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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7-48026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2 03:4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课时安排】

课堂讲授:3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历史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思考题:

如何理解法律、法治?

第二篇: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当代大学生应了解社会主义法律内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加强法律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虽然我们全国各地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治安是基本稳定的,但是我国改革开放还处于摸索阶段,面临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向我国进行文化渗透,要保证社会稳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

此外,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尖子生”也走上了犯罪道路。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大学生犯罪现象绝非偶然。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的一个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固然带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虽然主流条件是好的,但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思想出现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升,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大学生的自我预期下降,极易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加之市场经济的影响,使人们对物质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许多大学生追求物质生活互相攀比,诱发了部分大学生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冲破了法律底线。

大学生还处于青年期,心理尚未完全走向成熟,心理起伏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力较差、行事欠考虑,加上社会经验少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社会文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给予孩子过多的溺爱,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百依百顺,养成了大学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极易走极端导致违法犯罪。

综上,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非常必要的。要注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

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公德意识。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 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大学,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的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我们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特别是大学生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特别是大学生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律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守法的新局面。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已是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比重还是较低的。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有利于大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服务,成为国之栋梁。

第三篇: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内容提要:(1)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明确在我国实行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

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

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并且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切实履行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4)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因此,我们为你可以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

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定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括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和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其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层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成为法治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征途中,我们不断地探索着,有经验,有教训。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更人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意识,而“法制”通常指一国现有的法律及社会制度形式。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需加强立法工作。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继承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和取消。作为公民,我们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始终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我们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后者则要求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律界限内进行。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与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以下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防安全法律制度、经济安全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等,公民享有权利但也要履行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修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

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应从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做起。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第四篇: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法律的定义和本质,清楚法律的体系和运行;树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加强法律修养。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3学时)

一、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含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在古汉语中有公平正直的含义。“法”与“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法律”一词才被广泛使用。

广义上的法律与法同义,而狭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上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法既包括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在一般情况下,法与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可以通用。

1、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最初,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某种关系或某类事件时,首次找到一种解决方法并加以采用,于是形成了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的“个别的社会调整”,其后,随着同类关系或事件的出现,人们又会援用首次采用的方法。久而久之,那种方法就成为习惯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共同遵行的行为规范。于是,便由个别调整过渡到经常的规范性“一般的社会调整”。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发展为成文法调整。这反映了法律从原始到成熟、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纲领性文件。他宣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主权在民”、“分权”等原则,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制原则。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废除了封建制度的一切等级爵位、称号和特权,赋予公民以迁徙、集会、请愿、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这部宪法也明确的反映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在法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等。列宁:“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任何统治阶级都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不能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共产党宣言》

法律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相对应的4中性质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才有可能制定《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普通法称为“子法”,说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选举法》等。

案例1: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3人,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18岁,决定均从轻处罚。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2、行政法—依法行政的根据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主要有:《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3、民商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法等。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4、经济法—宏观干预经济的法律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人民银行法》等。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 《劳动法》、《保险法》等。

5、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及其修正案、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6、程序法—解决争议、保障诉讼权利

包括: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流程:法律制定的程序,也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请立法机关将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列入日程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步骤。

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公布并不等于法律的生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生效日期,到达该日期时生效。也可以在法律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过公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二)法律遵守

守法主体:谁来遵守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守法内容:“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例:做守法的好公民

2002年11月成都市市民甲开车在三环路上行驶时,将路旁的市政工程花台等撞坏,尽管当时无人看见,甲仍然立即打电话给有关部门,几经周折,才找到直接的管理部门,甲表示自己使市政工程受到损害,要向该部门赔偿。由此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做好市民活动”,人们高度赞扬甲有公德意识。

(三)法律执行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

广义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

执法依据: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实施法律。忠实于法律制度,严格办案;忠实于事实真相,严肃办案;忠实于人民利益,严明执法。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司法机关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合法: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表现在: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遵守基本的原则是: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与“法制”——

法制(legal system):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

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它反映了一种重视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

(一)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的前提条件。加强立法工作需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3、4、5、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 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具体体现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2:河北省党委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案

据新华网2003年4月24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的,市长就地免职。讨论:河北省委常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

本案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领导的任免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要罢免一位市长的职务,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相关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表决。显然,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职务的免除,在权限、程序上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罢免一省、一市或一县之长的权力。

此案表明,执政党必须以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其对国家的领导只能通过宪法设定的权力运作程序来实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党组织不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但可以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候选人,或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联名的合法途径实现党的领导。而对于渎职或不负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可以通过向人大提出建议的方式,要求人大罢免其职务。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特点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高效、廉洁、诚信、公正的政府。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等等。

案例3: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2003年,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迁出,嘉禾县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两停”是指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完善的诉讼程序;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案例4: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公安部部长***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治能力;

3、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时)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行为的空间和界限。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该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法律权力总量与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有时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的功能主要是建立社会秩序,而法律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人的自由,两者都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目标。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平等”包括: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保护。

思考与讨论:“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要不要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司法解释》中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一些地方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出现“同命不等价”现象。例:(1)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2)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某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某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某家属41万元,赔偿赵某家属1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要不要修改?依据所学的理论,并说出理由。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略)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经济安全; 科技安全; 文化安全; 生态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名并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学时)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处理法律问题以法律为准绳。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讲程序:从程序出发。讲法理:符合法律原理和精神。案例1:不该发生的事

博士生杀人了!董秀海杀人了!浙江缙云县新建镇山岭下村的村民们纷纷议论着《时报》上登载的报道,感到难以置信。

2004年正月间,董家要翻新旧房,但新砌的砖墙可能挡住隔壁邻居马开亮家的采光,遭到马家的反对。马家多次要求董家停止建墙,董家不予理会。后经镇城管、土管部门的干预而停建。2005年2月5日,董家又偷偷重建。马开亮连忙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冲突,斗殴中董家在清华大学读行政管理学博士的小儿子董秀海将马某砸翻在地。马被几个邻居拖出送往医院,3天后不治身亡。

2、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例2:大学生在饭店门口讨要工钱(图)

2006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在兰州市五泉下广场附近的芳馨茗苑茶楼门前,兰州商学院大四学生刘某,浑身贴满标语,手里拿着茶楼不给发工资原因的说明,向茶楼讨要他的工钱。

当街讨要:茶楼无理扣除工资

刘某告诉记者,他是兰州商学院大四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还欠学校学费没有交全,于是过年期间找了一份茶楼的工作,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多月,2月3日晚上,他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时间,让4名不愿走的顾客离开茶楼,老板就辞退了他,并将他的工资全部扣除。茶楼:严茶楼: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茶楼的一位负责人说,茶楼规定晚上12时后,大厅不允许客人消费,但刘同学没向顾客说明原因,一直到第二天早上7时许,4名顾客才离开,严重违反公司的运营程序。而且4名顾客应收40元费用,但刘同学只报了20元,公司是按规章制度办的。而刘同学说,当晚客人拒不离开,且茶楼包厢里还有客人,就去照顾包厢的客人了。第二天早上客人只给了他20元,他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如何收费,就只收取了20元。随后,记者对双方进行了协调,茶楼考虑到刘同学的实际情况,额外给刘同学补偿300元,最后刘同学也表示接受。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案例3: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女大学生张某很喜欢照相。有一次,她在一个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照得非常满意。不久,同学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放得很大,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做广告。张某认为照相馆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照相馆提出要求:第一,将照片从橱窗撤下,照相馆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千元;第二,照相馆与她补签肖像使用协议,使用期2年,使用费5千元。

经协商双方同意:照相馆使用其肖像3年,费用3千元。

案例4:大学生自毁前程抢金项链被判刑一年

小樊是中部某省某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的学生。2004年的暑假,他到广州游玩,7月27日傍晚,他竟然抢了一名路人的铂金项链,但在逃跑的路上被抓获。在庭审中,小樊对自己的糊涂行径追悔不已,可惜为时已晚,荔湾区法院于11月11日以抢夺罪判处小樊有期徒刑1年。十年寒窗,好不容易考进理想的大学,却因一时的贪念而违法犯罪,落得坐牢的结局。

思考与练习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性质?

2、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什么是法律思维?大学生应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参考书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3、何勤华《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五篇: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本章内容: 1.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2.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国家安全意识 4.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讲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社会保障立法、环境立法的出现,法律是否还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社会关系方面的最大利益。

综合上述,一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问题: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他们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适用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到底还是否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1.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最重要的方面,制定、修改程序极严格,其它均不得与之抵触。除了宪法外,还包括立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还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特别行政法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4.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督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即:①关于企业管理的法律;②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③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④市场主体、秩序的法律。如《预算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1.法律制定(1)概念

法的创制可以称为“立法”,具体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由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立法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是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2)特点

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由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 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3)立法体制

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及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4)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程序的开始)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公布法律)。2.法律的遵守(1)概念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2)守法的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3)守法内容

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尊重社会公德。(4)守法目标

所有的主体都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5)守法的条件

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含义

法律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法律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2)法律执行的特点

法律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4.法律适用(1)概念

法律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特点

法律适用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3)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性要求不同;主动性不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1.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二者缺一不可。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其内容是指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制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二者在含义上存在很大区别:第一,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而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观看视频:----【人大督政】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

(4)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5)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体现。对于我们党来说,依法执政主要是指执政过程中权力运用的合法性,包括具体执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主要是指这方面的执政能力,以彻底解决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权大于法的问题。

(2)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必须对依法执政能力有正确的理解。

就能力而言,依法执政能力不是一般的执政能力,而是着重于执政主体能依法执政,其难点在依法之能力上。这种能力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仅有完成某种事业或某项工作所需要的智力、魄力、号召力和组织力是不够的,还要求上述力量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谓规定的范围即法定的范围,任何对法定范围的超越或不及的行为都是对依法的背离。依法是执政行为的前提和基本底线,即使其他能力再强,离了依法的底线就属于有害的行为。(3)依法执政的要求下:首先,领导干部要有知晓法、理解法的能力,如果不知法律法规,不懂法理精神,依法执政则从谈起。其次,领导干部要有依照法服从法的能力。知法懂法只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前提条件,不一定导致依法执政的必然性,现实中有法不依的事例并不少见。所以,能不能依法行事也是一种能力。依法执政即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执政,其实质是对执政者的权力及其行使的一种约束,在法的约束下,使权力的运用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再次,领导干部要有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主要体现为领导干部对依法执政的坚定信念。在这个层次上,依法执政不再是一种外在强制,一种无奈的服从,而是领导干部本身的需要和追求,是执政行为的自我约束。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信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以及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但是,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会自发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深刻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练。因此,将依法执政的要求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执政信念,应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题中之义。

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2)提出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想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成信。

(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物,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案例湖南嘉禾拆迁案

湖南嘉禾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l100多户,7000余人,20余家单位。

嘉禾县委、县政府办发文,要求全县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做好亲属的“四包”工作。包亲属在补偿评估、签订协议、交付证件工作中配合;包不取闹滋事;包不集体上访等。未完成“四包”者停职停薪,调到边远地区工作或开除。

有100多人面临要么做通拆迁工作,要么被下放的选择。李小春姐妹的父亲李刚皇认为“政府的补偿太不合理”,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李小春姐妹是教师,丈夫是政府工作人员。都是“四包”责任的承担者。县人事局“暂停李小春、李红梅工作”。不想影响丈夫前途的姐妹分别与丈夫离了婚。省建设厅对上访群众反映商贸城项目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一事发函要求嘉禾县认真调查,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嘉禾县政府“应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省政府、建设部调查组查明这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商贸城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嘉禾县委、县政府违法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按规定程序强制拆迁11户。滥用行政权力强制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工作等错误处理,错误拘捕3人。

群众上访后,上级多次责令纠正。但嘉禾县委、政府却加大行政介入力度。在媒体曝光后,依然一意孤行。这些行为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湖南省委常委会决定,撤销嘉禾县书记、副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助理、城关镇党委书记职务,司法机关对涉嫌触犯刑律人员调查后做出决定。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发挥律师的积极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依法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5.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2)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法院的监督;(3)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1)立足中国、体现时代、中外结合;(2)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普及法律、弘扬法治、依法行事。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了国家政权,这是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到践踏。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的本质就无从体现、没有保障。而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法律表现。比如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就是我国国家制度的体现。

二、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三、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1)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 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2)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二是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四、权利义务观念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做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得挪用公共财产的义务。(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案例孙志刚案

孙志刚,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结业。2003年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途遇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出示孙的身份证,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因“身体不适”孙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20日凌晨1时,孙遭同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

4月18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鉴定书,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

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公安部长***为孙案处理先后7次批示。

孙案在中国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深远的变化。该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取消,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分析:

孙案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侵害。

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以行政手段,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对立统一,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1.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2.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3.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反垄断法》等;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4.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6.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案例:泄露英语四、六级考试考题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副主任林某和干事杨某领回密封好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锁进办公室的铁皮柜内,杨某一人拿钥匙, 未按保密有关规定进行 保管。

当天杨某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取出一份四级考试 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甘某等做出答案并安排张某等在本学院开办的四级考试培训班上给学员上辅导课, 林某没有予以制止,还主动与某外语培训中心联系上考前辅导课。

张某将试题交给阮某,阮某交给苏某,苏某复印了56份,卖给将要参加本次考试的广西大学学生郑某、黄某等人。由于被告人林某、杨某等人的行为,导致试题在开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泄露,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 被告林某等人明知大学英语四级考卷为国家级机密,但为了单位办学和个人的利益,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属国家机密的考卷考题以及考题答案, 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8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四级英语考题是否属国家秘密。长期以来,众多人士都对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只是一种资格和能力考试,不能与高考相提并论,致使每年考前都有泄题发生。许多老师和考生不知道考题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

每一份考卷的骑缝封条都有“机密”标签并加盖有关教育考试管理部门的保密专用公章,当属国家秘密无疑,且秘级已达到国家保密局规定的第二等级。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正确处理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总之,讲法律就是对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2)讲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特性: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

(4)讲法理。法理即法律原理和精神。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1)学习法律知识(2)掌握法律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之所以有权威,因为有它的外在强制力,谁违法谁就被制裁;还因为有它的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通俗易懂、维护正义、促进效率;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学小结:

本章主要讲了法律的概念和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任务等内容。内容较多,信息含量较大,也很重要。要求学生结合阅读教材加深理解。尤其对法律本质、法律体系(涉及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治(法制)、法律适用、法治国家等关键问题要切实体会消化。思考题: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什么?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基本特征?

5、大学生应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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