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研究与分析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这种
赵 良 剑
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正规法律院校
1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相对封闭,创新意识相对较弱,习惯于按部就班,求稳怕乱。
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较大差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结合实际情况从缓稳妥进行。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为例。最高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确定各地各级法院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将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以宜宾市论之,全市几十个人民法庭在编人数大都为5人,由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组成,尚能在法庭内部组成一个合议庭。但实际上由于审判任务连年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滥用简易程序、合议案件数量偏低的情形普遍存在,审书不分、法官自审自记、书记员办案的现象也屡禁不绝。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估计,今后全市每个人民法庭确定的法官员额一般仅为1名,组成合议庭将更为困难。当然法官可与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让非法律人士在法庭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相悖)或其他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件,但并非易事。不仅人民法庭,就是部分县法院如果不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如有学者提出尽量缩减业务庭的设置[1],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实践中已?
废笈幸滴裢2]),有的业务庭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有的县法院部分业务庭现只有三四名法官,核定法官员额后可能有1-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较为困难。是否我国所有的人民法庭现在补充法官都需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并通过录取率极低的统一司法考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呢?笔者持反对意见。一方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离婚诉讼、邻里纠纷、轻微刑事案件之类,案情简单,标的也小,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限,提供给会外语、懂经济、通晓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的舞台并不大,决定了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看齐,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庭所处地往往较为偏僻,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物质装备落后,工
作环境欠佳,法官待遇偏低,因而不能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主张对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求不必与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齐等划一,日本和英国的实践可资参考。近邻日本的法院机构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简易裁判所约有法官810人,占日本法官总人数的36%,其管辖范围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争议标的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是仅处以罚金或罚款的)。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大都是从地方裁判所的3]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富有法治底蕴的英国一直保留有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而且治安官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治安官可以由任何人担任,但需要具备优良人品和衡量证据的能力等条件,主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家庭婚姻案件、一般债务等民事案件。由于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在有职业资格的法院助理的帮助和建议下,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4]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并不排除法官队伍的多层次性,非职业化存在于职业化的大格局之中,其中显然存在某种合理性和必然性。总之,由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办理了占全国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院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也理所当然地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点。以符合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促使基层法官的素质得到有效增强,待遇得到有效提高,形象得到切实改善,这应当成为衡量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二、主要由法院系统内部独立完成的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主要涉及法院外部法官待遇、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的改革则从缓为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有些改革措施法院系统内部基本能够解决,如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等,改革的步子就可迈得大一些、快一些。有些改革措施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才能最终解决,就需要从缓。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待遇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崇高,收入稳定而丰厚,明显优于公务员、检察官,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但长时期以来,我国法院无财权,法官的物质待遇按照公务员标准对待,并受当地财政制约,工资、福利等都由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展了法官的等级评
定工作,但只是徒具形式,并不与待遇挂钩。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从人大制订法官法至今已有七年,但第三十四条(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据统计,我国法官队伍(具有审判职称者)已有21万之巨,堪称世界之最,大约每6000人中便有1名法官,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大约11万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万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国的法官人数实在是太多了,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18倍,是日本的7倍。法官职业具有大众化的特点,法院“门槛”低,法官素质并不比公务员素质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幅提高法官待遇不仅国力难支,而且有
违社会公正。另一方面我国还有一支为数不少的检察官队伍,选任标准及物质待遇与法官一样,也都按照公务员对待,并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国家同样没有出台任何此方面的规定。法官队伍需要推进职业化建设,检察官队伍亦然;法官队伍需要提高待遇,检察官队伍亦然。如果在公务员、检察官整体工资水平未提高的前提下,单方面提高法官的待遇必然会遇到来至各方面的阻力。所以,今后法官队伍的待遇何时提高,提高多少,与检察官、公务员的差距有多大,本质上是国家财富的再分配,牵涉到的问题相当多,也相当复杂,显然现在不是解决的最佳时机。只有在大幅精简法官数量的前提下,在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国家才可能专门就法官的待遇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所以涉及法官物质保障的改革应从缓,但这并不是说选拔出的法官物质待遇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完全一样,目前可考虑用法院自有经费保障法官的物质待遇优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正处在摸索、试点阶段,各地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举措不尽相同,尚无统一的结论,故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应从缓。如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不仅称谓不相同,青岛中院称“助理法官”,房山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称“法官助理”;而且定位也不相同,青岛中院赋予助理法官一定的审判权,助理法官属于审判人员,对庭前结案或径行裁判的案件,可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房山区法院则规定法官助理无任何裁判权,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修订完善的时机显然未成熟。但是,现在及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如最高法院2002年7月30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将“审判员”的称谓改为了“法官”。
三、改革初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宜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在法院内部实行大面积的人员分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各司其职,按单独序列管理,不同序列的人员互不交叉。笔者认为,为了维持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并照顾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上述序列人员的管理不必泾渭分明。首先,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在改革初期应允许各序列人员有适当交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初分到法院的正规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都要先从事书记员工作,以致出现了书记员素质超过法官的现象。法院招纳这部分书记员的初衷显然不是让其长时期担任书记员工作,但由于其缺乏审判实践经验且未通过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现在是统一司法考试),暂时还不能担任审判职务。推行法院队伍的单独序列管理,应当尊重历史,让这部分书记员有机会成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否则将是人才的浪费。从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中江县法院、乐山市沙湾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书记员并非终身制,在严格的条件下是有机会晋升为法官的。[5]反之,对违反党纪院规的法官,对不称职的法官,对竞争上岗落选的法官,也可考虑另行使用,担任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等,不必搞法官终身制(我国的法官法也未确定法官终身制)。当然,这并不意味各序列人员可以像过去一样轮岗交流,适当交叉与轮岗交流性质完全不同。
再次是妥善安排资深法官的去向。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质是法院审判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到人员的分
流。由于核定的法官员额有限,有些审判人员特别是资历较深的审判人员多年来为法院工作作出无私贡献,因专业化训练不足、现代司法技能不强、身体状况欠佳等原因难以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但因其资历又可能不愿担任法官助理,因而公正安排这些不是十分适应法官职业化要求的资深法官,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一些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有的专门成立督导室,安排资深法官专司督导工作,有的则分流到司法行政部门和执行庭从事司法行政和执行等工作。北京房山区法院对没有被选任为法官的,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审判职称。[6](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
[1]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王平、杜玉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实施主审法官制的论证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跨世纪法官话改革”征文——获奖论文集》,P407。
[3]董华《日本法官制度》,中国法院网2002年4月19日。
[4]王晨光《 法官的职业化及精英化》,中国法院网2002年6月10日。
[5]刘亚林《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跨世纪法官话改革”征文——获奖论文集》,P663。
[6]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第二篇: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女法官
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女法官
中国女性在千百年的历史进程中,更多地是处于附庸地位,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发言的权力,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自上世纪初开始,女性中的杰出人物开始涌现在人类社会历史的舞台上。妇女解放,成为变革社会、变革一切不合理的权力关系的新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股新思潮,催生了中国历史上新一代女性,正是在这一系列妇女运动之后,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女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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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法官的现状与特点
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女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女法官的队伍不断壮大,综合素质显著提高,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到2003 年全国法院系统有女法官及其他女工作人员67000余人,约占法官总人数的20%.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她们展示着女性特有的无边魅力:自尊、自信、自强、坚韧、优雅、洒脱。因为知识让她们更美丽,而法律让她们更睿智、更聪慧。女法官成为展示人民法官队伍一道亮丽的风景。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由于千百年来的文化传统与封建思想,女性的作用仍然远远处于男性之后,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优秀的女性更是凤毛麟角,更多的女性仍然秉承着古老的思想,默默地工作和生活,她们放弃了自己成就事业的可能,把青春和智慧埋没于家庭之中,用奉献和牺牲作为男人事业的奠基石,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让女性回家去”已越来越多地成为大众的口号,这一切都给女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性。是进是退,是留是走,摆在女性面前的是两难选择。女法官和其他女性一样,首先作为一个女人,同样要面临这些困难,同时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她必须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育小孩,还要支持丈夫的工作,学习、工作、家务,自己、孩子、丈夫,在取舍的时候,她们常常牺牲了自我。
作为一名女性,女法官具有男法官通常不具备的优势,那就是“五心”,即细心、耐心、热心、关心、爱心,正是这“五心”,构成了女法官在工作中的特色,她们以其独有的细腻情感洞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她们以心细如发的认真细致精神判断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她们以女性的热情和关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切切实实地体现了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根本原则,她们以自己的爱心使多少个行将破裂的家庭重圆,换回多少浪子回头,使老有所养,使邻里和睦。当然,女法官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归纳起来就是三个缺乏:一是缺乏参政议政的意识,政治意识不强;二是缺乏竞争向上的意识,满足于现状;三是缺乏深研法理的意识,在法学领域创新意识不足,这些缺点势必会成为今后工作中的障碍和羁绊。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开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探索道路,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部分,女法官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工作,是当前女法官面临的首要难题。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并且要根据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它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通过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一句话,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它要求法官要强化职业意识,一是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增强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六是增强自尊意识,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七是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八是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通过职业化建设,使“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从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法官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的女法官不能仅仅满足于现状,而是要打破陈规,发扬优势,弥补不足,才能不被这个时代淘汰,才能成为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的佼佼者。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对女法官的要求
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女法官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有的长处,以其独到的“五心”,在审判工作的各个岗位上作出成绩。在民事审判中,由于民事案件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案情纷繁复杂,应当依据案件的特点,多方了解情况,积极做疏导工作,把法律的睿智、刚性和冷静与女性特有的细致、耐心、热情揉合在一起,入情入理入法地息纷止戈,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女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实践,深入浅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常常能使案件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刑事审判中,女法官的突出作用应体现在少年刑事审判和家庭暴力犯罪两大方面,女性的母爱是与生俱来的,对未成年犯能像母亲那样循循善诱,不是以一个执法者的冰冷和严肃“严厉”执法,而是通过案件找出原因,研究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从偶然中发现必然,从个案中找出普通规律,找准感化点,因人施教,用法律、用亲情、用爱心来打动被告人,从而对被告人的认罪服法及教育、挽救、感化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家庭暴力犯罪多因家庭琐事引起,女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处理纠纷的原则和经验,分析利弊、因势利导,以女性特有的触觉和细腻触动犯罪者心灵,促使其自觉认罪,及早悔悟。在信访接待工作方面,女法官应当充分发挥自己女性的特长,热情、礼貌地接待当事人,一杯温热的清水、一句暖心的话语也许足以打消当事人心中的怨愤之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不随意制止和打断当事人的发言;用女性的善解人意和独到的理解能力化解矛盾,做好调解和裁判工作。在其它工作诸如统计、内勤、档案、财务等方面,女法官因其细致、认真而独具优势,虽然这些工作繁杂、琐碎,但和审判工作一
样是法院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女法官还应继续保持优良传统,将这些工作做出特色,为审判工作服好务。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不断地学习,不断实践,争做学习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通过广泛涉猎和深刻理解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每年都会出台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都和我们的审判实践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我们所必须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与日俱增,如果仅仅停留在过去已学的知识层面上,势必会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和对法律理解的不全面。女法官身兼工作和生活两副重担,工作量大,家务事繁杂,或许没有时间和过多的机会进行系统的学习和钻研,因此要付出比男法官更多的精力,必须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心不旁鹜,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利用一切业余时间抓紧学习,自觉接受培训,潜心静读,“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既继承前人,又不墨守成规,既扬弃旧义,又创立新知识,才能赶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不断适应法院建设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更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以女性独特的魅力展示法院的文明形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的人。虽然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与司法公正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它足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看法。试想当事人来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心中对法官是怀着何等敬畏的心情,如果遇到的女法官衣着不整齐、蓬头垢面或者浓妆艳抹、或者一脸冷漠、或者态度粗暴、说话粗鲁,当事人对这样的女法官做何感想?只怕她尚未审理案件,其公正形象已在当事人心中大打折扣,还有的工作疲疲沓沓、拖拖拉拉、马马虎虎、模模糊糊、心浮气躁、敷衍塞责、胡乱应付,或者华而不实,好大喜功、花拳绣腿,毫无疑问只会对审判工作造成极大的损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首先成为一位好公民,女法官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还必须首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有人认为,生活作风仅仅是个人隐私问题,完全没必要大题小作,也不会妨碍形象审判形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能够淡泊名利,不慕虚荣,甘于寂寞。新的社会主义时期,我们法官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通过电影、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已渐渐地渗透我们的文化生活,而封建主义思想和其他剥削阶段思想也还大量存在,加上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言论自由、舆论自由、行为自由等各种自由化思潮铺天盖地,而我们优秀的民族精神,传统美德已被有些人抛之脑外。女性虽然不像男性贪图名利,追求权力、金钱和美色,但是她们也有自身的不足,女性容易被一些事物的外在表象所迷惑,容易受情感因素支配,容易产生虚荣的思想和消费攀比现象,追逐时尚,贪图享受,爱慕虚荣,感情脆弱等都可能成为女法官审判工作中的弱点和障碍,而这些弱点又最容易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感情拉拢和贿赂,或者用金银珠宝、高档服饰、化妆品或者施以小思小惠、或者进行金钱交易。形形色色的诱惑要求我们的女法官一定要胸怀大度、善守其本,不为享受所累,更不为名利所惑。同时女法官要能耐得住寂寞,不随便出入歌厅、舞厅、娱乐场所,不随便出入高档美容场所,不随便摸牌赌博。要能够时刻检点自己,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之事。甘耐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女法官亦应如
此。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要有进取精神。女人的事业是家庭,男人的事业是工作,因此我们相当多的女法官把家庭看到比工作更重要,办案只是办案,调查只是调查,开庭只是开庭,判决只是判决,安于现状,缺乏忧患意识,缺乏进取精神,对于自己身上的毛病和缺点视而不见,对于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不以为然,缺乏闯劲,缺乏一种深层次的钻研精神。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事业如峰回路转,唯有登攀。女法官并不是没有男法官有知识,也不是没有男法官有魄力,她们缺少的就是一种进取精神。在这个优胜劣汰,强者上,弱者下的时代,在这个以能力为主要参数的职业化建设中,如果不奋斗、不拼搏,抱残守缺,只会在这场建设中成为被淘汰的对象。不可否认,女人比男人喜欢安于现状,女法官也是如此,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一名法官,女人要从普通的女人圈子中跳出来,要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不断自我加压,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把审判工作做为自己的事业,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前进,就会做出比男法官更大的成绩。尚秀云、顾双彦等等女法官楷模,正是我们女法官学习的榜样。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更好地处理好家庭与工作的关系,既要在工作上不致于落后,也要不能因为公务繁忙而忽视家人的存在。这是令女法官最为棘手的事情。因为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它不仅要求法官有精深的理论知识,还要求法官要做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女法官来讲,永无止境的学习是必须的,但她可能随时面临出远差的情况,有时甚至会面临危险的处境。工作上要求我们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对工作要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不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能将自己的位置摆于男法官之后,女法官所担负的工作和责任与男法官是平等的,没有谁会因为你是女法官而为你减轻负担,开脱责任,因此我们女法官在工作上要力求做得更好、更突出,不因为家庭生活和感情因素影响我们的工作,不因为繁琐的家务拖我们工作的后腿,树立起新时期女法官的光辉形象。“休言女子非英物,夜夜龙泉剑上吟”。回到家里,我们的女法官应当做一个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不把工作角色带到家里,不把工作压力带回家里。人言道,做女人难,做女强人更难。我们女法官虽然并不一定要做女强人,但要做好审判工作,合理地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势必要付出比男法官更大的努力。只有家庭幸福美满,才能更好地支持女法官的工作,两者相符相成。
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法官应当清醒地认识目前所面临的形象,积极地顺应时代的发展,按照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的侵蚀和影响,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第三篇: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建设
近些年,面对越来越多的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的素质。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议程,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面对严峻的形势,法官职业化建设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在法官遴选方面,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许多基层法院地 法官都是由一些军队退伍人员任职,他们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审判经验,对法院审判程序不甚了解,缺乏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近几年我国虽然引入了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遴选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系统,但大多数的人还是很难进入法院系统,这是与已有的体制相违背的。而且在人才分配方面,人才的分配在各地区极不均衡,造成了发达的地区人才济济,落后的地区缺乏人才。
其次,法官选任注重年轻化,我国法律规定年满23周岁即可担任法官,基本上大学本科毕业既具备了选热播法官的资格,从职业化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脱离现实的,过于年轻使得法官缺乏经验,容易造成案件误判错判,而西方国家的基层法官只有在年龄达到40岁以上才可以担任,充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中国法官退休过早,这是对人才的浪费。
面对诸多问题,我们应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应规范看是制度,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系统,设立法官助理人制度,将优秀的法律人才补充道法院,同时加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地区之间的法官职业水平差距缩小,建立地区同等的待遇制度,从而使得偏远的地方也可以吸引人才,同时建设和培养一批复合型法官&和专家型法官,规范法庭秩序和提高法律的公正权威。
其次,对于法官的任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延长,不要一刀切,对于那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法官可以适当延长其任期,同时对于法官的任职年龄也应相应的提高,个各地区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注重法官的知识素养和从业经验,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根据我国的审阶制度的规定,基层法院无疑是处理各类案件最多的法院系统,因此基层法院应当侧重培养一批复合型的实用型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尽可能更多的懂得各类纠纷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程序,以适应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多年的法律建设,使得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初见规模,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法律人积极地找出问题,尽快的完善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四篇:五个严禁与法官职业化
也谈“五个严禁”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人员,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的心脏,是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是解决纠纷、平息争纷,体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崇尚法律、弘扬法治的风向标。因此,法官职业也应有其特有的职业标准。一是要有独特的职业思维。二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三是要有强烈的中立意识。四是要有法律工作经验。五是要有独特的职业地位。但是近年来,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败堕落的现象常常见诸各大媒体。“五个严禁”作为严明法官职业纪律,提高法官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举措,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五个严禁”既是高压线又是护身符
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违背了权力的初衷,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严重败坏了司法形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们最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竖起了“五个严禁”的高压线。有了“五个严禁”法官拒绝请托说情就有了名正言顺的后盾。
(二)“五个严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丧失公正性的司法将会动摇社会公正的根基。“五个严禁”对规范法官队伍、严格公正司法,树立法官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五个严禁”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和凝聚 “五个严禁”把亟须解决的五项行为规范提出来,文字表述上言简意赅,意味深长,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记,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升华和提炼,有助于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四)“五个严禁”有利于建立确保法官人格的长效机制 “五个严禁”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经过认真检查,发现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风”的影响下,存在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可以说它契合了社会对司法的期望,是事实和符合民意的。
(五)“五个严禁”是对惩治法官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 “五个严禁”的出台是要让法官能够增强“自律”,提高自身在公民中的良好形象,以此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树立司法审判制度的权威。
我们相信,“五个严禁”的务实之举必将会深入人心,人民司法事业必将会迈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连茹
第五篇:法官职业化的理想与现实
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对法官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现在并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职业化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很多社会背景,笔者想除了从社会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法治化等恢弘的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外,其实也可以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我们说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这个大家都不应该有疑问。但如果我们把法律理性仔细地分类,则可以把其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家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
如果说法学家的角色是完善和传播法律的知识理性,那么法官的角色就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方式来完成其角色任务的。法官首先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各种制度语言,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然后,法官要将这些知识、制度语言具体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妥帖地处理好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使法律的维护秩序功能得以实现,一句话就是要将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法官对于法律理性由知识到实践的转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2.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3.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一种技术和程序。在这里,法官作为法律不同理性的转化者,其工作就是要完成满足社会需求这一法律的实践理性,转化本身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艺术,它要求有“术”、“道”、“法”、“势”的结合。所以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中立性、独立性、技术性等都来自于法官所要完成的工作,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专业基础,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他就转化不好;如果他不是中立的,那么人们对他的这种转化要产生疑问,如果他不是独立的,我们也会对他产生怀疑,等等。所以笔者认为,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是来源于法律的两种理性,法官在这中间承担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官职业的同质性及特点都来自于法律理性的需求。
二、中国法官职业化的现实
我们对于法官的职业化给定了很多的标准,也描绘了非常美好的未来。这是一个非常诱人的目标,大家都希望能够尽快实现。但是,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呢?中国法官队伍的现实与我们的理想有多远呢?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清醒的看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笔者将这些矛盾归结为八个方面:
(一)职业化与行政化的矛盾
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已出现,并且已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职业化的最重要标志是其工作方式与管理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充分呈现其职业特性。迄今,法官的职业化特征难以体现,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从来没有区别法官与公务员、法院与行政机关。我们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尤其是审判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笔者工作的法院以及笔者所走过的法院中,笔者的感觉是短时间内或者相当的时间内难以改变。在社会上,人们都习惯称“公检法司民安”为政法系统,法院被当作党政系统的一个部分,法官一直按照公务员系列进行管理,法官职级徒有虚名。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方式同样随处可见,在审判管理上实行的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此项改革一波三折。例如现在推行主审法官制,搞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可随着院长引咎辞职规定的出现,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的理念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在逐步弱化,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反而被强化。
(二)专业化与成分复杂、进出机制不畅的矛盾
职业化的一个当然要求是从业者的专业化水平达到相当的标准,所以专业化是职业化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有了统一司法考试,大家都认为这个制度很好,可以解决诸如复转军人进法院这样的问题,但是现实远不那么简单。对《法官法》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笔者提出几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是当法官比当院长难。因为法官必须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中遴选,院长则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因为他不受《法官法》的限制。二是现在已经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怎么办?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是一个法学教育大省,而经统计的全省法院系统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不足30%,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仅占10%左右。这就是我们的现实。三是即使经过教育培训,仍然有一部分在职的法官不能胜任法官工作,这些人怎么办?谁来接受他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出要实行法官定员制,要搞助理法官制,书记员实行招聘,这些办法都很好,那么如果湖北省的15,000名法官中最后确定法官员额为300名的话,剩下的人何去何从?法院在机构改革中不准设立事业单位,也就无法安置。四是改革的思路是上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挑选人才,但是相对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不配套,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挑选的法官的各种关系如何办理?户口、工资关系、家属、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何解决?
(三)技术化与现有法官知识缺陷的矛盾
诉讼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业者掌握了专门的法律适用的技术,并且这种技术为该职业所特有,技术化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来完成。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没有按照职业化要求来进行。按照现行的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能满足技术化要求。我们的法院也有一些接受过正规本科教育的学生们,他们进到法院以后也感到远远不能满足法院的知识需要。原因在于,现在的法学院教给学生的很多东西是法律知识的简单集合,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学生在课堂上很难接触到社会科学的其它领域以及法律条文以外的东西。他们在课堂上听到的更多是以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条文、以法律解释法律的僵硬课程,既没有给他们完整的法律知识系统,更没有给他们学习法律的工具与方法。同时法学教育中又把法史学、法理学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号称要向火热的社会实践学习法律,市场需要什么我们就给学生讲什么,颁布一部法律我们就给学生开一门课,不注重对学生法律理性的培养,而是注重对学生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学生当了法官以后,其知识是不够的。而现行的法官培训体制,很大一部分精力仍然放在提高那些尚未取得大专、本科的法院干警的学历层次方面,是在完成法官的资格教育;另外就是进行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