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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多处洪涝灾害频发的认识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7-35498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1:28: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我国多处洪涝灾害频发的认识

对我国多处洪涝灾害频发的认识

周汇丰 国贸1013班 0408100820

对中国来说,今年又是多灾多难的一年,我国南部从多处干旱迅速转为洪涝灾害频发。2010年7月以来新一轮强降雨导致江南、华南、西南、东北和江淮等地区正遭受洪涝灾害的影响。据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统计,截至8月6日,今年洪涝灾害造成全国2亿人(次)受灾,1454人死亡,669人失踪,1347.1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209万公顷绝收,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751.6亿元。

入汛以来,我国极端灾害性天气突发多发,江南、华南、西南、东北和江淮等地区先后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汛情发生早,洪涝灾害种类多,受灾程度重。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国家减灾委、民政部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调拨物资,并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近期的暴雨天气很可能与全球气候变暖和城市化带来的雨岛效应有关。专家判断,我国各地连续出现暴雨、雨强增大的根本原因是全球气候变暖。由于人类活动增加,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增加,产生温室效应,同时,大气中含水量增加,雨强增大,大雨、暴雨的发生几率呈抬头之势。专家认为,目前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气候季节变化已经成为大趋势,现在社会各界需要趋利避害应对气候变化,从宏观上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减缓其影响,从微观上需要控制城市的过快发展、合理规划城市,减轻城市雨岛效应,尽可能调节城市季节。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去17大报告中,我国政府已明确阐明在未来5年的“十二五规划”中,我们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在2009年在丹麦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承诺在完成《京都协议书》的基础上,1990到2005,单位GDP增长,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6%,再次基础上,我们又提出,到2020年,比2005年单位排放下降40%-45%。

为应对越来越多变的天气,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针。需要树立危机意识,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为低碳经济、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二篇:关于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探讨

张 颖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近年来,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给社会生产和公众生活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公共设施本身在设计、制造环节存在致命缺陷,有的是因为公共设施存在管理漏洞,也有一部分源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公共设施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为社会生产和公众生活服务。这种服务必须安全、高效、方便,因此,不论公共设施事故的发生源于何种原因,都应竭力避免。笔者通过对公共设施的范围、设计、制造、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公共设施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策。关键词:公共设施;事故频发;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97-03 公共设施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公共设施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管理、安全等,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状况、经济的健康运行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定要符合安全性、易用性、平等性等基本准则。唯此,公共设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设施事故频繁发生,诸如电梯伤人、动车相撞、桥梁断裂等问题层出不穷,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性原则。

一、公共设施的定义及设计原则

(一)公共设施的定义

分析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对策,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公共设施?社会上有哪些设施属于公共设施?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设施的定义大同小异。由黄恒学、张勇合编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一书对公共设施作了如下定义:“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等服务设施。”以上可以看出,这一定义的内涵十分宽泛,凡是能给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设施皆为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公共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一般认为它是由公共政府提供的、由社会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但笔者对此观点存有异议,原因在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存。但问题是,并非所有的公共设施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有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体验感受、降低使用品质,即产生竞争性;还有的公共设施只有在使用者支付一定费用或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有权享用或使用,即产生排他性。鉴于公共设施是由政府单独供给或组织其他社会机构进行供给这一事实,笔者主张,从经济学的视域考察,公共设施就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的纯粹公共物品和不完全公共物品。此外,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即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的共同性需求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等。据此可知,公共设施的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就是全体社会公众。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不是某个人或某类人,而是面向全体社会公民开放;公共设施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设施,皆可视之为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供给者不仅是各级政府,还包括公益性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因此,笔者对公共设施做出如下定义: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组织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给全体公众的公共物品和不完全公共物品的统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公共通讯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

(二)公共设施的设计原则

公共设施既然是为全体公众服务的,其设计原则就与全体公众的利益紧密相连。公共设施为公众提供的利益,首先是安全,其次是实用,再次是方便。除这三大基本利益原则之外,也包括诸如公平性和持续性等重要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首先必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首当其冲的设计和建造原则。公共设施在为公民服务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其他功能也就失去了意义。安全使用重于泰山。

第二,实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实用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只有能够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公共设施才有存在的价值;其二,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科学合理,避免“大材小用”和“铺张浪费”。

第三,便利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在使用时是否方便。公共设施的便利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进出、使用方便,维护、更新简单等等。例如,公共汽车上的踏板,如果位置设计得过高,不方便乘客上下车;反之,如果设计位置得过低,又可能影响车辆的通过性能。最佳解决方法就是设计一个可伸缩的自动踏板,行使时收回,停车时伸出。这就体现了公共设施的便利性原则。

第四,公平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广泛性特点。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不同的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在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设计、建造公共设施时,不仅要考虑正常人群的使用,更要关注弱势人群的使用。例如,是否便于残障人士使用、是否便于未成年人使用、是否便于老年人使用、是否便于女性使用、是否便于外地(籍)人士使用等等。

第五,可持续性原则,即环保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与绿色设计理念息息相关。维克多·帕帕纳克认为,绿色设计必须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坏(Recycle)。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意味着公共设施的使用,不仅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还应做到节约社会成本、保护环境、改善生态。

二、近年来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公共设施的使用频率也日益提高。而与此相伴随的公共设施事故也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社会和谐。笔者通过对多起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深入剖析,总结出导致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不符合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贿赂质检人员,致使公共设施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预留过低。同时,公共设施还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公共设施提供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把关不严,不按规程办事;公共设施管理者没有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共设施,甚至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问题。

2.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意识淡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目前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门有关人员没有切实履行安全“守护人”的职责,责任心不强,缺乏安全监管的使命感,监管中的粗心与疏漏现象层出不穷。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的“畸形政绩观”。公共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尤其是建设规律和技术规律办事。在工期、技术环节、施工工序、管理流程、材料使用、自然力作用等众多方面,都应严格遵循技术规格和施工标准。而目前存在着逼迫施工单位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期”的现象,这给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4.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对公共设施不爱护。中国公众的公德素养并未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破坏公共设施,不仅会缩短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会直接破坏公共设施的原有结构,降低原有质量,损害原有功能,酿成公共设施安全事故,或加剧事故的严重程度。

此外,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是积极抢险、积极补救,而是遮遮掩掩、文过饰非、避重就轻;一些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不够科学、不够完善,预案实施的随意性也很强。这些都为更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有效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对策

针对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拟提出如下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的思想源之于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和特性,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相吻合。这些对策如能有效施行,将对减少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健全与公共设施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公共设施的安全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共设施的定义和范围,并对公共设施进行科学归类;二是规定公共设施设计和建造的国家统一标准,包括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兼顾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三是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者的职责,使其在招标、采购、使用、维护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四是运用法律条文规定公共设施采购、使用的税费管理,严厉打击以公共设施建设为名的各种贪污、贿赂以及乱收费问题;五是明确在公共设施的采购、使用、维护过程中,对有关的先进机构和个人的奖励措施,发挥正面激励和引导作用。

通过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使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招标、使用、维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标可行。法律是保障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有效工具,法律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可以为公共设施的合理设计和正确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在法律的框架下,无论是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环节,还是使用和管理环节,都可能做到规范、合理、有效。在此背景下提供的公共设施也容易获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涉及到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局限于《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质量和技术监督法》等少数法律文件上。目前,适用于公共设施安全的设计、使用、维护等部门法建设尚未全面展开,这应成为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专门的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其中。

(二)认真制定并完善公共设施的安全标准

在设计、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第一,明确制定公共设施设计安全标准。在设计公共设施时,设计者应综合公共设施的形状、使用对象、重量、位置等因素,周密设想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并兼顾非人力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地理变动等因素,设计出最高安全属性的公共设施。第二,明确制定公共设施制造安全标准。公共设施在制造过程中,制造者须严格按照设计者的设计要求进行生产,公共设施的选材、质量、形状、颜色、位置等,都必须按照既定的安全要求实施。第三,明确制定公共设施管理使用安全标准。公共设施管理者须经常性地对公共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保养、维护公共设施。对于公共设施内含的潜在危险,须标注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要有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管理。使用者必须在安全框架下使用公共设施,绝对禁止为了节约成本而超龄、超期、超量使用公共设施。发现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必须即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并督促其尽快修复。

(三)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公共设施管理者是公共设施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决定因素,必须高度重视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效能问题。首先,应把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明确到人,避免管理空白。不论是否出现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都须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次,在管理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把公共设施的招标、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流程中来,每个环节都须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再次,把公共设施管理和管理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使管理者积极主动开展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最后,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减少和避免恶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此外,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共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单位、使用期限、相关维护人员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提高管理效果。

(四)提高公共设施受益者的公德意识和监督意识

作为公共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全体社会成员也应积极参与公共设施的安全和管理工作。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公众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公共设施。相关组织和单位应组织志愿力量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和引导,促使广大公众自觉爱护并正确使用各种公共设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其次,社会公众也要培养自己的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一旦社会公众切实地意识到公共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时,他们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往往会即刻迸发出来。

第三篇: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哲学思考(本站推荐)

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哲学思考

姓名:龙献芝

地址:贵州省独山民族中学

邮编:558200 电话:***

【摘 要】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环境的某个或多个环境要素发生变化,破坏了自然生态的相对平衡,使人群或生物种群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现象。近几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如地震、冰灾、干旱、洪涝、泥石流、暴雪等。这些现象的背后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原因?这些自然灾害频发给予我们什么哲学启示?在今后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又究竟该怎么做?

【关键词】自然灾害 频发 哲学思考

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哲学思考

21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全球发生了许多自然灾害。相关研究表明,近年来突发性自然灾害有增多的趋势,据联合国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仅2008年上半年,全球就有约23万人在各类自然灾害事件中丧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350多亿美元。2008年初,中国南方就发生了罕见的特大冰雪灾害,5月初,热带风暴“纳尔吉斯”袭击缅甸,造成超过13万人死亡和失踪的悲剧!印度也因此遭遇了百年一遇的洪灾。此外,席卷加勒比海地区的一系列飓风灾害让海地80万人受灾,农作物颗粒无收,而古巴的经济损失也近百亿美元。发生在中国四川的8.0级特大地震共造成近9万人罹难和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400多亿元人民币!据民政部统计,2009年单是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8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528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亿元。2010年,海地、智利,我国青海玉树等地发生强烈地震,伤亡惨重。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俄罗斯大火持续肆虐、巴基斯坦持续强降雨、中欧多国暴雨成灾、阿根廷寒流冰冻、我国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等等,这一系列的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的后果。最近,全球各地的极端气候现象似乎成了“家常便饭”。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科学界认为,自然灾害的上升趋势与全球气候变暖有关。科学数据表明,气候变化会增加极端天气发生的频率。近几年全球极端气候确实很多,有一些天文的、气象的,还有厄尔尼诺、大洋的环流这些都有发生。如果你仔细分析滑坡、洪水等灾害的情况就会发现,这些灾害多数都不仅仅是由于自然的变化,而是由于人为对生态系统和环境的破坏、滥用和错用土地。另外,还有一些自然灾害是在致灾因素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这类灾害通常要几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

这些自然灾害频发给予我们什么哲学启示?在今后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又该怎么做呢?

一、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及其运动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有意识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前提的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是客观的,人无力阻止灾害的发生。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要求我们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否则就要受到惩罚。由于人类的过度索取和破坏,使近几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就反映了这一哲学原理。目前,与人类行为有关的自然灾害事件数量正在上升,人类导致的气候变化引起了很多灾害。因此,我们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时候,务必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学会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则会把人得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近现代,人类为了经济利益肆无忌惮糟蹋伤害地球,必然会遭惩罚,地动山摇只是地球母亲的咳嗽和抖动,日益加剧百年一遇甚至千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将是对人类长期伤害地球的惩罚。所以我们必须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违背规律。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片面发展观,导致了自然灾害频发,造成的巨大损失,这一客观现实警示我们必须重视意识的作用,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发挥正确意识的促进作用。灾害造成的危害是我们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沉痛在悲伤的气氛中,必须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防止次生灾害,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力求灾区早日重建家园。

三、想问题办事情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不可违背规律。面对灾害要充分认识自然规律的存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规律发生作用的空间,积极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减少、降低灾害的破坏程度。虽然事物的规律是客观的,灾害的发生也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但并不代表人们在规律面前无能为力,人可以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方式利用规律,创造有利条件,变害为利,从而造福人类社会。

四、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事物的联系又是客观的,要认识和把握事物之间及各要素的真实联系。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自然灾害发生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比如我国的汶川特大地震引发的地陷,天坑,山体滑坡、泥石流一系列灾害,再如,我国甘肃舟曲刚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据专家分析是因为2008汶川地震致使其岩层松动,加上去年冬天到今年春天的严重旱情又导致土层干裂等因素,就充分说明了这一哲理。为此我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要学会用联系的观点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

五、任何事物都处在因果联系的链条当中,这就要求我们我们对某一事物时,既要看到它产生是有客观原因的,又要看到它还会引起一定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事物,才能提高人们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有因必有果,这就要求我们对某一事物当作原因来看待,预见它可能产生的后果,正确指导人们的具体行动,促使事物向人们所期望的结果发展。如果只顾眼前的行动,不顾长远的结果,必然会带来危害。今天环境的恶化和灾害的频发,就是过去大多数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忽视长远的生态环境效益的结果。有果必有因:全球自然灾害爆发如此频繁激烈的主要原因是人类长期破坏地球的行为所致,是全球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错误方式道路所致,没有人类的破坏,地球不可能有如此多灾害,人类错误行为是地球灾害多发根本原因。面对自然灾害我们要探究它的产生原因,才能提高科学的认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才能防患于未然。

六、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它不会因为人们的否认它、回避它而消失,也不会因为人们任意夸大或缩小它而改变,因此要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反对掩盖矛盾、回避矛盾。世界上绝大多专家学者都承认“是人类行为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伤害,是人类行为造成了气候突变大变。” 为什么今天世界各国政府又拒绝承认“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错误行为造成了近年来年如此众多百年一遇重大自然灾害频繁爆发”?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哥本哈根大会上很多工业大国相互推卸责任呢?这实质上就是否认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因而是错误的。为此我认为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必须承担起起相应节能、减排等的义务,共同保护我们人类生存的家园。

七、事物发展的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我们要重视量的积累、坚持适度的原则。自然灾害的发生是有其过程的,根据对近代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事实分析研究,人类认识到人类自身生产行为污染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是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在工业化高速发展多年以后,发现今天到处所见的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生态日益恶化和气候异常,从而引发诸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形成的过程有长有短,有些自然灾害,当致灾因素的变化超过一定强度时,就会在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几秒钟内表现为灾害行为,像火山爆发、地震、洪水、飓风、风暴潮、冰雹、雪灾、暴雨等;旱灾、农作物和森林的病、虫、草害等,一般要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成灾。这体现了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当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质变。由于量变只有在一定范围和限度之内,事物才能保持住原有的性质,当我们保持要事物性质稳定时,必须坚持适度的原则。因此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时要学会用这一哲理为人类服务,解决好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减少工业排放污染,在满足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的同时,不危及生态环境,尽量保持其原有的面貌。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要牢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教训,把握好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工业排放等问题上要注意分寸,坚持适度的原则。

八、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价值观不同,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的指向就不同。我们一定要树立科学生态的价值观,发挥正确价值观的积极导向作用,正确的价值观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人类的根本利益的。前面提到过,就是因为在片面的发展观、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错误的生态价值观的指引下,才导致今天的气候异常,灾害频发,只有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引导人们去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去从事有益的活动。公民面对灾害,应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把国家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懂得爱护我们的大自然,这样才能阻止像乱砍滥伐这样的现象,从而减少灾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引发的哲学思考的粗浅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第四篇: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思考(teniu推荐)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思考

自2004年10月份以来,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全球煤炭安全生产形势。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t,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约8000人。当年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2003年中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t,全员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从数字上不难看出,我国在世界所有产煤大国中的安全生产水平还很低,差距依然明显。那么,困扰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症结在哪里?经济的高速发展难道一定要以安全生产事故高发为代价吗?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思路,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频发的势头呢?本文拟从以下8个方面加以阐述。政策支持与财税扶持

中国能源产业目前总生产能力已经达到3.85亿kW。到2020年,可望达到9亿kW,将超过美国整个市场能力。美国能源市场的发展用了100a的时间,才达到将近10亿kW 的一个水平,而中国只用了15a的时间就可以达到美国市场总能力一半的水平,这种增长的速度是可喜的、惊人的。在我们惊叹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还要密切关注经济增长和能源行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经济的增长拉动了煤炭的需求,煤炭需求的增加又需要煤炭生产设施、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的提高来实现;同时,由于对煤炭生产设备的发展和扩张又会给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带来了一个非常大的课题。如何协调经济、能源、工业和环境的发展关系,是我们研究煤炭产业发展战略而要全面考虑的问题。

环保的压力和社会生活品质提高对传统煤炭工业的发起了挑战,也将迅速推动“绿色开采”、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低,美国前4家煤炭大企业集中度占到全部的46.7%,澳大利亚前5家占了71.5%,南非前4家占了62.3%。2003年我国前4家煤炭企业市场集中度仅占14.6%,前8家仅占21.6%。根据国务院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精神,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煤电联营,把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作为大型的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双高”矿井,全面提高和改进煤矿开采技术能力。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小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政府的财税支持是煤矿生存、改革和重组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完善政策,努力为煤炭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加快落后矿井的淘汰工作,对现有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推行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处理不良资产,稳定煤炭进出口政策。严格行政执法加大整治力度

自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2004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有可能创出历史最好水平,全年事故死亡人数有可能降低到近20a来的最低点。全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向好,局部依然严峻。

(1)煤矿外部监督力量需要加强。我国煤矿监察人员一般从当地公务员中选出,没有

特殊情况是不会进行异地调动的,这就导致在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的监督者暗地结成利益联盟,使得煤矿企业的外部监督力量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国际通用办法,完善监督职能,建立一支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各地煤矿监察员实行常年轮换制,每2a轮换1次,如遇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当地安全监察员不得参加。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在中国,申请开矿却不需要很多的硬性资格条件,这就导致了许多煤矿主,特别是中小型煤矿的企业主们素质比较低,他们为追求产量,违章指挥,漠视法律法规,这样的企业管理水平,大大增加了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因此,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3)实行煤矿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制度。井下作业属高危特种行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提高采矿准入门槛。逐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提高采矿准入门槛。要开办煤矿,首先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通过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开招标拍卖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下决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进行整顿;对经过整顿治理的煤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强行关闭。建立社会公信力制度,重罚缺乏公信力的煤矿经营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精神,严格执行“七个一律关闭”政策,使煤矿法人铭记“不是煤矿消灭事故,就是事故消灭煤矿”的原则。

(5)呼吁颁布矿难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尽快出台矿难赔偿法律或条例,提高矿难赔偿标准,要让矿主出了事故赔不起,从而体现出政府对生命的关爱和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视。

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煤矿企业为安全事故所付出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了,死1个人,往往只需要赔上几万元就能摆平,这样对生命的低估价,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这不足以促使矿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山西省近期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矿主所付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同时,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强制性提高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就是要警示、督促煤矿业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权益。要让事故不发生,就要让事故发生不起,让业主出了事故赔不起。所以我们应增加矿主违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这样才能体现对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科学技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仅为45%左右,除了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比较低,装备相对比较差,效率比较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全国大约有200万左右的矿工还从事手工采煤。而发达国家采煤机械化程度则接近或达到100%。加上煤矿安全人才匮乏,煤矿科技含量很低,导致的结果就是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速实施“ 科技兴安”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要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利用先进技术将瓦斯变害为宝,转化为可利用能源为人类造福。

(2)建立省、市、县、矿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拨专款用于省、市、县、矿四级瓦斯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矿四级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确保充足的安全投入

许多煤矿经营者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就得加大资金投入,势必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产品价格的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下降。但是,面对可能发生的诸多安全事故,他们都心存一线侥幸,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认为安全投入是连环保投入都不如的纯投入,这样的投入能不投就不投。

我国每年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大概是2000多亿元,占我国GDP总量的近2%。从众多的事故案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矿难企业的背后都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安全隐患。这就告诉我们:要加强安全生产,就需要加强安全投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提升企业的管理和生产力水平,那么,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也会跟着提升,而所有的这一切,最终都表现为事故的减少或者不会发生。只有这样,我们的煤炭企业才能驶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因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没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于酿成大祸。事后,对责任官员的问责往往困难重重。实际上,我们缺少的是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和制度文化”。加大对因违反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取消其矿主资格。对企业负责人,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票否决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以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论断,“问责制”气候业已形成。短短1a多来,从对重庆开县井喷事故以及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官员的引咎辞职,我国刮起了问责“风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首次把引咎辞职机制引入安全事故处理,但其未来的意义远不止于安全生产领域。官员问责制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顺利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保证。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

国家安监局王显政局长在2004年12月13日召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频调度会议上说:“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仅12亿t,而实际产量却高达19.5亿t,那就是说有7.5亿t是缺乏安全保障的。”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超能力生产是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煤炭需求急剧上升,但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物力都跟不上煤矿

本身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煤矿超能力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压力。本来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供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等一系列问题。陈家山矿核定能力150万t,2004年前10个月已产煤210万t。2004年1-10月份,河南省共生产原煤1.26亿t,同比增长29.3%;其中,省属六大国有煤矿完成原煤产量6407万t,同比增长16%。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决定,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省属六大国有煤矿全部限产,严禁超能力开采。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要求,省属国有煤矿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从源头上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必须认真核准岗位定员,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计划生产。对弄虚作假、超计划生产的单位,一经发现,矿井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从一系列重大举措中,足以看出坚决遏制事故力保煤矿安全的决心。加强事故预防措施

在安全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有一条被称作是“事故法则”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任何的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的,几乎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的叠加。中国地质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国内知名的安全生产专家罗云教授指出,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安全生产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大大高于事故整改的“投入产出比”,这是1:5的关系。除了国家在事故预防方面需要加强投入、明确责任外,还必须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形成人人预防事故的社会氛围。中国企业的管理多处于被动的“事故追究型”。企业在建设生产性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节省”的考虑,而不能保证项目中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我们的工作思路应从过去的被动处理事故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对于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三方面入手,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毖后”固然重要,“惩前”更是根本。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才是治本之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在生产经营中,依靠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去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精力不仅要放在事故后去抢救、调查、处理和分析上,而应要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预防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煤矿违规成本太低。在许多中小型的煤矿,安全设备和硬件投入不足状况非常严重,仅全国重点煤矿在通风和瓦斯治理方面,就欠账40多亿元。即使在一些国有大中型煤矿,其安全设备老化也非常严重,安全硬件的更新速度远远落后于生产规模扩张速度。安全生产的投入得不到有效保证,事故隐患无法彻底消除。煤矿安全投入欠账多、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问题。国家安监局王显政局长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思路,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实煤矿安全整治和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建立长效机制,引入“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工作方式要实现制度化、目标化、法制化。那么,我们就要迅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环境,来制约不规范的行业自律行为。

第五篇: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今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如山东胶济铁路交通事故、山西吕梁炸药爆炸事故、广西百色那读煤矿透水事故、山西溃坝事故、深圳“舞王”火灾事故等等,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面对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态势,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对于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

(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重生产,轻安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能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甚至还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支持、纵容或包庇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强行上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同虚设,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具体表现在: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职责不清。分析近期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表明,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职责不清、管理不严等有很大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清,放松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松弛,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从业人员的数量增多,特别是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危

险性大的单位,大量使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工。这些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受害者。据统计,现有的6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许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不清,赏罚不明;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据统计,当前我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90%以上属于责任事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帐太多,设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工艺技术达不到要求,安全防御能力下降等。据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更加突出,一些私企老板为了追求暴利,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甚至没有投入,对一些必要的安全设施能省则省、能简则简,导致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2007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集体、私营或个人承包企业。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

部门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的、多部门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往往会造成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容易导致有利争着管、无利互相推诿的局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责不明、审批不严和监督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事故频频发生。实践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时把关不严,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生产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非法生产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却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甚至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查处不严厉、不彻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处置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时,往往那些审批签过字的人却逍遥法外。

(五)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滞后,多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太轻,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后在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为使生产和建设有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为扭转

事故多发局面,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劳动用工、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部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十分突出。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多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太轻。对一些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经济上的处罚远比安全生产的投入支出更低,即使出了事故成本也很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宁可以身试法,经济上收点处罚,也不愿意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有这些,都不能抵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足以震慑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分子,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对我国多处洪涝灾害频发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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