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的法援机构咨询。经法援机构专人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民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
7、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篇: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户籍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3、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援助中心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申请类别、申请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收案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等。
(三)援助中心对收到的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作实地调查,收集证据。
(四)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中心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篇: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到顺德区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b.经济困难的证明(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免于经济审查的情况除外);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d.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经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收取经济困难证明和代理权证明原件,其他原件退还申请人。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经初审认为属受理范围的,领取《受理通知书》。
4、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5、申请人接到《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于三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或申请人接到《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构(即顺德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
第四篇: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和指派;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仲裁案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地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予援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或者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五、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第五篇:法律援助范围对象以及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
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
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成年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无上述证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经济困难的标准,目前在我县指城镇居民个人月收入不高于**元,农村居民每人年收入不高于**元);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复印件一份);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5、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
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
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
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6、申请事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
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二、审查、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
助申请进行身份、案件、经济状况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给予援助的决定,并送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书”。申请人对不给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三、指派、实施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
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
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办理援助事项,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
和受援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指导、监督 援助机构定期向受援人和审案机构了解承办人员的工作质量
和服务态度,向援助人员了解援助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其依法开展援助工作,对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质量反馈调查,做好案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