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授信额度是什么意思
银行授信额度是什么意思? 所谓银行授信额度,说简单点,就是银行给借款人确定的贷款额度。
银行授信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有抵押物授信;二是信用授信。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那么银行就会根据抵押物的评估值来计算授信额度,一般为五到八成。而信用授信是银行给予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和可用额度内,可多次向银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无需提供任何担保。总的来说,有抵押物授信额度比个人信用授信额度高一些。
第二篇: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
形式: 部门规章
类别: 经济法 金融 银行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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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农业银行各经营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是指农业银行各级信贷业务经办行,受信人是指与农业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农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业务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的本外币信用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
第二章 授信原则
第五条 授信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根据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贷款方式、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及有关的信贷政策,具体确定单项业务的授信额度。
(三)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变化情况,及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 农业银行未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 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第七条 授信对象即受信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授信种类包括贷款业务授信、贴现业务授信、承兑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一)贷款业务(含打包贷款)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人代表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贷款总需求量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贴现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票据贴现的总发生额核定的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
(三)信用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受信人(特指持卡的企业法人)的资信程度和担保情况,给予受信人信用卡透支的最高限额。
(四)承兑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
(五)国内外信用证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申请国内外信用证的总额核定的开出国内外信用证及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担保提货的最高限额。
(六)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受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受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授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管理,总行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分行授予所辖地市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依次类推。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为:
一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二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4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三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以外币为结算单位的业务授信额度按业务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授信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受信人向银行提供基本情况;
(二)信贷部门对受信人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管理的初步方案;
(三)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定授信额度;
(四)经批准后,形成授信书。授信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业银行内部保管。授信书内容包括:
1.授信人全称;
2.受信人全称;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4.授信复核时间;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一条 总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受信人账面总资产的75%或所有者权益的3倍。
第十二条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其实行授信管理行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0%。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总授信额度中以抵押、质押为基础的部分不超过客户提供担保物变现总额的70%。单项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含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客户有效资产乘以上期末资产负债率之积的50%。
(二)长期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
(三)贴现授信、信用卡透支授信、1年期以内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短期贷款授信管理,纳入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之内,信用卡透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透支限额。
(四)承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期商品(材料)购进总额的30%。
(五)国内信用证、国内担保业务授信视同承兑授信管理,纳入承兑授信额度之内。
(六)对外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透支担保、1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远期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长期贷款管理,纳入长期贷款额度之内。
(七)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业务授信根据贸易合同和客户履约能力核定。
(八)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担保提货业务授信根据信用证余额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只对其总公司授信,总公司总授信额度可以分解到有关子公司,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总公司总授信额度。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期限、调整与中止
第十四条 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单项授信额度经上级行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信人应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一)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受信人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三)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四)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七章 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每半年向总行上报授信额度的核定、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分行以下各级行每季向上级行上报授信额度的核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授信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直至总行。第八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及辖属各级行在未经上级行批准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的信用额度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权利;
(六)取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直至终生在农业银行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客户提供虚假情况或授信经办人员失职引起核定的授信额度错误,对客户停止授信,并限期追回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XX银行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
《 授信额度合同 》补充协议
授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授信银行: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 负责人/有权签字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现经上述双方协商一致,对
****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授信额度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及其项下其它合同协议,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一、授信申请人对于在授信银行已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质押率100%。
二、授信申请人追加保证金人民币1250万元,分别用于补足在2018年5月24日和2018年5月25日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并分别补充签订编号为
和
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三、除上述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合同和原合同的条款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项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留存
/ 份,具有同等效力。
授信申请人:
有权签字人:
授信银行: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
负责人/有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授信额度
第一条定义
1、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授信产品金额(意向性贷款承诺除外);
2、授信风险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以下两项后的金额:
(1)低风险产品;
(2)一般风险产品中以低风险产品范围中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授信部分。
3、授信额度仅包括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计入授信额度。
授信担保额度定义详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中授信担保额度的注释。
第二条控管原则
1、低风险业务实行授信额度控管,各产品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批复和协议的授信额度;
2、一般风险业务实行授信额度和敞口双重控管(开立信用证和开立保函除外),各产品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批复和协议的授信额度(在任一时点上),各产品授信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批复和协议的授信风险敞口(在任一时点上)。开立信用证和开立保函实行授信敞口控管(在任一时点上)。
3、无论是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要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风险敞口。
第三条授信额度和产品分类
一、授信额度的分类
(一)按是否可以循环使用,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
1、循环授信额度
(1)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2)循环授信额度最长期限为一年。
但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优质高端客户可以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我行信贷投向政策为支持和谨慎支持类、特大型行业龙头企业、客户评级AA级(含)以上。
(3)循环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信用证和保函除外);
(4)循环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每笔授信的提款日须在可循环授信协议的有效期内、到期日不得超过可循环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半年(信用证、保函、全程通业务除外,该等产品遵从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风险遵从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
(5)内部授信循环授信额度每笔授信合同的签订日、授信的提款日须在授信期限内(授信期限的计算时间以第一笔合同签订日算起1年);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期限到期后的半年(信用证和保函除外)。
2、不可循环授信额度
(1)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2)协议项下的业务到期日不得晚于协议到期日。
(3)内部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到期日不得晚于批复的授信期限(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的计算时间以第一笔合同签订日算起,单笔单批业务授信期限的计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日算起)。
(二)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分为内部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
1、内部授信额度客户可以不提出授信申请,我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一揽子签订授信协议(低风险业务除外)、不通知客户、由我行内部掌握,在批复中可以规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批、由哪一级审批。
2、公开授信额度应根据授信方案一揽子签订授信协议。
(三)按申请方式分为单笔单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
1、单笔单批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一个业务品种
(2)不可循环
(3)批复下只能签订一个合同(批复被一次使用、但一个合同项下可以分次提款)。
2、不能同时满足单笔单批授信额度三个特征的全部为综合授信。
二、授信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一般产品和特定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特定产品额度不可循环使用,其他产品额度可循环使用。
第四条提供可循环使用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的客户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评级的客户除外);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客户所在行业的良好值(CECM里的较小值);
3、或有负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
4、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上一个半年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CECM里的中间值);
5、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额度串用规则
一、低风险产品、一般产品、特定产品三类额度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低风险产品、特定产品同类额度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二、一般产品额度间串用(产品编号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1、第2.1流动资金贷款(不含透支贷款额度)、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包买一般产品授信额度可以互相串用。
2、第2.6贸易融资可以占用第2.1、2.2、2.3项一般产品授信额度(不含透支贷款额度);其它产品原则上不得占用贸易融资产品额度,确需占用的,需信贷审批机构批准,并在授信批复中明确规定允许串用的授信品种,否则不得串用;
3、第2.1.2透支贷款额度、第2.5授信担保额度与其它产品不得互相串用;
4、第2.4银行承兑汇票先贴后查额度与银行承兑汇票先质押后查询额度可以相互串用;先贴后查额度和先质押后查询额度可以占用第2.1、2.2、2.3项一般产品授信额度(不含透支贷款额度),其它授信品种不能占用先贴后查额度和先质押后查询额度;
5、第2.7.2债券过桥贷款额度和第2.7.3债券投资额度(限于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额度)可以互相串用;第2.7债券额度(限于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额度)可以占用第2.1、2.2、2.3项一般产品授信额度(不含透支贷款额度),其它授信品种不能占用第2.7债券额度;
6、第2.8贷款承诺额度与其它产品授信额度不得互相串用;但我行标准格式信贷证明,可以按照非融资类保函的串用规则占用其他授信产品额度,其它授信产品不得占用信贷证明授信额度;非我行标准格式信贷证明为专项授信额度,与其它产品不得互相串用;
7、第3.7.1和3.7.2远期结售汇业务原则上需核定衍生交易专项授信额度;在未核定专项授信额度或额度不足时,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占用第2.6贸易融资和第2.1、2.2、2.3项一般产品授信额度(不含透支贷款额度),占用授信额度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评级原则上需在BBB级(含)以上;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外债等资本项下交易则必须核定专项额度;其他产品不得占用远期结售汇业务授信额度。
8、第2.99其他一般产品与其它产品授信额度不得互相串用。
三、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产品间串用
1、在进出口结算类、保理、保函和国内信用证类等不同类贸易融资产品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2、同类产品中不同产品之间可以互相串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进出口结算类中第2.6.1.4汇出汇款押汇、第2.6.1.8汇入汇款押汇(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汇入汇款押汇额度)需核定专项额度,并不可占用其它产品的额度,但其它产品可以占用这二项产品的额度;
(2)保理类贸易融资中,第2.6.2.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和第2.6.2.3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可串用为第2.6.2.2无追索权保理额度,反之不可串用;
3、银关保属于第2.6.3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客户现有授信额度可优先串用为银关保额度,除授信批复另有规定外,银关保授信按照本章规定的串用规则串用。
在不符合本章串用规定的情况下,如银关保业务确需串用银关保以外的其他产品的授信额度,对于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由风险总监批准同意即可串用。
四、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间串用
1、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的串用根据授信批复的规定进行。
如批复中未明确规定,进出口结算类贸易融资可以互相串换,并可以按照本章串用规定占用其它一般产品授信额度;对于其他产品,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不得互相串用,且不得占用其它产品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启用后,如申请串用的,须上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2、不同币种产品间串用时,按我行当天中间汇率折算。
五、授信额度串用规定须在授信审批时明确,批复中未写明禁止串用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额度串用规则串用。
放款审核部门负责根据授信批复和额度串用规则审核有关授信产品串用,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进行额度控管。
六、授信批复原则上不得突破本章授信额度串用规则批准授信产品串用。
授信启用后,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授信批复、调整授信额度串用的,须上报原终审机构重新审批。
七、上述各产品授信额度间串用按照授信额度串用(信用证和保函授信按照授信敞口串用),各产品间串用比例均为1:1。
第六条授信额度跨经营单位使用
授信额度可根据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我行其他经营单位使用。
第七条循环使用授信额度的恢复规则如下:
1、授信全部或部分归还的,按归还金额恢复该产品额度。
2、表外授信产品补足全额保证金并按放款审核手册操作后,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范畴(审批权限不计入),相应恢复该产品的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信用证和保函实行授信敞口控管)
3、先贴后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先质押后查询业务查实确认后,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范畴(审批权限不计入),可恢复一般风险授信额度。
4、占用其他品种额度的,先恢复被占用产品的额度。
5、占用不同币种产品额度的,恢复时按占用时的汇率折算。
6、票据的转贴现、再贴现和卖断不恢复额度。
第八条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
1、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为3个月,自批复日起三个月内要与客户签订合同,生效金额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内部授信循环授信额度、内部授信不可循环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受生效金额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的限制。但第一笔须在批复有效期内签订),否则,批复自动失效。
集团客户总额度批复的有效期为一年。
2、批复失效后,若要启用授信,则须重新审批。其中对于在批复生效后的半年内的授信:
(1)总行级重点客户,由总行公司部审批。
(2)总行级重点客户之外的其它授信客户,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由风险总监审批(包括零授权风险总监),未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由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批。
(3)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认为需有关产品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再次出具专业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应重新出具。
第五篇: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中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灵活便捷、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产品,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
授信额度安排灵活,总授信额度可细分为贷款额度、开立信用证额度、出口押汇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等分项额度。授信额度适用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授信业务,其中开立保函额度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产品特点
1.为企业短期财务安排提供便利。由于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因此变得更加明确和有条理,不必为经常性业务特别安排资金。
2.满足企业基本融资需求。授信额度按贷款、信用证和保函等多种授信业务品种设定了单项的额度,基本覆盖了客户主要的融资需求。经银行同意,其中各单项产品的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交叉互换,提高了额度的利用率。
3.简化企业授信审批手续。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后,将根据协议的规定,自行决定额度使用方式和履约时间,无须逐笔逐项报授信银行审批,避免了单笔授信审批时须履行的资信调查、担保落实等手续。
4.授信额度与现有授信产品的区别
期限
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担保
授信额度采用信用放款或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应采用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覆盖额度项下各授信全部的风险。
利率
授信额度的利率按照分项额度有不同的划分。
相关费用
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所提取的费用。
适用客户
凡属于中国银行授信对象的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按规定核定授信额度。
申请条件
1.客户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2.客户须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制造类企业、进出口企业、商业企业或合资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3.客户在中行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历史记录良好;
4.客户业务经营特点与授信额度操作模式相符,且业务进展能够得到我行全面有效监督;
5.客户担保方式满足我行要求。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贷款卡;
3.企业财务报表及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授信额度业务发起阶段
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接受客户授信额度申请,开展资信调查。在此阶段,公司业务部门将执行以下方面的程序:
(1)按照我行客户评级及准入标准进行客户资格审查。
(2)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和信息,包括关于授信额度报批的请示、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贷款证、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收集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押(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上报单位对抵押(质押)物的核查报告。
(4)起草授信额度协议,如借款人(或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5)编写授信额度评审报告。
2.授信额度执行协议阶段
授信额度评审报告经风险管理部或相应程序批准后,授信额度进入执行阶段。
授信额度:是指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额度申请后,证券公司评估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价值,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在满足保证金比例的前提下,授予投资者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额度。授信额度必须低于证券公司对单个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