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根据《XX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参照《XX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区属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区属国有企业特别是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转变公务出行观念,改变公务出行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二)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确保改革后企业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合理确定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三)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
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周密组织,稳妥推进。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所属的区属国有企业。
本方案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上述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主要任务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区属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党政机关同级别干部交通补贴标准的1.5倍)。
2.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有序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分级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区属国有企业在从严控制数量、强化使用管理的前提下可予以保障。区属国有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5.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时间从取消车辆停驶封存的次月开始计算。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改革后区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区属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为司勤人员提供转岗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不得简单推向社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企(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方案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按照职能任务对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对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各区属国有企业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统一负责本企业取消公务用车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相关制度建设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将节支作为制定改革方案的底线。(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核。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要进行调整,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三)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