥用标准砂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仪器设备必须按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四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订。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

各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的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五)试验允许误差(见表1)。

第十五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建议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有关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和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详见表2)。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六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林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八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兔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技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初次使用时,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进厂水泥助磨剂应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企业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必须按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附录A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使用化学副产石膏应经过充分试验研究,并经过省或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鉴定。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给其他单位开采的水泥企业,要签订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为:石灰石或钙质原料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硅质原料、燃料、温合材10天;铁质原料、铝质原料、石膏20天。

企业根据各原燃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其最低可用储量。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验室合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为保证生料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进行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四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

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颗粒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二十五条 入窑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置计量准确的煤、料流量控制装备和满足均化要求的混合设备。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二十六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率值标准偏差见表3。保证熟料强度,熟料强度检验按照JC/T 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水泥磨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

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操作岗位要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三十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一条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三十二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强度等级或由低强度等级改磨高强度等级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低强度等级库改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

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要保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三条 出磨水泥必须检验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表3。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四条 主要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出厂水泥(熟料)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和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两个100%,努力提高水泥均匀性、稳定性以及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

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质量不小于l000kg,单包净合量不小于49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十富裕强度值+3S。

S(RiR)n12

式中: 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20,当小于2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4.1%。

CvSR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Y)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他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90分钟标准值+5分钟,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值-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要保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三十九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

第四十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

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 9774--19964水泥包装袋》或JC 579--1995《水泥吨装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在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末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商品熟料的企业,参照出厂水泥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制定严于现行熟料产品标准的企业内控指标,保证出厂熟料的实物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日产2000吨以上(合2000吨)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小磨及高压釜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 检验设备

(一)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三)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一)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型号和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二)除附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视规模和生产品种,添置部分测试用高级仪器设备,如偏光、反光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压蒸釜、白度计、稠化仪、x射线萤光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生料强度测定仪、空隙率测定仪等。

(三)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四)当水泥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条件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表:

附件三: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水泥企业检验水平与准确性,规范企业检验操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负责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省级质检机构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性水泥生产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认定的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负责本省(区、市)水泥企业(除大中型水泥企业外)及特性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钢渣水泥质检中心负责钢渣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必须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其对比结果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捡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各企业要按照第二条规定送相应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有权拒绝非认定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检验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接到样品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内部应定期进行重复性试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在合格试验室对比中,其检验结果应在平均值正负1倍标准偏差范围内。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一)对比频次

1.规定与国家质检中心对比企业的通用水泥应按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企业按每个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3.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企业应每两个月送样1个。

4.钢渣水泥企业每月送样1个。

5.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因企业在作对比验证检验的同时接受监督,故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并且在一年内应涵盖所生产的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国家或省级抽查样可不受上述频次限制,但抽查样可代替对比验证检验祥。

(二)对比要求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对比样品抽取后应立即通过0.9mm方孔筛,并混合均匀,平分成送检样、企业自检样、封存样。

3.送检样品必须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3天内寄(送)出。

4.样品的重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水泥质检机构的要求和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5.企业必须及时向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检验样的自检报告,质检机构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报告。

(三)对比检验项目

有关水泥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对长期对比超差或质量低劣和一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建议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比验证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或质检机构承担,在新的国家收费标准发布之前,暂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提供

第三篇:矿山测量规程

一 矿山测量(测工)操作规程

1.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编制矿山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测量规程,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测绘各种矿图满足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定期进行矿井三量,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监督,开展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的研究,进行矿区范围内地质测量,参与矿区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的编制工作。

3.测量工作开始前要编写技术设计书,施测过程和计算过程需有严格的校核,重要测量工作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并拟好资料归档工作。

4.对测绘仪器和工具要定期校检,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亦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校。

5.从新生产水平开始必须采用全国统一坐标系统。

6.应积极引进先进仪器和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机和陆光测距技术,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7.矿区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1)在集团公司测设的四等首级控制网的基础上测设5级加密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边角网,导线网布网方法建立,其边长,测角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应符合规程要求。

(2)水平角观测所用经纬仪必须进行严格检验,进行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要求。

(3)光电测距仪要求定期检验,必须按测距仪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仪器,光电测距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

(4)钢尺应进行比长后再用,量距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5)内业计算前应检查外业观测薄有无错误,当采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时,计算程序必须先经过手算检验方可,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规定。

8.矿区地面高程控制测量

(1)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采用集团公司测设的三等水准点,在此基础上依地形条件可用水准或三角高程方法进行加密控制。

(2)水准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表格,内业计算取位按规定表格要求。

(3)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仪器觇标标高应用钢尺丈量两次,取平均值作最终结果。

9.矿井测量

(1)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两次。(2)矿井应尽可能使用陀螺经纬仪定向。

(3)采用几何定向测量方法时,对两井和一井定向测量两次独立定向的结果互差分别不得超过“1”和“2”。

(4)通过立井导入高程时,两次结果互差不得超过井筒深度的1/8000。

(5)近井点要埋设在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高程基点不少于两个。

(6)定向投点,陀螺经纬仪定向,几何定向,导入标高的技术要求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0.井下平面控制测量

(1)井下首级控制应测设7级导线。

(2)井下永久导线点应埋设在碹顶上,应该用铜制或玻璃钢制专用测点,统一编号。

(3)井下水平角观测所用仪器和作业要求应符合规定表格的要求。

(4)钢尺量边分段丈量时最小尺段长度应大于10米定线偏差应小于5CM,量边时应施以比长时的拉力,每尺段以不同地点读数3次,互差小于3MM,导线边长必须往返丈量,丈量结果加入各种改正数后互差应小于边长的1/6000。

(5)基本控制导线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安全边界(水,火,瓦斯,老空区)及重要技术边界时,必须以书面手续报告矿井技术负责人并通知安检、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6)延长经纬仪导线前必须对上次所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按相应测角精度进行检查,不符值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7)内业计算前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外业手薄,当用计算机时应对程序进行验证后方可使用,导线角闭合差按规定表格执行,计算取位按规定表格执行。

11.井下高程控制测量(1)井下水准点和经纬仪导线点的高程在主要水平巷道中应用水准测量方法确定,所有点都要统一编号,高程点应每隔300-500米设一组,每组至少3点组成。

(2)井下水准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

12.矿井采区测量

(1)采区测量包括采区内联系测量,次要巷道测量,回采工作面和各种碎部测量等。

(2)井下永久导线点应埋设在碹顶上,应该用铜制或玻璃钢制专用测点,统一编号。

(3)井下水平角观测所用仪器和作业要求应符合规定表格的要求。

(4)钢尺量边分段丈量时最小尺段长度应大于10米定线偏差应小于5CM,量边时应施以比长时的拉力,每尺段以不同地点读数3次,互差小于3MM,导线边长必须往返丈量,丈量结果加入各种改正数后互差应小于边长的1/6000。

(5)基本控制导线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安全边界(水,火,瓦斯,老空区)及重要技术边界时,必须以书面手续报告矿井技术负责人并通知安检、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6)延长经纬仪导线前必须对上次所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按相应测角精度进行检查,不符值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7)内业计算前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外业手薄,当用计算机时应对程序进行验证后方可使用,导线角闭合差按规定表格执行,计算取位按规定表格执行。

11.井下高程控制测量

(1)井下水准点和经纬仪导线点的高程在主要水平巷道中应用水准测量方法确定,所有点都要统一编号,高程点应每隔300-500米设一组,每组至少3点组成。

(2)井下水准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

12.矿井采区测量

(1)采区测量包括采区内联系测量,次要巷道测量,回采工作面和各种碎部测量等。

应至少检测一次中腰线。

(5)用激光指向仪指示掘进方向时,仪器的设置必须安全牢固,仪器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小于70M,使用过程中要每星期检查一次,看是否偏离规定的方向。

16.贯通测量

(1)进行重要贯通测量前应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2)贯通测量至少要独立进行两次,取平值作最终值,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时,未掘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50M。

(3)重要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应有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贯通工程进度图,必须及时填绘工程进展情况。(4)贯通工程剩余巷道距离在岩巷中剩余下15-20M,煤巷中剩下20-30M,(快速掘进应于贯通前两天)时,测量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安检施工区队长等单位。

(5)井巷贯通后要及时将两端导线,高程连结起来,计算各项闭合差,重要贯通完后要进行精度分析,做出总结,总结要连同设计书和全部内外业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17.测绘资料基本要求

(1)在基建、恢复、生产、扩建各个阶段均应绘制完整的矿图,整理出系统的测绘资料,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编号登记,建立使用和保管制度。

(2)各种矿图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绘制,地形图部分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有关图式规范绘制。

18.煤矿基本矿图

(1)矿井必备基本矿图种类和比例尺应符合规定表格。(2)8种基本矿图的绘制要求按规程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3)井田区域地形图,比例尺1:2000,应以存航测图为基础,参照采矿登记批准范围,描绘一大张透明原图,第3至5年应定期修测一次。

(4)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每2至3年修测一次。

(5)井底车场平面图,比例尺1:200或1:500,依情况及时修测。

(6)采掘工程平面图,每个运输水平绘制一张,比例尺1:2000,巷道可划成单线,主要表示回采的情况。

(7)主要巷道平面图,比例尺1:2000,回风水平上方石门水平和运输水平分开绘制,主要表示掘的情况。

(8)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2000,巷道或划成单线,每个运输水平绘一张,主要表示井下采的情况和地面对照关系。

(9)井筒断面图,比例尺1:200或1:500,每个井筒一张。(10)主要保安煤柱图,比例尺与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工业广场平面图一致,按原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绘制。

(11)矿图的比例尺及绘制要求按规程执行。每月5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向集团公司地测生产部门报交换图,图种如下:

① 井上下对照图 ② 采掘工程图 ③ 主要巷道平面图

④工作面采掘平、立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19.煤矿应具备的测量原始资料,成果计算资料,地表与岩移及各种内业计算薄,成果(台帐)的种类和书写格式按规程执行,并应符合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20.矿应按要求建立岩移观测站,定期提出总结报告。

21.地表与岩移观测的具体要求按规程执行。

第四篇:矿山测量规程

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1.测量工作开始前要编写技术设计书,施测过程和计算过程需有严格的校核,重

要测量工作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并拟好资料归档工作。

2.对测绘仪器和工具要定期校检,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亦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校。

3.应积极引进先进仪器和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机和陆光测距技术,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4.矿区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1)水平角观测所用经纬仪必须进行严格检验,进行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要求。

(2)全站仪要求定期检验,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仪器。(3)钢尺应进行比长后再用,量距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

(4)内业计算前应检查外业观测薄有无错误,当采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时,计算程序必须先经过手算检验方可,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规定。5.矿井测量

(1)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两次。

(2)采用几何定向测量方法时,对两井和一井定向测量两次独立定向的结果互差分别不得超过“1”和“2”。

(3)通过立井导入高程时,两次结果互差不得超过井筒深度的1/8000。(4)定向投点,几何定向,导入标高的技术要求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6.井下平面控制测量

(1)井下首级控制应测设7级导线。

(2)井下永久导线点应埋设在碹顶上,应该用铜制或玻璃钢制专用测点,统一编号。

(3)井下水平角观测所用仪器和作业要求应符合规定表格的要求。

(4)钢尺量边分段丈量时最小尺段长度应大于10米定线偏差应小于5CM,量边时应施以比长时的拉力,每尺段以不同地点读数3次,互差小于2MM,导线边长必须往返丈量,丈量结果加入各种改正数后互差应小于边长的1/6000。(5)延长经纬仪导线前必须对上次所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按相应测角精度进行检查,不符值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6)内业计算前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外业手薄,当用计算机时应对程序进行验证后方可使用,导线角闭合差按规定表格执行,计算取位按规定表格执行。7.井下高程控制测量

(1)井下水准点和经纬仪导线点的高程在主要水平巷道中应用水准测量方法确定,所有点都要统一编号,高程点应每隔300-500米设一组,每组至少3点组成。(2)井下水准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

8.施工测量基本要求

(1)施工放线应根据已批准的各种施工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标定后要进行检查测量。

(2)施工测量前要有专人负责验算有关数据,核对图上的几何关系是否与现场相符,有疑问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标定所用控制点及其成果也应进行核对。

(3)检测及标定的结果应记入专用计录薄中并绘出草图备查。9.井巷施工和提升设备安装测量

(1)立井按普通法或特殊法施工时其测量方法及限差要求按规程执行。(2)矿井提升设备安装测量按规程执行

(3)标定车场及各运输巷道的中腰线时应对设计图上的几何要求进行验算。(4)最前面一个中腰线点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一般应不超过30-40M,在延伸中腰线时,对所使用和新标定的点均应进行检测。10.贯通测量

(1)进行重要贯通测量前应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2)贯通测量至少要独立进行两次,取平值作最终值,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时,未掘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50M。

(3)重要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应必须及时填绘工程进展情况。

(4)贯通工程剩余巷道距离在岩巷中剩余下15-20M时,测量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安检施工区队长等单位。

(5)井巷贯通后要及时将两端导线,高程连结起来,计算各项闭合差,重要贯通完后要进行精度分析,做出总结,总结要连同设计书和全部内外业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第五篇: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00104 【实施日期】 19900104 【失效日期】 有效 【文号】

【名称】 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题注】(一九九0年一月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组织

第三章 生产调度的职责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水泥工业企业中实际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以严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地、均衡地、协调地组织生产,并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实行生产经营型调度,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经营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生产与设备、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六条 生产调度工作要积极推广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和处理装备,如传真机、微型电子计算机、操作控制台等,逐步实现调度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企业的生产调度部门和生产调度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由厂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规程的实施。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组织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调度体系。

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实行总调度长负责制,由总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大中型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调度;其他企业实行厂、车间二级调度;厂设调度室。

厂级总调度长一般应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兼任,也可设专职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由调度部门负责人担任。调度员的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的厂级调度室,专职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9人;其他企业的厂级调度室,专职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4人。

车间应设生产调度组,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任组长,三班值班长任调度员或设专职调度员。

实行三级调度的企业,班组调度员由生产班组长兼任。

生产工艺线实行自动控制的企业可只设厂级生产调度机构。新建的企业应在组织生产准备工作之前建立生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车间生产调度组在业务上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领导。班组生产调度在业务上应接受车间调度组的领导,也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直接指挥。

不设车间、班组生产调度的企业,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 上级生产调度有权撤销下级生产调度作出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下级生产调度必须服从。下级生产调度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上级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人员的结构,应逐步过渡到以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事生产调度的专业人员应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职称。

第十四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熟悉本厂的生产工艺、设备状况、经营情况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熟悉与各有关部门业务联系的程序和规定;

(四)能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敢于负责,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或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生产调度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办公地点,应尽量靠近生产现场,并配置专用通讯设备和指示图表、仪器、计算器具等。

第三章 生产调度的职责

第十七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按目标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八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企业生产活动的综合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有权检查生产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议的情况,检查各车间生产进度和生产安排,按规定听取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认为必要时,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调度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指挥和调度本企业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各有关方面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调度部门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本企业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工艺布置和流程图以及电、水、风、汽管线的位置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随时掌握企业经营作业计划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有关主管负责人或专业部门应及时向生产调度部门提供对实施方案(如配料方案、设备检修方案、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临时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车间生产调度组负责车间内部的生产调度工作。在正常情况下,除开、停主机或主要电器设备,必须经厂级生产部门许可外,有权处理和解决本车间生产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停机,停机后必须及时向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报告。

二十六条 班组生产调度员负责本班组的生产调度工作,主要任务是检查生产完成及设备运转情况,并及时向车间生产调度报告。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进度汇报制度。下级调度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调度内容和时限,向上一级调度部门汇报数字和生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集中控制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对于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实行统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负责制度。生产调度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自行处理或解决。对本单位确实无能力解决或需要有关方面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工段、车间要及时向厂级调度部门报告。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向企业领导报告的同时,应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生产调度会议制度,按时召开日生产调度碰头会,周(旬)生产调度会和月生产经营总结会。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

日调度碰头会由调度员或副总调度长主持。各有关车间、职能部门及独立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分别报告前一天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当天的工作安排。

周(旬)生产调度会由总调度长主持。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各车间、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检查上周(旬)生产、经营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上一次调度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下周(旬)的工作安排。

月生产经营总结会由厂长主持。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调度长及各有关车间、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要听取调度部门对当月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报告;听取计划、财务、供销等部门对经营情况的分析报告。会议要公布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要对各职能部门当月的工作做出评价,并对企业当月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全面评价。同时,对下月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统一布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设三班值班生产调度员,分别负责本班次的生产调度工作,其工作重点是:

(一)掌握生产情况;

(二)掌握各主机设备的运转和检修情况;

(三)掌握原燃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四)掌握成品销售情况:

(五)掌握厂内车辆运行情况;

(六)对上班调度员交待的遗留问题的处理;

(七)对有关生产调度中的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人员交接班制度。

生产调度人员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二)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四)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应了解日碰头会上总调度长或副总调度长对工作安排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要把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工作,并及时地互相沟通情况。

调度台的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的数据。

巡回检查的调度员的任务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协助车间和工人解决问题。在按先主机后辅助车间的顺序检查生产情况的同时,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分别情况进行表扬或批评。

企业规模较小,只设一名值班生产调度员的,也应将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妥善结合起来进行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企业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生产调度管理规程,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掌握生产关键,狠抓薄弱环节,加强生产的协调平衡,保证生产的正常秩序,实现均衡生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三)及时发现并避免重大设备、质量或人身事故发生的;

(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有益于提高经济效益或管理水平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分别情况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在生产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的失调,影响均衡稳定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调度人员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生产调度人员的奖金额要达到相当岗位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生产车间的奖惩,主管部门要把生产调度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水泥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依据本规程制定生产调度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信息统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水泥工业生产调度规程(试行)》即行废止。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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