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依法推动地方人大职权法治建设的快速进程
一、增强使命意识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主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
县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层前沿,担负着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地方人大要明确自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职责和任务,站在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站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担负起时代赋予的这一历史使命,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二、依法行使职权,努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一)依法行使决定权,为法治建设发挥决策推动作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好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治县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首先,要着眼于深化全民法制教育,加强对普法工作作出决定决议。把普法工作作为依法治县的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适时作出决定决议,引导和动员全社会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让广大群众用法律武装头脑、规范行为、捍卫合法权益,营造一个“人人学法守法,事事依法讲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其次,要着眼于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要着眼法治建设,立足实际情况,对法治建设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适时作出决定决议,提出解决思路,为依法治理提供依据,提供导向,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再次,要着眼于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作出决定决议。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先进执法集体和正直无私、秉公执法、勇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的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实行表彰与奖励,弘扬正气,彰显正义,让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成为社会的主流。
(二)依法行使任免权,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干部是决定因素。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要认真贯彻实施选举法,依法行使选举权,不断推进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证和扩大公民的民主选举权利。
(三)依法行使监督权,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一是要切实加强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是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工作汇报以及开展工作评议,查准查实贯彻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鞭辟入里地分析这些问题形成的根源及危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及时纠错,认真整改,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突出对要害部门、重点行业的法律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地方人大的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思想建设,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坚持党的领导,是发挥县级人大在建设法治社会中作用的根本保证。要切实加强以政治意识为核心的思想建设,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上、行动上与同级党委合拍同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从根本上确保县级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作为意识。要优化县级人大代表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法律界人士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把更多的懂法律的专家型人才充实到人大常委会班子中来,避免地方人大因自身条件“先天不足”而影响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主导作用的发挥;树立作为意识,坚决纠正“人大是法治建设的二线”等模糊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能,发挥地方人大在依法治县中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效能意识。
第二篇: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注就是力量:中国法治在“微时代”推进
骆兰兰李铁柱
“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微博的巨大影响力,在一次又一次重大法治事件中得到印证,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
从“微博打拐”开始,诸多新闻事件中,微博显现的推力令人难忘。中国法
治也借助这种“微力量”,迎来“微时代”。
微言法治:以“围观”参与法治建设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微博报告》称,截至11月底,微博用户已增长到3.2亿,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信息超过1.5亿条。是真正的“微博应用元年”。
3.2亿,占中国网民数量(4.85亿)的66%。这3.2亿人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场”,这个“舆论场”几乎“围观”了发生的每一起法治热点事件,或发布信息,或评论,或质疑,然后借助舆论的力量一次又一次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微博质疑,考验行业公信力。一个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年轻女孩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于是“炫富”与“慈善”瞬间冲突,引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行业的信任危机。中国慈善行业和有着百年历史的红十字会开始了反思现有的慈善体制和机构。慈善立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微博传播,事故真相第一时间抵达受众。“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条求救微博在事故发生后的10小时内被网友转发10万余次,为事故伤员献血的动员微博在12小时内被转发17万余次……无数网民通过微博追寻真相,传递哀痛和关注。网民对事故真相的追问,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
微博关注,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后,校车安全问题立刻在微博上发酵。随着事故原因调查的深入,舆论也从关注甘肃校车事故这一个案转向关注中国校车制度建设上来,最终促成相关部门加紧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回顾这些法治热点事件,正是由于微博的存在,为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并由此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程度。那些曾经在微博上被快速传播和放大的事件或者人物,经过网民评论、转发,在不经意间开启了民智,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政法微博:搭建创新社会管理新平台
在媒体盘点的政法工作亮点中,政法微博赫然在列。
9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由此迈出了政法机关利用微博亲民互动的第一步。
截至目前,短短两年间,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和政法官员仅在腾讯平台开通官方微博就达7101个,发布微博132万余条,粉丝超过2.1亿余个。政法微博呈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趋势。
这些政法机关、政法官员或利用微博线索执法办案,或通过新媒体手段提升政法机关的网络公共形象,或与草根网民、社会精英在这一新媒体平台上激烈论争、平等对话、公开交流,全方位铺陈出web3.0时代官民互动、凝聚共识的全新网络政治图景。微博为政法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模仿《见与不见》的文体在微博上发布的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缉令《逃与不逃》,让众多网友耳目一新。此后,各地公安机关的微博通缉令相继出现了“淘宝体”、“三国杀版”等多种形式。政法机关在微博平台上采用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一改刻板、严肃的传统形象。
微博自首事件也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中山”收到网友私信,称想了解目前网上追逃人员自首的有关政策,并且询问:“这种情况,如果自首能否取保候审?”中山警方对这则来自微博的自首信息高度重视,并积极动员其尽快自首。在得到“平安中山”的答复后,该网友很快就“主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网络舆情方面,微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对“女狱警殴打修车老人”事件的应对堪称经典。8月,山东济南发生了一起女狱警伤人事件,济南警方迅速通过官方微博公布大量现场细节,并对动手打人的女狱警及时作了处罚。事态很快得到平息。
“微博为政法机关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这个渠道可以让政法机关能够迅速、快捷地了解到突发事件现场不实的言论,并准确、及时地对不实言论进行引导。”济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侯长峰认为。
此外,政法机关在利用微博公开部门信息、服务民生、宣传公共形象、普及法律、执法办案等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而这些探索积累起来的经验将为政法机关观察社情民意、推动网络问政、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
“如果没有微博,我们可能达不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最大
程度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目标。至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工具可以代替微博。”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矛盾纠纷协调处处长李健说。
舆通政和:重构官民互动依法执政新生态
如果说微博给政法机关带来的是全新的执法手段、执法理念,那么当我们将视线再深入一点,微博或许正在改变执政者的执政理念,正在重新构建一种全新的官民互动形式。
“
微博的崛起,对中国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说。
目前,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课程表上,“提高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等课程已经开设,微博等新媒体已经被列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课程,微博的作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政府官员的重视。的确,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借助微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微博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平台。同时,微博也为公众监督政府依法执政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公众可以通过微博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1月17日,“北京微博发布厅”在新浪上线运行,首批20个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政务微博加入这一发布平台,成为全国首个省市级政务微博发布群。“北京微博发布厅”除了发布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政策法规、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外,还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此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实名认证的“上海发布”微博平台也开始“发声”,不到10天时间,“上海发布”粉丝数量在新浪网上已突破36万,在腾讯网上突破64万。
“政务微博开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座里程碑。”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系主任廖圣清说。
对于政府部门和官员纷纷开通微博,网民则报以热烈的回应,借助微博这一平台,官民之间良性互动日渐增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因开通微博而成为网络红人,拥有数千万粉丝。微博在畅通官民对话渠道、拉近官民距离、塑造政府机构亲民形象方面所产生的巨大无形收益正在凸显。
在很多人看来,微博带来的或许并不仅仅是传播手段的创新,更重要的还在于促进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微博只是一种形式,在微博推动下,发生变化的将不只是公众打开电脑之后看到的内容,还将是政府为公众服务模式的巨大改变,我们拭目以待。”
令人欣喜的是,客观、公正、理性的声音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微博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微博实名制。公众说话的勇气与信息传播的责任,由此得到了较好的统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出建设性的声音,助推政府提高执政能力。
微力量,考验了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对依法执政将会渗透更深的影响力。
微博,正以理性的姿态,为大家在众声喧哗中提供了一种客观公正的视角,一份依法建言的姿态。这,也许才是微博对于当下法治、当下政治最为宝贵的贡献。
第三篇: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努力创新人大工人作
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努力创新人大工作
科布尔镇人大
近年来,科布尔镇 人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大局,以强化监督为重点,以提高素质为基础,以增强实效为核心,以维护群众利益为目标,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人大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基础,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科布尔镇人大把搞好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放在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位臵来抓,制定了代表学习培训计划,按照“节约成本,整合资源、便于组织、效果至上”的原则,建立了对人大代表,代表小组长和人大主席、副主席三位一体的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分组学习、经验交流、调研视察等培训形式,分期分批对代表小组长和部分代表骨干进行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知识。培训学习次数保证每年六次以上。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代表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代表小组活动有声有色,镇人大对人大代表进行科学合理地编组,按照就近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了十个
1小组,推选当选时间长、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代表担任小组长,建设了功能齐全的高标准活动室即代表之家,制定了代表小组长职责,小组活动计划和有关活动制度,指导小组每年至少开展3次以上小组活动,为加强与代表小组和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镇人大立足实际,认真指导代表小组有效开展活动。年初制定下发代表活动意见,代表活动坚持做到“三有”“三性”“三围绕”。不断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三有”即有安排、有重点、有效果;“三性”即计划性、经常性、实效性;“三围绕”即围绕全镇工作重点、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每次活动确定一个主题,使代表集中精力和时间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镇人大十分注重代表的活动方式,通过座谈、视察、评议、调查和走访等方式,做到了集中视察与分散活动相结合、旗镇代表联合活动相结合,通过代表活动,使一些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如科布尔镇道路改造问题,厂汉营两村民小组人畜饮水问题等。代表们积极支持,开展视察和调研、走访选民活动。镇人大代表张东升对农资市场进行调
查,在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建设性 的建议。经镇人大同意并向旗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对农资市场的调查报告。旗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决定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通过检查促进了全旗农资市场形势的好转。为了进一步提高农牧民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农
牧民代表教育管理缺抓手,作用发挥缺平台,先进体现缺渠道的现实,创新开展农牧民“设岗定责”活动此举受到旗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好评,并在全旗范围内推广。
二、抓重点,加强人大监督职权
镇人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一是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工作监督。镇人大围绕全镇经济建设中心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先后听取了镇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农牧业生产情况、水利普查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了镇政府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进一步督促政府有效解决民生问题,组织代表对民劳所、土地所、派出所等站所进行评议,促进了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组织代表对奶牛园区、退耕还林地补植情况进行视察,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占地矛盾不断突出,镇人大对征用土地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节约用地和提高补偿标准的 建议,得到了镇政府和旗政府的采纳,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针对连续六年以旱灾为主的自然灾害,群众生活十分困难的实际,镇 人大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经全镇上下共同努力,有效解决了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今年,又通过调研,并提出了建议,争取上
级资金15万元,镇政府筹资5万元为元山子村筑拦洪坝一处,保护耕地500多亩。二是坚持依法治镇目标,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为首要任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1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30多条,督促政府认真抓好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以畅通民主渠道为途径,加强人大信访工作。镇 人大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5件(次)其中来信10件,来访35次,就涉及的拆迁安臵、征地补偿、投诉案件等问题,采取转办、督办会同政府研究等方式,依法督促办理,使多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和落实。
三、抓关键,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镇人大按照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人民群众信赖的总体要求,内强素质,外强形象,提出了创建履行职责好、遵纪守法好、民主作风好、团结协作好、服务质量好、队伍建设好的目标,并制定出具体的创建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组织机关干部、代表小组长、人大代表分期、分批到旗内苏木乡镇人大学习先进工作经
验,借鉴好的做法,为我所用。近年来,五次聘请旗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旗党校、司法局等有关人员对“宪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代表法”“选举法”“土地管理法”等进行了专题讲座,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座谈会,开展有关问题的讨论等,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和学习心得,相互启迪。此外,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举办专题讲座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拓展学习内容和工作视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镇人大狠抓制度建设,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了《镇人大工作制度》《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代表述职评议办法》、《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小组 活动制度》等14项制度,并编印成册。工作中坚持执行、有效促进了人大各项职权的履行。镇 人大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工作思路和作风,为知民情、解民忧、谋民利畅通了渠道。近年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16次,走访选 民200人次,为镇党委正确决策提供了大量客观、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
镇人大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旗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正以恪尽职守的姿态,竭诚尽智的作为,赤心为民的情怀,为全镇和谐发展的美丽画卷添写浓墨重彩。
第四篇: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刘建宝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科学发展的目的不是发展经济、积累财富,以“钱”为本的片面发展,而是坚持“以人为本”,善于依靠法治手段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人大及其常委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只有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有机统一起来,围绕中心、科学发展,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保证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强化发展意识,夯实人大工作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的基础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中心。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树立发展意识。为贯彻落实中共开远市委提出 “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当红河排头兵”的发展目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我市的发展目标,牢固树立人大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中心工作为重,以经济建设为先,主动置身于中心工作,做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尤其在当前的形势下,要认识到咬定发展目标不放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展是实现新跨越的关键环节和应对金融危机、化解各种矛盾的希望所在,要把保障和促进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二是工作安排上要服从中心工作。在拟定工作思路、讨论工作要点、确立常委会议题、安排常委会重大活动等方面,要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主题,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以及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点列为工作的重点,多谋发展策略,多干有利于发展的实事。
三是履行职责上服务中心工作。要围绕市委总体工作部署,积极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力推进我市现代工业经济强市战略,大力支持政府抢抓机遇,克难攻坚,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要高度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在审议工作报告和组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发展、环境资源保护等提出积极建议、意见,为市委、政府提供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思路。要以推动经济发展、深化环境整治、促进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把人民群众对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愿望和合理建议,通过民主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是具体措施上保证中心工作的推进。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等,对市委和政府已确定的发展措施,要督促检查,保证市委决策落到实处。对人民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发展环境,要督促予以治理;对不利于发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使人大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共谋发展的过程,成为形成合力、推动发展的过程。
二、强化大局意识,依法履行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
强化大局意识,就是要找准人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位置,以法定的职能服务于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是严格行使监督权。要突出监督重点,把监督的着眼点放到科学发展上来;要完善监督形式,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上来,要提高监督实效,把监督的结合点放到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来,真正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重点加强计划和财政预算监督,建立保障财政监督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监督形式化、过程序、走过场。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和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实施重点监督,真正解决一些问题,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加快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进行清理、修改、撤销。
二是审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决定工作中,要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人大各项工作要按照市委的战略部署,在服从和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大局中谋划展开,使人大通过的决定决议,切实体现党的主张,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定决议质量,把握决定决议重点,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地协调发展。
三是规范行使人事任免权。在任免工作中,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科学结合起来,选贤任能,不断改进人事任免的程序和方法,确保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能够在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优秀人才选拔任命到领导岗位。
三、强化创新意识,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人大工作强调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需要探索、不需要创新,就可以固步自封。人大工作只有进一步增强勇于实践探索的理念,在如何完善监督的具体工作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如何更好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如何增强自身素质等课题上敢于创新,勇于开拓,才能真正实践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1、思想观念创新。要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加强对现代经济、科技、社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应用。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深化对新时期人大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转变“人大是终点站”悲观思想,转变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应对新生事物、复杂局势、突发情况的应对应急能力,改变求稳怕乱、照抄照搬、墨守成规的陈旧惯性思维,以宽广的眼光和战略思维,树立起全新的发展意识、机遇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
2、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是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创新人大形象的关键所在。一是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有新进展。紧紧抓住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有利契机,扎实推进工作机制的创新,既要结合发展的趋势完善规章制度,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改革不利于工作开展的旧机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二是在提升工作水平上有新提高。监督事项坚持少而精,讲究实效,注重进行跟踪监督,凡是定了要查要监督的,就要一抓到底。重大事项决定时既要抓住经济社会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督促“一府两院”统筹兼顾,既重视经济建设、又重视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既尊重经济规律,又尊重自然规律,确保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事任免和干部监督工作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使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广大被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三是在加强工作服务意识上有新举措。切实转变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抓住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打造知晓民情民意的工作平台。改进代表工作,切实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落实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措施,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作者单位:开远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篇:人大: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全党要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五个方面的能力。这是非常高瞻远瞩的。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这五个方面的能力,尤其是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这对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实现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理性地审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展望未来,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要性
监督。“监督”一词,《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查看、督责、催促的意思。政治学意义上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的必要制约,是一种规范政治权力运行方向的行为方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本文所指的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实施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等,它们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设定了人大的监督职权。人大监督的作用对象是很广泛的,既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又负有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责任,同时还有自身内部的监督问题。由于受分析视野的局限,本文仅仅讨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大的监督工作,是整个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乃是积极行使人大的法定职权、提高人大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监督行为的启动,对监督对象的处置、惩戒等各层次、各阶位的规则和前后相续的法定过程、方式及其相互关系。就是说制度里要规定实现本制度要按什么程序来进行,如果程序不具体或者不具可操作性的话,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有制度的情况下,必须按制度去规范行为,而且在规范行为当中必须讲究程序。简言之,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法律的机制,把人大监督的方式、程序、模式建构等形成规范、固定下来,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在具体运作中,注重程序和规范,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程序性。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健全程序为抓手,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乎其上,也不能与之并列。正是由于这种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及其他权力。人大行使的监督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人民权力的体现,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宪法、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负什么责?正是由于政府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宪法、法律付诸实施的,因而主要是负法律之责,负政治之责。即政府行为及其后果,要与国家的宪法、法律,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持一致,与人民的利益、意志保持一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和保持这种一致性。这既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人大地位、性质的根本要求。
(二)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地方人大的监督,既体现人民民主,又保障人民民主。各级人大围绕推进民主政治的中心点,通过推进监督这一法定手段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民主法制原则,纠正违宪违法行为,防止
滥用行政权力,增强国家机关活力,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而保障人民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改革中不断自我完善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向着高度民主的方向发展的要求。
(三)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依靠政策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推进督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是要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并保证贯彻执行,要达到这一目标,仅靠执法主体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惟有加强人大的监督,才能切实保证实现依法行政。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靠方方面面的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从实施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保障权力正确有效地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也才能更加有力地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四)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加强人大监督能力建设的有力保证。对政府行为等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要遵循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当说人大的监督能力亟待加强,监督职能的行使在很多方面还不到位,特别是在监督权威、监督职能、监督程序、监督机制和监督机能等方面还未达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因此,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来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确保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落实,进而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能实现监督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实现。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民主监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方式,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使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实践,积极完善人大的一系列具体监督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实际的效能。
二、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现状的解析
透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对现实中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这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前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都有很大进展。回顾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对监督问题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地方人大刚刚建立时,很少提监督,甚至在人大报告中不敢写“监督”二字。后来讲“监督就是支持”,“寓监督与支持之中”,仍然是畏畏缩缩搞监督。二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讲人大的监督,而且各地都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性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时至今日,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人大探索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着对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手段单
一、监督难以到位、监督实效不大等问题。它促使我们极有必要站在理性的角度,对人大监督问题作深入的思考、探索。透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多方面原因,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的基本前提。
1、监督制度不完善。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在过去的政治思维和这种思维设计下的人大监督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经开始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制度的需要。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我国各级人大都有监督权,都可以并且应当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是非常原则的,既没有规定监督的实质内容,也没有规定监督的操作程序,更没有规定监督的权限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政府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给人的感觉是人大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有监督的责任缺乏监督的手段。加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监督方式大都是在会议上行使的。而我国的各级人大的会议次数有限,会期也往往比较短。以至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监督方面的议案,很难进入法律程序,达到监督的结果。
制度设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出在我们长期以来把人大当作表决机器对待,潜意识中认为人大的审议、表决或选举都会顺利地通过一切议案,不会出现反对、更不会出现否决或通不过的情况。而且,很多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考虑否决了或通不过怎么办。因此,改变过去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单向思维”、“不设法律后果”的做法,将每一项权力程序化,并预设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经之路。
2、监督体制不协调。我国正处于各项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正在逐步推进,部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这种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分开,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模式,有的地方,对重大事项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是党委、政府共同决定,人大一监督就监督到党委头上了。再从政府行为看,由于政府直接领导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它实际上“可以”对公民大量单项设定义务而为自己创制权力,构成了公共权力的扩张随意性,这给人大监督带来不小的障碍。二是省以下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不在同级党委内担任职务,不参与党委的决策,而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则是名副其实的党委决策核心人物之一。这种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领导在党内职务上的差别,显然加大了人大监督的难度。三是人大监督权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依附于行政权。除在财政上受一定限制外,人事上的受限性更大。此外,条块关系也不够顺。政府系统实际上更注重其上下级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对产生自己的人大的义务和责任则常被淡忘。
3、监督程序不规范。一是监督工作行政化。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党委和政府转过来的,习惯于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熟悉人大工作需要一个过程。尽管各地做法不同,但共同特点是仿效了“行政模式”,仍然按搞行政工作的思维模式思考人大的督政工作,按搞行政工作的程序处理人大的督政工作。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从程序上看,许多法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有的部门起草法规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往往热衷于规定收费、发证、审批、罚款等有关条款,通过立法来扩权争利,使一些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和行业痕迹。二是操作缺乏规范,督政底气不足。如对重大违法案件应采取什么样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对其调查核实后应如何处置,缺少明确规定。目前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人大的有关监督权力,但对监督对象应服从监督、配合工作的义务等有关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人大监督的活动难以有效地作用于客体,从而影响了督政效力。同时,监督职权界定不清。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某些职权,其内涵在法律上界定不够清楚,如对重大事项决定后如何监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只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有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也没有清楚回答如何确定重大事项的标准和程序问题。三是对主客体缺乏应有的约束。法律对人大职权行使不到位、政府不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不接受人大提出来的监督意见怎么处理等,程序上无章可循,难以保证和体现人大监督的最高层次性和最高权威性。
4、监督队伍不适应。一是人大的组成不科学。人大常委会干部老中青的比例不协调,文化、专业结构不尽合理,领导年龄普遍偏大。二是机构不健全。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占组成人员总数比例大、本职工作牵制多,其他代表很少参与到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调研中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懂法律、懂经济的专业人员、学者少;四是人大工作经费难保障。人大用钱要向政府打报告,代表活动经费不足,有些经费得不到保障,办公设施相对落后于党政机关,福利待遇低,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眼下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花钱自己划,人大用钱靠谈话,政协要钱看人大。这种说法尽管不一定贴切,但也确实是比较形象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现象。
三、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思考与构建
在对此问题分析之前,必须确定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根本方法。第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容易失职,不善于监督容易造成越权。敢于监督是善于监督的前提;不敢于监督,哪里谈得上监督得好不好?特别是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过程中,不能不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更有必要强调这一点。第三,要处理好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的关系。程序性监督较多、实质性监督较少,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应该在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并重上来真的、见实的。这些都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的“三化”设计
人大监督需要“权威”的支撑。人大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法学界认为,权威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的整体,第一层次是其在法律上的权威,它是权威的表层;第二层次是其在政治上的权威,它是中间层次;第三是其在现实中的权威。那么,如何将人大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现实中的地位一致起来,法律上的权威与现实中的权威合为一体,逐步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呢?加深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增强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当前的一大要务。首先,应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关系,认识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动摇了人大的监督,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应从人大监督的实质,认识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第三,应从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法律效力。人大监督是以人民意志为后盾、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以宪法和法律等的执行为主要监督内容的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的意识,摆正了人大监督的位置,其职能才能充分行使。为此,要运用各种形式和舆论阵地、各级各类党校干校,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整个社会对人大监督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干部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意识,不断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这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先决条件。
(二)规范人大监督职能的“三化”设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定了人大监督的多项职能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这些职能方式,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大及时了解政府等监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监督对象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解决。
为了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必须在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人大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适时地把成熟的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形成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从而为人大监督提供法律支撑。如前所述,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式,以及监督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因此,对相关的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十分重要,如对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问题要予以细化,要规定人大对政府行为监督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明确人大开展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总之,人大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就必须设置好各类监督形式,而且必须从监督的提起、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终结的评价和制裁,都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初步性的《监督法》已经过一次审议,但离出台还有一定时间,而一些地方人大在已制定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法规中,存在着监督内容不尽一致,监督程序、方式和制约措施不尽科学、系统的情况。为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比较系统完备的监督法律,对人大监督政府行为的内容、组织结构、权限措施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大胆借鉴西方议会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健全和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上的提案、调查与听证、辩论、表决、公开转播等项制度,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公众,充分参与人大的民主决策和法治监控过程,使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这方面,不但要重视制度的构建,更要重视制度权威的确立,防止制度虚设、规范扭曲和程序走样,使制定的制度、规范、程序在具体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
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先行制定一些单项或综合性的监督政府行为的工作法规,尽量明确各类监督工作的实质内容、操作程序、保证督政职权实现的具体措施等问题。
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也可根据工作实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决议,确保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各种软硬措施,力求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如对政府行为中的一段时间内的政府工作的监督,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从前年开始作了较大改革——对政府工作报告实行“二审制”,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后,提交政府整改,后者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从而改变了“会议审议,说说议议,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高效进行。
(三)完善人大监督程序的“三化”设计
健全违宪审查程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及时得到纠正。”根据我国的体制,违宪审查程序主要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纠正违宪违法的职务行为。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方面,需要限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在法律监督实施方面,近年来各级人大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还就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了许多探索。应当将这些做法在程序上进行规范。
改进预算监督程序。经过300多年发展,当今许多国家议会都把预算案视为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案,并通过预算监督程序对政府活动实行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加强人大财政监督,当务之急是改进财政预算监督程序。还要研究怎样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财政决算的监督。深圳市人大推出“绩效审计”,不仅管住了政府怎么分切财政蛋糕,还管住了政府花钱的效益。
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大就国家的重大事项等特定问题的调查,西方称之为国政调查。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在调查听证中,听证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但没有规定调查听证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定问题调查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特定问题调查提出、组织和工作的程序,建立监督听证会制度,发挥国政调查的作用。
完善询问和质询程序。质询程序发端于1721年的英国议会,成文规定于1789年的法国宪法,现已被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仅撒切尔夫人任期内就接受过数百次质询,首相与内阁成员正襟危坐,听候与答复议员连珠炮似不饶人的质询。我国宪法和法律虽对询问和质询进行了规定。但现在法律仅允许提出书面质询,对质询案设置的限制过多。应当允许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即时提出口头质询。还可以考虑把回答质询的场合从代表团会议、常委会小组会议逐步扩大到全体会议。由于人大的会期较短,需要研究闭会期间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在质询问题基本清楚之后,人大应当进行讨论和表决,对有明显过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健全撤职和罢免程序。弹劾程序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弹劾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弹劾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工作,为建立弹劾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地方组织法对撤职权进行了规定,但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撤职权却没有规定,罢免、任免程序的界限也不够清楚。这就需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撤职、罢免程序,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健全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三化”设计
从体制上加以理顺。要分清党政职责。人大要依法开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委对其监督工作的支持,经常向党委汇报人大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请示党委帮助解决;要解决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职的问题。建议设立专职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审计、监察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监督政府工作从理论上说不合理,从工作体制上说不顺,建议效法欧美、日本等国审计机关隶属议会的做法,将审计、监察部门划归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在权力机关的常委会内部,增设审计工作委员会和监察工作委员会,并在法律上明确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力。这样做能够解决监督主体多而散又弱的问题。要将一些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垂直管理部门,如金融、电力、电信、工商、技监等真正纳入人大监督范围,从体制上解决人大监督的盲区。
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法律对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等的程序缺乏规定,对报告是否认可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处置措施,人大审议政府工作常常流于形式,政府对人大的审议意见,符合其意图的就采纳,不符合其意图的可以置之不理。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向人大负责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民主评议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人大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或对某项工作评议后,应当对其报告或某项工作进行投票测评。如果投票测评不合格,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这方面,以议会为重点的英国模式值得借鉴,在这些国家,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对政府有相当大的支配权。至于各地人大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则可以落实一些硬指标进行考核检查,如规定每年或每届必须开展执法检查、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次数和要求,改变人大监督工作好坏一个样的现状。
实现监督机制系统化。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各方面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成一个强大的监督网络,使监督机制趋于系统化。尤其是具有专业性的定性量化监督的审计监督和开放性、参与性、时效性较强的新闻舆论监督,要相互融合,发挥实际功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协调和理顺各种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使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从而极大地发挥监督的系统功能。
(五)增强地方人大监督机能的“三化”设计
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研究并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引进竞选机制,切实落实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真正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是从根本上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治本之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一位官员指出,让人大硬起来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包括给那些有政治热情并乐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渠道,并给他们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体制条件。与此相配套,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代表公示等,也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种新方法。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改进候选人协商确定过程的透明、公正化,为候选人介绍提供平台和途径,落实代表在间接选举中提名权等方面的权利。
配备好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发挥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和它的整体功能。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大量的日常性监督工作都由它来承担。因此,要改变常委会领导班子“一线工作,二线安排”的状态,逐步实现老中青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要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增加委员专职化比例,同时借鉴美国议会的做法,聘请社会上的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助理,协助开展专业性较强的监督工作,其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加强各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人大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更加需要加强联系和指导。现有体制和条件下,上级人大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影响和作用,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的空间,切实帮助下级人大解决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发挥“人大系统”的整体效应。
人大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宪法赋予的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当人民把权力托付给你的时候,同时也托付给你一个机关——你去帮我监督。一是监督权,二是监督钱,三是监督行为。西方把议会的监督叫做“看家狗”(watchdog),为什么要这个“看家狗”,因为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有人谋取私利,所以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人大与政府这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所要求的。另一方面人大在实施监督职权时,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者不能以为人大的权力很大就不注意法律的依据和程序。因此,要彻底改变人大工作中的行政观念和作风,养成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监督权的习惯。
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完善并大力推行干部教育、培养、管理和成长进步的激励机制及“双向交流”制度,使人大干部进得来、出得去。健全机构,落实经费等办公条件,逐步实现人大机构、人员、经费使用从政府中脱离出来,改变受制于政的局面,从制度上保障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中心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要从主要侧重于思想、组织、作风等建设,到以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为重点。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
有学者总结说,欧洲民主化是从自由平等进而到达议会制度,而中国则一开始就从政治制度入手,先提出立宪主张,尔后才出现自由平等的思想。所以,当前,我们在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问题上,既要反对“一步登天”的空想,但更要反对“无力回天”、“无所作为”的懦夫懒汉意识。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和新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和决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发挥人大制度的政治优势,努力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序地推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