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附件3: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招聘字 号
同志:
你报名参加了 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符合聘用条件。请持本通知于 年 月 日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年 月 日
第二篇: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以上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
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2012年山东省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2012年山东省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时间:2012-10-18 12:50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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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省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市批复的2012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与计划
招聘总数115人,其中,教师岗位110人(含定向招聘在鱼台县服务期满2年的“三支一扶”大学生5人),县属全额事业单位5人。
二、公开招聘对象及所需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学历和专业要求:
1、应聘中学教师岗位的,应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应聘小学教师岗位的,应为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需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应聘中学教师岗位的,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应聘小学教师岗位的,不受专业条件限制;专科毕业生应聘小学教师岗位的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和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条件。
2、应聘其他县属事业单位的,应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生所学专业必须与所报岗位专业一致。
(五)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8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应聘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1日以后出生)。
(六)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应聘的,限鱼台生源(在鱼台服务一年以上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村任职大学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研究生应聘不限生源地。
(七)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报名前需解除协议。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或招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自愿报名、现场审查、现场采集信息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4日—27日。
报名地点:鱼台县人力资源市场(鱼新二路中段,县礼堂对过,县政府老院西楼)现场报名时,应聘人员需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专科学历应聘教师岗位的还需提交教师资格证)、就业报到证、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5张。根据有关规定,由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由省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2年(2010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毕业生,含2010年),经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8年、2009年、2010年招募或选派的)应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百分制后)加10分(在我县农村任职的毕业生也可应聘到村任职人员定向职位,但不再享受加分优惠);符合我县安置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可以应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职位(不享受加分优惠),也可以应聘非定向职位,笔试成绩加个人所得分值的10%。上述人员在报名办理确认手续时,还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选聘主管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出具“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毕业生应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大学生退役士兵应出具原部队颁发的《退役士兵证》和我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材料。
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报名时,对应聘人员本人现场照相、采集指纹。应聘人员需下载填写打印《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亲笔签名《鱼台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诚信承诺书》。报名时填写的表格、信息等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证件资格初审合格的,交纳笔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40元,两科共80元交纳。为减轻困难(特困)家庭应聘人员负担,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可免交考务费。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含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县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含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根据学历层次和所学专业,选报对应的岗位层次和具体专业(也可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选报专业)。应聘其他县属事业单位的,根据所学专业对应应聘具体单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类别和专业,填报后不得变更。教师岗位分层次各专业、其他事业单位各岗位,应聘人数应达到计划数的2倍,达不到的,其招聘计划根据招聘单位意见予以取消或核减,也可根据情况调剂使用。如需调剂,应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原则上调剂到紧缺专业。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场编排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教育部门共同参与,应用计算机软件随机完成。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笔试考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教育(教师岗位)两大类,各类均考两科: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满分为2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专业基础知识100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和综合写作,综合类专业基础知识为英语和信息技术;教育类专业基础知识为英语、信息技术和教育学基础、教育心理学基础、教师职业道德及教育法规等。
所有科目一场考完,时间180分钟。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2012年11月4日 笔试地点、考场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符合加分条件的,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在合格分数线内,根据笔试成绩,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按应聘类别、专业,招聘计划为5人(含)以下的,按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2人),招聘计划为6人(含)以上的,按招聘人数2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应聘其他县属事业单位的,根据所报单位,按招聘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应聘教师岗位的,面试采取试讲方式;应聘其他县属事业单位的,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教师岗位面试方案由县教育体育局制订,其他事业单位岗位面试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均须报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面试工作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下组织实施。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笔试总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教师岗位、其他县属事业单位岗位均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考核体检范围。如出现2人及以上总成绩同分者,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省优秀毕业生、学历高低、特困家庭毕业生(以报名时所交证件为准)的顺序确定(均指报名学历层次学习期间获得的荣誉,以档案、证书为准。在递补、挑选确定岗位时,成绩并列的考生按照这一顺序确定)。
根据济人字〔2008〕31号文件精神,服务我县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面试,通过考核、体检,直接聘用。
五、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计划,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考核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同时复核应聘资格和应回避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考核、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因考核或体检不合格及考生本人自愿放弃所造成的空缺,根据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六、聘用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统一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落实聘用岗位。中小学教师岗位分类别、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选择对应岗位;县属事业单位按应聘单位直接聘用,经批准聘用的人员,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介绍信》,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在其聘用学校服务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成立鱼台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事业单位招聘的日常工作。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招聘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聘用资格。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6224110。
八、其他
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和拟聘用人员公示以及有关招聘信息都将在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eniu.cc/)、鱼台教育网(http://www.teniu.cc/)公布。
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未尽事宜,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
1、2012年鱼台县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doc2、2012年鱼台县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汇总表.doc3、2012年鱼台县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专业岗位汇总表.doc
4、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doc 鱼台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http://www.teniu.cc/shownews.asp?id=981
第四篇: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公告
为了满足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按照《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
法》,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组织23家事业单位,招聘52人。其中专业技术岗位31个,管理岗位8个。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瓦房店市行政辖区及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将在瓦房店电视台、瓦房店市政府网站播发登载招聘信息。
1、报名方式:采取持相关证件现场报名的方法进行。
2、信息发布时间:2012年2月24日至2月29日
3、报名时间:2012年3月 1日——3月7日
4、报名地点:瓦市政府大楼232房间。
5、报名程序
(1)提交报名相关证件,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留存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二寸彩照四张。
(2)请考生自行下载《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份(附表二),填写完整并张贴照片后提交到报名现场。2012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请自行下载《2012年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表三),填写完整并张贴照片后提交到报名现场。
(3)报考考务费50元。
(4)领取准考证。报名人员应于2012年3月15日至3月16日到报名地领取准考证。
6、报名要求
(1)报名采取诚信承诺制,报考人员只允许选择一个招聘岗位,并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报名需提供两份证明材料。①报考应聘人员,如有工作单位,要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要由所在社区提供报考证明;居住农村的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出具报考证明(证明材料要说明有无参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②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行为证明。
(3)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1:3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未达到1:3竞争比例时,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按比例缩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量。并通知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报考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对不同意调整或不能调整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资格,退还考务费。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
1、笔试内容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试题全部为客观性题,笔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要求
参加笔试考试时,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报考人员不允许进考场,考生不得提前一小时交卷离开考场。
3、对笔试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按1:2比例确定的最后一个人选笔试成绩并列者,均进入面试。如果笔试合格人员没有达到1:2比例,该岗位笔试合格人员仍可进入面试,但需要在面试时成绩达到60分面试分数线,面试成绩不足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
4、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2年4月7日9:00——11:00
五、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计算,其权重为6:4。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的方法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
根据《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即“在合同期内连续2年考核合格的,合同期满后3年内符合其所在涉农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5分”(详见大人发
[2007]128号)。凡在瓦房店市服务期满3年内的“村官”,在本次招聘考试
中笔试成绩加5分。符合条件“村官”报名时需提供服务期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核和体检
考核和体检工作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
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要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经考核和体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通过本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完备用人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在职的报考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
八、纪律和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对于在公开招聘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表一:《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表二:《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xls表三:《2012年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xls
咨询电话:85615277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
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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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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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
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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