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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学基础知识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7-45476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8 09:02: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学基础知识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学基础知识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组成的。

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的消灭: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4.法的效力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5.法的规范作用

① 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② 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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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④ 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⑤ 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它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6.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三种:制裁、补救和强制。

制裁即惩罚,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补救,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以及对财产的强制。

7.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8.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是:(1)合宪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2)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3)科学原则。立法应当符合事物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9.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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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是指由中央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10.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对人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或执行公务等活动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1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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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①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②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④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并非一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③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5.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6.“禁止流质契约”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7.成立留置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8.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9.结婚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0.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夫妻特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2.诉讼离婚的条件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3.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②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5.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①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②子女。①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⑤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16.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17.遗嘱的形式

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18.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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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防卫限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犯罪未遂的特征

①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5.主犯的刑事责任

①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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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8、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9.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1.没收财产的范围的确定

①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1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包括: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13.对立功者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①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5.缓刑的考验期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6.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7.挪用公用款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18.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主体

①贪污罪、暖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④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军转干考试网

第四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宪法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宪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政的主要特征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②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③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国籍的概念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8.政治自由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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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9.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10.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

(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11.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④依法纳税;⑤其他基本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12.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以下六个方面: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3.宪法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5.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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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提出议案权;(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人身特别保护权;(4)言论免责权;(5)物质保障权;(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6.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另外,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主要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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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被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并有权提出异议;

③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

④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取得的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

②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③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④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4.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如驾驶执照、排污许可。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②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适用于“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④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5.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6.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①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②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③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7.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①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③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④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⑤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8.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设定权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

①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解决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则是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

①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③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①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②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

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12.行政处罚里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3.行政处罚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14.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16.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7.特殊地域管辖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①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此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18.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

①在直接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④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⑤在法律、法规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⑥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9.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 ①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②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③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④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⑤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负举证责任。

20.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条件

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人民法院的受理

①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③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④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22.一审判决的形式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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