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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0-2605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1:32: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4]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中关于“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政府部门原则上都要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的要求,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筹建和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将于2004年11月1日投入试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自试运行之日起,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在本单位不再接件。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525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9项)

市发展改革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债券初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或分立审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2.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审批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市经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供电营业许可

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作业审批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审批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综合审查和定点 5.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 6.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7.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9.民用爆炸器材进出口审批

10.改建、扩建生产爆炸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11.民用爆炸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 1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14.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建、扩建许可 15.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16.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1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9.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 市商务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4.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单位资质、资格许可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7.煤炭经营资格认定 8.拍卖经营资格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派劳务出国项目审查 2.外派劳务项目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4.在津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5.邀请外国人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审批 6.典当行的设立

7.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资、外资)

8.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9.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市教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2.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4.教师资格的认定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7.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8.高等职业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9.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10.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12.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1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4.中小学教科书审定

15.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6.公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市建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审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许可

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5.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6.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9.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

1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1.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

12.停止供热许可

13.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18.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资质审查

19.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政府投资类)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停止供水许可

2.因工程建设拆改移动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市市容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对移动、占用、停用、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2.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审批

3.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审批 4.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6.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审批

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8.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9.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核准

10.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市交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许可 2.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许可

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4.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5.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6.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7.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8.港口拖轮经营许可

9.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审批 10.海河下游使用岸线审批

11.港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 12.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登记 市农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批准 3.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 市人防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市信息化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市公安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2.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审批

3.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5.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2.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市安全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民政(社团)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司法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律师执业审核

2.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4.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审核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6.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8.公证员执业审批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折旧资金先行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审批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许可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6.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7.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审批 2.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买审批

3.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撤消、变更银行账户 4.基建项目用款审批 5.税务登记 市人事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劳动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

2.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4.职业资格证核发

5.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6.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7.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8.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9.集体合同审查

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选址意见书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

6.农用地转用许可(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7.土地征用许可(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8.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9.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10.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11.探矿权转让许可 12.采矿权转让许可

1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14.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15.测绘乙、丙、丁级资质审批 16.测绘作业证核准 17.地图编制审核

18.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 19.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20.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21.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2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23.采矿许可证核发

2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2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26.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2.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3.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市水利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审批

2.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占地审批

3.河道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4.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航道审批

5.围垦水库河流的审核

6.开垦禁止开垦坡度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荒坡审批

7.填垫河湖水面审批

8.取水许可

9.护堤护岸林木砍伐审批

10.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

11.凿井审批

1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13.用水计划指标变更批准

1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15.取水许可变更

16.取水许可延展

17.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同意

1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19.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施工图审查

20.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2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2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6.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审核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收取地下水资源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3.设立水利旅游事项审批

4.组建公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市文化局(文物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2.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3.演出经济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定点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4.演出经济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

5.外省市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来津演出审批

6.在非演出场所从事经营性演出审批

7.建设选址和工程和设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8.文保单位在建设控制的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和修缮

10.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

11.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

12.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途

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4.开放被核定为文保单位的寺观、教堂

15.馆藏文物拓印和复制

16.文物出国展览

17.文物收藏单位藏品调拨、交换和出市展览

18.拓印内容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9.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0.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2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23.博物馆处理不够收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4.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者拆除(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2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26.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27.设立连锁网吧审批

28.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批发单位审批

29.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0.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3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32.文物商店设立

33.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它电影发行单位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34.文物出境鉴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国及港澳台演员来津巡演审核

2.互联网经营文化单位设立审核

3.涉外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市卫生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审批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4.医师资格认证及执业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6.设置采供血机构及执业许可

7.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

8.放射工作人员许可

9.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

10.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1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4.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审批 15.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审批

16.设立造血干细胞数据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17.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18.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19.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2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21.有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构资格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2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查批准 2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5.放射工作许可 2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7.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

29.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市工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广告经营许可(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3.户外广告登记 4.烟草广告审批

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6.商品展销会登记

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 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 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1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17.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8.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企、外企分支、常驻机构、承包项目发照 2.内资公司及非公司发照 市统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市环保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在地面水和地下水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

2.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设置入海排污口审批

4.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5.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方案审批

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7.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9.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0.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类尾气许可

1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1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5.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16.固体废物移入本市许可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19.放射性防护设施使用许可

20.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核

21.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市质监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考核认证

2.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新产品样品性能考核)

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5.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7.气瓶充装站资格许可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0.农药生产许可证

11.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1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资质)

14.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15.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1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17.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1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19.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质检总局事项,接件上报)20.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1.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2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受理,市局审核上报)23.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5.罐车充装单位资格

6.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市药监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广告审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许可 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5.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6.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证核发

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10.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市房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和注册核准 2.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许可 3.商品房销售许可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5.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市农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种子生产许可

2.推广、经营同一生态区引种审批 3.采集种质资源审批

4.农药登记初审(含农药田间试验)

5.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在非疫区试验研究项目审批

6.外国人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7.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8.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9.种植转基因植物审批

10.发布农药广告审批

11.采集一级野生植物审核

12.出售、收购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3.采集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4.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

15.食用菌菌种经销许可

16.种子经营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

2.肥料登记(包括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3.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初审(除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以外的肥料均由农业部登记)

4.职务育种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审核

市粮食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2.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市广电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3.地方设立、合并、变更教育电视台审核

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5.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6.地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出版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2.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核

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

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审批

5.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6.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审批

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9.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10.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2.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3.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14.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15.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6.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7.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

18.年度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审核 19.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20.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21.印刷报纸增版、期刊增刊审批 22.音像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 23.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24.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核 25.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26.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 28.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29.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30.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3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3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3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

2.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变更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5.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核 6.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7.在本市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核

8.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9.报纸变更刊期 10.新闻记者证核发 11.期刊变更刊期 12.期刊变更登记地

13.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核 市体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 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5.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举办跨区、县或全市性体育竞赛

2.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或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3.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4.取消竞赛办理注销登记

市安全监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审查

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5.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审批

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7.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9.烟花爆竹储存许可

市盐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2.食盐批发许可

3.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4.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市地震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

2.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3.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4.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市公安交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审批

2.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联审联办)

市公安消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举办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消防审核

2.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核发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审核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5.专职消防队的验收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园林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占用绿化用地审批

2.城市关于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2.迁移古树名木

市公路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2.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运输机具审批

3.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桥涵的审批

4.在公路上行驶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审批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6.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审批

7.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审批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审批

市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3.木材运输许可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5.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6.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7.采伐、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种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批准

8.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

9.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0.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1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2.外国人在本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4.狩猎证审批

15.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6.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批准

17.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批准

18.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指定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批准

19.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21.野外放生从国外、外省市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2.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23.捕捉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批准

25.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限额指标批准

2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

27.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28.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2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

30.核定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31.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3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兽药广告审批

2.草种进(出)口审批

3.动物诊疗许可

4.兽药生产许可

5.兽药国标、行标产品审批

6.兽药地标产品审批

7.进口兽药许可

8.新兽药审批

9.种畜禽生产经营

10.兽药经营许可

市气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查

3.迁移其他气象台站审批

4.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7.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市旅游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

2.导游证核发

3.设立国内旅行社审批

市档案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国家所有档案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审批

2.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的审批

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市水产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

2.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5.水生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运输审批 7.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审批 8.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审批 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班线许可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许可 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 市燃气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2.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3.燃气供气站(点)准销证 4.燃气工程新建改建审核

5.燃气企业及供气站变更、合并、歇业、撤销批准 6.燃气经营许可 市道桥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审批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3.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4.挖掘道路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许可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市排管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审批 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审批

3.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 4.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闸涵审批 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6.办理排水规划出路审批 市林业站: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植物检疫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市植保站: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分散种植和继续引进植物审批 2.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3.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 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二、配套服务事项(21项)市统计局: 1.统计备案 市质监局:

1.组织机构代码核发 市公安局:

1.聘雇保安服务 市知识产权局: 1.咨询服务 市配套办:

1.住宅和公建项目大配套建设工作受理及大配套费收缴 市建材办:

1.墙改和散装水泥有关事项和基金收取 市供热办:

1.新建房屋供热方案备案

2.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协议书备案 3.供热工程建设费收缴

4.供热设备(压力容器)安装、监理单位备案 市公用办:

1.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受理进件 2.新建公建煤气增容基金受理进件 3.新建住宅小区气源发展基金受理进件 自来水集团:

1.新建住宅、公建自来水配套前期手续 燃气集团:

1.新建住宅、公建燃气配套前期手续 电力公司:

1.电力配套工程建设 政府采购中心: 1.注册登记 2.发放标书 3.接受委托 天津仲裁委:

1.咨询服务

天津日报社:

1.报刊公示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9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2年12月4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令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 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

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下放至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

│ │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享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 │ │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

│ │ │ │ │ │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属及跨区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区投资│

│ │ │ │ │ │主管部门。│

├──┼──────┼────────────┼────┼────┼────────────────────────────┤

│ 3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4 │市城乡建设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5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

│ 6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7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市规划局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0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1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13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5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7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8 │ │许可 │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9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20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21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22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市人防办 ├────────────┼────┼────┼────────────────────────────┤

│ 23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非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24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 许可 │ 委托 │下放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许可 │ │ │ │

├──┤ ├────────────┼────┼────┼────────────────────────────┤

│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委托下放至区民族│

│ │市民族宗教局│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 │ │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

│ 25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 许可 │委托归还│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除市级登记管理的八处寺观教堂一│

│ │ │电影电视片许可 │ │ │处基督教外国人集体活动场所归市局许可外,其余宗教场所归还│

│ │ │ │ │ │下放至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 26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许可 │ 归还 │限于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

├──┼──────┼────────────┼────┼────┼────────────────────────────┤

│ │ │ │ │ │除经营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并有储│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存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

│ │市安全监管局│ │ │ │外的,其他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28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许可 │ 委托 │限于非煤矿山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 │ │ │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

│ 29 │ │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 许可 │ 委托 │物品:除海润集团公司供水范围外,其他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 │ │ │门,城市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

│ │ │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 │筑物和堆放物品: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30 │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市市政公用局│查及竣工验收许可 │ │ │ │

├──┤ ├────────────┼────┼────┼────────────────────────────┤

│ 31 │ │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可 │ │ │ │

├──┤ ├────────────┼────┼────┼────────────────────────────┤

│ 3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许可 │ 委托 │临时堆放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 │ │两改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以及城市次干道、支路、│

│ 33 │ │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工程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 │ │ │门。│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 │ │阳设立的内资(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34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 │归还界定│股企业(界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中海油设立的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 │中远期交易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登│

│ │ │ │ │ │记核准。2.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 │ │区、开发区,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 │六区各自批。│

├──┤ ├────────────┼────┼────┼────────────────────────────┤

│ │市工商局 │ │ │ │ │

│ 35 │ │企业各称预先核准登记(含│ │ │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

│ │ │个体工商户)│ 许可 │ 界定 │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批。│

│ │ │ │ │ │ │

├──┤ ├────────────┼────┼────┼────────────────────────────┤

│ 36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37 │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变更、│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注销登记 │ │ │ │

├──┤ ├────────────┼────┼────┼────────────────────────────┤

│ 38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许可│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 39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更、注销)│ │ │ │

├──┼──────┼────────────┼────┼────┼────────────────────────────┤

│ 40 │ │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可 │ │ │ │

├──┤ ├────────────┼────┼────┼────────────────────────────┤

│ 4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以下三项下放至区公安分局: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支行级以下│

│ │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 │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新建、改建│

│ 42 │ │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 │ 界定 │的依附于支行级以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

│ │ │ │ │ │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3.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离行式│ │ │ │ │ │ │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4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许可 │ 界定 │限于在本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4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许可 │ 界定 │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

│ 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46 │ │燃放焰火许可 │ 许可 │ 界定 │Ⅲ、Ⅳ、Ⅴ级燃放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区公安分局审批范围:“三投靠”、申请设立集体户、外地生源│

│ 47 │ │户口管理审批 │ 非许可 │ 界定 │地大中专毕业生、干部工人调动、跨市县安置回国人员、16岁以│

│ │ │ │ │ │上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审批范围:回生源地大中专毕业生、回│

│ │ │ │ │ │原籍退出现役士兵、回国恢复户口、16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

├──┤ ├────────────┼────┼────┼────────────────────────────┤

│ 48 │ │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准│ 非许可 │ 界定 │区级大型活动证件准印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印 │ │ │ │

├──┤ ├────────────┼────┼────┼────────────────────────────┤

│ 49 │ │刻制印章备案 │ 非许可 │ 界定 │除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驻青单位│

│ │ │ │ │ │网络编码印章之外的下放各区公安分局。│

├──┼──────┼────────────┼────┼────┼────────────────────────────┤

│ 50 │市公安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许可 │ 界定 │二三级重点单位下放至区公安消防大队。│

│ │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办理│ │ │ │

├──┼──────┼────────────┼────┼────┼────────────────────────────┤

│ 51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2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3 │市公安边防支│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队 │发 │ │ │ │

├──┤ ├────────────┼────┼────┼────────────────────────────┤

│ 54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5 │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56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57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社│业务范围审批 │ │ │ │

├──┤会保障局 ├────────────┼────┼────┼────────────────────────────┤

│ 5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59 │ │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60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商务管理部门。│

│ │ │程许可 │ │ │ │

├──┼──────┼────────────┼────┼────┼────────────────────────────┤

│ 61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62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

│ 63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64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65 │ │放射诊疗许可 │ 许可 │ 归还 │1.X线影像诊断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2.含放射介入治疗的医疗 │

│ │ │ │ │ │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 ├────────────┼────┼────┼────────────────────────────┤

│ 6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项目外全部下放。│

├──┤ ├────────────┼────┼────┼────────────────────────────┤

│ 67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68 │ │药品企业经营(零售)许可│ 许可 │ 界定 │除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许可除外,下放│

│ │市食品药品监│ │ │ │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管局 ├────────────┼────┼────┼────────────────────────────┤

│ 6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 │ │册许可 │ │ │ │

├──┼──────┼────────────┼────┼────┼────────────────────────────┤

│ 7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各区质监分局。│

├──┤ ├────────────┼────┼────┼────────────────────────────┤

│ │ │ │ │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及市│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7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

│ │市质监局 │ │ │ │量标准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

│ │ │ │ │ │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7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

│ │ │ │ │ │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下放区质监分局。│

├──┤ ├────────────┼────┼────┼────────────────────────────┤

│ 7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74 │市残疾人联合│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残联。│

│ │会 │认定 │ │ │

├──┼──────┼────────────┼────┼────┼────────────────────────────┤

│ 75 │市物价局 │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 非许可 │ 委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准下放至区价格主管部门。│

│ │ │核准 │ │ │ │

└──┴──────┴────────────┴────┴────┴────────────────────────────┘

二、下放至崂山、黄岛、城阳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各区投资主│

│ │市发展改革委│ │ │ │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

│ │ │ │ │ │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

│ │ │ │ │ │核后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市属及跨区(市)、跨流域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

│ │ │ │ │ │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3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4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5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7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8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市规划局 │ │ │ │ │

├──┤ ├────────────┼────┼────┼────────────────────────────┤

│ 10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1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2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13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 ├────────────┼────┼────┼────────────────────────────┤

│ 1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5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6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7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18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0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1 │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备案│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2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3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市城乡建设委审批部分委托下放至区│

│ │ │ │ │ │建设主管机关,市政府审批部分保留为市级审批。│

├──┤ ├────────────┼────┼────┼────────────────────────────┤

│ 24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计方案许可 │ │ │ │

├──┤ ├────────────┼────┼────┼────────────────────────────┤

│ │ │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建│ │ │ │

│ 25 │ │设)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收 │ │ │ │

├──┼──────┼────────────┼────┼────┼────────────────────────────┤

│ 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7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9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3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 │ │ │ │ │界定: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企业及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3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

│ │市质监局 │ │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

│ │ │ │ │ │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3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 │ │ │ │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

├──┤ ├────────────┼────┼────┼────────────────────────────┤

│ 3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

├──┼──────┼────────────┼────┼────┼────────────────────────────┤

│ 34 │ │林木采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全部商品林、市级以下公益林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 35 │ │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内)。│

├──┤ ├────────────┼────┼────┼────────────────────────────┤

│ 3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许可 │ │ │ │

├──┤ ├────────────┼────┼────┼────────────────────────────┤

│ 37 │ │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 许可 │ 归还 │生产面积在50亩以下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下放至区林业主管│

│ │ │许可、种子经营许可 │ │ │部门。│

├──┤ ├────────────┼────┼────┼────────────────────────────┤

│ 38 │市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外的2公顷以下林地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 │

│ │ │ │ │ │门。│

├──┤ ├────────────┼────┼────┼────────────────────────────┤

│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 │ │ │

│ 39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 许可 │ 归还 │涉及的野生动物属省级以下保护等级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 │ │

│ │ │物或产品许可 │ │ │ │

├──┤ ├────────────┼────┼────┼────────────────────────────┤

│ 40 │ │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许│ 许可 │ 归还 │省内检疫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可 │ │ │ │

├──┤ ├────────────┼────┼────┼────────────────────────────┤

│ 41 │ │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 非许可 │ 归还 │县级森林公园审批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并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 │

├──┼──────┼────────────┼────┼────┼────────────────────────────┤

│ 42 │市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

│ │ │ │ │ │营点归还区畜牧主管部门。│

├──┼──────┼────────────┼────┼────┼────────────────────────────┤

│ 43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全部下放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 │ │程许可 │ │ │ │

├──┼──────┼────────────┼────┼────┼────────────────────────────┤

│ 44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核发 │ │ │ │

├──┤ ├────────────┼────┼────┼────────────────────────────┤

│ 45 │市农机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机械号牌、行驶证核发 │ │ │

├──┤ ├────────────┼────┼────┼────────────────────────────┤

│ 4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机械驾驶证核发 │ │ │ │

├──┼──────┼────────────┼────┼────┼────────────────────────────┤

│ 47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更、注销)│ │ │ │

├──┤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48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 │

│ │市工商局 │ │ 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批。│

归还 界定 │ │ │ │ │ │阳设立的内资1000(界定),│中海油设立的│中远期交易│登记核准。2.│区、开发区,│六区各自│ │注册资本 ││股企业├──┤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其中: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

│ 49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 │

│ │ │ │ │ │批。│

├──┤ ├────────────┼────┼────┼────────────────────────────┤

│ 50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 │ │

│ 51 │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保税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除外。│

│ │ │记 │ │ │ │

├──┤ ├────────────┼────┼────┼────────────────────────────┤

│ 52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审批│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5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54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康检查工作审批 │ │ │ │

├──┤ ├────────────┼────┼────┼────────────────────────────┤

│ 55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56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 │市卫生局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57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5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局审批。│

├──┤ ├────────────┼────┼────┼────────────────────────────┤

│ 59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60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业务范围审批 │ │ │ │

├──┤ ├────────────┼────┼────┼────────────────────────────┤

│ 61 │市人力资源社│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会保障局 │ │ │ │ │

├──┤ ├────────────┼────┼────┼────────────────────────────┤

│ 6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63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4 │ │审批 │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市环保局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6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67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68 │ │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灌排工程设施 │ │ │ │

├──┤ ├────────────┼────┼────┼────────────────────────────┤

│ │ │ │ │ │除以下三项外项目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在本市城市规划│

│ │市水利局 │ │ │ │区范围以外,取水户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表水两万立方米以上 │

│ 69 │ │取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含两万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含一万立方 │

│ │ │ │ │ │米)的;2.在跨区(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区(市)边界河流中取│

│ │ │ │ │ │水的;3.跨区(市)行政区取水的。│

├──┤ ├────────────┼────┼────┼────────────────────────────┤

│ 70 │ │乡(镇)集中供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1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室许可 │ │ │ │

├──┤ ├────────────┼────┼────┼────────────────────────────┤

│ 73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室易地建设许可 │ │ │ │

├──┤ ├────────────┼────┼────┼────────────────────────────┤

│ 74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5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服务│ 归还 │具备条件时下放至区人防办。│

├──┼──────┼────────────┼────┼────┼────────────────────────────┤

│ 7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 │(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 │

├──┤ ├────────────┼────┼────┼────────────────────────────┤

│ │市公路管理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 │ │ │

│ 77 │ │驶公路许可(普通国省道、│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 │高速公路)│ │ │ │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 │ │ │

│ 78 │ │通货物、大型物件、专用运│ 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 │ │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 │ │ │构。│

│ │ │品)│ │ │ │

├──┤ ├────────────┼────┼────┼────────────────────────────┤

│ 79 │市道路运输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理局 ├────────────┼────┼────┼────────────────────────────┤

│ 8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81 │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 非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出租车辆易主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

│ │ │主审批 │ │ │机构。│

├──┤ ├────────────┼────┼────┼────────────────────────────┤

│ 82 │ │(客运、出租)经营停业、│ 非许可 │ 归还 │出租经营停业、休业审批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休业审批 │ │ │ │

├──┼──────┼────────────┼────┼────┼────────────────────────────┤

│ │市经济信息化│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 │ │ │

│ 83 │委 │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 │ │作业许可 │ │ │ │

├──┼──────┼────────────┼────┼────┼────────────────────────────┤

│ 8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以界定方式下放至崂山、城阳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册许可 │ │ 委托 │以委托方式下放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 │ │ │ │ │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 │

│ │ │ │ │ │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跨区开设甜品站的 │

│ 85 │市食品药品监│餐饮服务许可 │ 许可 │ 界定 │餐饮主店及其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预核准注册资本或投资500 │

第三篇:关于行政审批“三类事项”办理汇报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为的情 况 汇 报

++++县纪委、监察局

今年以来,按照省、市纪委要求,我县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卡死部门责任,认真落实“三类事项”办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强化服务、提升效能,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整体工作情况

目前我县对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县法制办清理完成,县政府本级7项审批项目,县直各部门135项(其中包括1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9项,目前正等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行政服务中心于2009年12月28日运行。使用面积800余平方米。首批有发改局、建设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水务局、安监局等12个单位入驻,设有14个业务窗口和金融收费、会计事务所2个服务窗口,涉及审批事项119项,其中收费项目34项,不收费项目85项。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深入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1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对机关效能、优化环境工作十分重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关于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县“效能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副组长,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优化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5月份召开了全县1000多人参加的三级干部大会,提出开展机关效能“百日行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八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党员干部做了纪律约束。县纪委书记王献民召开专门会议10余次,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机关效能各项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对市委、市政府两办及市纪委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两个专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单位认真自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基本形成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牵头抓落实,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各项的深入开展。

2、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确保整体工作进展平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对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了清理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播放,《今日++++》报纸进行刊发,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便于监督;二是认真比对审核。对各部门2012年以来“三类事项”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县效能办,县效能办建立了++++县“三类事项”办理情况数据库,认真比对审核,并对

部分单位进行了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进行整改;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实行涉企检查准入制度、企业生产 “宁静日”制度;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邀请党校教师、资深律师对全县各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及格率达到99%以上,各部门对一线执法人员也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3、加强管理,理顺体制,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清理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本地不涉及或多年未发生的事项,暂停审批;凡是保留的,一律先公开后实施,由部门自行清理、法制办集中审核,县政府研究公布实施,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县本级45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最终确定为142项,比之前减少50项,精简率达35.2%;平均承诺时限由之前的19天,缩减为目前的8.5天。二是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在全县大力简化审批环节,推进审批流程规范。对进驻行政服务大厅事项逐项建立业务运行流程图,明确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和审批时限,且各个环节必须全部在中心运行,实行各个环节计时办理,做到了办事主体明确,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要求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则视为超时默许,承担相应责任;严把办结时限

关口,确保办件时效性。按照承诺件和即办件进行分类管理。承诺件逐项对照法律法规确定其法定办理时限,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确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合业务运行实际情况,引导部门大力压缩承诺时限,使整体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减少80%以上,很多承诺件变成了立等可取的即办件,当场办结率达到90 %以上。三是实行效能监控,开展跟踪问效。建立行政效能监控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县直单位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由县优化办专人负责,对超期办理事项等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完善重点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县级干部及相关单位分包责任制,全程跟踪问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卡死部门责任,严查违规行为。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以罚代管问题,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零收费”、“半罚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管理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重罚轻管的部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今年4月份,++++县交警大队在执法工作中,对一辆货车实行追踪拦截,后经检查未发现明显违章问题,但执勤民警仍以不服从指挥为由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民警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公开

曝光,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2年6月25日

第四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月30日印发

第五篇:关于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

根据《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迎接省检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广监发〔2011〕8号)要求,我局对相关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两集中、两到位”全面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和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三定”方案,由局主要领导签订首席代表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窗口管理权和印章使用权。同时,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及其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

(二)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办理。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除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外,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制证、取件等环节一律实行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行政申请事项,予以受理,严格按照承诺时限予以办结;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行政申请事项,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该项行政审批的办事指南,并现场告知所欠缺条件、需要补齐资料等,待符合法定条件和申报资料后再予以受理。

(三)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得到强化。我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无体外循环现象。省、市政府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规范审批流程,逐环节、逐岗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最大限度减少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

(四)依法审批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形成了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不存在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不存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无超时办理、办理中乱收费等情况发生。

(五)适时选派和轮换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根据我局审批事项多、环节复杂等特点,除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交易中心整体进驻外,每年选派和轮换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使更多的工作人员熟悉全局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最大限度提升办事效率和工作责任感。

(六)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得到统一使用。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统一使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将办件信息及时、如实、规范录入软件,并按规定出具各类书面通知书,批量办理符合规范要求。

(七)公众评价全面开展。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取件中,全面执行公众评价制度;对公众评价不满意的,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不足之处,及时总结并做出修正,提高了服务质量。

(八)其他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广市府发〔2010〕32号)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编制了办事指南。目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已开展。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底,我局各窗口共受理行政审批件16029件(其中,房产交易11273件),办结16247件(其中房产交易11280件)。受理件中,无超期件,满意度达99.78%,评议率99.22%以上,现场办结率达100%,按时办结率达100%。

二、主要问题

(一)窗口工作人员不稳定。由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复杂,为使更多的工作人员熟悉全局业务,除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外,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选派和轮换制度。由于选派人员来自不同科室,对业务熟悉程度不一,职业素养参差不齐。

(二)激励机制不成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中,未形成成熟的激励机制,导致个别工作人员不安心,部分同志不愿在窗口工作等情况时有发生。

三、整改措施

(一)强化人员素质。新选派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从工作纪律、服务软件、业务素质等方面强化学习,确保窗口服务优质高效。

(二)完善激励机制。学习其他单位经验,进一步明确窗口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对经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回到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提职晋级、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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