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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解读(大全)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7-55631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8:23: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解读(大全)

2010 年司法考试真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解读

导读: 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规定在卷 导读: 2010 年司法考试大纲中,一和卷四进行考察。2010 年司法考试真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卷一单选 1~5,共计 5 分,和 2009 年一样,开卷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道题,均用单项选择题进行考查,未设置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考查知 识点侧重于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方面的知识点的考查。考查 比较全面,但是,选项设计比较简单,错误选项比较明显。
2010 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卷一单选 6~

12、多选 51~

56、任选 91~92,共计 23 分; 看来“重者恒重”,重点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规则、法律权利、法律推理、内部证成和外部 证成,法律渊源、法与道德等与法律适用紧密相关的相关知识点。如不定性 91 题考查了法 律与道德关系,这个是每年必考的重点。2010 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中与法律职业紧密相关的知识点即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相关知 识点,包括法适用的对象(法的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适用的前提(法的效力、法律解释)、法适用的方法(法律推理)成为法理学的重心。如单选

9、单选 10 题以及多 选 53 均涉及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教育网整理多选 54 题考查了法律推理 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深刻理解,多选 52 题和不定性 92 题从实例角度考察了关于法律适 用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律价值的理解。其原因是出题人对该内容具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和学术倾向。最后,不得不说的是,虽然从考查的知识点看,2010 年法理学题目重点突出,没有超 出应考者的预料和万国的授课范围,但是,法|律教育网整理 2010 年还是出现了超纲的题目,如“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这个 2008 年就在大纲删除的内容。因此,也希望出题人能够遵 守出题规则,更好的提高司法考试的信度。另外,2010 年理论法学还是秉承“新增必考”的规律,在多选 51 题考查了法律规则和语 言这个大纲新增考点。而以往的新增考点继续加强考查,如法的解释的位阶的原则等。综上,法理学所使用题型均属于判断型选择题,延续了历来的惯例。大都属于理论型题 目,故要求运用法理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要求不高,只要求考生对相关知识点大体了解即可,相对较易。


第二篇: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自2009年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自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均达到25分。2011年起,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作了更大的调整,近两年本部分平均分值约占到40分。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无

第三篇: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备考提示】

自2009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独列出来,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均达到25分。2011年起,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作出了更大的调整。四张试卷中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试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试卷二和试卷三结合该卷科目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察,试卷四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近两年本部分平均分值约40分。

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只停在宏观把握,准备简答题与论述题这样的要求,更多地应着眼于外在表现,内部构成,以至能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和评价法治实践和有关案例。考生在复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要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尤其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的相互关系;依法行政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具体内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

【2013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第四篇:2012-2013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题解析(主观题)

2012-2013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题解析(主观题)(2013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如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简答题:

(2012年)

一、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司法过程中,要妥善、恰当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在处理涉及法理与情理之特殊问题时,也有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案件久拖不决,出现执法者拖延推诿、贻误怠慢等现象,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也不能因为不讲效率而导致不公正。

第五篇: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观题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观题模板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案例相结合时

第一段专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分论时的句子:

1.A 和 B 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 对 B 有重大的影响,B 对 A 有指导作用。同样,B 对 A 有独立的反作用,A 对 B 有保障作用。因此,A 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 B 的发展的好坏。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 A 有影响,从而影响了B 的发展。

2.【当材料是立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内涵是

(1)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首要任务。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结合材料,“„„”

(2)法制完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结合材料,“„„”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结合材料,“„„”

(4)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结合材料,“„„”

3.【当材料是执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基本内涵是:

(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 要求。结合材料,“„„”

(2)保障人权。结合材料,“„„”

(3)文明执法。结合材料,“„„”

4.【当材料是司法】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其基本内涵是: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结合材料,“„„”

(2)合法合理。结合材料,“„„”

(3)程序正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 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结合材料,“„„”

(4)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结合材料,“„„”

结尾的口号: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 思想先导,如提高 A“„„”;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B“„„”;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 A“„„”;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 B“„„”;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 A和 B 的重要指导!

2.综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如案例中的“„„”坚持依法行政:合法 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分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 德水平;如案例中的“„„”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如案例中的“„„”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 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实施正确领导等,如案例中的“„„”。

3.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逐步的深入人心,这样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将会有法律的明文的处罚,再加上法学前辈的呼吁呐喊和辛勤耕耘和我们青年法律人的上下求索,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不断的提高!

4.A 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A 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和重点。如果 A,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

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为 A 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 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 A.但没有 A,依法治国就会落 空。因此,A 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其他部门法中的句子:

1.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重要性”和“权利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1)“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最后导致权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权利滥用”的产生。

(2)“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到了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触及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是随着近代权利理论中的个人自由至上向社会利益保护的转变的产物,是目前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理。

(3)个人权利保护是近代法治的重大成果。就法的目的来说,近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规定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行使权利,如果法律不恰当地用义务限制了权利,就是对法治的一种践踏。因此,对权利的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结合材料,„„因此,这个权利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4)权利虽然很重要,但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侵害他人的权利!“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结合本材料,„„

(5)个人的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现代法学理论普遍承认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即“权利不得滥用”。因此每个人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法律已经为每个人设定了行使权利的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结合材料。„„,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人格利益为代价。

(6)综上所述,权利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内容。因此要求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但是,权利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达到各自权利的平衡点。因此,我国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保障内容,人权的保护已经落实到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具体的制度当中,为实现充分的人权保障,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更好防止“权利的滥用”。

注:此“万能模式”的应用领域是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冲突的案件,特别是某种行为违背一般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对“权利的滥用”加以限制!

2.关于法的价值:

(1)材料中。„„以上的处理结果说明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法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不恰当地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

(3)“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个人意志的实现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法的价值的来说,自由尽管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就

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结合本材料,„„

(4)个人的自由与法律限制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法律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一部自由的历史,就是自由不断地与秩序、正义碰撞、融合,随着法律所容许的道德限度而扩张或者收缩的历史!结合材料,„„

(5)综上所述,自由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追求,是评价法律的最深刻的尺度。因此,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制,尤其是不能以维护秩序和正义为借口肆意地限制个人自由。在用法律限制自由的时候,我们要时刻牢记这种限制的限度:(1)坚持价值位阶,自由始终是最高的价值,除非万不得已,法律不得限制人们的自由;(2)坚持比例原则,对自由的限制不得超过维护秩序和正义所必需的限度;(3)坚持个案平衡的原则,有必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权利、行为动机、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注:此“万能模式”的应用领域是法律中任何案件,特别是某种行为违背一般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在法律中又没有明文的规定,如果确定其行为的边界,在具体案例中要求对个人自由和法律限制之间做一个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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