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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7-46033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08:39: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新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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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简述本地法说。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论述题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论意思自治原则。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案例题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

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2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3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政府利益分析说

4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

5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

9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1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法院作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到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统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对它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理论,不同的主张和解释,认为它是附属于主要问题的,它的解决或者产生的原因等都是附加在主要问题之上的;我们教材所采用的观点当然也是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先决问题是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各个方面与主要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它自己的解决有自己适用的冲突规范等等。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原因: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 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 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界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

二、法人住所地说。

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

四、准据法说。

五、复合标准说。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但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各国对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四种不同的冲突原则:(1)区别制(2)同一制(3)遗产所在地法(4)合并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民法通则》第149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即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 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

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7、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述题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

进到一个新阶段。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萨维尼认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地域法”)之所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着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当然,萨维尼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时,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玉,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3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三点:

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

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大多数

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

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

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

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

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

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

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

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

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属地管辖。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1、以被告住所、居所地为联系确定管辖权;

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如有关不动产案件、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案件、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有关专利、商标案件。

四、协议管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管辖。

五、平行管辖。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

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参考答案: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参考答案: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

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参考答案: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2.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3.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2. 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

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参考答案: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第二篇:适航名词解释 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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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名词解释 简答论述

1适航性:民用航空器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条件下,能满足最低安全标准,并能顺利飞行所必须具备的品质。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1定义: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2分类: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 3管理方法:以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等证件的管理为中心,通过颁发证件前的审查、鉴定,以及颁发证件后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对适航性进行控制。4主要内容: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5特点:权威性和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

3适航管理机构:1立法决策层-负责适航立法工作,并全面负责我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环节的管理。目前我国适航管理立法决策层为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2执行层-执行层在适航司领导下负责相应地区的适航审定、适航监督等工作。目前我国适航管理执行层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民航各省级航空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3基础层-适航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适航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委任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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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①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通过②是从事民航活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①国务院1987年发布②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③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对航空器适航的宗旨、适用范围、性质、管理者、管理方法、权限和处罚作了明确规定。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②涉及范围:适航管理、人员执照、机场管理、航务管理、航空运输、航空保安、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各方面4《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5《资讯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6《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运营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用的形式7《适航指令CAD》:指当某些产品已经民航局审定,但后又发现有不安全情况,由民航局发出加以纠正的文件形式8《技术标准规定CTSO》:指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5飞行品质:1定义:飞行品质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和实现预期的任务所必需的飞机飞行特性,包括操纵性、稳定性和配平。好的飞行品质使飞行员飞行时感到舒适、操作简便、能准确安全的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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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配平,稳定性和操纵性。3配平:①为了飞机保持在所要求的定常飞行姿态,对各操纵面配平片所进行的调整,目的是使经过配平的飞机驾驶力为零。②关键配平状态:起飞、进近、平飞;4稳定性:①飞机在定常飞行状态,如水平直线飞行时,受到外界因素干扰(突风),使飞机偏离原运动状态。如扰动消失后,飞行员不需干预飞机,飞机能自动恢复到原先的飞行状态的能力。②按照运动性质可分为飞机纵向静稳定性、横航向静稳定性、纵向动稳定性、横航向动稳定性;5操纵性:①广义的讲是指飞机“听从”飞行员操纵杆、舵、油门、襟翼、减速板等而改变其飞行状态的特征。②主要涉及杆力、杆位置和跟随性;

7飞机防范能力:1结冰危害①影响飞行气动特性和飞行特性显著变化②升力减小、阻力上升,使失速提前,操纵性恶化、稳定性变差③引起喷气式发动机压气机叶片振动,损坏发动机甚至导致熄火2防冰①机翼前缘:影响升力系数、阻力系数②涡轮发动机进气口前缘内侧:使进气分布不均引起震动,冰层脱落进入,造成机械损伤③螺旋桨结冰:效率下降④活塞式发动机汽化器结冰:影响发动机正常工作⑤风挡:影响视界⑥天线:影响通讯⑦总静压口:影响高度表、空速表等3防火①要有足够数量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瓶/固定式灭火系统②座舱、货舱、行李舱材料不易燃,能自灭③可燃液体防火④动力装置防火⑤氧气系统、电气设备等防火4防闪电雷击①要有防闪电装置②金属要搭接到机身上,有放电③非金属要分流④燃油要布置在闪电不易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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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动机台架实验主要试验项目名称、要求、目的:1活塞式:①校核试验:确定功率特性②振动试验:输出轴的弯曲、震动特性曲线,不因疲劳而损坏③爆震试验:不允许出现爆震(独有)④持久试验:150小时试车,不同转速不同时间要求,交替组成⑤工作试验:起动、慢车、加速、超速、点火2涡轮发动机:①校核试验:确定功率特性②振动试验:确定可能受机械或空气动力导致激振的部件的振动特性③超温试验:最大转速5分钟,燃气温度超过最大限制值,不损伤发动机(独有)④持久试验:150小时试车⑤工作试验:起动、慢车、加速、超速、点火、螺旋桨功能

9飞机最低设备清单和飞机构型偏差单:1目的:①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同时降低了飞机延误率和成本②也防止一些忽视安全只追求经济利益而任意放行的做法③帮助运营和维修部门在各种非标准情况时开展运营④帮助在转场飞行时得到技术指导;2组成:最低设备清单(MMEL)、构型偏差单(CDL)、最低设备清单(MEL)、签派偏差指南(DDG);3MMEL:①按照CCAR-121授权进行②规定在一定飞行条件下,可以允许某一机型飞机带有不正常工作和不工作的仪表、设备可以飞行的具体项目以及受到的限制和飞行前应完成的一些工作内容③较简单,没有必须的准备和运行的具体程序,航空公司使用起来有一定困难;4CDL:①是FAA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AFM)中必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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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一个部分②规定在一定飞行条件下,某一机型可以飞行所允许缺少的零件及应付出的代价和限制;5MEL:①由于MMEL缺少具体使用程序,不便使用,为此,航空公司在MMEL基础上制定自己的MEL,加入自己的需要,如飞机的配置、公司航线具体操作程序和自己的维修实践②要求只能比MMEL更加严格,因为MMEL是基于最低安全标准制定的;6DDG:①由于MMEL、CDL应由营运人提交,作为航空公司营运人从技术上不可能完成,通常由飞机设计制造商代为编写②包括MMEL、MEL、CDL③经FAA批准后供营运人使用

10持续适航管理:1定义:民用航空器得到适航证并投入使用后,为保证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所实施的管理;2目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3意义:①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②有助于学习国际先进管理方法,有利于民航事业改革开放和发展③有利在民航领域增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和完善管理水平④使使用和维护的机构和人员有法可依,并鼓励竞争与发展,有利于推进民航事业整体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4责任方:适航当局、设计制造部门、使用维护部门5主要工作内容:①对航空器的使用机构进行合格审定②对航空器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③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资格审定和监督管理④对航空器的维修机构进行合格审定⑤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资格审定和监督管理⑥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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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飞航迹:从起飞静止点起,延伸到下列两点中的较高者: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10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爬升构型的转变并达到规定的速度、爬升梯度要求

12空中最小操纵速度:是在该速度时,一发突然停车,能用正常技巧及力对飞机进行操纵,保持航向及不大于5度坡度的最小速度

13动稳定性/对纵向动稳定性和横向动稳定性要求:1动稳定性:指处于平衡状态下的飞机受到扰动而偏离其原始状态时,在因此而产生的力和力矩作用下其后所发生的运动的性质2对纵向动稳定性要求:从VS-VMO出现的任何短周期震荡,在主操纵面处于松浮或固定状态,都受到重阻尼3对横航向动稳定性的要求:从VS-VMO出现的荷兰滚,在主操纵面处于松浮或固定状态,都受到正阻尼,用主操纵可控制,正常操纵技巧

14规定一套法规文件原因/内容/作用:1原因: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以保证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必需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①对飞机、发动机、螺桨、材料、零部件的适航审定,需要相应的适航标准和管理规章、程序②对航空器运行的审定、监督需要③对有关机构人员的资格审定和监督需要2主要内容:①航空法②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③中国民用航空章程(CCAR)④适航管理程序(AP)⑤咨询通告(AC)⑥适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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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文件(AMD)⑦适航指令(CAD)⑧制定修订规章的征求意见通知3作用:见第4题

15机动载荷包线定义/限制/用途:1定义:又称飞行包线,是垂直作用于飞机纵轴的气动力分量与飞机重力之比,是运输类飞机设计强度、刚度的依据;2限制①空气动力限制:小速度范围内,主要受到失速升力系数限制②正过载系数限制:速度增大直到Vd为止,即对于民用运输机规定了其结构限制的最大机动能力范围③负过载系数限制:在襟翼收上为-1.0,放下为零,即不允许作负升力系数的机动飞行;3用途:飞机机动包线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需满足强度要求,飞行载荷因子限制反映了允许的飞机机动能力范围,在此范围内,不会造成机体结构损坏和不允许的变形,法向过载与飞机机动飞行时倾斜角关系式如下:n=1/cosΦ

16起飞着陆中,适航管理对哪些主要参数作规定1对于起飞①起飞速度:各种起飞速度定义及限制②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及加速停止距离③起飞飞行航迹的定义,总航迹与静航迹的梯度差,净航迹越障要求。起飞航迹定义、分段及梯度要求;2对于着陆①进场复飞爬升及着陆复飞爬升梯度要求②着陆数度及着陆距离

17FAR起飞距离:一发停车的继续起飞距离(实际起飞距离)和全发起飞距离(1.15倍实际起飞距离)中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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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宗旨和适用范围:1宗旨: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航事业发展2适用范围:①境内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②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③境外维修我民用航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9为保证最低安全水平,从飞机设计对性能有哪几方面要求:1速度限制:①低速限制:失速、失速定义状态、失速速度试飞及修正、失速特性、失速警告要求、最小地面操纵速度、最小空中操纵速度②高速限制:几种高速速度的定义和用途、对高速限制的要求、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应考虑的四种情况及要求2对爬升梯度的要求:全发情况下对着陆爬升的梯度要求,一发停车情况下四种情况的梯度要求3对飘降的要求:总、净航迹梯度差,净航迹越障要求

20无意中增速的运行状态和应对:1四种情况:突风颠倾、偶然的操纵动作、重心移动、从爬升转入平飞而推力尚未改出2应对:以上各种情况,在发出警告后,给予反应时间(3秒)后,以正常操纵技巧应可恢复到Vmo/Mmo,且其间不超过Md/Mdf及各种结构限制,也不致因抖动影响到观察仪表和操纵

21简述飞行签派员需具备理论知识: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2气象知识3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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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适用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理解和使用5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9航空器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11人为因素12决策和判断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22纵向稳定性原理和基本要求:1原理:当飞机受到扰动迎角增大时,尾翼产生的升力增大,从而使机头下沉,迎角减小,恢复到原先的平衡状态,反之亦然;2基本要求①为获得并维持比规定配平速度低的速度,必须拉杆,反之推杆②在允许速度范围内的任何速度,缓慢松除操纵力,则飞机自动恢复到原配平速度的7.5%以内(爬升、进场、着陆),巡航在10%以内③杆力-速度曲线的平均斜率不得低于每6节1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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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模拟题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3、4、5、6、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9、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0、※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1、行政救济:指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侵害,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益得到恢复、补救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等。

12、行政法制监督: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13、※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4、※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5、行政补偿: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

16、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17、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18、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9、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0、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2、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及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24、※行政立法

2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26、政府工作报告:是政府对其施政情况的工作总结,反映其在行政管理各个方面或者某个特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尚且存在的问题。

27、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8、行政裁决: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9、※行政赔偿

30、移送管辖: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1、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2、※行政许可:

33、※行政拘留: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监察: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36、行政主体:指能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7、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8、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9、※行政复议 40、※行政立法

41、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 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42、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4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4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45、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答: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2、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答: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

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4、简述告知制度及其内容

答: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①告知决定;②告知权利;③告知其他事项。

5、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答: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

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5)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6、简述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知道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一种补充和配合。

3、行政知道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行政指导的作用:

7、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答: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8、简述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答: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相同点

答: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

1、两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

2、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手段,都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3、两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

10、简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11、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前参加进来,这是时间上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征;

3、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4、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

12、简述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

1、具有执行根据,或称据以只的法律文书;

2、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3、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3个月内。

13、简述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14、简述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

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

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15、简述“参照”规章的涵义及规章的类别

“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规章的有条件适用,即对合法的规章可直接予以适用;对不合法(包括不符合法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灵活处理。

“参照”规章的类别有: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16、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7、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18、简述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答: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有: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行政行为有什么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费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 ②公开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及时裁决原则 ⑤便民原则 ⑥一级复议原则 ⑦书面复议原则

21、行政诉讼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哪些可诉性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颁发证照行为;

5、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7、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答: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23、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24、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决定其无偿性)。

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不能违反和超越法律。

3、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4、单方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特定法律、法规所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5、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如遇到障碍,可运用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25、简述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26、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7、简述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论述题

1、试述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

2、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3、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4、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

5、效率与时限原则

6、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

7、合理收费原则

3、试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 ②公开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及时裁决原则 ⑤便民原则 ⑥一级复议原则 ⑦书面复议原则

4、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中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撤销判决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最有效手段,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适用撤销判决的一般的或概括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将之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5、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

(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

(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6、试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步骤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少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

1、标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5、备案

7、试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8、试述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4、保护人权、维护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9、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该行为要具备什么要件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致被撤销或宣布无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四篇:旅游地理学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旅游地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旅游者行为:旅游者为了满足旅游需要,在旅游动机的驱使下,购买旅游产品外出旅游的行为。

2、旅游决策:个人根据自己的旅游动机和目的,收集和加工有关的旅游信息,提出并选择旅游方案或旅游计划,最终将选定的旅游方案或旅游计划付诸实施的过程。

3、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4、旅游资源评价:在旅游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源特色、价值及开发潜力和条件的评判和鉴定,以确认旅游地资源的品味、级别及科学价值、旅游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为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核心-边缘理论:任何区域的空间系统都可以看作是由中心与外围两个空间子系统所组成,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二元空间结构。(核心地区发展条件较优越,经济效益较高,能产生和引发众多创新,而它周围的地域则组成了边缘地区,边缘地区的发展依赖于核心地区,其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核心地区。)

6、旅游地理信息系统:以旅游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硬软件支持下,运用系统工程和信息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综合地、动态地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旅游地理信息的多媒体信息系统。

7、一般体验性评价:根据旅游者的亲身体验,采用民意测验的方式,如问卷或统计旅游资源在常见媒体的出现频率等方式来确定某区域代表性的旅游资源。

8、旅游景观尺度:旅游景观区域的空间范围,景观单元的识别程度,成景作用发展过程的时间域及旅游景观的层次性。

9、旅游地意象:是个体或群体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形成的印象及产生的意义。

10、旅游景观健康:在人类的积极干预条件下,人类活动的影响不至于导致被开发利用的旅游景观在维持其自身稳定结构与正常功能时发生紊乱;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旅游景观的演变与发展不会影响或损害到邻近旅游景观及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有序、健康及持续发展。

二、简答题

1、旅游行为产生的过程?

①旅游需求 ②旅游动机 ③旅游决策 ④旅游空间行为 等多个过程综合作用的结果。

2、休闲、旅游及游憩之间的关系?

游憩:闲暇时间内,在距离日常居住地较近距离的空间内进行的以放松身心,恢复体力和精力为目的的户外休闲活动。

旅游:离开熟悉的环境(居住地和工作地)而进行的活动,活动的最终目的可以是益智,可以是消遣,也可以是愉悦身心。可以认为旅游是游憩的一种方式,旅游是在异地进行的游憩活动。

而“休闲”与“游憩”在基本内涵相似,两者有时很难区分。而游憩活动更倾向于户外的活动,更着重于放松心情的功能。

对三者进行辨析:①在空间上,游憩不包括在居所内进行的活动,活动主要在户外距离居所一定距离的场所开展;而休闲则包括在居所内进行的活动,活动可同时在室内和户外开展;旅游是指离开居住地或工作地进行的活动,可以认为是在异地进行的游憩活动。②在时间上,在闲暇时间内开展的活动都可以认为是休闲;游憩更多的是指不过夜(即不超过 24 小时)的娱乐活动;而旅游多是指人们在目的地过夜的休闲行为。③在目的上,游憩、旅游、休闲活动都是以获得愉悦而不是经济报酬为目的。

3、旅游文化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

旅游文化的地域性差异很大部分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所致,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文化区。旅游文化的实质正是不同时期人类活动在自然地理环境上的所遗留的印记,这个印记很显然亦会受不同自然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从而最终形成风格各异的旅游文化区。

当然地理环境对旅游文化的影响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地理环境本身的环境容量又启示我们在发展旅游过程中,应树立好正确的环境观和资源观,以免人为因素对环境干预过度,从而给当地文化带来灾难,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地域旅游文化的形成因素虽然离不开自然环境这个基本前提,但不仅仅是限于地理环境要素,实际情形是异常复杂的。

4、名山类或喀斯特地貌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特点:①为遍在性旅游资源 ②共性、个性皆强 ③重游率高低取决于名山的旅游功能 影响因素:旅游地的级别、功能、可达性。

特点:①属于非遍在性资源 ②分布相对较集中 ③共性大而独特性小 ④重游率不高 影响因素:石林的地位、级别、可进入性。

5、旅游市场形成的条件?

①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状况 ②旅游供求市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前景 ③旅游供求市场的人文地缘关系 ④旅游目的地的市场开发水平⑤政府发挥的积极作用

6、旅游环境容量的基本体系?

(1)基本容量:a旅游感知容量 b旅游资源容量 c旅游生态容量 d旅游经济发展容量 e旅游社会容量

(2)非基本容量:a旅游极限容量和旅游合理容量b既有容量和期望容量c旅游时空容量

7、旅游资源调查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①文献资料法 ②野外调查法 ③现代科技分析法 ④询问调查法

程序:①准备阶段 ②野外调查阶段:普查、重点考察、专业性调查 ③室内整理阶段

8、旅游资源与旅游景观的异同点?

共同点:核心是旅游吸引力。

不同点:概念定义的侧重点不同。旅游资源是从资源学中引申出来的概念,主要强调其能够为旅游业所利用的可能性和价值,即其开发利用后所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而旅游景观是从景观学中引申出来的概念,更注重其作为景观系统的一部分,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系统内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旅游景观系统,优化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因此,旅游景观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旅游资源”。另外,由于旅游景观是从景观科学中发展而来的,因而注重对景观时空格局动态变化的研究,通过时空格局的动态变化增加旅游景观的多样性,增强旅游景观的吸引力。

9、乡村休闲旅游类型、模式?

类型:①乡村田园景观 ②乡村聚落景观 ③乡村建筑景观 ④乡村民俗景观

模式:①农业观光休闲模式 ②自驾车休闲旅游模式 ③民俗风情体验休闲模式

10、城市休闲旅游空间、旅游人群分布?

城市休闲旅游空间:①城市绿地 ②城市广场 ③城市游憩商业区 ④滨水地带

城市休闲旅游人群分布:①居民休闲活动空间分布 ②旅游者游览空间分布

11、景观结构基本组成要素有哪些?

组成要素:基质、斑块、廊道及要素的空间配置形式

12、旅游资源开发方式、举例?

新建: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建立新旅游景区、景点或主题公园,建设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利用:清华、北大等高校校园;通用汽车等大型工厂;西昌卫星发射基地等考察旅游新热点。修复或重建:三峡风景区将蓄水后被淹没的一些旅游景点采取异地搬迁重建的方式来开发。

改造:投入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已有资源进行全部或局部的改造,成为吸引物。提高:利用原有的资源与基础,开发新的旅游活动项目,提高其整体质量和吸引力,达到加强特色,提高效益的目的。

13、书中10个旅游区概述?

①文明渊源——黄河中下游地区

②林海雪原——东北风景名胜旅游区

③山水园林——江南旅游区

④钟灵神秀——长江上中游旅游区

⑤塞外风光——蒙宁草原旅游区

⑥丝绸之路——甘新旅游区

14、旅游地意象要素及其功能?

要素:①路径 ②边界 ③区域 ④节点 ⑤标志物 功能:具有组织城市旅游意象空间的功能。

三、论述题

1、根据

旅游空间知识评析我国主要三个边境休闲旅游?

(1)黑龙江与俄罗斯

地处中俄边境地区的黑龙江省,与俄罗斯旅游合作方面有着地缘、资源和市场三大优势。其休闲旅游资源大体上分为季节疗养、渔猎采集、冬季旅游、康复疗养和观光五大类。黑龙江目前推出的边缘休闲旅游项目有异国文化游、修学游、健身游、探险游和寒温带农业观光游等。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了以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等各大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以沿边口岸为通道的边境旅游发展格局。全省相继有18个旅游口岸开通了27条边境旅游线路,构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对俄边境旅游网络,成为国内备受瞩目的对俄边境旅游的热点省份。

黑龙江与俄罗斯有鲜明的自然经济文化差异,双方互补性强,两地游客的形象感知差异明显,这主要体现在自然和文化两个层面。自然环境上,黑龙江作为军事边界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因而保留了原始的、未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旅游资源。此外,黑龙江还是世界开展冰雪旅游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还有独特的火山地貌和良好的冷泉、温泉疗养条件。在民俗文化上,界江两岸,中俄两国的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建筑等都是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文化的体验也是旅游者关注的对象。两国边疆人民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黑龙江畔,保留着各自特有的民族风情,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具有开发民族风情旅游产品的潜力巨大。

(2)辽宁、吉林与朝鲜半岛

辽宁省与朝鲜有着210km的陆界,并通过鸭绿江大桥将两个地区连接起来,形成了一个地域相连的边缘休闲旅游空间。辽宁省的1/3为山地丘陵地带,山岳休闲旅游资源丰富,拥有众多的名胜古迹、历史文化名城、浓郁的满汉民俗文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吉林省的图们市与朝鲜咸境北道稳城郡隔江相望,这里的休闲旅游资源以朝鲜族民俗文化、建筑和特色食品为主,目前吉林到朝鲜的旅游线路有图们—朝鲜罗津、图们—朝鲜清津—七宝山、图们—朝鲜稳城,以及2008年开通的图们—朝鲜南阳步行游,为中朝重要的特色旅游线。

辽宁与韩国、朝鲜边缘休闲旅游发展的有利条件有以下几点:

A、经济互补

区际内各国经济方面强烈的互补性是辽宁与朝鲜半岛边缘休闲旅游发展的基本因素。辽宁与朝鲜半岛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和产业结构等各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互补关系,而且相互之间的需求都很强,这方面比世界上任何地区都突出。中国、韩国、朝鲜三国各自⑦奇境幻域——西南民族风情旅游区 ⑧侨乡海韵——华南热带现代海滨风貌旅游区 ⑨雪域高原——青藏高原旅游区 ⑩海岛风光——港澳台旅游区的比较优势和各自需求的不同,激起了各国之间相互合作的强烈愿望。

B、地缘相邻

地理位置相邻,可进入性强是辽宁与朝鲜半岛边缘休闲旅游发展的首要条件。辽宁与朝鲜半岛整个区域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的重要位置,是联结亚洲内陆与太平洋及亚欧大陆的桥梁。

C、文化相近

相近的文化背景成为辽宁与朝鲜半岛边缘休闲旅游发展的重要纽带。以华夏文化为基础的东方文明和汉文化圈体系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文化氛围在这里体现得十分明显。

D、旅游资源互补

辽宁与朝鲜半岛旅游资源的互补性是边缘休闲旅游发展的重要基础。辽宁省旅游资源丰富多样,山岳风光较多,且观赏价值较高,山岳风光与人文景观结合形成许多旅游名山。另外,辽宁拥有众多名胜古迹,具有浓郁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风情,满汉民俗文化体现得十分深刻。朝鲜拥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目前,朝鲜旅游基本以生态旅游为主。同时,朝鲜民族历史文化悠久,民风民俗淳朴,开展了文化古迹游。另外,朝鲜国家历史进程曲折复杂,政治制度较为特殊,吸引了大量外国游客前往。

韩国风景优美且拥有独特的文化和历史遗产,可为旅游者提供相当多的观光场所。韩剧盛行,韩流掀起,吸引大量中国游客前往。具有现代城市风貌的韩国首都首尔、韩国气息浓郁的民俗村和风景秀丽的韩国山水风光都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3)广西、云南与越南、缅甸、老挝

广西边境地区背靠西南腹地,面向东南亚旅游热点地区,是中越边贸旅游的主要集散地和我国与东南亚等地的重要通道。区域内特色性旅游资源丰富,两国边缘休闲旅游十分发达,休闲旅游已成为中越边境地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云南位于我国西南边陲,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接壤,边境线长4060km。边境地区都开发了不同程度的休闲旅游,并以娱乐、观光休闲、商务旅游等为主。由于国与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目前,多以中国公民出境休闲旅游和商务旅游的单向旅游为特色。西南地区的边缘休闲旅游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点。

A、边关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丰富

广西和云南是中国少数民族的聚居地,长期以来,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在这块红土地上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化,构成了极为丰富的最具魅力的民族风情旅游资源。

B、特殊的地缘和人缘优势

广西、云南位于我国的西南地区,地理位置与越南、缅甸、老挝相接壤。由

于历史原因,他们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境内外称谓也不尽相同,但同源同祖,语言相通,地域相连,习俗相近,亲如手足。

C、边境旅游和边境商贸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边境旅游是在边境地区边民互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边境贸易越活跃,边境旅游就越红火;边境旅游越活跃,边境贸易也越发达。目前,广西、云南边境旅游和边境贸易已构成多元化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出跨境投资、技术合作、劳务输出与边境旅游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2、根据旅游系统内部结构和不同阶段发展特征,可把旅游分为三个类型,请分别说明类型的形成过程、特点及开发重点范围(凝聚、放射、扩散三个类型)?

凝聚:形成过程:旅游活动首先在一些先天资源优势突出、交通条件相对便利的零散景点产生,通过几个代表性旅游地的开发建设,形成单一旅游中心,腹地体系的空间结构,为旅游活动提供全部服务。在这少数几个旅游地发展的基础上,带动和协调整个区域旅游业的发展。

特点:①旅游目的地区域空间范围狭小,系统内部尚未形成完备的旅游服务体系,与区外联系松散 ②节点数目有限,规模较小,景观单调,综合吸引力较低 ③旅游路径系统较为薄弱,旅游流的流向呈单向性 ④客源地市场缺乏稳固性,仅具有近域引向性,且较为脆弱,易受外界因素影响,波动性明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有限,缺乏成熟稳固的产业链

开发重点:以国内旅游为重心,重点开发一两个旅游节点,进一步增强核的极化作用,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区,使其区域增长极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放射:形成过程:随着少数几个节点的开发和建设,区域内旅游资源潜力被充分认识,旅游产业规模随之扩大,通道系统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取代旅游接待设施不足的问题而成为制约发展的主导因素。地方政府逐渐将建设重点转向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可进入性的改善和旅游服务水平的提高使旅游者数量进一步扩大,同时,对周边地区旅游流的扩散作用也开始显现,依托几个旅游城市,形成几个具有特色的次级旅游区。

特点:①区域内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旅游服务体系,路径通达度也有较大提升,旅游流呈现双向性,旅游系统开始发育 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线路时有了较大的灵活度和选择余地 ③节点的综合吸引力有了较大的增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定的客源地市场,对外来因素影响的敏感度降低,具有全国吸引向性的旅游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 ④旅游目的地空间结构呈现出以旅游区为核心、以主要交通为轴线的互动体系

开发重点:重点发展国际旅游的战略,通过国际旅游地带动作用,不断拓展市场。次一级旅游地的选择,既要紧邻一级旅游区,又要突出特色,与一级旅游区形成优势互补,避免恶性竞争。

扩展:形成过程:随着旅游目的地区域空间的成长,旅游节点越来越多,不同性质的旅游区开始出现。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同时,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充分发展,形成了完备的网络体系。在此影响下,区域进一步向外扩展,旅游业区域经济增长极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形成以旅游收入为主导的成熟产业链。各级旅游地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次级旅游地依托旅游通道与上一级中心地建立联系,形成更广阔的区域吸引范围。

特点:①使各级旅游中心地对旅游流的集聚和扩散效应得到了最大发挥 ②竞争会变得异常激烈

开发重点:发展重点为国际旅游与国内旅游并举,开发和创新新的旅游产品,扩大市场范围,促进旅游系统整体发展。

3、旅游活动对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的影响?

A旅游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 A旅游活动对人文环境的负面影响 ①旅游活动对大气圈的影响 ①对社区居民生活的影响

②旅游活动对生物圈的影响

③旅游活动对水圈的影响

④旅游活动对岩石圈的影响

B旅游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正面影响

①提高绿化比例、美化自然环境

②促进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③有利于提高大气环境及水环境质量

④保护更多的旅游资源 ②对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的影响 ③对传统道德观、价值观的影响 B旅游活动对人文环境的正面影响 ①保存和发扬传统文化 ②促进旅游地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交流 ③增进民族认同感 ④改善基础设施,促进就业、提高旅游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4、说明地域文化的形成受什么因素影响,对现今有何启示?

自然因素(地貌、气候、自然地理位置)

人文因素(人口迁移、行政区划、社会、经济、文化、教育)

启示:我们在区域旅游开发,特别是区域文化旅游的开发中,要充分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当

地传统文化风俗,实现旅游目的地社会的真正和谐。同时对一地的旅游开发在文化上要作一个定位,做到符合当地历史发展的 整体风貌,打好文化这张牌。而另一方面,旅游管理者也要认真地去关注和了解其客源群体,努力兼顾他们在文化上的不同,考虑他们的心理需要和心理感受等因素,从而不断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企业作为具体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和管理者,更需要在地域文化上多下功夫。在利用好资源的同时,更需要在开发地域文化特色上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地域上保持着自身文化的特色。

四、材料题

1、旅游生命周期理论?

2、旅游文化景观的内容、及文化旅游地开发?

内容:①自然景观 ②聚落景观 ③宗教景观 ④种族与人口 ⑤农业与工业景观 ⑥传统文化流行文化景观

开发思路:①文化理念定位要准,要有特色 ②用思维来策划旅游 ③借文化方法来开发旅游 ④用文化手段提升旅游形象 ⑤以文化因子促进旅游持续发展 ⑥以文化带动旅游

五、计算题

1、旅游(资源)容量

C=T/T0*A/A02、计算旅游区日旅游环境容量

①面积法:C=D*C0

②卡口法:C=B*Q

③线路法:完全游道的日容量 C=A*D/B不完全游道的日容量 C=(A/(B+B*E/F))*D

第五篇:国际司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杜摩兰 :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何寻找“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库克的本地法说: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该学说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 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胡伯三原则:

一、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二、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或临时居住的人,都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三、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第三条原则包含的既得权的观点对后来英美法学派发生重大影响。为戴西和斯托雷所继承和发扬。

意义: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孟西尼三原则的内容及其影响:

1、国籍原则:凡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2、自由原则,即在物权、债权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

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居住在内国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一起人。

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

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法域:是指一国范围内奉行的特定政治法律制度的空间或场所。区际司法:区际冲突法是调整一国内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区际冲突法有以下几种特征:(1)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无论是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还是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都在一国范围内制定,其效力范围也只限于国内。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性相区别。(2)区际冲突法是法律选择法。和国际私法的功用一样,区际冲突法不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明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内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禁治产是一个法律术语,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原因: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高度地方自治的法律冲突。(从两个基本法的规定来看,赋予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均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表现: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2)我国的区际冲突时含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三个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4)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冲突 中国区际私法的立法原则:(1)国家统一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首要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促进交往的原则。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三个步骤:1各法域地区准用原来的冲突法或国际私法。2各法域地区分别制定各自的区级私法3制定各法域统一适用的区及司法。

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7、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论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答: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

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为了统一各国关于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法律冲突及有关制度,海牙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三个公约,即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和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1、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

(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2、公约还规定,立嘱人是否在某一国设有住所,要依该地法律确定。

3、上述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遗嘱方

式的准据法,同样亦适用同一遗嘱的撤销(方式)。

4、本公约冲突规则的适用与任何互惠的要求无关。

5、公约在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上还允许采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6、至2005年2月28日,公约已有英国等37个成员,从1997年7月1日起,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 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侵权行为制定的法律适用公约之一 公约中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准据法的内容。公约中的所谓产品是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包括天然产品及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不动产均在公约产品范围以内,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有权保留不受公约拘束。该公约所称的产品的责任仅指由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合同关系的责任。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因产品本身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损害包括人身的及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产品本身的损害如引起其他损害时,则包括在产品责任范围以内。依公约规定,在产品责任涉及几个国家时,损害事实发生地国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适用该国的内国法:(1)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2)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3)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但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该适用该国的内国法:(1)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2)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如果由于案件的情节过于分散,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结因素,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内国法,也可以适用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内国法。公约还规定如果赔偿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产品或他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得到供应的话,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能适用的是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适用范围:交通事故是指一辆或数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并与公路或向公众开放的的地面或特定的有权出入私有地面上的事故有关的交通事故。2准据法只适用一条原则即可以适用的法律是事故发生地国家的法律。3例外规定(1)如果只有一辆车卷入事故中,而且他又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登记国的国内法。(2)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中,而且所有车辆均在一个国家登记的,应适用该登记国的国内法。(3)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辆以外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的,而且他们在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适用该登记国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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