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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电力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7-53433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0 09:0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简论电力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

简论电力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平等市场主体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广泛,供电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日益复杂。而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已不够完善,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电力法律体系内部有的规定也有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在复杂的法治环境下,难以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电力法律 法律风险 电力体制改革

近几年,供电企业常规性法律风险日益凸现,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供用电纠纷涉及主体众多;窃电与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对电网安全造成冲击性影响;劳动纠纷逐步外化成诉;以线树、线房、征地、电磁影响为内容的相邻关系纠纷等都给供电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市场风险及社会舆论压力。然而,由于部分电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或者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致使在处理案件时出现司法操作瓶颈。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电力行业法律法规作出补充规定或者重新立法,以适应现实经济发展对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的需求。而电力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更应该加强对这方面问题地研究。

一、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电力行业的诸多特殊性,电力企业除了要面临其它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之外,还要面临一些其它特有的法律风险。

1.电力企业要面临其特有的法律风险具有广泛性、诱惑性、依附性、转化性、隐蔽性、动态性相对客观性等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电网规划、建设方面;二是电网运行、安全生产方面;三是电力市场、三公调度方面;四是电力营销,供电服务方面;五是经营管理方面;六是劳动用工方面;七是员工失职方面,廉洁从业方面;八是电力行政主体缺位方面。

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的经济损失,另外企业无形资产损失也会受到破坏,而且法律风险一旦转化为法律事件,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于企业内部的原因,首先是电力企业中的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比较严重,对于面向市场和自主经营的认识不够成熟。其次,电力企业中的法制建设工作依然薄弱,在制度和法律审核上把关不严。再次,电力企业管理者预防法律风险和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第四,某些管理者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钻法律漏洞。第五,生产或工程设计不科学而在技术上出现问题。第六,监管工作疏忽、预防措施不严。外部原因主要是企业的产权、公司运营、法律关系复杂,另外,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法律也在与时俱进的完善中,跟不上法律完善的脚步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二、电力企业如何在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整体法律意识和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面对各种各样的竞争和风险,如何在经营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是摆在眼前急待思考的问题。

1.电力企业应该制定出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重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是企业在全面的考虑到发展战略、管理能力、竞争状况、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统帅性和纲领性并且要在企业内部统一执行的战略性内容。

其中包括预防性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和突发法律风险事件管理预案。具体来说电力企业要在经济管理流程的设计上确保一定数量和资质的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参与其中,并使其作用

体现在公司经济管理的每一个细节。电力企业在做出重大经济经营决策的时候,要主动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并使其对企业重大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系统、彻底的法律论证,最后提供一个书面的法律论证报告,让法律风险的事前评估工作成为电力企业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步骤。

2.电力企业应从经营管理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规章制度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制定。电力企业要根据国家最新完善出台的《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合法经营、合法管理,发现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要及时处理,使企业在正常的轨道上不断坚持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企业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要做到具体细致、考虑周全,比如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对于它们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方式的规定都要确保全面到位。这样可以使企业在内部和外部都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和制约。总得来说,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避免事后补救、严密监控过程的内部规章制度。

3.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及时建立和不断完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且要与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员工培训合理的结合起来,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当作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没有法律缺陷和漏洞。企业法律相关内容的费用支出要做出明确的财务预算,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法律风险控制的健康发展。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建立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制,使其与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相联系,共同参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监督和完善工作。

三、涉电案件处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制定方面

比如《电力法》第71条仅笼统地规定了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并没有对窃电行为、时间、电量计算、窃电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等作出具体规定,《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虽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往往以地方规章或行政法规效力低为由或者证据不足拒绝使用上述法规,使窃电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二)涉电案件执法方面

由于办案经费、机构和人员配备等原因,导致大量涉电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大量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在电力法中电力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有利益时都是主管,无利益时互相推诿。电力企业又无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电网安全隐患和触电事故增多。

司法实践中,由于涉电案件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不完善,致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审判涉电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依据和标准,影响公正审判和公正司法。

(三)窃电案件方面

司法机关对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计算,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窃电证据是否予以采信等方面认识不统一,使公诉立案和判决均受到影响。如按窃电民事违约,其证据齐全,完全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因窃电量不好认定迟迟不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不予立案,使窃电者既得不到刑事制裁,也得不到民事责任追究。

(四)破坏电力设施设备案件方面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电力设备的范围是什么?“严重情节”包括哪些情形等不明确。

(五)触电案件方面

一是随着城农网改造的完成,供电区域的扩大,供电企业所涉及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将会增加。从目前触电案件的处理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仅对高压触电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且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触电事故责任认定规定,这种状况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触电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需要,致使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审判结果大相径庭。二是农电改革的有关具体政策措施不配套,所涉及各类业务非常专业,各级法院对农电体制各时期的相关政策又缺乏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农电工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各地法院审判结果不统一。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亟需补充司法解释《电力法》作为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更为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法规和解释。《电力法》具体法律规范和解释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制定较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从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体系看,有关行政机关已制定了包括《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在内的一批法规和规章。二是司法机关对适用电力法律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适用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但到目前为止,仅有少量的司法解释对电力法律适用作出规范,这种现状已不能满足处理日益增多的电力案件适用法律争议的需要。从现行电力法律体系上看。电力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电力法律体系内部有的规定也有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为此,有权机关对冲突的地方作出协调或解释,便于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为使涉电案件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涉电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电力企业经营风险和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发挥电力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 Ma Li Ching.Talk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J].non tourism resources and location of Journal of Zhejiang Ocean hszwater.com/dafa888yulecheng University is the Shandong Sha Yu Zhen(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03(2): 61-64.[2] Xu Shumei.Regional hegskj.com tourism competitiveness of basic theory and evaluation system of [D].Changchun: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65-76.[3] Wei Xuefeng.The event tourism lsztjj.com radiation effect jilongxfj.com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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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电力法律法规

5.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电力法规体系可分四个层次

1)电力法

2)电力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行政规章-《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4)电力地方性法规-、、《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三篇:电力法律法规

第-篇 电力管理综合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二篇 电力监管政策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三篇 电力技术规范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人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彳亍)第四篇 电力运营管理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矢0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囤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

第一篇电力综合政策法规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资改革[2003]37号2003年08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0)执监字第68-22002年8月21日]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2003年08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22号2001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1]721号2001年07月1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2002001年10月17日]

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2000年10月13号]

…………

第二篇电力市场管理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输电[2004]17号2004年03月29日]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电监供电[2003]54号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2003年08月01日]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2003年08月01日]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3年7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21号2003年04月20日]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0)62号2000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17日]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6日]

……

第三篇电力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03月09日]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982003年12月05日]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2003年01月10日]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2]599号2002年08月15日]

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电办[2000]3号2000年03月18日]

第四篇地方电力政策法规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电力局关于规范使用自备发电机的通告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电力局2003年10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生产和市民用电安全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3号2002年02月0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电网建设加快我市电力工业发展的通知

[深圳办(2002)15号2002年02月09日]

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7号2001年12月3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西安市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1)97号2001年7月18日]

第四篇: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

一、1.法律:电力法,合同法,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支撑。

3.部门规章: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

4.地方性法规: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

二、电力法

1.内容一:依法引导和规范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生产。

2.内容二:注意严重盗窃设施,破坏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3.内容三:政企分开,四种性质的电力组织:

电力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如能源部,属国家行政机关),电监会(国务院授权、行政执法的直属的事业单位,垂直领导,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省市县经贸委(地方),电力行协(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企业,不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只提供服务,起桥梁作用),电力企业(是民事主体)

5.内容四:确定供电营业区

(1)按电网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2)特点1:政府特许、垄断经营,要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

(3)特点2:提供普遍服务义务,即电网公司有为人民供电的义务。

(4)供电营业机构违反规定拒绝供电的法律责任。

(5)供电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不允许偏高。

(6)停电程序:

A. 中断供电通知的义务

B.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停电程序进行,a.因故停电(即计划停电)的程序:公告

b.须经批准方可停电(即欠费停电)的停电程序:批准、送达、通知,停电前七天通知一次,停电前24小时再通知一次。

c.不经批准即可停电(即窃电者)的程序:事后报告。

(7)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电(不得不停电时,应按停电序位停电)的抢修义务

(8)对用户停电的批准手续

6.内容五:电力供应与使用

(1)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线路(产权归供电企业的),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有关法律责任(赔偿),即由于供电企业责任引发的损坏赔偿的办法:

A. 因供电企业责任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

B. 供电企业免责条件

C. 索赔时效:七天内。

D. 赔偿办法:购买电器六个月以内全价赔偿,六个月以上的折旧赔偿。

(2)违章用电的法律责任

(3)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付违约金。

(4)拖欠电费的法律责任:付违约金,居民用电拖欠电费的滞纳费为每天加付原电费的千分之一,非居民用电即工业用电拖欠电费的滞纳费为当年每天加付原电费的千分之二,次年每天加付原电费的千分之三。

7.内容六:电网调度问题: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8.内容七:电价问题:统一定价(政府定价),分级定价,分类定价,分时定价。

9.内容八:电力设施保护问题。

10.内容九:关于电力监管检查。

11.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合同法与供用电合同

1.特点、内容

2.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公平义务、提醒义务。

3.价格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4.供电人与用电人的义务:安全用电,欠费(供用电合同)

5.正确使用法律,维护合同权益:

(1)严格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

(2)杜绝供用电合同的效力瑕疵

(3)正确使用法律维护权利

四、反窃电的程序

1.反窃电工作中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

轻微行为:民事侵犯

一般行为:行政违法、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严重行为:刑事责任

2.查处窃电的程序(10个程序):

按规定填写,依法收集材料,予以制止、制止窃电通知书、3倍的加收电费,及时恢复供电,对转供电者中止供电,3日内立案,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窃电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治安刑事案件

3.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认定:供电营业规则,至少以180天计算,照明用户6小时/天,其它12小时/天。认定窃电量×当时当地电价。

4.窃电证据提取、收集的基本要求:及时、客观、全面,公安机关取证,证据不能有瑕疵,取证要合法。

5.妥善处理单位窃电。

6.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不服的补救措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向同级人大抗诉。

五、触电人身伤害事故

1.性质:侵权责任

2.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方过错

一般:低压引起。特殊:高压引起。

3.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123条),公平过错责任原则(民法132条)

4.侵权种类:一般行为,特殊行为。5.诉讼时效:一年。伤害明显,确诊时,签委托代管协议。

6.责任主体:高压触电,责任人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民事责任),依责任后果判定。

7.赔偿范围的确定:

受害人伤害情况,一般:医疗(7项),因伤致残:残废补助(6项),死亡:丧葬费、误工损失。

7.支付时间:一次付清。定期:每次额,担保。

责任人的范围。

取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证据保全,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

精神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为前提,福建为2万。

避免事故发生

第五篇:电力缴费法律法规

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 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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