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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25号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3224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9:38: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2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

工的通知

作者:新疆金融 时间:2010-07-21

新政办函〔2010〕2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

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精神,切实提高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企业,按照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有利于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形成自治区、各地州市多层次支持、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共同培育、推进企业多层次上市的良好工作局面。

各主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草案,请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联系人:张博

联系方式:(0991)2950162***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

一、协调各类金融企业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着力解决拟上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研究制定并公布如下具体措施:

(一)会同自治区工商局、经信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非上市公司力度,制定股权质押融资内部操作规程,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拓宽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研究制定针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担保融资支持办法。选择自治区级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具体负责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对选择的担保机构在政策、税收、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与优惠,力求做到担保手续科学、简便、费用合理。从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融资担保进行风险补偿。

(三)制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吸引区内外机构投资,建立专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促进重点非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利用政府引导型基金快速发展和规范运作,尽快实现上市融资。

(四)搭建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协调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加大各级财政税收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力度,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改 制上市积极性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并公布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一)协调税务部门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就是培育税源、扩大税源的高度出发,制定运用税收手段鼓励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管理办法。一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拟上市重点企业享受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依法妥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各种税收问题,对因改制上市而重新审计、调整企业财务报表或利润而可能导致的历史欠税等问题,落实减免税政策,签署备忘录。三是及时出具企业纳税证明文件。

(二)制定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安排或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办法。

(三)协调推动各地州市建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各地州市建立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与自治区每年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联动使用,发挥合力。

(四)积极协调解决单个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

三、加快土地、矿业权审核办证工作,合理支持优势资源向拟上市公司集中和倾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并公布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土地、矿业权处置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一)制定加快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土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措施,把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

(二)制定加快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矿权评估、矿权处置等方面的措施,把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

(三)牵头制定拟上市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矿权有关费用的优惠办法。

四、从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经营水平出发,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整合国有资产上市资源,依照上市后备企业标准,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制定国有企业年度改制重组和上市计划。支持国有企业集团加大对自治区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力度,支持国有企业集团对自治区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收购、增资扩股,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五、从优势资源适当向拟上市公司倾斜和集中,加快拟上市公司发展的目的出发,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公布优先办理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核准备案操作办法,方便拟上市企业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沟通协调国家发改委为拟上市企业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对拟上市公司在资源配置、市场管理、价格许可、基础设施、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降低拟上市公司环保违规风险,明确环保核查内容和程序,指导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制定上市后备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一)制定并公布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的环评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方便企业掌握环评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二)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提前介入企业环评工作。

(三)做好重点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帮助企业制定环保措施,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方便企业办理环保文件。

(四)属于国家规定要做环保核查的企业,倡导提前做好环保核查报告。

七、加快办理企业工商手续,支持企业搞好股权管理和融资发展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重点制定以下政策:

(一)会同自治区金融办,从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角度出发,联合制定新疆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股权质押融资操作细则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执行的操作细则,支持开展上市后备企业股权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好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中心的企业上市培育功能。

(二)制定出台矿权、知识产权等权益性资产在公司改制过程中作价入股的办法。

八、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上市融资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并公布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新疆高科技中小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的办法,明确高科技项目和政策性资金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的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

九、各地州市建立企业上市推进机构,制定企业改制上市促进办法,设立配套的政策引导资金

有条件的地州市应成立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提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思路,制定各地州市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配套的政策引导资金。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机构应由一名地州市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从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机构的经费。

自治区给予拟上市企业资金补助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金额予以配套补助。

十、从申请国家三板市场试点入手,设立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多层次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自治区上市办负责协调完成如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新疆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三板市场试点。配套制定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各项运行规则,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管理等工作。通过股权登记中心,搭建新疆中小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平台。

(二)制定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上市后备企业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中心后,上市办出具确认函。引导社会中介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新疆企业改制、培育和上市工作。

(三)建立企业上市推进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了加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落实好上市推进有关政策办法,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均要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作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业务联系、问题反馈和政策落实的联络督导人员。

(四)建立各地州市上市推进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州市要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一个月报告一次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情况,或存在问题及问题解决情况。定期报告实行表格化管理,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化方式填报。

(五)建立企业改制上市个案“一企一事一议”制度。各级上市办制定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一企一事一议”办法,形成协调办理企业改制上市问题的工作制度。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重要问题,由企业向上市推进领导小组提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督办意见。重大企业改制上市问题,由上市办提请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篇: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57号)

新政办发[2012]5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党的执政能力,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部署上来,全面了解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到当地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考核。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找准定位,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方案,把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分解到阶段。要切实把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体现到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中,落实到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工作实践中,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全面完成2012年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省级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畜(牛、羊、猪)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畜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生畜、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一)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建立监管职责风险规避制度,及时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发现新问题或监管空档,要结合实际,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要加快出台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饭桌等的管理办法,并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工作制度和程序。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五)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抓紧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七)推动食品安全科技进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的技术更新、研发,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促进食品工业、产业的科技进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四)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一)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抓紧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要有领导专门负责;推动食品安全协管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乡村设置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协管工作和信息报告;各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三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备了上市的基本条件,拟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中小企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五)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中小企业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资格进行最终审核确认。

第八条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应当与境内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当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与境内保荐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拟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应当与境内保荐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变更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车船等所有权,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减免税、财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三)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四)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的重点项目。

(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中小企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申报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七)对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请市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科技支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拟上市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第十条 为了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的不同,对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对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产生的上市前期费用,按照企业的拟融资规模,奖励企业60万元至80万元。

(二)对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60万元;其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80万元。

(三)对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其再融资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0万元;其再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40万元;其再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50万元;其再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万元。

(四)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到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其融资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0万元;其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50万元。

(五)对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承担50%。企业所在区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再行拨付。

对荣成、文登和乳山三市范围内的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由三市自行制定。本条所称融资额,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再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等费用后,实际投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融资额应当按照融资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申请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各级政府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72号)同时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意见》(威政发〔2007〕44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一)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的;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的。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上市办推荐,市上市办(设在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财务年报同时抄送市上市办。

(二)做好上市协调服务

1、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满足企业上市进度要求。市上市办、效能办要做好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劳动守法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环保部门要及时为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商、税务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证明。

3、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三)健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每半年1次)召开例会,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通报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一企一议”形式,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给予办理,市效能办、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不定期的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或研讨会和定期(每半年1次)的组织报告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和讲座,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境内外上市规则、企业上市融资等基本知识培训,使更多的企业股东、公司高管和相关人员了解证券知识,增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鼓励战略投资者(券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一)在我市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三)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家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将其辅导上市,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1‰奖励给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上市公司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上市公司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

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二)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审计调帐、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归企业所有;在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补办出让或租赁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其中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当年以项目补助形式按50%奖励给企业,实现上市当年再奖励50%;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最低标准收取,上市前三年内的租金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当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二)企业上市后将其70%以上的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自本市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以上市前一的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企业50%的奖励。

(十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五)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六)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按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龙岩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八)本市内注册的公司直接申请境外上市或企业通过到境外注册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即以红筹方式间接上市),且募集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有关的扶持政策。

(十九)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投资本市内,且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市外。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本市外,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取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企业向财政部门领取奖励资金申报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奖励金额)后,由企业连同书面申请,报上市办审核(适用条款),由上市办报请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办理兑现。

(二)后续监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市外及创业投资公司三年内不得撤回资本注销公司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财政部门按

审计结论和工商部门的监督情况给予考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将其获得的利益收回。

(三)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按龙政综[2007]355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龙政综[2007]35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篇:3-7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214号

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

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资本市场全面发展,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印发金融发展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拟上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发放“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证):

(一)注册地址在佛山辖区,或是确定迁入正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二)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企业上市门槛或条件;

(三)已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协议,全面启动上市工作。

第四条 明确申报程序。由拟上市企业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区上市办(金融办)须加具意见,由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负责资格审定。符合要求者,核发“绿色通道证”。

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度。市金融办每年通过定期对已核

发“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进行回访、向中介机构询问等方式了解上市进展情况。符合条件者,继续核发“绿色通道证”,连续核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六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金融办定期将已核发“绿色

通道证”的企业情况通报给全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便利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持有“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企业上市法律法规以及审核要求,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贸部门:协助办理上市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或备案文件;

(二)外经贸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经营守法证明;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出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合法证明;

(四)国土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理顺用地手续,明确企业土地使用权,优先落实拟上市企业用地指标,对企业用地进行确权登记或出具企业用地合法证明;

(五)环保部门:对募资投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出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六)国资部门:所涉及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有关批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确认,对已转制的国有企业或解除挂靠关系的集体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七)安监部门:出具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情况的合法证明;— 3 —

(八)质监部门:出具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

(九)税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出具企业纳税合法证明;

(十)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出具企业合法证明;

(十一)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合法证明;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证、对询证函的回函,出具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合法证明;

(十三)按照审核要求,需请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协调企业上市有关事项,严格执行“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关成员单位如不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由市监察局按照《佛山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全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考评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主题词:金融企业上市△管理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8月10日印发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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