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查账申报07--《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报说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有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各类资产损失的扣除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准确填报本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相关征管规定的范围填报资产损失金额,第2-6行填报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第7行填报下一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括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
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申报资产损失但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本表保留“企业申明”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两行次,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申报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账载金额
1.第1列“本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本年度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以前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在本年度发现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金额。
(二)税收金额
1.第3列“本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4列“以前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三)纳税调整额
1.第5列“纳税调整额”:计算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金额=第1-3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四)其他资产损失项目
1.第13行“4.其他货币资产损失”为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货币资产损失。
2.第22行“8.其他非货币资产损失”为除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意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3.第30行“3.其他损失”为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等资产损失。
(五)注意事项
标“*”号栏次不用填写,灰化处理。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2.第8行=第9+14+23+27行。3.第9行=第10+11+12+13行。4.第14行=第15+16+„+22行。5.第23行=第24+25+26行。6.第27行=第28+29+30行。7.第5列=第1-3列。8.第31行=第1行+8行。
(二)表间关系
1.如果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账载金额大于0,则本表第31行“合计”第1列账载金额应大于0;
2.如果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税收金额大于0,则本表第31行“合计”第3列税收金额应大于0。
第二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关于XXXX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的报告
XXX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有关规定,我司于XXX年发生资产损失 XXX元,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申请在XXX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我司在2011年3月、2011年4月对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有无心磨床(2台);CNC研磨机、无心研磨机、螺纹研磨机、键槽机、插床、切削角测定器(各1台)已超期使用,经技术审查,以上机器设备无法修理,已不能使用。经管理部门及董事会批复后,上述机器做报废出售处理。上述机器原值合计为XX元,累计折旧合计为XX元,净值合计为XXX元,出售价格合计为XX元,净损失金额合计为XXX元。2011年7月,XX部门发现2组发电机有运转不良情况,经管理部门及董事会批复后,对运转不良的2组发电机予以出售。2组XXX发电机原价为 XXX元,累计折旧为XXX元,净值为XXX元,出售价格为XXX元,净损失金额为 XXX元。固定资产的报废总损失为XXX元,约占XX年末机器类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0.467%。
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我司在2011年12月资产年终盘点时,发现一批资产部件(见附件1),如水泵、油泵等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大部分只有2~3年使用寿命,但在购进时就已列作固定资产,另在更换新部件时,设备使用部门未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做相应的变更,导致现有部分水泵、油泵在盘点时查不到实物。该部分资产经管理部门及董事会批复同意后,作报废处理。该批资产原价合计为XXX元,累计折旧为XXX元,净损失额为XXX元。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XXX元,约占2011年末机器类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0.28%。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31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照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办理减半征收。我单位出售2组发电机时需缴纳增值税XXX元,已向国税管理部门办理减半征收,同时将不得减免的XXX元记入该资产的净损失。
现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并申明如下:
我司本次申请在2011扣除的资产损失XXX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关责任。
XXXXXXXX公司
X年X月X日
第四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最新精神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最新精神
一、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点
1、审批制改申报制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老文件是使用审批,现在改成申报了。不过还是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由于名义上取消了审批,原来自行计算扣除的改叫“清单申报”,原来需要审批的改叫“专项申报”。
2、资产损失范围扩大了,体现了国税办函(2010)535号精神。
新文件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不再强调与收入有关,也就是说未使用的资产、不产生应税收入的资产发生的损失也可以扣除了。在资产定义的列举中也多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三种。
3、降低了坏账损失扣除门槛
新文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这比原来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规定,明显降低了要求。
4、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增加以前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6、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确定及追补确认的相关规定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
2)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追补确认的规定
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企业因以前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专项资产损失延期申报的规定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 我们要做的准备
一、明确本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和金额
明确2011需要在税前申报的资产损失,包括2011实际发生的和在5年期追溯范围内的损失。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需对各公司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做一个梳理,哪些是证据资料齐全,有望在在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申报并获得税务机关确认的,同时要积极准备资料。
二、向税务机关准备延期申报申请
对不能及时在2011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申报。
因为此新《办法》在20114月份发布,2011是第一个执行此新办法的,对以前实际资产损失,税务部门可以追补确认。2011以后,则应按实际发生申报,2012要追补确认以前的资产损失是否会以税务部门确认的《延期申报申请》为要件,还不得而知,请大家做好准备。
三、做好沟通工作
积极向税务机关和有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咨询具体内容,做好事前沟通。
附件:
1、国税发211(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5、税务师事务所资产损失鉴证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 2012-3-1
第五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纳税人声明
本表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清单申报适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损损失
失损失损失会税资产损失类型 行次
会计会计计前核算处理处扣科目 理
除金金额
额
一、正常经营活动中非货币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损失
2、生产性生物性资产损失 2
3、存货损失 3
损失税前
扣
除
4、股权投资损失 4
5、无形资产损失 5
6、其他非货币资产损失 6
二、存货正常损耗损失 7
三、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8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损失 9
五、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等1.买卖债券损失 的损失
2.买卖股票损失 11 3.买卖期货损失 12
5.买卖基金损失 13
6.买卖金融衍生产品损失 14
7.其他损失 15
六、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清单申报资产损失 16 损失
─
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17 ─
资产损失金额合计
─
一、清单申报的申报方法
• 1.通过网上办税厅,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2.按要求完成填报后,上传至相关业务事项模块。
二、申报地址:广州国税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大厅”,1号办税窗口。
三、申报时间:汇算清缴期内,汇算清缴结束后系统将关闭。
四、申报范围:根据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五、清单申报报送的资料: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 企业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六、报送资料的装订顺序:
• 清单申报: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明细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七、注意事项:
完成了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才能进行申报。其中总分机构申报要求
1、总分机构同属市内的企业由总机构申报
2、市外分支机构由分支先在当地申报,再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再在所属地税务机关作清单申报。最后再由总机构对市外属下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其汇总后,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3、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申报,再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再在所属地税务机关作清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