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二篇:商标法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官方标志、徽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例外:地名作为集体商标的除外;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作为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认定主体为国家工商局、人民法院
3、专利权的三大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商标权期限为10年(可续);著作权期限为50年。
第三篇:商标法
商标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
考点:注册商标的类型
A、服务商标 B、证明商标
C、销售商标 D、制造商标
2、下列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工业产权”的理解正确的是哪项?()考点:工业产权
A、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
B、适用于工商业和采掘工业
C、不适用于农业及一切天然产品
D、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3、甲国国民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为此必须符合以下哪一条件?()考点:商标注册的条约
A、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B、甲国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C、甲国为《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D、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4、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时间要求是()。
考点: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A、6个月内
B、3个月内
C、10个月内
D、12个月内
5、甲、乙两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该合同须经下列哪项程序?()
考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备案
A、经商标局核准
B、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
C、经甲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核准
D、报商标局备案
6、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烂造,以次冲好,欺骗消费者,由什么机关来管理?()考点:撤销机构
A、产品质量监督局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公安机关 D、商标局
7、在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考点:商标异议
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B、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C、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D、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商标,哪些可以经核准注册而受到法律保护?()
考点:注册商标的类型
A、服务商标 B、集体商标
C、商品商标 D、证明商标
2、某公司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一种进口药品,该药品使用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考点:商标强制注册申请
A、责令停止销售 B、限期申请注册
C、没收销售所得 D、罚款
3、下列哪些情形需要提出商标变更申请?()
考点:商标变更申请
A、变更注册人的名称
B、改变商标标志
C、变更注册地址
D、不同类别商品欲使用同一商标的4、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考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型、型号的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C、带有民族歧视性的D、缺乏显著特征的5、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违法行为,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对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下列行为哪些是可以这样处罚的()
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
A、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B、未经批准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C、连续2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D、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
6、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哪种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A、冒充注册商标的B、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C、使用已过期的商标
D、变相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7、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考点: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
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8、同光服装厂经红叶制衣公司的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红叶”生产西服。对此,同光公司有下列哪些义务?()
考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A、对红叶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该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核准
C、接受红叶公司的质量监督
D、在生产的“红叶”牌西服上标明是同光服装厂生产,并且注明产地
9、有关商标申请的如下表述中,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的是哪些?()
考点:商标注册的申请
A、同一申请人在两个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申请
B、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类别不同品种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申请
C、同一申请人在两个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两个不同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申请
D、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使用两个不同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商标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考查商标分类。商标可依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按商标使用人的不同,商标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本题中内衣专卖店应为销售者而非生产者,故其注册的商标为销售商标。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及其他要素结合组成的商标。
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2、答案:D
解析: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三)项。该条第(三)项规定:“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3、答案: A
解析: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在规定期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应享有申请日期上优先的权利。
4、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优先权问题。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选项为A。
5、答案:D
解析:见《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6、答案:B
解析:详见《商标法》第45条。
7、答案:C
解析: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参见《商标法》第4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B、C、D
解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答案:A、B、D
解析:考查违反商标注册规定的处罚。《商标法》第6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47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3、答案:A、C
解析:见《商标法》第23条、第22条、第21条、第20条。
4、答案:A、B、D
解析:见《商标法》第11条。C项是《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之一。
5、答案:A、B、D
解析:《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6、答案:A、B
解析:见《商标法》第45条、48条。
7、答案:B、C、D
解析: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10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的扩大,即从相同或类似商标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从用于商品扩大到用于企业名称、从作为商标扩大到作为商标名称、商品装潢、域名。本题选项A,因为作为文字商标的“向阳花”和“葵花”不具有混淆性,故不构成。对于司法实践中,抢注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抢注册者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以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8、答案:B、C、D
解析:《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9、答案:A、B、C、D
解析:见《商标法》第21~23条。
第四篇:商标法学习心得
商标法学习心得
(一)学习贯彻《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深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需要。作为商标行政执法职员认真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利于进步业务素质,正确执行商标法律;有利于维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学习与工作实践,在对商标假冒与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办理案件中具体条款的实际分析与运用,确实体会到了新修订的《商标法》与新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但在本人多年的执法实践中,在实际运用本法律与条例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题目与现象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商标法》的处罚问题存在重罚款轻程序现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将罚款幅度进一步明确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与之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比较,《商标法实施条例》不再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依据,而仅以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款金额;同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由《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大幅度地进步到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并规定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既便于执法机关在商标执法实践中进行操纵,又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商标侵权人的违法本钱。但在一年来的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了没收侵权商品数目明显增多,罚款额下降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呢?通过小结分析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执法不严,执法职员不能严格按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处理。客观原因出自侵权人自身利益。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一律没收,不存在修订之前的摘除侵权标识后发回的现象,造成了执法职员在依法暂扣侵权商品后,当事人逃之夭夭不到工商机关接受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以前这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能通过交纳一定数目的罚款来换回侵权商品,由于当时的商标法确实存在侵权商品摘除标识后返还的条款。综合上述两方面原因,我以为由于我们执法职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必须要加以重视,在系统内形成高效的监视机制,进步执法职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对于由于侵权商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罚没款下降我看不要太在意,由于究竟我们进行商标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打击、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这一点讲我们没收了侵权商品,制止了违法行为,目的已经达到了。当然能够想办法找到违法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罚没款处理也是完善执法程序应该做的。但我以为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寻找当事人进行罚款上。
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取得要充分及时
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一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二是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职员一方面接到举报要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同时又涉及两种证据的取得题目。一是举报证据,另一个是认定证据。商标所有人投诉举报的包括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假冒侵权商品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较齐全,查处工作能够得到商标所有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结案。基于上述的有关证据题目,通过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我认为一是加强对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熟悉与理解,在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某商品的任何可疑点,我们都要想办法取得这些证据。比如说对”对有证据证实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对证据的熟悉:投诉举报书可以算证据,那么投诉举报电话我以为也可以算证据,但要有举报记录,那么仅有举报书或举报记录就对相关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可以吗?目前在执法实践中还有争议,但我们在查处突发性的商标侵权行为时,为了在第一时间打击侵权行为,应该可以在仅有举报记录的情况下,查封相关商品。至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确认侵权商品题目,最直接确当然是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实材料,另外价格差别、进货渠道、真假对比、当事人陈述等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商标所有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具证实材料时,依据上述证据同样可以认定侵权行为。
三、规范没收的侵权商品的处理程序。
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处理侵权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在执法实践中对有的侵权商品的处理题目还存在争议。没收的商品处理的时间和方式及何种侵权商品必须销毁,何种商品可以以”变卖“、”捐赠“等其它方式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加以规范。
综合上述原因,我认为由于我们执法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必须要加以重视,在系统内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对于由于侵权商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罚没款下降,不要太在意,因为毕竟我们进行商标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打击、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讲我们没收了侵权商品,制止了违法行为,目的已经达到了。
商标法学习心得
(二)一、为知识产权法学正名
在我们没有接触并了解一个事物之前,对其妄加评论是不明智的,然而人们却常常在道听途说、人云亦云中犯如此错误。我便是如此。在没有真正地学习并研究知识产权法之前,听别人说知识产权法学很枯燥、很难懂、技术性很强、需要理工科知识,然后便对知识产权法学产生了很强的排斥情绪,并誓言决不选择知识产权方向的强化课程。然而知识产权法学真的是这样的吗,真的晦涩、真的是技术性很强吗?现在看来并非如此。
当初在选择强化课程的时候,我是极不情愿地选择知识产权方向的。学院有一个导向性政策,在选择强化课程时候,尽量与自己的本科专业相结合,为避免选课程序的繁琐,我很勉强地选择了知识产权。有时候,也许服从命运的安排就是最好的选择,何必抗争?于是,我便开始真正地学习知识产权法学。
关于知识产权法学技术性强、需要理工科知识,我觉得这是对知识产权法学的一个误解,起码是部分的误解。知识产权法学主要分为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还包括其他内容如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仅就这三部分而言,只有专利法需要理工科知识,而商标法、着作权法与理工科知识并没有什么联系。而且对专利法来说,在学术研究方面对理工科知识要求也不高;当然在法律实务操作方面,要和具体的行业相联系,如互联领域的专利、医药领域的专利、机械领域的专利、电子产品领域的专利,这就需要掌握互联、生物化学、机械电子等方面的知识。其实这也很正常,法律本来就不是空中楼阁,不是纸上谈兵,与具体行业相结合,法律才能得以运用,这在其他法学领域亦是如此,如金融法、土体法、环保法、房地产法,学法律之人,如果仅仅学习法律,而不与具体行业相结合,不去学习具体行业的知识,我想是没有用武之地的。
二、什么是商标
商标,对其解构,其实就是商品的标识,即品牌(trademark、brand)。如果我们留心,就会发现我们的身边处处都是商标,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商标,我们生活在商标的海洋中。衣服是杰克琼斯、海澜之家、美特斯邦威,鞋子是耐克、阿迪达斯、李宁、安踏,快餐店是麦当劳、肯德基,咖啡是星巴克、雀巢、蓝山,电子产品是苹果、三星。商标离我们并不遥远,商标就在我们身边。
我们为什么需要商标?我觉得可以从两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供应与需求,即经营者与消费者。商标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供大于求即买方市场的情况下,经营者如何让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商标便是一大法宝。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识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由此可以看出,商标的一个重要作用便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在看到某个商标时,他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标识,而是一个厂家,是生产带有此标识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经营者为了让消费者易于识别自己的产品,便在产品上注明一个标识即商标;继而为了让消费者青睐自己的商标,就必须提高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因为产品的质量好便会持续购买贴有此商标的产品,消费者基于对质量的认可,从而认可该商标。长此以往,便形成了一种品牌效应。同时,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认可,亦会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信任感。产品质量与产品商标是相得益彰。这也许是商品最初产生的根本原因。
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有三个作用。
一、指示作用,减少搜索成本。消费者在商品海洋中选择他需要的商品时,商标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一般而言商标的口碑好则商品的质量就有保证。此时商标起到一个地图作用,消费者只要按图索骥就会方便、快捷、准确地找到他满意的商品。
二、表彰作用。消费者从满足生理物质的需要,发展到满足心理精神需要。消费者的追求和品位也有很大改变和提高,消费者不再停留在衣食无忧的阶段,而开始追求身份、档次和地位。从一个人的购物和消费的品牌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文化水平、生活方式及其社会地位。如江诗丹顿手表、LV箱包、香奈儿5号香水、法拉利跑车,这些品牌不仅仅表明了产品的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拥有者的社会地位。
三、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的背后是商家的信誉及商品的声誉,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消费者对商标产生认可后,经营者为了保有这种认可,就不得不保证产品的质量,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会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产生,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正是由于商标的多元价值,我们需要加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于是商标法便由此诞生。在商标法学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权利冲突问题、商标的形式(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商标的显着性如何认定、企业商标战略等诸多问题。
三、如何学习商标法学
学习法律,我觉得应该把握三个方面,法学理论、法律条文、法律实践(包括案例分析),学习商标法同要也要从这三方面入手。
一、法学理论。理论资料包括三个方面:基础教材、专着、学术论文。在认真通读教材之后,结合学术专着与学术论文对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在此基础上尝试写论文,在总结中写作,在写作中思考。
二、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包括两个方面:国内法及国际商标公约。在国内法方面,不仅仅是商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在国际商标公约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所以国际公约无论是在商标法的学术研究还是法律实务中都显得尤为重要,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五篇:商标法讲义
商标法
第一章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示性标志。“优盘 ”
“铁棍”
三、商标的功能
1、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
3、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四、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
1、以是否注册为标准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二)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以构成要素为标准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3、以商标使用对象为标准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前者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后者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如贵州省外贸组织出口的酒的商标均为“飞天”商标。
服务商标
《尼斯协定》把服务项目分为11类。如:广告、保险、金融、货币事务、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等.4、以商标的功能为标准
分类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权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也加以注册。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防止商标淡化。
第二章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含义及内容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能。商标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专用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继承、质押、投资等。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一)具有专门确认性特征。使用获得;不注册与注册使用并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二)商标权的内容和独占范围的特殊性。财产性和核定范围内独占。
(三)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续展。
三、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主体有何特殊规定?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民法通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93年商标法:只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权的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客体
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可视性 具有显著性 标志的非冲突性 标志的非禁止性 标志的非近似性
1、具有可视性
即只能是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或颜色商标,具有可视性。音响和气味不能作为商标。
2、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单纯的颜色组合,单纯的字母、数字,过长的商务口号等。
例外情况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于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问题。
3、标志的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这些权利的共同性在于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形象化的标示。
4、标志的非禁止性 禁用标志:
中国或外国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 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商标的正确使用
1、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二、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协调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范围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如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真实说明产品或服务;
第二,仅仅使用为了指明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标志,并未涉及商标中其他成份;
第三,此使用不含有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任何暗示。
2、商标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争论。
第四章 商标权的续展、无效和终止
第一 商标权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规定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是指在《商标登记簿》 上登记的日期。
第二 商标权的无效
无效的概念、无效的种类、无效的程序、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商标权无效的概念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使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商标权无效的种类
注册不当商标: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10-12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商标: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商号权、在先商标权等。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抢注驰名商标(13条)、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31条)、虚假地理标志(16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
三、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申请人。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人的资格有所不同。
2、申请时限。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时限不同。(不受限制和5年两种)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定
司法机关司法终审最终决定商标权归属或变更
四、宣告无效的效力
无效宣告具有绝对效力,其商标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但无效宣告之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 商标权的终止
包括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注销两种终止情况。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6)丧失显著特征的。
二、注册商标的注销
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注销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六 商标权的保护
掌握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外,还扩大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
第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和其他侵权五种情况。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鳄鱼” “枫叶” 案。
五、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抢注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域名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品名称和装潢侵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五)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