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层法庭案件减少的原因及对策
近日,XX县法院对该院基层法庭近年来收结案情况进行了认真统计,发现法庭受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1年受案350件,2002年受案200件,2003年受案仅100件。经分析,法庭案件减少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乡村农民外出流动打工的日益增多。造成法庭受案后,原、被告方难找,既增加了法庭审理和执行案件的难度,又减少了法庭的案源。
二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特殊。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所需周期长达二个半月,所需费用高达400元以上。上述原因令很多当事人望而生畏,不敢贸然起诉。
三是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执行。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处理变现等客观原因和基层法庭干警对执行存在畏难和厌烦心理,执行方法和措施不到位,甚至有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主观因素制约。
四是法庭办公条件差,经费不足,造成法庭在办案中超标准收费,使当事人对法庭失去信心,案源也越来越少。
五是进法院的门槛高,干警待遇低。进法院难,任法官更难。使法官处于青黄不接的地步。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低,一些法官不安心工作,影响了法院审判和审判队伍的扩大。
六是地方干预多。法院的人事、工资及办案经费由地方财政支配,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受地方限制,司法独立受到了干扰,司法公正受到影响,法庭尊严和法院形象遭到了损害。
针对以上情况,该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流动人口、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建立流动人口情况登记网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定期排查,登记上网,便于网上查找当事人的情况。
二、缩短公告期限,降低公告收费标准。可将公告期缩短至三十日,并降低公告的收费标准。允许将公告送达给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寄给当事人打工所在地的县、区等基层人民法庭,由该地人民法院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
三、人民银行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在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间建立互联网,建立一个由人民银行掌握的公、私存款帐户网站,以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查询。
四、充实法庭队伍,推进法庭标准建设。法庭最少要配备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庭长一名,要有一个能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到法庭工作的庭长和主要办案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办案经验。
五、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从规范工作制度、规范案件管辖、规范收费方面入手。同时加大对法庭的经费投入,优化法庭政策环境,以推进法庭的现代化建设。
第二篇:浅析民间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浅析民间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从而形成“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可以说,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执行,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动摇,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和威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做了积极的努力,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仅就民间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一探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上的执行,是指法律赋予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落实的执法活动。它的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得以实现。执行难,是一果多因的现象,就洋浦地区民间案件执行情况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表现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应该说,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迈得大,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遵纪守法已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但是,执行法律知识却很少向公民进行宣传,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是白纸黑字,“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笔者不久以前曾执行过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受被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殴打致伤,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二万多元。法院在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向申请人赔偿各种医疗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找他们谈话、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他们竞理直气壮地说:“人都坐牢了,还赔什么钱?如果要赔钱,还坐什么牢?”。可见其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程度。而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态度拒不履行,还有的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执行时起哄闹事;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所以说,公民薄弱的执行意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是执行难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通过打官司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对立程度。从中国历史上长期主张“无讼”的观念讲,中国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场官十年仇”就是这种观念的写照。有些当事人之间因纠纷结下怨恨,大部分通过诉讼后能够逐渐解除,案件审理判决后也能自动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双方结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执行人出于报复心理,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而引发矛盾甚至斗殴打架,法院依法判决后,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纠纷的原因就是矛盾冲突所致,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自动履行义务,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达成调解后反悔。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调解处理中,经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又感到吃了亏;有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又自感当初考虑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当事人明知理亏,同意调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草率等,都可能使义务人一反常态,拒绝执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符?菖?菖借款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即符?菖?菖应偿还居委会借款人民币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但事后符觉得当初考虑不周,因为借款并不是其一个人的意思,是大家借来买船出海捕捞的,必须由全体船员共同偿还,而不能由他一个人承担。
(四)软磨赖拖不愿意履行。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能拖、会磨、善赖,不会有什么坏处。法院现在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比较慎用强制措施,拖的时间长了,啥事也会不了了之。对法院的判决认可,也答应履行,但总是推来推去不同意履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李?菖?菖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即所欠债务2200元,每月偿还300元,直到还清为止。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并不积极履行,通知其履行也没有理睬,找到他又表示同意履行但同时又以家庭困难,一时难以履行为由而推拖。
(五)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尽量躲避,对现有的财产尽量隐匿转移。一听说法院要来执行,就逃避躲藏起来不见面。万一碰上面,也是满口答应立即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一走,就什么都没了。如赖? 菖?菖申请执行王?菖?菖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30元,立案时间为1999年4月21日,该案在立案时执行人员只见过被执行人一次,从那以后被执行人再没有露面,而且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难以继续执行。
(六)以申诉、投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当事人一旦败诉后,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申诉、投诉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执行。目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法院提倡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因如此,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生活状况不够良好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等。他们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访、申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达到延缓、甚至阻扰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为了稳定起见,不得不一缓再缓,有的甚至不敢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一张白纸,尽管申请人诸多意见,但法院也无可奈何。
(七)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所适从。现在的当事人不能说他完全不懂法,实际上他一旦涉讼并成为被执行人时,他又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在执行立法相对滞后的今天,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他知道在当今法制社会,都在强调人权,国家不会让一个公民白白断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个别当事人总是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从下手。
(八)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执行难除了外部原因,法院内部也存在自身问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就是一个主要原因。以往,都普遍认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审判,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由此,各级法院基本上形成了“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绝大部分法院对执行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审结率,没有将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一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如人员的配备上,有的法院把一些纪律松懈、年老体弱、转业军人、司机等调整到执行队伍里,简单认为执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只是“粗活”,身体强壮就行。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九)执行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糸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糸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执行工作引起了足够重视。笔者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就如何解决执行难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大力宣传法律,提高人们执行意识
在执行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情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案外人妨害执行;案外因素干预等等。究其原因虽然很多、很复杂,但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人们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当然,不排除有些被执行人装糊涂,想赖帐。对此,应当积极开展执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们执行意识,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和办法。应该说,我国开展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不少,但主要是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很少涉及,更谈不上普及,即使宣传也很简单。笔者近期接触一宗执行案,执行标的800多万元。案子刚进入执行程序,说情者纷纷上门,电话不断,各方面的批示一份接一份。执行人员几乎难以应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多种形式的对执行法律宣传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将执行法律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执行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执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减少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的行为。
(二)坚决查办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违法人员
在实践中,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情形各式各样。有的公开对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工作;有的暗中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财产;还有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等;有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等。对这些违法现象和相关人员应该坚决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又分别明确规定了罚款、拘留的数额和期限、批准和复议的程序。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又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所发生的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违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
(三)转变执行观念,摆正审执关系
法院审判是确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的权利是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尚未实际拥有。法院执行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找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然,重新定位法院执行工作,这是我们司法目前必须转变的观念。另外,我们还需摆正审执关系,从法院宏观上抓业务工作角度看,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样重要,审执分离虽然是法定的制度,但不因审执分离而分工、分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审执并重和“两手抓”,从而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我们必须提高全面执法的观念,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真正把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执行。
(四)完善执行法律,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执行立法工作滞后、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机关目前正在着手起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对此,国外早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如英国1884年制定了《执行法令》,日本1979年制定了《强制执行法》,奥地利也制定了《强制执行法》,这些都在民事诉讼法之外。我国民国时期也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台湾地区1990年修订了《强制执行法》等等。所以,制定单独的执行法律,条件是具备的,完善执行立法应该说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当其冲就是要制定执行法令,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任何法外的说教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当然,除了上述所言,要真正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强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艺术;要加强执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水平;要依靠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争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总之,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糸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同时,仅靠法院去努力,去想办法,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要靠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改善执法环境,遏制一些被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规避法律、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协助法院顶住各种非法干扰和压力,要在一个监督机制很完善的环境下,给法院一个独立的执法空间,其他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要过多地干预执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三篇: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及其保护对策
试论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及其保护对策
摘要:本文概述了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意义和现状。指出了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涉及自然、人为及制度原因,其中人为原因主要包括:生境丧失、生物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保护对策,如在制度方面: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和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与行动,以此促进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原因 可持续利用 保护对策
一.生物多样性概述
(一)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具体的说,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一)自然原因
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
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另一方面,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也是使其灭亡的原因。
(二)人为原因
1.生活环境的变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由于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3.环境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也造成的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特别是
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4.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
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外来物种入侵也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
(三)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三.保护对策。
(一)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 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
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二)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 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 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三)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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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旅行社接待人数减少的原因和对策
旅行社接待人数减少的原因和对策
原因有很多,接待人数减少是综合因素下影响的必然结果。
原因一:政策调整和新旅游法出台,消费群体的锐减。中共中央发布“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加上新《旅游法》的实施,让整个行业不得不经历转型带来的阵痛。旅游业进入寒冬。一些旅游企业正在调整市场结构,逐步摆脱依赖公款消费、高端会议的盈利模式,回归到以大众消费为本的市场结构中2013年的冬季对于旅游业来说,无疑是比较寒冷的。
原因二:网络平台冲击下,渠道优势不再突出。众所周知,旅行社因为和景点,酒店等有相关合作,能为参团普通消费者提供更优惠的门票等。在网络平台未兴起的情况下,游客会倾向与更低价的旅行社,其一,价钱低,其二,有带队,配套住宿就餐等服务不用额外操心。然后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比如同程网,途牛网网等等,网上的价格已经不必旅行社接待价格低廉,相对应的酒店,就餐,路线等也可以在网上平台直接预订,这就将旅行社的渠道优势大大的削弱了。
原因三:人们对旅行社有心里认知偏差。人们传统认为报旅行社,需要花更多的钱,而不是花钱买服务或者是报旅行社来省钱,实际上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很小。
原因四:旅行社的负面新闻影响恶劣,自驾游剧增。正是因为处在低层次的竞争,所以“价格下降,质量不稳定”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生存,旅行社在组团市场拼命地降价以揽到游客,而后向地接社拼命压价,而地接旅行社面对竞争压力有的降低地接价格。价格的下降,有合理的因素,因为市场开放了,经营单位多了,自然引起价格下降。价格下降后,消费者得益了,但旅行社为了生存,只有暗地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大购物行程,最终导致游客回程时对组团社反感、甚至发生纠纷,组团社面对游客的投诉和不满又对地接社施压。如此的恶性循环,导致游客、组团社、地接社三方互相埋怨和不信任。与此同时,人们的旅游消费理念已由粗放型旅游变为舒适型旅游,私家车的猛增使得自驾游成为人们更偏好的一种旅游方式。
对策:
(一)提供专业及个性化的旅游服务。现在的游客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关于旅游信息非常多,但是专业性并不强,有些游客可能自己也未必清楚自己到底需要在当地进行一次什么样的旅行,这时候就需要有专业的人来提供这种咨询服务,并且因人而异地制定个性化的旅程。另外,在当地进行旅游消费的成本相对较高,有相当一部分游客来当地需要较高品质的旅游体验,当地中小型旅行社由于经 营灵活、接近顾客、反应速度快可以对不同顾客的需求量体裁衣,实行定制式产品设计与生产。
(二)提供个性化的导游服务许多来当地的游客都有追求一种新鲜和刺激的心理,那么中小型旅行社更应该为游客提供个性化的导游服务。通过导游与游客的双向选择,创造个性化私人化的导游服务。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来的私人导游也可能成为一种趋势。目前我国的一批优秀的导游已经开始尝试这种形式,只为优质客人服务。在这样的市场发展下,当地中小旅行社更是有理由,有 条件,有必要采取此种策略。
(三)重视营销,打出品牌。比如通过组织策划会展旅游,通过专业化的服务令参展商、参观者和当地居民均感便利而满意,从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从而树立展会的品牌,使会展的带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最终形成会展和旅游互动互惠的发展局面。旅行社营销是旅行社将潜在市场机会转化为现实市场机会的最有效手段,要以勇于竞争的热情大力开展市场的营销活动,比竞争对手更快、更有效地调整经营组合去影响旅游者,力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利用各种机会把企业形象宣传出去。
(四)利用好网络平台,用互联网+旅行社的思维转变旅行社的一些订票方式渠道等等。
(五)消费者的定位更加细分,推出更多的产品和配套服务,来满足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旅行社也要不断转型,逐渐摆脱对公费团体旅游的依赖。
第五篇:基层法庭
基层法庭
以保民生为关键,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把农民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要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对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配合与支持,以农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一时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要耐心进行法律解释,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告知他们解决途径,在立案时对这一类案件一定要慎重,并及时向院立案庭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要加大对涉农纠纷案件审理的调研力度,每个法庭都要结合审判实际进行调研,要对案件的审理依据、裁判标准、调解方法等形成书面意见,以加强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为了确保涉农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及裁判标准的统一,经调研后我们已确定了法庭所办的涉农纠纷案件,全部都要由主管副院长来签发法律文书。法庭必须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把“调解优先”深化为司法理念,提升为工作精神,转变为工作作风。要把有效减少和化解矛盾作为切入点,一方面加强立案调解、强化诉讼调解,做到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不急于下判,要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如实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争取大部分案件都能调解结案;另一方面做好诉调对接、做好司法延伸,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大隆法庭去年的调解率达到了61%,在四个法庭中遥遥领先,他们的调解方法值得进行推广。大隆法庭加强案件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一是以相似案例促调解。法官根据案件特点,在受理和送达案件时,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并以此权衡诉讼风险,再行调解当事人往往比较容易接受。二是以心理疏导促调解。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婚姻纠纷案件,办案法官在庭审中针对案件情况,认真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明确双方婚姻生活中的不足,结合相关案例要求双方冷静思考,并留下必要时间让当事人尽情倾诉心声,释放心理压力,最后寻找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案。三是以情理教育促调解。该方法主要针对“三养(扶养、抚养、赡养)案件,对于应尽义务一方,主办法官从家庭成员彼此间应承担何种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夫妻之间有何义务及法律是如何规定等问题充分解释给当事人,使当事人明白未尽义务不但有违家庭伦理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为调解结案创造有利条件。四是以法庭外部调解促庭内调解。利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同事或领导、所在社区民调员、当事人信任的亲朋好友、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律师、甚至说情者参与调解,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是以缩短距离促调解。即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缩短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