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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务登记注销工作步骤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7-52878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7 09:1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税税务登记注销工作步骤

2012年4月,公司基本无销售业务,想把国税注销,本人亲身经历,历时20多才办好,好不易啊!希望能给各位筒子们提供一点点参考!本人单位是长沙市开福区国税,其他区域的什么要求,偶这里仅供参考了!

国税税务登记注销工作步骤

1、征管服务分局前台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防伪税控)资格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用);(这个按自身企业情况去前台领表格,一式领三份)

2、征管服务分局纳税服务组申报窗口进行各类正常纳税申报(含所得税季报和

年报),结算税款;(要提交近三年的所有国税正常报表)

3、征管服务分局纳税服务组缴销发票;(窗口进行,跟平时买新发票要缴销旧发

票一样)

4、征管服务分局金税组做注销、取消防伪税控资格(当月如开发票应做补录报

税);(本人单位是代开发票,代开地也要注销)

5、信息中心做注销税控发行,收缴金税卡;(大厅航天信息中心收缴税控IC卡)

第5项之前包括第5项都是在大厅办理的6、纳税服务组注销税控收款机资格(仅限于税控收款机用户);

7、征管科综合组办理注销清查结算,并完成资格取消、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收缴资料等相关系统处理工作。(筒子们自己咨询工作人员吧)

附:企业注销需要准备的资料

1、主管国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发票领购簿原件;

2、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表)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提供);

3、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必须提供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似乎是负

责人员帮偶出的)

4、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证明分支机构已经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吊销决定文书原件及复印

件;

6、申请注销最后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报表不含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季度(月度)、年度申报表;(其实是近三年所有的报表,还有年报,像我2012年4月办理的注销,就要求申报2012 的年报)

7、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注意:

1、若果所得税在国税,国税办理完注销后,凭国税注销证明单将所得税

转至地税;

2、各位筒子们!偶的建议就是做好多跑几次的准备!你们懂的……

第二篇:国税注销税务登记资料

国税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定期定额个人工商户增值税纳税分月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双定户填写)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纳税服务卡

5、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份。(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指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股东解散决议、工商核准注销通知书………)

6、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提供)

7、防伪税控企业注销发行申请表(一式一份)(一般纳税人提供)

8、企业所得税清算资料(包括以下资料)(有限公司提供)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B、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C、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D、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E、企业最后经营会计报表

F、企业最后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所得税规格:3.6版本)

第三篇: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2、《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其他税务证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写、递交《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具有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应同时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2、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的税款清结算工作。如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清应补税款。

3、纳税人向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有关涉税证件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负责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总机构注销登记时,需将所属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后,再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第四篇:国税-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

2.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件

2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复印件)各1件

4.申请时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受理审批程序。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注销清算。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算,办结申报事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

(4)收缴证件和资料。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取消相关资格认定;对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5)核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遗失税务登记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遗失税务证件报告手续,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1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1件

3.申请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遗失声明是否在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

(3)核准。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核准。外埠经营登记

2.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件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1件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件

4.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6.审批权限。外埠经营登记由税务所核准。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②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核准。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4)缴销。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缴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缴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停复业登记

2.申请条件。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手续,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各1件 2发票领购簿1件 3未使用的发票全部

4.申请时限。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6.审批权限。停业登记由税务所核准。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纳税人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③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是否超过1年。

(3)核准。主管税务所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连同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纳税人;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复业登记核准

2.申请条件。适用于办理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时,提交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4.申请时限。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6.审批权限。复业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核准(单位纳税人)

2.申请手续。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

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③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各1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各1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1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1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1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1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件

3.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纳税人填写的“国标行业”是否准确。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设立税务登记核准(个体经营)

2.申请手续。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件 3房产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

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各1件

4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件 5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

3.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条件。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设立税务登记核准(临时经营)

2.申请条件。临时经营设立税务登记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3.申请手续。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件

4.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纳税人填写的“国标行业”是否准确。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存款帐户帐号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基本账户各1件 2银行开户申请书(原件、复印件)非基本账户各1件

3.备案时限。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③审核是否逾期办理,对逾期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3)备案。经审查无误的,确认并登记纳税人的银行账号。变更税务登记

2.申请手续。(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联合办证),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1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各1件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各1件 4场地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复印件)1件

(2)变更登记(其他):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联合办证),并附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申请时限。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变更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③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只做登记信息维护。

现在实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共用,只需在一个部门办理即可,国地税部门只根据具体行为确定管理范围。国税和地税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征收的范围(也就是税种)不同。A、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B、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辆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五篇: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税票由总机构统一清理的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七)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八)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九)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提供《退税登记证》。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2)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的手续。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

3.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且须向国税部门缴纳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依法成立、并在广东省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登记的税务师

事务所出具最近两年(指申请注销当年和上一)的《国税纳税情况报告》。

国税税务登记注销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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