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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7-53291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14:4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泸州市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金融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核心支配”的作用。“十二五”时期,为加快我市金融业的发展,积极探寻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有机结合下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新机制,进一步消除金融抑制,推动金融深化,促进区域性金融共生,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对泸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导作用,实现“金融强市”的战略目标。依据《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10)12号)、《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精神以及与《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川南经济区总体规划泸州规划纲要》编制相协调,编制了《泸州市金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本规划分“发展基础、发展环境、发展指导、发展重点、发展布局、发展保障”六个部分,在客观分析泸州市金融业“十一五”期间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泸州市城市发展的新定位、审视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环境,提出“十二五”期间加快泸州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发展布局和发展保障。

一、发展基础:泸州市“十一五”金融业发展回顾

“十一五”期间,我市金融业实现了平稳快速发展,金融资源不断丰富,金融业规模不断壮大,金融体系逐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业对经济社会支持力度不断增强,金融对促进泸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金融业规模不断扩大

1.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迅速扩张。“十一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均存贷款增长速度分别为21.9%和22.4%,其中,短期贷款年均增速13%,中长期贷款年均增速36.9%。预计2010年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新增150亿,余额达到824亿元;贷款新增100亿元,余额达410亿元。

2.资本市场融资规模不断壮大。“十一五”期间,全市上市公司已达3家,拟上市企业5家,证券化率由“十五”末的26.15%上升到“十二五”末的100%左右。积极推动国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兴泸投资集团继2008年成功发行十年期企业债券7亿元后,于2010年底又成功发行了第二期10亿元企业债券。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泸州老窖成功控股华西证券。证券交易量逐年增长。

3.保险市场较快发展。“十一五”期间,保险机构由2005年的13家增加到2010年的22家,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1.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3.3%,人身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9%;保险赔付、给付金额年均增长27.6%;保险深度年均3.65%,保险密度年均348.03元/人。

(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1.市场体系初具规模。“十一五”期间,金融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日

趋合理,基本形成了中长期信贷市场为主导,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的格局,以银行信贷市场等为代表的中长期信贷市场业务交易量也在稳步提升。

2.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初步建立起以数量较多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证券机构等为市场主体,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信托、典当等其他金融组织为补充,功能较为齐全的金融组织体系。截止到2010年9月底泸州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数量562家,从业人员5547人;保险公司网点198个,从业人员5500人;证券营业部8个,从业人员120人。

3.金融服务监管协调体系日趋完善,推动金融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了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市银监分局的金融服务监管协调体系,建立了保险和证券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体系,建立了市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沟通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协调调度各方面金融资源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机制,积极推动金融业与经济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为打造泸州市“金融安全区”搭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监管、组织和协调框架。

(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向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成效

1.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丰硕。“十一五”期间,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大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构建“诚信泸州”,初步建立健全了金融、法院、公安、工商共同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抓好金融环境的整治与改善工作,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2009年泸州合江县成功跻身四川省首批五个“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之一。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泸州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泸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组织领导体系、征信平台搭建、信用信息名录、信息库采集录入和信用评级(价)市场等建设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为平台的征信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截至2010年9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为泸州市近10000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涉及企业信贷余额223.5亿元,为泸州市48.88万位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贷客户达75.40万户,涉及信贷余额144.32亿元。非银行信息方面,采集了法院判决信息、环保信息、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全市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查询560次,企业征信系统日均查询32次。

(四)金融业改革创新不断深化

1.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不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在商业化改革中切实加强了资金来源的组织工作,努力为信贷支农提供更多的支持;搭建风险防范框架,提高对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积极开展业务营销,大力争取信贷规模,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在做好粮油收购信贷业务的同时,该行积极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并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小企业和酒类企业。农发行泸州市分行的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不断提高。

2.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入,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提升。按照总行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工、中、建三大国有银行泸州分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完成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分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改革银行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抓大、抓富”传统业务,针对中小企业贷款“少、快、急”特点,成立专门的业务部门,不断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的营销模

式。2009年工行联手泸州老窖推出了首款“世博”概念金融理财产品。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信贷和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

3.地方商业银行改革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泸州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经营机制逐步完善。截止2010年9月30日,泸州市商业银行资本总额达4.9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17.27%。资本实力的增强,为该行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2004年深化农信社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在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的指导下,逐步建立了全市7家农信社的法人治理架构,成功兑付央行票据金额2.73亿元,股权结构逐步优化,资本充足率得到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加强,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用工和激励机制,使农信社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截止2010年10月31日,农信社股本金余额较2005年底增长

98.47%,存贷款余额较2005年初分别增长89%和61%以上,对三农和县域经济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经营效益不断改善。农信社改革的阶段性成功为农村信贷业务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机构改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金融围绕“四个四”发展战略,对泸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1.金融业重点支持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构建。“十一五”期间,金融业围绕泸州市政府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为泸州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构建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截至2010年9月底,支持竣工及在建重点交通运输基础建设项目7项,其中包括在建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四川省高速公路网泸州境内段、叙大铁路、泸州港码头二期续建工程等5项省级重点项目,总投资269.82亿元;重点城市建设及通讯项目8项,其中包括省级重点泸州“两桥”建设工程项目,其他还包括如:城市道路蓝安路二期、城市污水处理、电力和通讯、蓝田旧城改造等重点项目,总投资超过41亿元。

2.金融业大力支持泸州市重点、特色产业项目和“七大产业园区”的优化发展。“十一五”期间,泸州金融业支持力度继续向酒业、能源、机械、化工等重点和特色产业项目和企业进行倾斜,积极支持我市“1525工程”建设,主要围绕“七大产业园区”建设及优化等项目展开。2010年支持工业重点项目20项,总投资341.13亿元,其中已竣工及在建省级重点项目5项;支持能源重点项目8项,总投资37.9亿元,其中已竣工及在建省级重点项目4项。产业集群发展初具规模,各类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取得新进展,基本形成了专业化、规模化、集群化的园区特色和产业特征。

3.金融业积极支持泸州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建设和发展。

①金融业大力配合“三农”改革。“十一五”期间,泸州金融系统配合和参与了各项统筹城乡及“三农”改革深化的工作,县域金融对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如积极支持江阳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合江、叙永、古蔺作为全省第二批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的启动实施,农村综合改革及畜牧体制和水务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完成。

②金融业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以全国最大的泸州市龙马兴达和泸县正浩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积极支持包括酒类、包装、商贸类等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泸州地方经济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了“小区金融”试点、小额贷款等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创业和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扶持农村贫困人口9.8万人。

③金融业积极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生工程建设不断深入,全面完成68项民生项目。其中重点社会事业项目6项,主要包括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相关建设项目2项,泸州大剧院及相关项目、城市公园及桂圆林开发保护项目等,总投资17.23亿元;重点涉农饮水及水利工程项目2项,累计投资超过5亿元。城乡医疗保险水平逐渐提升,教育助学贷款业务量稳定增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覆盖1.3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36.6万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0%,各项助学贷款“十一五”期间累计发放6577.2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展开,2007年以来为全市26万户受灾农户支付了1.15亿元的灾害赔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健康运行,2007年7月以来为广大车主支付了3.16亿元的道路交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款;农村小额保险及各类城乡商业保险迅速发展,弥补了社会保险保障程度较低的缺陷,满足了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保险需求。

④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宽。一是支付清算系统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系统使用效率大大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124个银行机构营业网点直接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70个银行机构网点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80%以上的银行机构网点实现电子通汇。二是票据业务得到大力推广,企业、个人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银行承兑汇票余额5.58亿元,贴现余额6.40亿元。三是拓展银行卡的应用领域,发挥银行卡作为个人支付手段的主体作用。加大了ATM、POS等机具的投放力度,促进了银行卡在税款缴纳、公用事业缴费以及医院、交通等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应用,发挥了银行卡作为个人支付手段的主体作用。截止2009年底,全市发行银行卡达到391.34万张,特约商户1157个,POS机具1882台,ATM机具269台。此外,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近两年在我市也得到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四是不断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设,2009年11月23日,泸州辖内所有国税机构、所有国库机构、所有商业银行及信用社正式接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泸州地税也已被人总行确定为2010年上线单位,初步构建起泸州税款入库的“高速公路”,更有力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截止2010年10月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纳税户签约率21.12%;办理实时和批量扣税13678笔,占比达24.2%,扣税金额13.30亿元,占比达41.3%。五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实现突破,截至2010年底共办理进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各一笔,金额合计352万元。六是保险业全力推行通保通赔、万元以下小额赔款一日内赔付、电话投保、网上投保等服务新举措,提供事故救援、事故替代车、风险咨询与管理和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和附加服务,全市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发展环境:“十二五”金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金融发展的机遇和优势

1.区位优势日趋显现。我市作为“川滇黔渝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长江上游新兴港口城市、四川南向开放门户”地位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释放,泸

州区域性金融辐射的能力将日趋显现。

2.泸州综合经济实力增强。“十一五”期间,泸州全市产业基础不断提升,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8%,比全省平均水平高2.1个百分点。经济社会发展迈入新阶段,为金融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作为西部较发达的地区,成渝经济区的发展倍受瞩目,泸州作为该经济区的腹地必将得到跨越式发展。

4.泸州市金融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我市经济发展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本的需求非常旺盛。面对不断开放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伴随着商品、资本、技术、信息、劳动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在政府政策的正确指引、扶持下,金融业能够得到跨越式发展。

(二)金融发展的挑战和困境

1.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激烈的区域竞争带来了巨大挑战。近年来,金融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区域性竞争凸现,在成都和重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带动下,川渝的一些二线城市也竞相出台了扶持金融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相应举措,力争在新的一轮竞争中抢占先机,率先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泸州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区位,不可避免地在资源、政策、人才、市场等方面与这些二线城市,如宜宾等形成新的竞争,如果不能够抓住机遇,快速发展,形成不了经济金融高地,就会使得泸州在竞争中处于经济的真空地带,导致经济的边缘化。

2.金融业发展不平衡,金融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一是我市经济总量小,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区县发展不平衡,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以政府投资拉动型为主,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延式扩张,与省内其它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处于中游水平;二是融资结构不平衡,直接融资占比小,间接融资占比大,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比重小,股票融资比重大;三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比较明显,经济基础参差不齐,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空间分布不均,农村和县域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四是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占绝对比重,以典当、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融资公司等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五是泸州地方金融机构实力相对较弱,辐射能力有限,核心竞争力、风险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不够。

3.金融市场发育不够完善,区域性金融辐射功能有待加强。一是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债券市场、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等发展缓慢,市场主体少,交易规模小;二是金融服务业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金融机构间公共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机构间金融共生程度亟待提高;三是我市金融业总体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在川滇黔渝区域结合部中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力还不够强;四是金融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程度不够,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未能形成金融洼地,实现金融业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五是金融资源挖掘不够,金融资源配置不够合理,高层次、国际化的金融人才仍相对缺乏,人才高地建设相对滞后,金融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后劲不足。

4.金融发展创新力不足,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有待加强。一是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如信息咨询、个人理财服务等业务发展水平仍然有限,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种类同构现象较为严重,缺乏特色业务;二是信贷结构不合理,贷款流向主要集中于大企业、大项目,而中小型企业、中小项目、个人消费、节能环保、民生领

域的信贷投放力度不够。

5.县域、农村金融抑制较多,金融深化程度不高。一是城乡经济二元结构明显,县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城市较为落后,经济金融资源有限,同时城市形成的金融洼地,导致县域、农村金融资源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够对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有力持续的支持;二是在农村地区行政干预农村金融活动,涉农企业融资、贷款等活动多数都是在政府扶植指导下进行的,外资金融进入较为困难,农村金融发展受到抑制较多,不利于金融深化,提高农村金融效率。

第二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泸州市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川办发〔2001〕61号)精神,结合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负有首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保证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和部门办公室应明确1名领导负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并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第五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紧追不放,务求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三)迅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政府和领导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在时限内报送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对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督办室按本细则的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区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应派人深入实地,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条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要做到一事一报,专项专报。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的贯彻和交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计算机网络保密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内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输入党政网专业栏目内,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

第九条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上主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务督办工作职责。?

(三)作风上严谨。要有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印发泸州市

关于印发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政府 点击数:

394 更新时间:2011-10-14

395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和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战役目标

深入开展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关停一批不合格场所,整改消除一批严重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市长张显富任指挥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永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杜国仁任副指挥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清剿火患”战役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要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重点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仓储、住宿、经营于一体的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屋、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屋、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它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8日至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层层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迅速部署,确保责任、措施、人员“三落实”。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地、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全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至2012年2月8日)。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联合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实施集中整治。要专门开展针对农村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实施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组织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专项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月2月9日至2月29日)。2012年2月,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清剿火患”行动进行总结和考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派出检查组,对全市“清剿火患”行动进行检查验收,以迎接省上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清剿火患”行动的重要性,站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民生民安的角度,增加做好“清剿火患”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政府主导,各地政府要逐级进行部署,实行部门联动;要实行逐级责任制,建立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清剿火患”行动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各地要将“清剿火患”行动纳入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消防安全“五大”活动中,协调和动员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互通信息、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行业作用,强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效能,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合力。

(三)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各地要组织“网格化”排查,以社会单位、社区和村为单元实施“网格化”检查,逐一细化网格,逐一明确网格责任人员,排查一个登记一个,确保检查不漏一个单位场所、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要在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高潮;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通过采取行政拘留、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利用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治力度,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在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向社会公告“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展情况,“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周都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安全的宣传;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五)严格奖惩,激励工作。各地政府要将此次行动纳入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考评内容,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清剿火患”每一阶段任务结束时,各区、县政府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将战役战况报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上报材料注意言简意赅,突出情况、典型工作应随时上报。市政府将适时听取各地、各部门工作汇报并组织开展督查。

第四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泸州市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2〕104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

(二)动物防疫组织中从事动物骟割活动的;?

(三)一般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四条第四条 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的技术服务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及一般从事动物医骟 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疾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

(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县(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履行防疫义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不得从事超出诊疗审批项目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七条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管理,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第八条第八条 动物诊疗条件中的诊疗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原动物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应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诊疗活动情况。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其诊疗活动情况决定是否换证。在换证前,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被管理人员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九条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推荐)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经管委会批准,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末次还贷余额,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4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女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55岁。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还贷能力系数和公积金余额等因数,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泸州市辖区内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

1.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负责人复审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2.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二)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承诺,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开发商)售房款帐户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已经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保证担保。由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依法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理。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购房价款或者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评估费用自理。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委托银行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为房屋开发单位开立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帐户,并要求开发单位足额交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所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受让人代为清偿贷款本息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贷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到受委托银行柜面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帐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一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还款方式和还款额度按照各家受委托银行的要求办理。

(三)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提前归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后,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八章 贷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承办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不得变相为他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做好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催收,并按月向公积金中心报送贷款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帐,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电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属违约:

(一)借款人或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二)售房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借款人出假证明骗取贷款的。

(三)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而取得贷款的;

(四)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他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九)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十)违反本贷款管理办法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有权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和相关费用,或直接处分抵押物,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清偿相关费用及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借款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3日《泸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07〕2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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