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证颁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 第 9 号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养殖使用权(绿证)后再将水域滩涂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具体发到谁手中为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尽可能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发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水域滩涂发包的,再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单位或个人流转该水域滩涂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承包方将该水域流转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6、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养殖水域、滩涂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对转包人、承租人发不发养殖证?
答: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对受让方不再发养殖证,但按规定应先报发包方备案,并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7、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指什么?
答: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指除个人以外一切使用水域滩涂的民事主体,个人指申请使用水域滩涂的自然人;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单位或个人指承包方。
8、对拒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在全民所有水域无证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即“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政府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生产者)发放了长期有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是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何换发? 答:首先要保持政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威性,认定该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障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可提请当地政府(发放权属证书的相应政府)明确处理意见,通告权属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确保权属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10、在农用地上开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要求核发养殖证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红证)。如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红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1、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等原因,在农业种植用地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是否发给养殖证?
答:由于此部分农用地使用用途经常发生变化,养殖生产活动不稳定,地主随时可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作业结构,虽然农用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但原则上不发给养殖证。如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对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按上述第10个问题,可发给临时养殖证。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核发临时养殖证(红证。)
12、开发利用荒滩、盐碱地等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核发养殖证,发哪种证?
答:根据我国对“四荒”开发的政策,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区分养殖水域滩涂权属情况和使用情况后,分别发给绿证或红证。
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可发给开发者养殖证(绿证),确认养殖使用权;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后发包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使用集体所有“四荒”从事生产的,不予发证。
13、农民利用自留地进行水产养殖的,是否需要办证?
答:自留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关系,不需要办证。
14、对改造的低洼易涝、退田还湖还水后的养殖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该如何发?
答:改造低洼易涝为养殖水域或退田还湖还水的,应区分原有农用地和改造后的使用者,以及是否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参照第12个问题,核发(或不发)养殖证。
15、在水库的坝(堤)内外建设的苗种繁育池、养殖场,如何发养殖证?
答:在水库坝(堤)内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根据水库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绿证或红证),集体所有水库管理单位自行生产的不发证按水面性质发证。使用水库坝(堤)外的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按水域滩涂或土地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本经济组织所有水域滩涂或土地,自行组织养殖生产的不发证。
16、甲、乙、丙或更多人联合承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发给谁?
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养殖承包经营权。甲、乙、丙或更多主体联合承包的,均只发一本养殖证(红证),并在“养殖证使用人”栏内同时填定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数较多的可在备注栏中填写。
17、如果一个承包人有多个承包地点,如何发证?
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承包关系,因此,应按承包合同数分别核发。
18、养殖证能否由发包方统一代为办理?
答: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但养殖证应发至承包方。
19、用于增殖的水域滩涂是否发养殖证?
答:由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为,增殖后的海域将用于开放捕捞。为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第二条16项注意事项中第4项规定增殖的水域暂不发证,这部分水域是指作为渔业资源增殖区的水域。但对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属非公益性行为,因此,应向从事生产的养殖者核发养殖证,但持证者不得阻挠对其生产无影响的和无害通过等行为。20、受污染的水域滩涂如何规划、如何发证?
答:对因受到污染,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恢复的水域滩涂,不应纳入养殖规划;受到污染且较易恢复的水域滩涂可纳入规划,但需要在受污染水域滩涂环境质量恢复后再核发养殖证,允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对符合规划,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受到污染时,应暂缓核发养殖证,并提请当地政府通告关闭此水域,禁止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对已发放养殖证的应暂时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1、具备什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水域滩涂界至图的测绘工作?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界至图的测量,测量单位或个人应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或资格。
22、在养殖规划尚未制订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养殖证核发与规划的关系?
答:在不违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规划的同时,可对传统养殖区以及其他尚未确定功能的养殖水域滩涂优先发放养殖证。
23、有些连片池塘,多户承包,距可参照物距离较远,测量误差较大,在填写时,能否填写左邻右舍的名字?如:东至张某某池塘15米,西至李某池塘20米。
答:连片池塘或难以找到可参照物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人为设置相对固定参照点,并测定该参照点的坐标,同时将连片池塘进行整体定位后编号,标明该水域滩涂的具体方位及其周边水域滩涂编号。
24、对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界至图有何要求?
答:申请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应由具有测绘资格从业资格的绘图员绘制,绘图员、审核员签名,或加盖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公章;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使用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面积较大的参照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测绘要求执行;面积较小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人员勘测绘制,经承包双方签章确认。
25、提供的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有何用途?
答:一份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上,一份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上,在粘贴接缝处加盖骑缝章,另一份存档。审批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呈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哪一部门填写?
答:审批表由负责调查踏勘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加具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
27、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养殖证期限核定原则是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养殖15年,深海养殖30年,池塘养殖30年,湖泊、水库、河沟养殖10年,临时养殖区2年。确定养殖承包经营关系的养殖证(红证)的养殖期限,当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上述最长核定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写;当承包合同期限超过养殖期限核定最高年限的,按最高年限填写,在养殖证期满后,凭承包合同换证。
28、非折线(直线)围成的不规则形状的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昙八闹练段А比绾翁钚矗? 答: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使用养殖水域滩涂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坐标,形状不规则难以表述,可填写“详见水域滩涂界至图”。非规则形状的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最后一小栏填写“其他各折点坐标见水域滩涂界至图”。
29、水域滩涂的总面积、养殖面积应分别如何界定?
答:水域滩涂总面积申请使用面积及承包合同确定的面积,养殖面积为指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面积的总和。
30、工厂化养殖是否发证?其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工厂化养殖场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不再核发养殖证,若没有上述证件,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的,可发养殖证(红证),面积按土地面积核定。
31、网箱养殖发证的,其养殖面积如何计算?
答:从事网箱养殖的按所占用的水域面积计算,包括网箱周围水域及通道。
32、池塘养殖面积如何确定?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如何发证?
答:池塘养殖属承包取得的,按承包合同面积计算,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含该养殖池塘塘堤)。在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属全民所有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核发养殖证(绿证);属集体所有的,在确认承包关系后,按承包合同核发养殖证(红证),未确认承包关系的不发证。
33、水库养殖的养殖证如何发?对利用水库养殖的面积如何计算?
答: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水库的,按照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处理。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集体所有水库的,按照使用集体所有水域的规定处理。考虑水库使用的多功能性,养殖证发放时应注意征求水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发给临时养殖证。
可按水库计划容量的70%折成面积计算,也可按1999年?2001年这三年的报表中上报的水库养殖面积平均数计算,原则上取得申请方的同意。同时,要考虑扣除水库支叉中的养殖面积等,不要重复计算。
34、机构改革后,一些市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事业单位或水产技术(服务)中心,但仍继续承担行政职能,这些单位能否可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职能?
答:凡当地人民政府授予或委托其行使渔业管理行政职能的,该单位仍可以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的职能,但养殖证仍需以人民政府名义发放。
35、临时养殖证是部局统一负责印制还是各省自行负责印制?格式与正式养殖证是否一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包括绿证、红证)及其申请表、审批表格式均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临时养殖证格式参照养殖证格式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定,审批发放程序可以简化。
36、申领养殖使用证须提交的“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申领养殖使用证时主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②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③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④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填写说明
1、发证机关(章)
应根据审批权限加盖“xx(省、市、县)人民政府”公章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刻制的“xx(省、市、县)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不得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代替。专用章为圆形,外径同人民政府公章。
2、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
3、水域滩涂编号
水域滩涂编号:如F-49-137-(9)是指测绘人员经测量经纬度后绘制成的地图上划分若干小区并编成号,这主要用于滩涂海域方面,对于内陆水域以水域附近明显参照物来设定并在四至坐标上详细说明。
4、图号
是指水域滩涂界至图上标出的图号。
5、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骑缝章和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
文字字体不限。骑缝章和核准章均为长方形,大小均为35mm×14mm。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骑缝章内容为“xx县养殖使用证骑缝章”,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内容为“xx市(县)养殖使用证核准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表》填写说明
1、经营主体类型
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中外合资企业;⑤外方独资企业;⑥个人。
2、所属单位
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单位或归属单位。
3、住址
填写申请单位的地址。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4、权属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5、水域滩涂类型
海水养殖、淡水养殖。
6、养殖方式
海水养殖为:①网箱;②工厂化;③池塘;④滩 涂;⑤海水浮筏;⑥浅海底播;⑦其它。
淡水养殖为:①网箱;②围栏;③工厂化;④池塘;⑤大水面;⑥其它。
7、养殖品种
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爬行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审批表填写说明
1、用途
填写具体养殖品种和方式。
养殖品种有,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爬行类、其他
养殖方式有,网箱(wx)、围栏(WL)、工厂化(G)、池塘(C)、滩涂(T)、海水浮筏(F)、浅海底播(Q)、淡水大水面(D)和其它(QT)。稻田养殖、林蛙养殖等放到其它中。
2、养殖使用权属情况
依据水域滩涂使用权属性质填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如有变更情况,在年审、换发时,分别填写:承包、出让、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3、养殖总面积
面积数字采用中文大写,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面积数字要求顶格填写。
4、指界人签名
必须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现场踏勘人员签名。
5、调查意见
写明:①该水域滩涂使用是否存在争议纠纷;②申请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③申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6、养殖水域、滩涂申请所提供材料
(1)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2)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3)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调查登记表》填写说明 养殖设施布放示意图
是指海上网箱、浮筏等设施布放情况。
第三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综合处 点击率:
发布日期: 2010-8-31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为做好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启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件适用范围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申请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期限延展,或者主动要求更换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人,经过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收回。
二、新版证件印制
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鉴于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防伪技术手段升级,印制要求较高,我部渔业局已委托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生产厂家制作了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样本(内页样本非成品,实际成品为100g无色荧光纤维丝专用证券水印纸,边框内空白,无样本所示文字及表格内容),制定了《防伪技术说明》。各省(区、市)可以直接向该企业采购成品(印制企业和价格见附件1,订购单见附件2)。如果自行组织确定印制企业,请来函向我部渔业局索取《防伪技术说明》,并注意保密,证件外观应与样本相同。
三、其他事项
(一)旧版证件问题。2011年1月1日前核发的旧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有部分地区核发的旧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编号不符合原编号规则,需要进行修正。建议在修正时换为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时要求应尽快完成旧版证件的信息录入工作,我部“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将继续运行维护,直至所有旧版证件失效。
(二)新版证件打印。自2011年起,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均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我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将新设“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与现有“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并行),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系统建设、运行调试等工作,并对省级业务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再由各省(区、市)组织培训各县市发证登记人员。为保障发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备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A4纸的打印机。
发证登记工作中如遇困难和问题,可以向我部渔业局养殖处和技术支持公司咨询。
养殖处联系人:曾昊;电话:010-59192976。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杜伟利;电话:010-88157263,***。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三日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0]87号 【签发时间】2010年8月23日 【印发时间】2010年8月24日
第四篇:《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节选)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节选)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1号令)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篇: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区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及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及综合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我区内水资源丰富,境内水域主要为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池塘等五大类型。境内有大小支流200多条,河长在2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就有138条,其中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的大河有5条,总流域面积51203平方公里,河流总长1578公里。水系分布处有许多大小不一的湖泡,宜渔水域总面积为1974公顷,湖泊宜渔水面1239公顷,水库67公顷,河沟668公顷,流域内植被良好,水质优良,宜于开发利用。
(二)水文气候条件
我区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日照2600-2700小时(历年平均值),自西向东递增。年均气温在-2.7-0.8℃之间,农作物生长季日照时数1308.6小时,四季变化显著。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最高温度达37.5℃,无霜期年平均95天。年均降水459.3-493.4毫米,夏季多雨,且雨量充沛,地下水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水质良好,对发展水产养殖业非常有利。但也存在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自然灾害。
(三)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浮游植物有7个门65属,其中,蓝藻门10属、绿藻门29属、硅藻门17属、裸藻门3属、金藻门2属、甲藻门2属、隐藻门2属,平均生物量为6.818毫克/升。浮游动物有10种,枝角类3种、桡足类2种,原生物5种,平均生物量为4.436毫克/升。
2、底栖生物
底栖生物是鲤鱼、鲫鱼、青鱼的主要食物,我旗水域中主要有水生寡毛类动物以及蜻蜓目、蜉游目、毛翅目的幼虫,如水蚯蚓、水生昆虫、摇蚊幼虫等。
3、可养殖品种种类结构、数量、区域、分布
因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的影响,我区养殖品种主要以冷水性鱼类和温水性鱼类为主,根据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过去几年南部乡镇鱼塘的养殖试验,在我区能生长越冬的常规品种有鲤鱼、鲫鱼、花鲢、白鲢、青鱼、草鱼、虹鳟、鲶鱼、泥鳅鱼等品种。两栖类有四个科,以棘胸蛙、虎纹蛙、黑斑蛙经济价值高,分布广,有一定的开发价值。
其它水产经济动物有甲壳类的虾、蟹,贝类的螺、蚌、蚬等,属传统的食用种类,现已有不同程度的养殖开发。
二、养殖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一)水产养殖生产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坚持“以养为主”的渔业发展方针,深化渔业结构调整,开拓市场,加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0年,总养殖面积达9760亩,比2000年(下同)3075亩,增加6685亩,平均年增长21.7%;水产品养殖产量452吨,增加302吨,平均年增长20.1%;其中特种水产品220吨,增加121吨,平均年增长12.2%;可养水面利用率34.2%。养殖渔业劳动力专业为200人,兼业为208人,渔民平均年渔业收入为5000元。
(二)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1、主要经验
把水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大格局中去谋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投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水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引进优良品种,发展特色渔业;把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作为渔业管理的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渔业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渔业结构调整带来水产品产量的增长,在养殖方法措施上不断探索,由投放大规格鱼种取代了小规格鱼种,提高了商品鱼的起水率,多层次、多品种的立体养殖取代了单一品种的养殖,提高了水体中的饵料利用率;养殖特色品种取代养殖常规品种,提高了渔业的经济效益。
2、存在问题
(1)产业结构尚需完善。资源和市场开发上带有盲目性,有些特种水产品开发滞后,规模不大,力度不够,往往赶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2)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大部分渔塘为自然湖泡或塘坝,基础设备简陋不够完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有的池塘年久失修,淤泥深厚,水位变浅,不利于鱼类越冬,严重影响渔业生产和效益的提高。
(3)渔业生产技术落后。大部分渔民文化素质偏低,接受新技术、新事物能力差,凭传统经验养殖,没有创新意识,严重地制约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造成水体浪费,缺少典范。
(4)水产品加工严重滞后,养殖产品仍然是鲜活销售,销售费用高,产品附加值低。
(三)水产养殖业目前面临的形势和发展前景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一步深入,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以及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广泛认同,消费观念的不断改变,市场对水产品的需求量将与日俱增。今后渔业发展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所以应大力发展特色渔业,开发新资源,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把具有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区位优势的水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部分积极加以推进,实现我旗大农业的全面发展。
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一)总体规划
1、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政策为契机,以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为目的,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加快完善和推进、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开发与保护相结合”、“规划与调整相结合”、“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基本原则,进行养殖布局,体现区域特点,充分展现并合理利用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开发前景,发挥地方水域的资源优势,同时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和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适当调整,真正做到水域功能明确,产业布局合理,水域养殖可持续发展。
3、规划的工作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以下工作目标:(1)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
(2)保障渔业生产所需的水域,依法保护商品鱼基地等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
(3)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控制养殖规模,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5)为建立以养殖使用证为核心的养殖业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4、2020年渔业发展预期目标 到2020年,实现水域养殖规划面积13950亩,水产品养殖产量1000吨,其中:特种水产品产量550吨,渔业养殖总产值达到1446万元(按现行价格计算),同时水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渔业都得到较快发展,休闲渔业产值达到210万元。
(二)区域布局规划
1、各区域功能与范围
宜养殖水面2794公顷,2010年水面利用已达到650公顷,占可养水域的33%。根据渔业发展的现状和可预见的未来,进行渔业规划为三大片区:
(1)养护资源区
本区湖泊稀少,河谷较多,鱼类分布多数以细鳞鱼、哲罗鱼、雅罗鱼、麦穗、柳根鱼等河鱼为主,主要以养护资源为主,要加强湖区的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控制捕捞强度、增殖放流渔业资源,保护湖区生物的多样性,以资源养护为主。
(2)自然水域鱼类增殖区
本区湖泊多,河谷多鱼类资源丰富,宜于搞中小水面鱼类养殖网箱养殖和自然水域鱼类增殖。同时宜于搞流水养鱼和特种产品水产养殖。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提高渔业附加值。
(3)养殖开发区
本区低洼沼泽地和湖泊众多,而且地域广阔,具有鱼类资源丰富的大中水面。诺敏镇辖区宜渔面积约8953亩,其中:达尔滨湖5500亩和达尔滨罗湖面积1100亩,现已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该水域的渔业资源主要以养护为主;托扎敏乡宜渔面积约590亩。以投放常规鱼种为主,大力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按照一村一品的养殖格局,以充分利用水体来发展区域经济划,为长期养殖区,(三)实施和保障措施
1、改进渔业领导方式,扶持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减轻渔业发展的风险,提高社会各界投资渔业的信心。二是落实水产养殖用地、用电、用水等各项优惠政策、享受农业同等待遇。三是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渔业的信贷扶持,增加对渔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向渔业倾斜,使渔民也能得到惠农金融政策的扶持。
2、抓好技术推广服务 一是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实渔业专业技术力量;二是充分发挥水产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开展试验、示范、技术攻关活动,不断完善高产、高效养殖模式,扎实做好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养殖户解决技术难。
3、组建产业行业合作协会,着力培植龙头企业
引进公司建龙头,逐步形成“龙头连基地、基地带渔户”的产业化发展格局,组织对会员提供鱼苗鱼种、专用饲料、技术服务、市场指导、产品销售等服务,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4、改善渔业执法体制,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大力普法。深入宣传《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执法。一方面要加强渔业环境执法,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捕捞许可制度和禁渔制度,并把水产苗种、渔用饲料、药物等渔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作为渔业执法重要内容。三是完善以养殖证为核心的养殖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