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时间:2006-10-27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工程应当划定蓝线。主要有:
(一)流域性河道、湖泊: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徐洪河、中运河、淮沭河、新沂河、洪泽湖、骆马湖等。
(二)区域性河道:西沙河、西民便河、废黄河、总六塘河、邳洪河、大涧河、北六塘河、柴米河、沂南河、岔流新开河、沭新河、古泊善后河、前蔷薇河、黄泥新伍河等。
(三)骨干排涝河道:老汴河、拦山河、安东河、濉河、濉北河、利民河、黄码河、高松河、成子河、马化河、朱成洼河、肖河、五河、古山河、张稿河、淮泗河、葛东河、泗塘河、小黄河、刘柴河、爱东河、颜倪河、邢马河、邢西河、柴塘河、老涧河、马河、南崇河、北崇河、塘沟河、柴南河、古屯河、柴沂河、路北河、东民便河、山东河、友谊河、虞姬沟、万公河等。
(四)县乡河道和灌溉干渠工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蓝线管理工作;县(区)河道管理机构或才派出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蓝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蓝线应当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划定,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对象和范围。河道蓝线划定应当明确河道整治用地界线;各县(区)在改、扩建或者整治河道时,应当符合河道蓝线规定。
第六条 流域性河湖、区域性河道的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管以上河道、湖泊的蓝线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河道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是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河道蓝线内侧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之间的土地、构筑物权属及其使用权不变,树木的所有权性质不变。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土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陆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 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内)河道蓝线位置:骆马湖一线大堤通湖大道以西至中运河边,通湖大道以东背水坡堤脚外50米。新沂河南堤背水坡堤脚外70米。废黄河有老堤防的河段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无明显老堤防的河段从河口向外200米。中运河、徐洪河背水坡堤脚外50米。总六塘河河口向外100米。二干渠、三干渠、西沙河、西民便河背水坡堤脚外30米。其它河道、渠道的蓝线位置的:有顺堤河的,顺堤河外河口外10米;无顺堤河的,背水坡堤脚外50米。
第九条 非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以外)河道蓝线位置:
(一)流域性河道湖泊、区域性河道的蓝线位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划定。
(二)骨干排涝河道、县乡河道、干渠等,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具体的蓝线位置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水域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国土部门在审批单位或个人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土地的申请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同意临时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并负责占(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其它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河道蓝线位置、长期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并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报经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需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等效补偿措施。补偿方案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工程所在单位需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件、交纳占用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
(二)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应当严格限制;
(三)城市建成区内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要求;
(四)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在河道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损坏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
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河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和排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倾倒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在河道蓝线附近进行生产、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七)禁止圈圩、打坝、采砂;
(八)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 让、出租现有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在河道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整改或拆除。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蓝线、服从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河道蓝线管理、对违反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国土、计划、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不得在河道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河道蓝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第二篇: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1]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2]
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
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满足流域水利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河道功能的要求,如防洪、排水、航运、引水、城市景观等功能。城市总体规划也应为河道提供必要的空间通道条件,协调河道规模、走向与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铁路(包括地铁、轻轨)、电力、港口、居住、商业等城市功能规划布局的相互关系。也就是,河道蓝线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其它基础设施规划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3遵循以人为本,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体现生态型河道的原则。人类依水而生,上海更具江南水乡特色。因此,河道蓝线的编制一方面应尽量考虑到现状的河湖水网生态系统,使之保留传统的江南水乡地方特色,另一方面应更多体现出现代社会人与水的和谐关系,使生态型河道更加符合现代大都市水都特色。是传统和现代化并存的河湖水网格局,更充分地发挥河湖水网系统的综合功能。
三、编制河道蓝线的基本技术要素
河道蓝线通常被认为是河道的上口宽控制线和河道两侧的防汛抢险通道控制线。笔者通过对太浦河、张家浜、川杨河等已建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分析后认为,河道蓝线的编制要素不仅包括河道的河口规划控制线,还应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安全运行以及河道配套工程的规划控制线,在河道立面上也应予以控制。下面从三个方面分别阐述编制河道蓝线的基本技术要素。
1河道蓝线的平面控制要素。河道蓝线的平面控制主要指五条线,即河道中心线,河道两侧河口控制线,以及河口控制线外侧的河道安全防护控制线。其中河道中心线是一条虚拟的河道的中心线,实地上是不存在的,是作为图纸上控制的基准线,特别对规划实地开河、拓宽河道以及有些以此为基准的村、镇、区、县、省、市的行政边界线尤为重要。河口控制线是河道的河口边线,是根据河道的规模和走向来确定的最小河口控制范围,通常是关于河道中心线对称的两条线。河口控制线外侧的安全防护控制线是考虑了河道的防汛通道,河道堤防安全,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以及河道岸边建筑物的安全等因素后确定的最小控制范围,一般也是关于河道中心线对称的。对弯曲河道还应考虑减少水流阻力、防止冲淤河床的河道水力半径,如有通航要求时,还应根据航道等级来考虑航道的转弯半径。在水力半径和转弯半径中取较大者作为河道的弯曲半径。如太浦河河道两侧各修建了一定范围的堤防安全带,与绿化结合,形成了一条景观林带。张家浜西段两侧将防汛抢险通道与小区道路、沿河安全与绿化结合起来形成河滨公园,使河道与周围景观融为一体,成为新区河道综合整治的样板工程。
2河道立面控制要素。河道立面控制要素也是河道蓝线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河道立面控制主要是河道断面控制,是根据水利规划确定的河道过水能力要求而拟定的最小河道断面,一般概化为梯形断面来进行控制,即由河底高程、河底宽度、河道边坡和河口高程等主要要素组成。对于满足过水能力要求的河段,可以进行优化断面形式,结合陆上规划进行局部放大断面。提倡亲水边坡和生态护岸。有通航要求的河道还应根据航道等级来考虑河道断面,取其中较大的断面要素作为河道规划控制断面。
3河道附属工程控制线。河道附属工程控制线同样也是河道蓝线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河道附属工程主要指河道工程的附属工程,在上海地区常见的主要有水闸、泵站及其管理房,以及河道管理站,这些附属工程是河道工程得以正常运转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性工程,与河道工程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在河道蓝线编制工作中,也应予以规划控制。
综上所述,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包括平面、立面及相关附属工程的控制线,才构成完整的河道规划控制线。在满足过水能力及调蓄库容的前提下,河道蓝线的走向可以结合陆域规划,适当“裁弯取直”或“裁直取弯”。
四、加强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
1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按河湖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在水务执法中,充分发挥市、区(县)、镇、村各级部门水务规划管理的积极性。联合城市规划管理执法,加强河道蓝线和水务规划管理执法。
2尽快修订完善新一轮区域水务规划,加紧编制河道蓝线,尽早纳入流域水利规划和上海 市城市总体规划,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各方面发展服务。
第三篇: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水库、塘坝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
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蓝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蓝线实施。
其他非流动船舶从事各类活动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航道的应事先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处理。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且为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建设用地及附属建筑物,视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收回或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凡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时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补偿办法执行;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按水利工程用地补偿办法执行。凡占用河道管理的土地,原系县组织群众开发,并分配给群众耕种且纳入计税面积的土地,使用时按照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凡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等资源型工程,目前,已由乡村因化解债务对外承包使用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此细则要求,规范经营。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得再续包。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功能区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定期组织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将水质监测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河道排污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等各类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圩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根据河道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行退地还湖。退地还湖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实行退地还湖的围垦地应当保持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堤顶、堤坝和河坡上进行耕种。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环境用水的需要,统一制定和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没收非法所得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圈圩养殖,或者在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并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填堵河道,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围垦河道、围湖造地或者擅自改变现有围垦地用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5日施行的《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宿迁市马陵河河道调度运行管理办法.doc
宿迁市马陵河河道调度运行
管理办法
宿迁市水务局 二○一六年六月
一、概况
马陵河是1974年经人工开挖而成的排涝、排污河道,与京杭大运河平行。历史上经过多次综合治理,现河道全长约5.0km,上起运河堤路引水源水厂,下止城南排涝站。河道上建筑物包括渠首源水厂(规模2万m3/d)、2道节制闸、分水泵站、城南排涝泵站(一站装机容量400kw,流量4m3/s,二站装机容量850kw,流量9.6m3/s)。
按照宿迁中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马陵片区共11.0 km2,服务人口10万,其中马陵河承担5.7 km2的排水任务。
目前,马陵河正在实施新一轮综合整治工程:建成日供水能力2万吨的引水源水厂,改善水质,提升沿河水环境质量;建设马陵河生态先导段,使河道总长增至5km,全线综合治理河道、岸坡,提升水环境质量;建设沿河截污管网,封堵排污口门,杜绝污水直排;建设分水泵站,按水质分流马陵河出水。
本方案按照综合整治后的工程内容编制。
二、水文气象
宿迁市地处淮北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属暖温带鲁淮气候区,季风气候特征明显。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丰沛,雨热同季,气候条件较为优越。年平均气温14.5℃,最高气温出现在7月份为40℃,最低气温在2月份为-23.4℃。
据1981年至2010年资料统计,宿迁市年平均降水量898.7mm,多集中在夏、秋雨季,6—9月为汛期,降水量一般是全年降水量的66%,7月降水量最多,12月最少。年平均降水日数92天,最长连续降水日数13天(1998年8月)。日最大降水量为190.9mm,出现在2010年9月8日。6月下旬末到7月中旬末为常年梅雨期,持续阴雨,间有大雨,暴雨,雨量占全年雨量的23.7%,是全年雨量最集中时段。
三、编制目的和依据
(一)编制目的
汛期,为做好马陵河片区涝水排放工作,提高全河段防治涝水的能力,抵御、减轻暴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非汛期,充分发挥河道引水源水厂优势,展示治理效果,协调各输配水工程和涉河水工建筑高效运行,实现“路通、岸绿、截污、水清”的八字目标,提升沿河水生态、水景观效果,造福沿岸居民;指导马陵河属地综合管理和长效管护、日常考核工作开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运行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马陵河运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全长5.0公里河道、岸坡,引水源水厂,节制闸,分水泵站,城南排涝泵站,沿河雨污管网,河道水质监控设施,沿河绿化、道路,以及涉及、影响马陵河排涝和环境的所有相关内容和范围。
五、运行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及调度权限
由宿迁市水务局成立宿迁市马陵河管理处负责马陵河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工程运行,督促考核日常管护工作成效。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马陵河两道节制闸、城南排涝泵站、分水泵站等的工程运行管理,负责沿河雨污管网、调蓄水池等日常运行维护;负责马陵河全线河道、岸坡、绿化、道路管养及环境管护工作;宿迁水务集团负责引水源水厂、城南污水处理厂总提升泵站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马陵河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期间,施工红线内的设施设备由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管理,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过管护期后移交相关职能单位负责管理。
马陵河排涝调度权限归宿城区防汛防旱办公室,调度协调单位为市马陵河管理处,调度执行单位为各涉河工程运管单位;生态配水调度权限归市马陵河管理处,调度执行单位为源水厂、分水泵站及其它涉河工程运管单位。
六、运行管理经费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工程运行和管护经费由各责任主体同级财政承担。
七、运行管理方案
(一)排涝运行管理
1、排涝运行管理任务
在汛期或非汛期发生规模涝水时,通过科学调度城南排涝站机泵强排或涵洞自排,将涝水排至中运河,保证马陵河服务片区不受内涝危害。
2、排涝运行管理原则
1)以水位为控制条件,以前期降雨量及雨情预报作为参考。2)泵站开机台数、排水流量视泵站内、外水位而定。3)马陵河引水源水厂、调控水位建筑物、分水泵站、城南排涝泵站、自排涵洞等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并由马陵河管理处负责全面协调,下达调度指令。
3、排涝运行管理时段
汛期(6-9月);非汛期,发生规模涝水时。
4、排涝运行管理控制断面水位
整治完成前的河段按现状设计水位进行控制管理,整治完成后的河段按新设计水位执行,其中公园路桥断面正常蓄水水位17.0m(废黄河高程,下同),非超标准雨量时,不得超过。
5、排涝运行管理方案
马陵河水位控制涉及排涝、沿河截污、生态配水等诸多方面,应严格执行河道水位控制相关规定。
1)汛期或非汛期预报规模降雨时,立即关闭河道引水源水厂,持续运行城南排涝泵站,预降河道水位至16.5米。
2)汛期或非汛期发生规模涝水,当泵站进水池水位达17.0m,且继续上涨,外河水位低于17.0m时,开启自排涵洞,向中运河排水,若自排涵洞出水不能满足需求,泵站进水池水位快速上涨,应立即关闭自排涵洞,开机强排,直至将进水池水位降至17.0m,且不再持续上涨时停机。
排涝泵站应建设满足运行管理要求的水位自动监测,超高自动开机或报警功能,并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二)生态配水运行管理
1、生态配水运行管理任务
在河道全面截污的前提下,通过运行马陵河引水水源厂,调引、处理中运河水入河,实现清水入河目标;通过监测河道水质,运行马陵河末端分水泵站,将马陵河水分类送至尾水导流工程或城南污水处理厂,实现马陵河水北进南出、持续流动,改变马陵河黑臭现象,提升沿河水景观质量,改善水生态效果。
2、生态配水运行管理原则
1)以马陵河梯级水位为控制条件,在沿河水位不超过排水口门溢流堰高程的前提下,保持公园路桥水位为17.0m,偏差不大于20厘米。
2)引水源水厂供水流量、分水泵站开机台数、排水流量视沿河梯级水位和城南排涝站进水池水位而定。
3)马陵河引水源水厂、沿河控节水建筑物、城南排涝和分水泵站等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协同运行,并由马陵河管理处负责全面调度。
3、生态配水运行管理时段
全年除发生规模涝水以外的全部时段。
4、引水源水厂和城南排涝分水泵站运行管理
马陵河生态配水运行管理应以沿河全面截污为前提,通过引、排水工程的协同运行,维持河道17.0m(梯级水位控制后,执行梯级水位)常水位,保持水体持续流动。
1)引水源水厂供水规模2万t/d,城南分水泵站应规模相片配,以保证具备协同运行条件。
2)调节控节水建筑物开度,控制河道水位在沿河排水口门溢流堰顶高程下0.2m以下。
3)根据城南排涝站进水池处水质情况,启动分水泵站,向导流工程或城南污水处理厂输水:当COD≤60mg/L时,向导流工程输水,当COD﹥60mg/L时,向城南污水处理厂输水。非汛期宜通过自动控制分水泵站调节马陵河水位。
(三)水质监控管理
1、城北引水源水厂出水水质监测
在城北引水源水厂出水口配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每天监测2次,出水水质色度不超过15度,浊度不超过1NTU,无臭无味。
2、沿河设置若干水质监控点
在河道全线设置若干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水质监测数据采用日测报和超标报警制度,与马陵河管理处实现联网。建设马陵河综合管理系统,推进马陵河管理智能化。
(四)沿河雨污管网、河道、岸坡、道路、绿化及其它涉河水环境管护
1、沿河雨污管网应做到按照设计水位运行,不得出现直排马陵河现象,定期疏通、清淤;排查沿河所有排水口门,杜绝偷排现象,并登记造册管理。
2、全线河道、岸坡及沿河道路工程应做到畅通、完好,定期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及时修复毁损的道路、岸坡、护栏等建构筑物,确保安全运行。
3、定期修剪沿河绿化苗木,缺株死苗应及时补植。全面做好沿河水环境管护工作,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及岸坡杂草、垃圾,确保管理范围整洁、有序。
八、运行管理
(一)运行管理方案编制
宿迁市马陵河管理处负责马陵河运行管理方案的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年对方案可行性、适用性、成效进行评估,并视情适时修编,方案应经有管辖权的机构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运行管理工作制度
1、汛期或非汛期发生规模涝水时,宿迁市马陵河管理处应协调执行宿城区防指调度指令,各工程站点应服从调度。
2、生态配水工程运行时,引水源水厂、分水泵站应执行管理处运行管理科调度指令。
3、调度指令的接收和发布均以书面传真为准,且一般应提前2小时发布。特殊情况下可先行电话调度,30分钟内补发书面调度指令。
4、各单体工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命令,改变设备运行状况。在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等特殊情况下,各单体工程负责人可对设备运行发布命令,但事后应立即通知管理处。
5、马陵河管理处应会同各单体工程管理机构建立调度值班制度、巡视检查制度、水情测报制度、运行维护制度,并及时做好调度信息通报和调度值班记录。
(三)督查通报机制
建立健全马陵河综合管理督查通报机制,由市马陵河管理处负责督查考核工作,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各管护责任主体应服从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督查考核,并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四)运行调度信息沟通机制和磋商机制
马陵河管理处运行管理科配备运行调度专用传真电话(0527-84231110),负责接收防指调度指令,向各工程发布操作指令。调度指令的接收、发布均由马陵河管理处运行管理科负责,由科长报管理处主任后签发;各单体工程应指派专门调度员负责接收运行管理科调度指令,并反馈相关信息。
每月召开一次生态配水调度磋商会议,总结上月调度运行情况,布置下月运行调度任务,参会人员包括管理处主任、分管副主任、运行管理科全体成员、各单体工程负责人及调度员等。
(五)运行调度总结和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由市马陵河管理处每年形成一份运行调度总结,分析水雨情、气象预报准度、调度过程及措施、运行调度效果分析,并提出运行调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所有运行调度档案资料均交由管理处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五篇: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审议稿)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市、县(区)要专门成立市、县(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定期公布和考核。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 2
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加价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供水单位收取。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单位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的五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用水户阶梯式水费征收清单和累进加价征收清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并在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用水报表,每年1月31前报送上一的用水情况报告和下一用水计划。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在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约用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申请节水设施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改造,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条
经营洗浴(含足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耗水量高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或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改造。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公布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其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推广工业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鼓励、扶持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推广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鼓励、扶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的发展。
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用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承担节约用水设计、评估、审计。
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管道、储水设备、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二十七条
规划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推广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推广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