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华民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内政办字[2005]73号 2005年3月21日)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二、商标所有权
(一)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五)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申请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六)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自治区内或国内同类、同品种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自治区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意见
(一)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自治区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三)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自治区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50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10万元以上,服务型企业必须在3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
七、商标知名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0.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一)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五)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3月21日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公告、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五)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申请人所在地区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
(六)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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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八)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装订成册。
第五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可直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应在著名商标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四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也可委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提名商标进行公众调查和征询意见后,并整理书面材料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认定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定会议的,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从认定委员会委员中补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认定商标及审核情况;委员的认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投票情况不对
外公开。
第十一条 认定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表决或暂缓表决。对初审公告提出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申辩的,认定委员会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根据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认定委员会可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符合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条件;
(二)申请人在本内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认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表决结果,依据《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颁发内蒙古著名商标证书,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依照《办法》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主体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设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为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商标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六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属于市政府明文规定重点推进的行业(包括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属于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受让的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因企业改制转让的除外。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或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相一致,并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被许可企业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申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方可申报。
三、商标所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认定前近两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一般按大的行业前五名、小的行业前三名的原则掌握(排序时剔除同行业中的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指商品(含服务)的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营业额)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在5000万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连续两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连续两年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两年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市、地市场。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要求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商标的美誉度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七、商标的知名度
主要销售商品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申请认定前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广告的覆盖面、宣传的频率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注重企业形象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商标具有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八、企业的商标管理
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够提供证明该商标被假冒侵权的相关材料,以及曾被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记录。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人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不予认定。1.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信誉度不高的; 2.利润为负值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因严重偷税、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劳动保障等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5.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下的; 6.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7.申请认定的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8.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9.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10.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11.有影响著名商标公正评审的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第四篇: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表填写要求及说明
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 沈文萍
一、封面
1、申请商标:指申请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
2、申请单位:指该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人)。
3、申请日期:填写上报材料的日期。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身份证姓名。
2、企业注册号: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号、个人身份证号。
3、申请人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身份证上的地址。
4、企业联系地址:企业实际办公地址。
5、邮编:实际办公地址的邮编。
6、法定代表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电话:企业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8、商标主管部门:企业分管商标工作部门的名称。
9、联系人:负责著名商标工作人员的姓名。
10、联系电话:负责著名商标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手机、办公室电话)。举证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商标情况
1、“商标注册证号”、“类别”、“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填写内容必须与注册证上的内容相一致。可以是一件也可以是多件。
2、申请认定商品/服务:指申请商标核定商品范围内实际使用的主导商品/
服务。是企业最具有知名度的主要产品与服务,也是这次要申请认定的范围。
3、国际注册的主要国家及地区:指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情况,只要写出国家和地区名称。
4、注册商标图样:提供的图样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图样一致。
举证材料: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企业与申请商标发展简史
指企业沿革(如企业创建日期、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变更及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经营特色等)和申请商标创牌子的历程及变革情况(商标最早使用日期、最早注册日期及归属,商标变更、转让等有关情况)。
1、企业创立日期 :指企业最早的创立时间,需附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只能是现有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2、商标最早使用日期: 需要商标最早使用的相关材料证明。
3、商标最早注册日期: 申请商标最早的商标注册证明。
4、:企业所有制性质: 指国有(事业)、私营、三资等企业所有制形式。举证材料:相关举证材料可以从企业档案或到档案馆等部门提取。
五、企业经济状况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填写。
2、出口业务收入:包括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是指企业向国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中出口业务收入换算后填写(汇率按年末国家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或根据申请企业有关会计记录分析填写,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如:海关、代理出口公司、审计报告等)。
3、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 +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直接填写。
4、企业上缴税金:是指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企业实际上交各项税金的金额。根据申请企业《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或《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直接填写;无法提供上述报表的企业按12月份
《应交税金明细表》上列示的各项税金全年已缴数合计后填写或根据企业每月的税收缴款书汇总填写。
六、申请商标经济状况
(一)企业自用
1、业务收入:企业全部产品(服务)使用本次申请商标的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填写;企业部分产品(服务)使用本次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分析填列,经济数据的填列应根据业务收入明细帐列示的本次申请认定商标涉及产品(服务)范围填列。
2、出口业务收入:包括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中出口业务收入(本次申请商标产品或服务)换算后填写;相应数据未列示的,根据申请企业有关会计记录分析填写,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如:海关、代理出口公司、审计报告等)。
3、业务利润:企业全部产品(服务)使用本次申请商标的根据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利润直接填写;企业部分产品(服务)使用本次申请商标根据企业部分产品(服务)占全部产品(服务)的比例对业务利润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
1、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2、部分产品(服务)主营业务收入
部分产品(服务)业务利润= 全部产品(服务)主营业务收入 ×全部产品(服务)业务利润3、2007年会计报表根据新会计准则发生了变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现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包括了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所以这次计算税金及附加时应减除这部分。公式如下: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许可使用
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将申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许可使用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被许可使用商标企业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业务利润参照企业自用经济指标范围填写。许可一家以上企业的,除提供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外,还需填写《申请商标许可使用企业经济状况汇总表》(附表一)进行汇总,将附表一的汇总数填入申请表。
申请商标许可收入
根据申请商标企业会计记录分析填写,商标许可收入应为申请企业《利润表》表上相关收入的一部分。应提供会计计录并附合同(商标局许可备案或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或代理所>)
举证材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事业单位收支总表、业务活动表(企业根据性质选择其中一表);
3、现金流量表;
4、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应交税金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可根据实际缴纳的税金明细按年统计,提供每月税收缴款书);
5、上述报表需提供税务局、统计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年报)等第三方证明。税务局、统计局证明要求为:企业本次申请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与提交该部门的数据相一致;税务局、统计局证明无法提供的,经济数据由办公室负责和上述部门核对;
6、企业部分产品(服务)使用本次申请商标:企业应提供产品(服务)业务全年分类汇总明细表(如:按产品/服务分类汇总主营业务收入12月底累计数的帐页、产品/服务分类汇总计算表等会计记录、审计报告等)。
(三)、申请商标市场占有率
指申请认定商品的主营业务收入等在全国同行业或上海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应提供较权威的部门的证明,如:上海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地址:威海路48号电话:53857884,F:53851563邮编200003)、上海市商情信息中心(地址:大田路129号嘉发大厦A32层A、B、C座,电话:52283286)或各行业协会证明。
七、申请商标的广告费
根据申请商标企业会计记录分析填写,广告费用支出应为申请企业《利润表》表上相关支出的一部分。按年填制《广告费明细表》(附表二),并提供大额发票复印件(广告专用发票、由广告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广告费的发票)。
举证材料:广告专用发票、或与媒体的合同加收据等。
八、申请商标商品或服务情况
1、商品或服务标准:以企业实际执行的哪一种标准在相应的空格中填入标准的名称及批准(备案)单位。
举证材料:附采用标准的复印件(一般有封面就可以)。
2、国内销售与服务区域:指申请商标产品/服务的主要销售地区与服务区域,只要列出大的行政区划即可。
有许可企业的,先填写被许可使用企业的名称再填写相应的销售服务区域,有多个许可企业的一一分列。
举证材料:销售发票。
3、国外及地区销售与服务区域:只要列出出口销售地区的国家和地区名称即可。
出口方式:选择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
举证材料是外销确认单、海关报关单或者代理出口公司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申请商标获奖及认证情况
1、奖项:指五年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等权威机构对申请商标所作的评价、授奖情况。
2、认证情况:指五年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等权威机构对申请商标所作的认证情况。
十、申请企业被政府部门处理情况:指三年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工商、技监、财税等政府部门查处的有关情况。
举证材料:被各部门查处的处罚决定书等。
十一、申请商标使用管理与保护情况
1、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制定的商标管理制度,填写名称或主要内容。
2、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附上商标实际使用图样(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或在证明材料中附证。
3、商标法律纠纷情况:主要指申请商标的权利归属纠纷的情况。
4、商标侵权假冒情况:主要指申请商标曾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举证材料: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或法院的裁定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等。
十二、企业所附举证材料:是指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事实所附的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应客观、公正。举证材料以表格顺序排列,与填写内容一一对应,并编写页码和目录。
十三、承诺:申请人在此处作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保证并盖章。
附表一:《申请商标许可使用企业经济状况汇总表》
附表二:《广告费明细表》
说明:此资料为2008年7月第13批培训资料
第五篇: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标准
http://www.teniu.cc/ 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的资质怎么去衡量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
http://www.teniu.cc/ 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者的不同点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具体地讲,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随
http://www.teniu.cc/ 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的作用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
http://www.teniu.cc/ 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6.商标维权不用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7.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