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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5篇)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7-35498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1:2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随着企业所处内外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们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化,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定的风险管理机制来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实时关注企业所面临法律、政策环境的变化,以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消费者、竞争、公共关系、供应商、经销商等外部环境,以及人力资源、财务、生产、决策等内部环境,根据不同环境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必需。

一、企业运营过程中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内部风险来自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例如,由于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手段致使现金被挪用且追回不能,再如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致使人才流失且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外部风险是指来源于企业外部环境所产生的风险,是数量最多、最重要的风险,具体体现为国家法律、政策变动引发的商业机会丧失、收入减少等风险,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产品责任风险,品牌形象风险等。例如,2001年当中国被批准加入WTO后,整个化纤行业,特别是中小化纤公司的前景变得灰暗起来。原因在于,化纤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技术经济特点,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拥有巨大规模和先进技术的韩国、美国的化纤产品将以高质低价的绝对优势入侵国内化纤市场。对化纤企业来说,这是法律环境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引发的法律风险。对此,很多企业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却无从或者无心应对,最终纷纷走向关闭、破产之路。对于内部法律风险,除了利用特定的风险制度防范外,还需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横向、纵向沟通,尽可能的满足员工的心理需求,化解矛盾,当然这些工作的实施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予以支撑。对于外部法律风险,其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应当与企业的其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如果没有其他管理制度的支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见,法律风险防范渗透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均有赖于企业各个运营环节的协助。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所处环境迥异,其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之策更是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前需要对企业所处的各种经营环境及经营流程、现有管理规定进行缜密梳理,将梳理出的问题融入到防范机制的各个要素中,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运行与企业的整体运营系统保持协调一致。防范机制建立后仍要定期整理、分析企业所处的环境,特别是其中的变化,以便对防范机制作出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成要素

首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目标(既可以是企业的总体目标也可以是业务单元目标)。企业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应当服从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不能为了一味回避风险而阻碍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其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的权力与责任。企业经营管理中必然涉及管理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应服务于企业经营中一般权力、职责的管理规范,使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实施后,为企业树立了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董事、经理权力分配、制约和责任的基本框架。由于法律风险往往产生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经理的决定,所以企业的法律风险机制应关注如何将董事、经理的权力和法律风险责任有效结合,促进管理人员责、权、利的统一。

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机制中的管理标准要求。目前很多企业都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参照该体系的精神对企业实施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的标准要求宜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操作、管理文件)和具体的事务操作流程进行制定,必要时融入到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中,增强其对具体工作的影响。这些标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风险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果有)的执行细则;公章、合同管理等等。

第四,企业法律风险机制中的信息反馈和分析系统。企业的法律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有赖于企业经营中各个环节提供的信息,信息是否充分、完整决定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否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企业建立旨在洞察法律风险的信息反馈系统显得尤为重要。有关信息通过信息反馈系统集中到企业的法律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后,由其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如下判断:反馈回的信息所反映的问题点有哪些?这些问题点是否构成法律风险?如果构成法律风险,相应的风险级别是什么?针对相应级别的法律风险设计应对措施?无论是对信息的分析还是分析之后的判断,都需要在特定的管理规范(可以是ISO9000文件)之下进行。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PDCA管理

如前文所述,法律风险防范属于企业的管理范畴,其运行规则应顺应管理中的PDCA运行规则。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计划。计划的构成要素一般涉及计划的背景、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操作方法、操作的程度、数量,也就是管理学中的5W2H。无论是处理日常的法律防范工作,还是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如对某一诉讼案件的解决),一般都需要涵盖计划的7个方面,同时将工作分解成若干部分,并针对每一部分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对每一部分工作落实到责任人的同时,确定明确的监督人。

(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需要有秩序、按计划实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标准要求,以及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的方案制定出来后,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从培训的内容上看,除了要对操作标准要求以及具体方案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解说之外,还需视必要将企业文化的部分内容融入

其中,旨在激发、保持团队的合作精神,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企业经营目标的一致性。另外,培训需要一定的反复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添加其中,利于增强执行人员对计划内容的掌握,促进执行工作的稳妥进行。

(三)管理权力的合理使用和责任的落实离不开相应的检查和监督。人是有惰性的,是趋利避害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一样,除了有工作的分解和执行,还应再辅以对工作执行的监督,才能保证防范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需要经常检查,以便评价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新问题。法律防范工作内容的执行人也要定期对自己的工作自查自纠。监督人不定期检查执行人的工作是否偏离了既定的标准和目标,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四)完成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后,监督工作责任人和部门应当作出具体的防范工作是否违反了法律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判断,同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作出是否有必要修正法律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判断,如果有必要修正,给出相应建议。

四、企业法律风险事故的处理

尽管企业已经采取了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但法律风险仍有可能产生,此时的风险便转化法律事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应急预案制度,保证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有序的解决。法律事件发生后,应尽快依据既定的评估制度和方法对该法律事件可能造成的财务利益、企业资信、品牌形象等方面损失的大小和范围进行评估,然后以此为重要依据由企业法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法律事件的性质;需要哪些部门协同处理;市场应对策略等等。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其他职能管理一样,应与企业所能控制、使用的资源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对于管理理论和其他企业的经验,企业宜审慎参考,以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篇: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降低我司经营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建立我司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二、为实现我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促进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大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和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设置专门安全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提高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制定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各级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的船舶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建立健全船舶技术档案,严格执行“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规定,定期对船舶进行各级维护,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五)建立完善的船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和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对应急及突发时间的处理能力。

(六)完善管理,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收集和反馈各种安全信息,并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七)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处理规定,保障安全事故处理及时、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有效地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八)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得到教育,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九)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重点部位、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十)制定各种安全会议制度,及时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总结安全管理经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篇:清远典当企业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典当企业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清远雄志企业

成雄志 简要:

在经营过程中,典当行面临许多风险,包括经营风险、鉴定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中违约风险是十分关键的风险,它贯穿了典当业务的各个流程,直接影响到典当行的收益,所以学会了解风险、管理风险从而防范风险,对典当行来说十分必要。意识薄弱造成违约风险

典当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指客户不能履约偿还或延期偿还当金本息,使得典当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造成客户违约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客户自身的原因。表现为无还款能力或无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不足又分为在典当前客户本身经济状况就已经恶化,继续放款也只是无济于事。而无还款意愿是进行典当时客户就不打算再将当品赎回,又可以分为事前与事后无意愿赎当。事前无意愿可能是客户利用典当这种方式来销赃或本身就想处理掉自己的物品;事后无意愿可能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导致当品市价低于赎当的价格,从而客户宁愿绝当。

其次是典当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审查不严。不注重贷前征信工作,审贷不严,见贷就放。典当行的客户,许多是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或是有急用而从银行贷不到款。这时典当行担心放款时间延迟会错失商机,所以常常是忽略了对客户的调查与审核。典当行只有重视贷前审查,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以及其还款来源,做到既认人又认物,才能很好地防范违约风险;缺乏标准的运作流程。这使得业务人员主观操作的可能性极大,许多风险较大而不该放款的业务也由于这些原因而放了款;风险系统不完善。典当业作为金融领域之一,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典当业目前缺乏一套完备缜密的风险体系来抵御各种风险。同时风险文化的缺失导致了业务操作人员风险意识淡化,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带有侥幸心理或急功近利的思想,不注意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只关注自己的业绩,从而时常带来违约风险的提高。措施之一:积极加入征信体系

目前典当业对客户的信用记录了解不够,有的甚至根本不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调查客户的信用记录基本是从银行或者其他征信机构那里获取。典当行加入到征信体系中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可以防范和化解典当业违约风险。

首先,它起到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减低违约风险的关键是客户的信用,正是如此,如果典当行需要积极加入到征信体系中去,利用好这个平台,就能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效率,并且从源头上控制好违约风险。

其次,加入征信体系,提高了客户的违约风险与成本。典当行加入的这个征信体系,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样一旦客户如果违约,以后就很难从银行、其他典当行等机构那里融资。在现代经济信用记录至关重要的现代经济中,一个客户信用记录不良的成本是巨大的。居民的个人消费信贷,商家与企业的经营贷款要么被拒绝,要么面临贷款利率提高。这样有了典当业的征信体系,一方面,那些一开始认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就不会通过典当这一方式来融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一开始有能力赎当而无赎当意愿的客户来说,也要考虑影响信用记录的可能。对于那些是由于典当品市场价值变动导致其无还款意愿时,信用记录的影响会使其还是不会违约。比如记当品价值为A,违约成本为B,守约成本即赎当金额为C,如果没有信用体系,那么客户会直接比较A与C的大小决定要不要守约,而有了征信体系,客户就会考虑A+B与C的大小了,在现代经济中,B是比较高的,所以A+B无特殊情况都会大于C,从而可以判断客户违约的概率会大大减低。措施之二:加强风险控制建设

要做好这项措施,包括以下4点:

一是完善授信流程。可以借鉴专注小企业贷款的银行的经验。同时,要考虑典当自身融资的特点对其加以改造。其具体流程简化后可分为:

客户申请并提交基本的材料。核实材料。客户经理核实资料的完备性,并与客户及时沟通,需要补全的材料需要及时补上。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要明确资金用途,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坚决制止,授信额度不能超过典当行规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对客户可以分为个人放款、商业经营放款、中小企业放款。典当行首先设定一定的额度标准,并按这一标准将客户授信额度分为小额放款与大中额度放款,小额放款可以不经过该流程或者简化流程,而大中型额度放款则通过该流程来审核。这样可以明显提高典当行的经营效率并降低典当行的违约风险。

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包括面谈,实地调查等。对于中小企业的放款,要注重考察其非财务信息,比如考核“三品三表”,三品即产品、人品、典当品,三表即水表、电表以及税表。团队负责人在这一过程中要做好核实,调查要真实客观,以免影响决策。

审贷委员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以及客户经理与团队负责人的调查报告。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发表意见,然后投票表决,确定贷与不贷。对于许多风险较大的放款,在审贷委员会上可以被否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将不良放款引起的违约风险降低到最低。

总经理审批。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最后提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从而最终决定贷与不贷。

通过建立这样的标准化运作流程,一方面,减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防止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实现从关系型放款模式向交易性放款模式转换,从而可以有效的控制违约风险,减少不良放款。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树立风险文化理念。风险控制的有效执行特别需要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需要公司内部营造一种浓厚的风险文化理念,让每个人都意识到风险控制关系到个人自身利益。风险文化要有利于员工责任感的培养,对潜在的风险可以进行正常的干预并提出预防措施。要将风险防控按照全面、全程、全员的要求来落实,各部门人员都要既注重业务,又要注意防范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覆盖贷前、贷中、贷后,并坚持效益、质量、数量协调发展。

三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对于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放款,要由客户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检查客户的经营情况、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意愿等。同时需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于客户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典当物价值发生变动,从而有可能影响到期赎当时,可以根据程度不同做出一般预警和严重预警。及时提交预警报告,反应预警信息的起因,客户目前的情况,可能的损失以及已采取或即将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等。这样做可以及时发现与防范违约风险,而不是等到最后风险真正发生后给典当行造成损失。四是建立岗位目标责任与激励制度。典当行要明确各岗位的责任、权利、利益。激励机制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防范相关员工带来的风险,通过对员工的薪资、职位晋升等制定科学的方案,给员工公正、合理的待遇,促进他们积极工作,维护公司利益。对于不良放款要追查其原因,从而认定相关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罚,以此来提高操作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这样对其他人也可以起到警示与教育的作用。

第四篇: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一书,结合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解答了很多施工中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我读后深受启发,回想起以前施工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竟然有许多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幸亏未造成损失。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让每个管理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

一、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法律地位远高于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经委托后,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法律行为;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独立为意思表示,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项目经理的限制,其行为后果除项目经理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经理一经委托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一般来说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

除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外,施工企业均需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规避施工企业的责任。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施工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或挂靠协议等无论怎样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双方内部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二、项目经理行为潜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导致业主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3,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代表权,故意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行为。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为理由,在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施工企业支付欠款;

5,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中的恶意行为,比如施工企业因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章,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形式,套取施工企业款项;

7,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并由项目部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凭着项目经理出具的借条、项目部出具的借条、项目部担保的借条,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8,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拖欠的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9,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施工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10,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将责任推给施工企业。可见,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加强项目经理的风险管理应成为施工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选任,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首先应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慎重地审核和选拔,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为人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建立项目经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项目经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在项目经理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通过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另外,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合理确定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后,能取得合理满意的收入,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强化项目管理,提倡工程全过程管控,对于每个项目,施工企业都要派专人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成本、劳务分配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项目分包、劳务、购销、租赁等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重合同签定的细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依托施工企业力量,协助项目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合同变更签证、工程款催付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切实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因此,从权源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商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等,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对外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五)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针对特定的具体工程,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同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项目部印章、印鉴进行管理,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妥善处理履约纠纷,充分运用合同及其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正确运用索赔这一经济法律行为,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索赔或反索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强烈的合同意识,要对签订的合同及其条款熟悉,按合同办事,认真履约,规避不利。其次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文件、资料、纪要等签证以及印章、审批、责任、考核等办法。最后,要注意纠正“索赔将会与业主关系搞僵”的错误认识。只要遵约守信,不仅不会与业主关系搞僵,反而会使关系更加密切融洽。

五、加强合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制定适合企业的培训方案,分层次培训各级合同管理人员,从根本上增强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篇: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5、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6、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9、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1、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4、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1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1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19、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0、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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