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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全文5篇)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7-48026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2 03:40: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

第四条 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

第五条 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律师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情况报告。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 内容:1 .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3 .参予重大商务谈判;.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八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于顾问合同期满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所存档。

第十一条 律师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负责人及行政主管审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10— 传真:01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 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 2 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

****年**月**日之前再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 5 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生效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第三篇: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010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在安陆市司法局、孝感市律师协会领导下抓律师队伍建设,积极通过正面典型宣传,倡新风、树正气。使律师干有标准、学有榜样。我们还通过组织律师开展扶贫帮困、免费咨询、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活动,扩大律师社会影响。同时,我们正视律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紧迫感与使命感,坚持依法管理、从严要求的方针,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首先以律师的诚信建设为突破口。我们通过组织开展诚信律师活动,使律师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生命线。诚信问题不仅关系到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声誉,也关系到律师业的兴衰存亡。我们还着力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入手,坚持以教育为主、以自查自纠为主、以建立律师信用惩罚制度为主,对严重失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大失信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同时建立律师守信激励机制,使守信度高的律师获得更大利益。打造安陆信用律师。其次、我们充分引导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通过履行社会职责,发挥律师“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坚持执法

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我们及时将司法局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学习。我们组织律师按照司法局安排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和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这些活动,使律师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中发挥作用,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我们顺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做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意识,跳出经济利益的圈子,站在整个律师业建设发展的大局上,想问题,做工作,把认识全局、服务全局作为自己的第一位职责。切实端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克服追逐名利,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倾向。我们努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落实上级的各项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举措。

目前,我所按照律师队伍建设正常轨道运行,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第一月 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复印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

第二、三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企业情况,提出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企业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企业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出口买卖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月 年中总结

针对企业上半年实际运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月 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企业的劳资问题,结合企业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企业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企业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企业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企业效益最大化。

第十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行销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企业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月 税务建议

针对企业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企业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

回顾整的服务情况,要求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的服务计划,签定下商务顾问的续约合同。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领导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管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概括地说,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6.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7.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 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方案。

13.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4.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5.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9.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第五篇: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

乙方:

执业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若受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义务时,甲方同意由乙方另行委派律师。

二、聘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聘金及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1、聘金数额每年为人民币元正,签约手续费元正;

2、付款方式和期限:签约手续费及全年聘金均于签约当天以现金或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四、工作方式:

1、应甲方要求设立法律顾问室,办公场地及设施由甲方提供。乙方定期委派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至法律顾问室上班,处理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

2、乙方律师应经常保持与甲方联系。甲方若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可随时与乙方律师联系,乙方律师原则上不得拒办。必要时乙

方律师可提供上门服务。

五、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免费服务范围:

⑴解答有关的法律咨询;

⑵应甲方的要求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⑶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债权、债务签订律师确认书;

⑷应甲方要求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⑸代为起草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及信函等文件;

⑹为敦促期限履行义务,对甲方的债务人出具律师函;

⑺应甲方要求,协助其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2、有偿服务范围:

⑴为甲方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法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⑵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出具律师见证书;

⑶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活动;

⑷参与甲方重大商务谈判;

⑸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⑹办理甲方委托的其它重大法律事务。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a、甲方的权利:

⑴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⑵要求乙方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⑶当乙方委派律师提供的服务不能切实维护甲方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委派其他律师。

b、甲方的义务:

⑴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交法律顾问聘金及签约费;

⑵甲方承诺:凡属甲方及其下属企业、部门的一切法律事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⑶为乙方律师提供工作上的方便,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进行法律服务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情况,不得恶意隐瞒,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该项法律业务,并终止本合同,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a、乙方的权利:

⑴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聘金及签约费;

⑵要求甲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⑶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进行法律服务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情况;

⑷如果甲方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该项法律业务,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⑸乙方基于以上第⑷项理由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b、乙方的义务:

⑴必须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可无故拖延,拒办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⑵乙方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七、乙方律师为甲方办案所用旅差费、食宿费由甲方负担。

八、收费优惠:

1、凡甲方委托办理有偿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八折收费;

2、甲方所属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委托办理的一切法律事务,亦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八折收费;

3、如遇疑难、复杂或工作量大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实行协商收费。

九、本协议签订后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如果甲方擅自终止履行协议,乙方所收全年聘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擅自终止履行协议,所收全年聘金在一个月内应予退还。

十、未尽事宜: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继续协商;

2、双方所达成的修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

十二、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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