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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7-45853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0 09:21: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和指派;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仲裁案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地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予援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或者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五、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第二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的法援机构咨询。经法援机构专人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民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

7、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篇:法律援助主要程序

法律援助主要程序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审判活动正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什么是程序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程序法则?刑事自诉又是怎么回事?本文做了如下介绍:

(1)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管辖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对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申请后的20日内进行审查。

(3)法律援助申请决定受理后,由中心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4)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非干涉、限制和剥夺。根据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调解委员会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审查调解申请人是否合格;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的范围和条件。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或 法院判决。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 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 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矗

3、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当事人协议。

4、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

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当事人撤回 申请。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责任编辑:admin)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四篇: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户籍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3、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援助中心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申请类别、申请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收案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等。

(三)援助中心对收到的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作实地调查,收集证据。

(四)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中心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篇: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到顺德区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b.经济困难的证明(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免于经济审查的情况除外);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d.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经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收取经济困难证明和代理权证明原件,其他原件退还申请人。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经初审认为属受理范围的,领取《受理通知书》。

4、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5、申请人接到《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于三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或申请人接到《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构(即顺德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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