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一、建立学籍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按规定编制好学籍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号统一为19位。其组成为:第1-6位为地区号(直属代码为320506);第7位为学校类型代码(见下);第8位为学校性质代码(见下);第9、10、11位为学校代号(见下);第12—15位为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流水号(从0001开始编起)。第7位学校类型代码说明:幼儿园2 小学3 九年一贯制4 初中5 完中6高中8 特教
第8位学校性质代码说明:公办学校2 民办学校3 国有民营(公办民助)4 企事业办学校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学生建立规范的学籍档案。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类。电子档案是在学籍管理软件中输入学生信息后生成。纸质档案即《学生登记表》。
二、日常学籍管理
1.转学
学生转学的条件是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镇(及乡镇以上)迁移。转学手续:
①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出的书面转学申请,核实户籍迁移证明材料后开具“转学联系单”交监护人;②监护人将户籍迁移证明和“转学联系单”交转入学校审核,学校核实后开具由校长签名的“同意转学证明”交监护人至基础教育科盖章确认;③监护人将“同意转学证明”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登记备案;④转出学校将“学生登记表”原件(学校留存复印件)以及休学、处分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密封后连同“转学证明”一并交给监护人;⑤转入学校凭经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后的“转学证明”和密封的学生学籍资料接收转学学生。
学校要按规定为转学学生办理好有关手续,各种证明的填写要完整规范。对转出的学生注销学籍号,为转入的学生新建学籍号,均需凭学生的户口本(或复印件),经基础教育科审核后办理。学校要严格审查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得拒收转学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或“转学证明”未经基础教育科盖章及学籍资料不全的学生。
2.借读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借读手续:①在读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借读证明材料,开具“借读联系单”由监护人送至借读学校联系;②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就开具“同意借读证明”交监护人至基础教育科盖章确认后将证明交在读学校;③在读学校审核后开具“借读证明”到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然后将“借读证明”和密封后的“学生登记表”原件(学校留好复印件)交监护人带给借读学校;④借读学校凭“借读证明”和相关材料接收借读学生,并负责借读学生的所有学籍管理工作;⑤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应将“学生登记表”原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密封后带给原校,本校留存“学生登记表”复印件。
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号保持不变。
3.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接受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为一年,中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规定级别医院复学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4.成绩考核
小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考试或考查采用百分制的,可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等级: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学期成绩评定以期末成绩等第为主,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等第为主。如期末与期中、第二学期与第一学期的成绩等第相差两个等级,则学期成绩、学年成绩的评定可取中间等第。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5.跳级、毕业、升学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借读学生的毕业会考可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在借读学校或回原籍学校参加。任何学校不得强行规定借读学生到哪一所学校参加毕业会考。借读学生的毕(修)业证书由该生参加毕业会考的学校发放。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6.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三、学籍注销
1.毕业或修业期满终止学籍。学生毕业或修业期满后,所建学籍自然终止,继续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按规定转入高一级录取学校。
2.学生非正常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3.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4.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5.按规定办理的转学学生,对转出的学生注销学籍号。
第二篇: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乐宁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进一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内抓质量,外树形象,规范办学,争创一流”的办学方针,严把关,确保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培养合格的青少年服务;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实现学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自动化。
二、基本程序
(一)新学员入学注册
1、新学员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每年9月1日前入校。
2、新学员在校内由学校统一拍照,并统一搞好学籍卡。
3、学籍卡统一由学校保管存档。
三、变更手续
1、新学员转学做好登记。
2、转学学员出好转学证,并由新学校盖章后存根。
第三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1】【2】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篇: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确保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各种体制的小学和初中。凡本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跳级、处分、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市、区县(市)、学校三级管理。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
(二)制订有关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印制初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有关材料;
(四)指导和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五)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区县(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县(市)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
(三)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验印;
(四)负责对本区县(市)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学校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
(二)负责发放初中毕业证书;
(三)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方便学生就学。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依据“两证”(户口本、房证),按“两证统一,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核定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学区,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到8月31日满6周岁)。小学班额控制在25-40人以内。
初中入学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小学毕业年级的下半学期,进行学情普查,按照当年小学升初中招生的政策,升入初中学习。初中学校招收新生的学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初中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
第六条 对下列“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的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安排接收: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随母亲在农村,其父亲是沈阳市户口,全家人在沈阳市内定居的,需出具其父亲的“两证”、结婚证和其父亲房证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及母亲的户口。
(二)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搬迁新居(或动迁)、暂未落户口的,需要出具现居住地社区证明、房改协议书、动迁证明、回迁通知书、准住通知单等有关手续。
(三)适龄儿童、少年属于沈阳市城市户口,因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父母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在边远地区工作、父母因一方有残疾或重病等原因,需要亲属照管的,其户口迁到亲属家并在亲属家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现居住地户口、父母亲有关材料(父母出国证明材料、父母单位证明、军官证残疾证、病志、诊断书等)及亲属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
(四)如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均为本市户口,但学生本人与父母户口脱离,挂户在亲属家的,一般应以父母“两证”所在地为准入学。
(五)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离异,与父或母一方生活或在亲属家生活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社区证明和父母离异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本市、但户口与房证不统一的,入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需开社区证明)。属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正常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一样,视为正常在籍学生,各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第七条 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入学: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办法和办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4]149号文件)执行。
2、归侨侨眷子女来华入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同沈阳市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3、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2]105号)执行。
4、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各区、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5、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学校要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八条 民办公助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后,如有择校需要,可选报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或民办公助学校。选择民办公助学校进行择校的,只能选报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所在区的一所民办公助学校。
第九条 新生入学前十五天,学校要将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至每一名应当入学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必须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送被监护人入学,并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需延缓入学或不能入学的,由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延缓入学的年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校要负责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无故不来入学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实)和学生名册,为新生建立统编学号,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市)教育局核查确认后,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学籍为本校学生办理学生证。学生名册要加盖经办人、教导主任名章和学校公章。学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存档。各区县(市)要尽快实现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籍管理系统由专人操作,操作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准确。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二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暂住地教育局申请借读:
(一)户籍不在我市的学生,因父母在我市经商办企业等原因来我市就读的;
(二)外地来沈务工人员(非农民工)子女,依据租房协议、社区证明、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进入指定学校。
(三)特殊教育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外市地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
第十九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户口、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借读的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借读学校,并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八条三项条件之一,并由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借读生应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办理学籍。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含学生档案),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的,由借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第二十一条 严禁初中学生违规借读,未经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初中借读生,毕业时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的待遇。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需要缴纳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一学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一学年800元。
第五章 休 学 复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病志、化验单、药费收据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后,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起始时间以开始治疗的诊断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需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复学者,到毕业,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要提交区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第二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申请休学者,应从严掌握。毕业考试结束后不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丧失学习能力不能上学者,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退学。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对死亡学生,学校要及时向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相关材料,注销学籍。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或辍学后,年龄不足十七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一般应予接收,并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和教师要做好预防学生辍学(无故连续一个月不上学)的工作。在校生如有辍学者,学校要严格履行《辍学生报告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辍学生,由街道办事处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初中辍学返校生回原年级就读的可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待遇;辍学返校后安排在下一年级就学的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
第七章 留级 跳级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但极个别学生确因有困难,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留级理由,征得班主任同意(签字),学校批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留级。对留级,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要从严管理。
初中留级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三十一条 智力超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生及家长提出要求后,经学校同意,报请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等,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品质恶劣,屡教不改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学习,原学校保留学籍。工读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或直接毕业。对因违法实行管教和劳动教养的学生,其学籍视具体情况而定:小学学生未满十二周岁可回原小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二周岁的升入初中学习;初中生未满十七周岁回原中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七周岁按初中学业已满发肄业证书。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学生经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二类毕业证书),视为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没学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认定要以区县(市)教育局所存的“学籍名册”为依据,由学校负责填写、颁发,区县(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审查并验印。
初中毕业证书无区县(市)教育局钢印无效。
毕业证书需认真保管,如有丢失,不予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盖章证明。
第十章 学 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小学生档案包括:
小学生成长记实(含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初中学生档案包括:
(一)小学生成长记实
(二)初中成长记录(含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四)体检表
小学、初中“学生成长记实”由班主任按时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学生档案由学校教导处保存,学生毕业时随学生升入上级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普九”要求建立相应的学生表册,由学校教导处长期保存。
第四十条 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为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建立统编学号:
小学统编学号编写方法:统编学号由12位数字组成,每组均为2位数字,共分6组(左起为第一组)。第一组数字为小学生毕业年份尾数;第二组数字为区县(市)代码;第三组数字为地区代码(农村区县(市)教育局要对所属乡镇进行编号;市内五区小学生学号此两位空出,均填写00。);第四组数字为学校代号(由各区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第五组数字为班级序号(与年级无关);第六组数字为学生在本班内的学号。
初中统编学号编写要求:统编学号由10位数字组成,每两位数字为一组,共分5组(左起为第一组)。第一组数字为学生毕业年份尾数;第二组数字为区县(市)代码;第三组数字为学校代码;第四组数字为班级序号(与年级无关);第五组数字为学生在本班内的学号。
(区县(市)代码:铁西01;和平02;沈河03;大东04;皇姑05;新民06;辽中07;于洪08;东陵09;苏家屯10;新城子11;法库12;康平13;浑南:15;棋盘山16;农业17)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更名,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证明,经学校证明后,到区县(市)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章 仲裁及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仲裁制度,对学生在入学、转学等方面出现难于执行情况,或出现区际之间矛盾由市教育局负责仲裁。仲裁一旦作出后,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区县(市)教育局和基层学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开除学生,责令学生停课、退学,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拒放)转学生。随意更改年级、乱发毕业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沈阳市教育局一九九八年下发的《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第五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六条转学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转学联系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小学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跨市、县、乡镇转学需将学籍表一并转给新校)。
第七条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学校到城镇学校或从普通学校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学校的转学和借读,应合理引导,完善手续,严格审批。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三、借读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第九条借读程序
学生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凭原校开具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手册(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小学报借出、借入两方学校所在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户籍所在地的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借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结)业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因病需治疗、休养,需凭个人申请、医院病历、收费凭证、医生建休证明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初中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
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小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小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证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在每学年始业后15天内将复学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生复学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承认。
五、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小学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小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确定。初中会考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六、毕(结)业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七、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学生入队、入团。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十九条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十条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内含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素质报告单)组成。学校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并由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借读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入学的,转出学校应在新学年始业15天内向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上报名册(中学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名册)。
第二十二条直属小学涉及学生转、休、复学和借读等手续直接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不办正常的转学或借读手续的、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