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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汇编)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7-55964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5 02:59: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

姓名:XXX

班级:XXX

学号:XXX

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相对社会较简单的生活圈,各个方面还处于懵懵懂之期,对于法律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学习,还相当缺乏一些基本法律的知识,当我看了《普法栏目剧》的“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后,让我对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很多的感触和肺腑之言,下面我将以法律的角度,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这个案例:

曹玲玲:在这个案例中,曹玲玲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这些一系列悲剧事情的发生,却都是因她而起。在高中时,她就性格孤僻,不善和人交流,到了大学时,又特别的偏激。就读大学期间,她喜欢上了一个文质彬彬、有文学修养却有着家庭婚姻的老师,在道德上曹玲玲实属不该这样做,但是处在一个情窦初开的时期,对于感情是非的决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出这样决定的同时却也在深深地伤害着一个人,曹玲玲的前男友曾亮,曾亮是很喜欢曹玲玲的,对她不离不弃衷心劝告,句句笃言,字字肺腑,但曹玲玲依然无动于衷。终于有一天悲剧发生了,曹玲玲死了,无论她是怎么死的,是自杀还是他杀?她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我都会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曾亮:他在这个案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曾亮虽然用他的冲动去捍卫他的爱情,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是愚蠢的,更是触犯法律的。当他知道曹玲玲和苏元老师有不正当关系时,不应该选择沉默,更不应该选择报复,甚至在得知曹玲玲死亡之后,贸然去动手殴打苏元老师,以及酗酒解愁,直至最后他绑架了苏元的女儿苏媛媛为人质,要挟苏元主动向警察自首以及索要十万元现金,这都是不对的,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苏元:在这个案例中苏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克制不了自己,最终走错一步误其一生啊;作为一个有家庭婚姻的男人,应该勇敢担当责任,应该爱护自己的妻子及孩子;然而他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在感情上背叛了他的妻子,最终导致悲剧进一步的发生,他是悲剧发生的始作俑者。就在他极力想和曹玲玲撇清关系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一张张昔日和曹玲玲暧昧的照片出现在他面前,铁的证据使他不知所从,紧张万分。这时苏元叫来了曹玲玲的唯一闺蜜于小芳,询问了一些关于照片的事情,而于小芳借此机会向苏元表白了,更是让苏元不知所措。之后更是以曹玲玲为名的一篇篇帖子,直指苏元和曹玲玲的不正当关系,更是让苏元身心俱疲。此时警方注意到了帖子,最终将于小芳抓

获。

于小芳:在这个案例中于小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小芳在网上传播流言和邮寄匿名信,触犯了法律,这都是她的嫉妒之心使然。作为曾亮的前女友,于小芳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闺蜜曹玲玲抢走自己的男朋友,于是在她心中萌生了严重的嫉妒之情。当自己喜欢上苏元老师时,而此时和苏元在一起也是曹玲玲,更是让于小芳心中有难言之痛,于是,她借此机会来报复曾亮和苏元,向警方提供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流言的帖子以及邮寄匿名信。当她在网上发布帖子时,让警方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直接将于小芳当场抓获,更是在警方的审问时,她依然执迷不悟地讲:“她长得比我漂亮,学习比我好,所有人都喜欢她,所有人都不喜欢我。”她这种失衡的心理,更是增加了她的愚昧无知。此时,警方又找到一条极其重要的线索,于是查到了开药的吴珊医生。

吴珊:在此案例中吴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名贤妻良母,保全她的家庭是她的责任,她那颗善良的心一次次的原谅了作为丈夫苏元的出轨,就是由于她的软弱和无助,使得曹玲玲步步紧逼,最终吴珊暗下决心将曹玲玲杀死,酿成了此案例中的最悲剧一幕。吴珊在作为医生时,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开出了安眠药和杀人之“药”,一方

面有损医德,另一方面更是违反了法律。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了无限的伤害和痛苦,更是给苏元以包庇罪违反法律创造了机会。其实,吴珊不必选择这个极端的做法,为人妻为人母,是有能力有信心战胜外在的一切诱惑,因为苏元还是爱着这个家庭的,因为苏元深深地知道这是一段没有结果的情感,他也知道背离妻子的感情是极不负责任的,但是他没有克制住种种的诱惑和欲望,最终走上了一条悲剧的人生道路。

看普法故事,真是品味人生百态啊!确实,每个普法案例都会给我很深的印象,亦让我对普法有了一种深入的理解。生活中处处都是法律,处处都在以各种形式体现着法律,当我们无法抵挡外界的各种诱惑时,我们就会很容易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因此我们应该更多的接触法律,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制止我们知法犯法;另一方面在我们遭到侵权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利益,做一个知法懂法不犯法的好公民!

第二篇:大学生法律论文: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初探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初探

摘 要: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时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大学毕业生如何提高就业法律意识提出对策。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2010年可能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最复杂的一年,该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30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很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使他们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权益被侵犯事件。因此,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平均6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定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在40%上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以招聘的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条件不做任何的要求,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费用,要求求职者支付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注册费等,当被用人单位录用进去之后,公司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如培训费、保证金等,理由是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但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会掉入此类陷阱。其实,这都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三)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四)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大学毕业生职业稳定感缺乏保障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五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此种影响对大学毕业生尤为严重,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之际,除了激烈的就业竞争之外,同时面临住房、结婚生子等人生中的重要问题。如果其职业稳定感缺乏在物质与精神双重压力下,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是重要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以及得到保护免遭失业的权利。”职业稳定权作为劳动权的内涵之一,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理应获得应有的保护。

(五)格式条款包含诸多“霸王条款”,大学生就业者意志遭剥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大学生就业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很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使劳动合同事实上成为格式条款。虽然式条款具有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其广泛运用导致了诸多问题的产生。在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第一,用人单位回避提醒义务,使劳动者难以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是对合同自由的破坏,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的死亡”。

(六)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职业流动

违约金条款是大学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时的另外一个畏之如蛇蝎的内容,很多学生正是畏于用人单位合同中提出的很多苛刻而又高额的违约金条款而放弃了就业机会。如有的合同中规定大学生几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等等条款,否则向单位缴纳高昂的违约金,限制了正常的职业流动,降低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提高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据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程序,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组织学生到监狱考察参观,通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学生受到生动且深刻的法制教育;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大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诉讼程序,震撼心灵,提高守法意识;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竞赛等等。

(二)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也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应安

排适当时间,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讲解法律知识,教会大家如何避免就业陷阱,保护自己权益。

(三)规范企业招聘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鉴于面前就业难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的招聘情况可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单位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声誉好的单位,可给予学校宣讲的资格以及就业招聘上的优先待遇,而对于声誉较差的单位可拒绝其宣讲要求。声誉评价标准具有综合性,既要考察单位与大学生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也要看其是否在实际履行中承担了协议的义务。

(四)认真做好就业指导,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指明方向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即将毕业前的就业指导,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灵活的择业观和良好的应聘技巧;在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中,应强调对求职合同陷阱的分析。让毕业生清醒的认识到求职过程存在的合同陷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大学毕业生之供给与劳动力市场之需求间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而劳动合同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护探讨,也必须在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三篇:大学生维权与法律论文

大学生维权与法律论文

University student activist and legal papers

【摘要】随着中国高等 教育 的改革和 发展,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就整体而言,大学生维权现状并不乐观。本文将通过阐述当代大学生维权的含义和维权活动的现状、分析大学生维权案件,提出推动大学生维权活动健康发展的建议。

【Abstract】With China'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college students and gradually increase awareness in the interests of upholding human rights and the gradual awakening of consciousness, human rights defenders from scratch,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But on the whole, college students are not optimistic about the status quo defenders.This paper will explain the meaning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and advocacy activities,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cases put forwar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suggested.【关键词】大学生维权现状案件分析论文

【Keywords】University studentThe status quo defenders

Analysis of the casesPapers

一、大学生维权的含义

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

二、大学生维权活动现状分析

从大学生维权活动的现状看,当代大学生们的维权活动体现出以下特点:

(1)权利意识发展,权利概念模糊。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日益发展,但在认知权利及其内容上非常模糊,欠缺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理解,从而导致各种错误的维权行为。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

(2)维权方式多样,维权力量薄弱。高校及社会对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评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而正确的标准,学生在实际维权中,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所以大学生维权力量薄弱显而易见。

从社会、学校、教师对待学生维权情况看,存在以下特点:

(1)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

现实中法律在处理学校教育权力和学生权利时还不太平衡,学校的行政诉讼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被侵权的行为还得不到诉讼的应用保护。

(2)学校维权保障制度落后。大学生维权,需要学校、教师的配合,突出表现在需要学校制度的支持。现有的高校制度中就缺少这样的畅通工程。同时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如维权志愿者协会、学生会组织等,虽是天然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影响力小,仅局限于校内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管理及后勤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更多的维权职能。

(3)教师的学生主体性意识薄弱。在传统的教育中,学生一向被看作教育的客体。学校、教师转变观念、树立新观念的程度不一,在认识过程中摇摆不定,矛盾重重。

三、大学生维权案例分析

通过网络调查,在“最关注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一题中,选择“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占 35.8%;选择“移动电话及互联网、通信等高科技产品服务维权难”的占31.5%;选择“职业招聘、中介及教育培训中的欺诈问题”的约占20.5%,而12.2%的学生认为“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商品”是自己最关注的问题。下面本文就其中三项及服务场所的危险防范进行分析:

(1)食品安全问题

去饭店用餐,吃到不洁菜肴,上吐下泻;在超市买袋牛奶,回宿舍打开却发现已变质;难得朋友聚会开心喝瓶啤酒,不料喝出苍蝇······

“12315”工作人员表明,前来举报的食品类申诉一般都能得到较好地解决。消费者只要掌握关键证据,食品维权其实也不难。但也有很多消费者因为在购买食品时没有索要凭证,或是嫌麻烦,觉得对身体也没造成大的影响就作罢了。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经营者不规范甚至违法经营。

消费警示:在购买食品时,不可轻信广告。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挂羊头卖狗肉,消费者购物时应对食品和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在选购速冻食品如饺子、汤圆、粽子、鱼丸等时,应仔细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外包装是否印有“QS”食品准入标志,颜色是否正常、鲜艳。选购各种散装卤制品、瓜子、蜜饯、糕点、面包、馒头时,应选择有防护隔离设施的食品,不选或慎选裸露在外的食品。购买直接入口、现场自制的食品时要看是否做到了“四专”(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冷藏)。此外,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对待,既不要忍让,也不要意气用事,应通过消费维权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中介及职业招聘中的欺诈问题

通常大学生受侵害时举证比较困难,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没有合同,也要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

1.辅导班“承诺”违约。某教授在广告上宣称自己押中了往年考研政治题97%,然而许多学生花了很多钱报班买书,在正式考试时,却发现押中的题没有几个。

对策——辅导机构作为一种辅导服务的提供者,与报班学生达成服务合同。该合同有听课证、报班费发票等凭证佐证,可得到合同法保护。同时学生作为一种服务的购买者,受消费法保护。

2.许多大学生通过中介找工作,但交了中介费中介却不提供兼职质询,有时中介与假冒的单位串通好骗取钱财。

分析:由于大学生和中介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并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正规中介。最好对这个中介有所了解,看看他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的软硬件配备,工作人员的多少,是否有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执照证件,还有把中介老板等人的电话记好。几个人一块有个照应,在工作之前把押金问题,工资问题都谈好,特别是押金的退回,工资的发放时间等。

建议:通过中介公司求职,尽量不要一个人去,多邀请几个人做伴,万一出现问题也气壮。校方、教师、同学介绍的兼职信息源相对可靠,网络、小广告和大街上偶遇的信息源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若是上网,就要上所在学校、所在城市影响比较大的网站,直接和寻找兼职的人联系。若是女生,首先要考虑安全问题。建议女大学生不要找离学校太远的地方,同时考虑兼职的环境。比如做家教,如果学生住的地方很偏僻,或者附近经常有无业游民出现,建议不做。另外,高校通过举办讲座、宣传展板、印发小册子等,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警惕心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3.有的大学生费尽心思经过百般周折找到满意的工作后,没想到应聘也是个陷阱。骗子的伎俩总是使人始料未及。

应聘警示:骗取钱财的公司大都有以下特征:

(○)(1)这些公司在招聘时向应聘者收取较低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培训费、保证金、试稿费„„

(○)(2)这些公司开出的报酬高于该职业正常报酬,很容易让学生们动心。

(○)(3)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在写字楼中租一小房间就开始招聘。

(○)(4)这种公司不会和应聘者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

建议:要熟悉相关就业政策,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求职者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兼职单位要求交纳押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上当。如果发生求职纠纷,要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上当受骗可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

(3)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商品

1、宿舍推销之“客”。推销员登堂入室,向学生推销商品,有些是假冒伪劣产品,有的人甚至顺手牵羊,窃走宿舍的财物。

对策——坚决不买上门推销的货物;马上报告保卫处及时反映情况;不要有自认倒霉的态度。

2、买水货(假货)是非谈。有学生买水货手机一部,当时老板许诺一年内包修包换。可刚用几天手机就经常死机,要求退货时老板不予退换。

对策——消法第49条,合同法第54条。法律将被欺诈而缔结的合同称为“可撤销合同”,可选择与商家协商解决,或是起诉。

(4)服务场所的危险防范

到游泳馆游泳因为地滑而又没有适当的警告标志,因此摔倒而花费医药费用;逛商场被人抢劫或伤害,而工作人员不予制止或帮助;在图书馆书架上取书时由于书籍摆放的不稳固,书籍坠落而致伤;宿舍着火而学校安置的灭火器不能使用而使得火势无法控制等。

对策——如果你是在服务场所被他人伤害,那么这个造成你损害的人是直接的责任人,只有在找不到这个人或是这个人不能完全弥补你的损失时,经营者才承担责任以完全弥补你的损失。

四、推动大学生维权活动健康发展的建议。

只有学校和学生的主体性意识都得到了真正的提高并得以落实,大学生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大学生维权活动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1)在学生层面上,应做好:

1、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普遍开展大学生维权活动,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身权利,认识自身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实现权利的行使,通过维护权利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精神。

2、建立和完善学生维权机构。维权机构是学生行使权利的代表,它的作用应包括宣传正确的权利知识、维护正当的法定权利、使用合理的维权方式、确立优质的服务理念。

3、培养大学生现代法治观念。学校应当针对大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而大学生也应发挥主体性,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治观念。

(2)在管理者和教育者层面上,应做好:

1、推动学校、教师主动学习先进理念,改变传统观念。大力支持大学生维权活动,形成学校内部尊重学生权利、认识学生权利的良好氛围。、及时审查、清理学校现有规章制度。分析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主动审查、清理现有的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师在法律上的主动地位。

3、建立畅通的申诉制度和其他有关奖惩制度。学校应勇于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侵权带来的损害问题,将维护学生权利作为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

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面对日益复杂的形势,积极、主动、有效地进行大学生维权活动和主体性教育必定在当今的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国食品监督网

湖南大学二级网站

天涯网

第四篇:大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

大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

摘要:

职业活动是人类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道德、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行为规范,同时,对于职业活动调节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是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道德规范的实施没有强制性,法律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将“知荣辱,有道德”;“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作为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标准,不仅对大学生甚至各行业的从业者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同时也能促进社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正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大学生的成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对各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要积极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既需要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更需要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内容越来越丰富,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水平,有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有利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知荣辱,有道德

道德,千古话题,历久弥新。生活因道德而美好,良好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加强个人品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家庭美德、恪守社会公德,既是对现代公民的要求,也是大学生应履行的职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一个知荣辱、讲道德的人,是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期望,也是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只有学会并坚持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逐步达到审读的境界;只有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向道德榜样学习,才能在持续不断的学习生涯和职业生涯中提升道德境界。

(1)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康德曾说: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深深震撼着我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上灿烂道德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由此可见哲人也崇尚高德的道德品质,而作为大学生更应该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目标,不断努力去实现达到目标。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20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传统道德和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继承与弘扬,又体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对道德建设的新要求。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实现最终都要归结到个人品德。个人品德建设是道德建设基础,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保持身心健康,塑造完美人格。“富润屋,德润身”,道德高尚的人,襟怀坦荡,心底无私,有利于启迪智慧,开发智力,正确运用知识。

大学生只有积极参加道德实践,切实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道德水平,塑造完美人格,才能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担当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使命。

(2)职业道德是职业成功的必要保证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是道德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为性、广泛性、实用性、时代性等特点。

遵守职业道德是从业之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各行各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虽然每个行业有自己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但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制定了最基本的准则,适用于各个行业。对于大学生来说毕业工作后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拥有认真的态度,忠于职守。

二、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一个现代公民应尽的职责。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要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只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履行保障宪法实施的公民职责,学会用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建设中,做一个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

(1)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事情,如人身财产、婚姻继承、购物旅行、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样样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我们既受法律保护,又要受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应届大学毕业生王某与某公司及学校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书》,并如约到该公司上班,可是他才工作一个月(试用期内)就提出了辞职。公司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00元违约金以及因辞职引起的安排人员加班支付的加班费2500元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试用期内辞职,不但不用向该公司赔偿,而且还可以领回一个月的工资。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不但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还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谋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靠公安、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但同时不能采取不恰当、不理智或不合法的手段去应对。不要通过非法途径与对方“私了”;不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能感情用事;不逞血气之勇,不采取以牙还牙的非法手段报复对方。

第五篇:法律论文

摘要: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缺乏维权意识、合同意识、平等意识及法制意识这四种基本的法律意识。文章通过对四种法律意识的分析解读,剖析出其中所蕴涵的各种法律权利内容.关键词:法律意识 毕业生 劳动权益 择业就业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的择业就业劳动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毕业生一边整天怀揣简历高喊就业压力大、工作不好找,另一边却频繁跳槽、动辄“毁约”,这些现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比较紧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这里讨论的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是指有劳动能力的毕业生在择业就业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过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社会与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公平对待、体面就业、和谐发展的权利。

一、毕业生择业就业缺乏的四种法律意识

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应具备维权意识、合同意识、平等意识及法制意识这四种基本的法律意识。但在实践中,毕业生表现出来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识却不尽如人意。

(一)维权意识淡漠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由于急于与用人单位达成招聘意向,以致往往忽视(或者不得不忽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加上毕业生对择业与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许多学生根本不知道《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择业与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学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对于劳动权益的保障知识根本无法应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法律问题,不少学生对调查问卷中问及的“法律、法规对你的就业成才起到的作用”时给予了“无任何作用”、“效果一般”、“对个人指导不强”的结论。因此当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时,毕业生一般会表现为不知所措、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反应。

(一二)合同意识(又称契约意识)缺乏

公民与法人在财产与人身关系的保护中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与保:沪。当契约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其契约必须遵守,这时,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体现。但是,我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却都缺少对契约“一诺千金”的执行力,主要表现为:(1)毕业生随意毁约。从对待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就业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就业协议书的履行来看,不少毕业生随意背离协议的条款,这些问题给毕业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2)用人单位设置陷阱。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设置一些合同陷阱,例如故意模糊“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概念,将毕业生的见习期与试用期分开计算,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借故延长见习期;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涉及员工福利的条款都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不订立书面合同,当事过境迁后死不认帐,让毕业生陷人不利的处境。

(三)平等意识欠佳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面对择业中存在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容貌歧视、生源地歧视、乙肝歧视以及对学生毕业学校的歧视,毕业生缺乏维护自己平等就业权的意识,而往往采取回避与放弃的策略。

(四)法制意识薄弱

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学生为取得择业的优势而涉足违法犯罪行为,如一些学生通过伪造成绩单、学业证明、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来获得用人单位的垂青,而东窗事发后,这些学生又会以“不知道违法了”等借口推脱责任。

二、四种法律意识所蕴涵的择业就业权益内容

(一)维权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内容

1.接受就业推荐与获取指导信息服务的权利。接受就业推荐权就是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分类型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权是指学生有权从学校、社会、国家获得公开、及时的就业指导与就业信息服务。

2.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保障权。特殊时期主要包括过渡期和休息休假期。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后进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特殊群体主要是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的身体、生理特点,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女职工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特殊保护的权

利。

3.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障权,又称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保障、福利设施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权,是指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权利。

4.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享有参加劳动所必须的、提高劳动技能或就业能力的各种业务学习和进修的权利。保障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实现,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还能为减少失业人员、促进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二)合同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违约及求偿权。违约及求偿权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又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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