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四)《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十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十三)《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适拖证书(必要时)
(8)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9)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10)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1)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船舶进出口岸核准专用章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船舶进出口岸核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需要现场核查的,受理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或记录、《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存根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12、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特殊情况掌握:
1、如证书即将到期,且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不足以航行到下一港,应在本港换证后才能开航,如船舶登记机关或其他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可同意其出港;
2、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3、如对其他查验单位意见的真实性有怀疑,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核实;
4、过境国际航线船舶在本港暂时停留的,如有人员上下(除引航员外),必须办理进口岸申报和进出港查验手续。船员、旅客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了解变化的原因,并检查变化后的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5、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各检查机关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驶离时间栏内应 注明定期期限。
6、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并按国际航线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7、船舶试航证书不可作为法定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使用。
8、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四)船舶出口岸审批及查验相关数据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应的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五)受理人在接到船舶或其代理人关于变动事项的报告,应及时做好变更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六)船舶出口岸审批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出口岸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八)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总申报单》(略)
(二)《货物申报单》(略)
(三)《船员名单》(略)
(四)《旅客名单》(略)
(五)《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六)《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七)《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八)《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九)《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第二篇: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一、执法项目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
三、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
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
(二)锚地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五、检疫内容
(一)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
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疫区;
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
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
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
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船舶电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3.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期;
3.2发航港及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3.3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3.4船舶有关卫生证书及编号、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控制证书签发港及日期;
3.5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装载情况及卸货名称(包括实、空集装箱数量);
3.6食品及饮用水装载港及日期;
3.7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批复电讯检疫,视为检疫通过。
(二)锚地检疫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1.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1.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1.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1.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1.6废旧船舶;
1.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1.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1.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检疫查验
2.1船舶代理或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3-7天将《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将船舶抛锚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2.2检验检疫机构派检疫人员登轮对入境船舶实施检疫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员健康情况、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所载食品、饮水及压载水、货物、病媒生物等,并对垃圾及发现的病媒实施卫生处理。
2.3由检疫人员签发检疫证书,检疫结束.(三)船舶靠泊和航行卫生检疫
1.船舶靠泊卫生检疫:靠泊卫生检疫,也称码头检疫,即船舶不在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让其进港靠泊后实施入境检疫。
1.1实施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的条件:
1.1.1船舶来自非疫区;
1.1.2船上没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1.1.3持有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如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等;
1.2依据国家局38号令第十一条,遇到下例情况的,也可考虑实施船舶靠泊检疫
1.2.1因船舶机械故障,无法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的;
1.2.2因风大浪高等气象因素,检验检疫人员无法前往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船舶必须及时进港装卸货物的;
1.2.3因潮水涨落原因,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后会延误一个潮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3申请:
入境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由船舶公司或代理公司提前24小时至36 小时提出申请,并填报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申请书。
2.船舶航行检疫
又称随船检疫,即船舶在抵达码头前的航程中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船舶和人员实施检疫查验。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受染地区的无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船舶,为争取时间避免因退潮或水深不够,或游船、客船影响班期,旅客要尽早上岸。虽然航行检疫可节省船方的时间和减少经济损失,但检疫人员在上下船舶舷梯时,对安全构成威胁,航行检疫中若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要卫生处理时比较被动,传入传染病的危险也增大,所以尽量减少采用船舶航行卫生检疫。
(四)船舶临时卫生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检疫人员准备必须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严格穿戴防护服防止感染。并迅速赶往现场实施临检疫。
1.范围
来自国内受染地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染疑人、染疫嫌疑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2.现场检疫
对船舶或港区实行暂时封锁,限制封锁区域内人员活动。船上人员在检疫结束前不得下船;在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时要填附表,如果船舶为非国际航行的,可能不具有《航海健康申报书》,可以一般正式书面报告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要求的项目,船长和船医要签字。填报与审查文件工作就绪后,应首先检查病人,处理病人或检验尸体,然后按检疫初步判断进行其他相应检验与卫生处理工作。
(五)船舶动植物检疫
登轮后应询问装载情况、泔水、垃圾的处理情况以及防疫处理措施等,船上有无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如有应实施封存,发现病虫害必要时可采样做进一步检验、鉴定,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库房、餐厅、垃圾、甲板、灯光区:货舱及植物性铺垄材料,是否带有动植物病虫害;必要时对船员购买物品进行抽查,发现猫狗等宠物要检查动物卫生证书以及疫苗接种证书。
(六)检疫处理
1、对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实施消毒处理;
2、发现有虫鼠等媒介生物的,应进行除虫除鼠,严重时可实施熏蒸处理。
3、发现一般性动植物病虫害超标或者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实施熏蒸消毒处理。
4、对来自疫区的压舱水实施消毒处理,未经消毒不得排放。
5、对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封存处理。
第三篇:船舶航行安全承包合同
船舶航行安全承包合同
甲:
乙: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更好的发展本船经济,现经甲、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觉自愿,相互坦诚互利的原则,特制订以下船舶安全航行合同:
一、甲方以每月:叁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的(其中包括伙食费)总费用将本船的开船、机舱、水手,司务伙食等全权承包给乙方,费用甲方每月付三万元给乙方,年底停航余款全部付清。乙方及乙方聘请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主雇工关系。人员安全乙方自己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全心全意服务好本船,绝对确保本船的航行安全,同时要爱护船舶及其机械等一切物体,定期不定期的保养本船机械等。
三、乙方安排在本船服务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开船最少两人,机舱最少一人,烧饭一人等,中途如有人休息需有人顶班。不得在船上酗酒赌博。
四、乙方要保证本船航次,不得怠工,每月平均跑满五个航次后,每多跑一个航次提取其纯利润的五分之一为乙方奖金。
五、乙方平时要自觉配合甲方留守人员做好平时船体等方面的维护保养。
六、乙方对本船的维护修理要做到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实在不行提前报于甲方购买。
七、乙方在装卸货物和抛锚期间要绝对安排有人员值班,确保船舶安全,要绝对保证船上电话通讯等畅通,要做到24小时有人在驾驶室值班接听。
八、乙方如果不按规定造成本船损失,照价赔偿。平时要自觉接受甲方留守人员监督。乙方在船舶运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所遭受的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乙方不合适人员,乙方要及时换员。甲方有权随时清退乙方不合适人员
十、甲方所付的年承包费用肆拾伍万圆人民币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劳保福利及保险在内,望承包人自己主动办理,一切后果与甲方本船船东无关。
以上规定甲乙双方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乙方叁万元,乙方保证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经济制裁并自觉接受。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二○一二年月日
第四篇: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
**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现有人员十三人,属下船舶209艘,(其中吸砂船117艘,散货船92艘)十三万载货吨,船舶航行深圳、珠海、珠江三角洲、东江中下游,西、北江下游各港间航线。
一、航行船舶走私问题
走私,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犯罪现象,只要有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物价差存在,走私活动就会存在。不同省市之间,这种物价的差异有时候会显得特别明显和突出,再加上现今水上交通的便利,航行船舶频繁往来各省市之间,很大程度上便利了不法分子从事走私犯罪活动,成为走私犯罪分子投机钻营的目标。
1.利益的作祟。
走私活动的发生,利益在当中无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历年来船舶走私案件,从珍稀、珍贵野生动物到电子产品,甚至废弃钢材等,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了不同区域间的物价差,再借助船舶运输的便利,或贩卖或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甚至因此起了邪念,一心走上“走私致富”的道路。
2.船员法律意识薄弱。
从事走私犯罪船舶,往往由于船上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所致。在利益面前,有些船上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意志薄弱,为蝇头小利而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帮助不法分子进行走私活动。或者利用其自身条件的便利,夹带私货,直接参与走私,据此收敛钱财。
船员们的这种淡法制意识,给了不良商家、不法分子等有了投机利用的机会,有的船上人员甚至公然挑战法律,无视法律威严,幻想着“走私致富”。这种思想觉悟的限制,更是给打私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成了反走私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大缺口。
3.监督力度的局限性。
由于航运船舶分属不同航运企业,船舶数量多且高度流动分散,长年在外航运经营,要使广大员工在来往于不同地区时自觉遵纪守法,不出现走私和违法违纪的行为,甚至杜绝出现走私活动,难度相当大。
要切实做好反走私,监督力度不容轻视,从各级机关,到航运公司,到船东、船长,再到船上所有人员,应当环环相扣,力保在每个环节都充分发挥好反走私作用。
二、企业反走私态势
反走私斗争,是一场长期而且艰难的斗争。为配合上级各机关的反走私的开展,航运企业在反走私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航运企业,积极贯彻着上级领导机关的反走私精神,同时,又与各航运船舶有着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沟通与联系。可见,航运企业在整个反走私中,起着枢纽作用。为配合好有关部门,有力开展反走私,有效打击走私活动,我公司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船舶管理机制。
对属下船舶监督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船舶管理机制的合理与否,以及其执行度如何。鉴于航运船舶长年分散在外营运的特殊性,航运企业与航运船舶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公司与船东之间的沟通。要有效地对各航运船舶进行管理,必须建立起合理科学的管理机制,并不断地进行完善,坚决地执行。
在企业内部,进行员工素质教育,提高对“走私的危害性”以及“反走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自责任,坚决把好责任关,抵制走私,遏制走私,打击走私。
对于每一艘委托公司经营的船舶,公司都就反走私问题与船东进行沟通并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船舶反走私的重大责任,要求船舶坚决不参与走私,抵制一切违规违法行为。
对船长,公司与船东达成共识,制定《船长权力说明书》,明确船长职责与权力,督促船长做好船上领导,积极配合各项反走私的开展。
2.充分发挥船长在反走私中的积极作用。
各航行船舶,长期远离单位驻地,独立运营于水上道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是企业反走私管理的难点,是反走私管理的薄弱环节,企业对船舶的管理鞭长莫及。船员的实时动态难以及时掌握,企业对船舶运作状况也难以及时监控。然而,船长是船舶的负责人和反走私的责任人,直接参与船舶生产、生活的全过程,船舶的动态、船员的一举一动无不在船长监察之内。只有船长,才能贴近反走私管理,近距离与走私犯罪分子作斗争,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
然而,长期以来,在实际航行活动中,船长的这一重要作用常常得不到肯定和支持。在船东看来,船长只是自己的一个员工,船上一切还是自己说了算。而在很多船员看来,船长不是航运企业,也不是船老板,船长也只不过一名船员而已。实际上,船长在反走私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是岸上与船上密切沟通的一个枢纽,是打击走私、遏制走私活动的中坚力量。为消除这一误区,解决这一矛盾,公司与船东达成共识,确定在船舶航运过程中,“船长有绝对的权力”、“要求全体船员必须服从船长命令”。充分发挥船长的特殊作用。
3.
日常监督与专项打击。
打击走私、遏制走私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反走私教育和需要坚持不懈下去。
由于船舶长年在外航运,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公司借助通讯网络,长期对船上人员宣传走私的危害性,时时警醒船员必须坚决地打击走私、遏制走私,帮助船员提高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的开展,对航运船舶实行专项检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互结合,时刻不敢松懈。
三、反走私的一些困难
反走私是一项长期而且艰难的,是一场持久战。航运企业作为联结打私部门与航运船舶的中间枢纽,承担的责任和压力都相当大。然而,公司毕竟不是专业的反走私单位,缺乏专业人员配备,与专业知识支持。在反走私中,缺少专业的监督管理,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为更好的落实反走私政策,有力抵制、遏制属下船舶走私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果,公司反走私建设,需要更进一步的努力。
1.公司需要专业、系统的反走私思想教育支持,以及指导。
公司对属下船舶的反走私教育经验与认识,主要是从数年来船舶管理中摸索而来,毕竟经验有限,靠自身摸索而来的这些简单经验,与日益刁钻的走私分子正面交锋,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公司急需有专业的反走私队伍给予我们理论知识的支持,以及实际上的指导,以帮助公司快速有效地开展反走私,适时合理部署,重力打击,有效抵制、遏制船舶走私以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公司需要及时的走私与反走私信息通报。
就惠州辖区来说,航运企业就有数十家,航运船舶更是数量庞大,仅仅依靠公司的力量收集行业内各船舶信息,以及国内外最新反走私信息,难度相当大。有些信息收集不及时,从时效上来说,对船员们的教育效果会大大降低,减弱了其本身的警示作用。因此,在公司自身努力的同时,期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以及同行间的信息互通,借此更为深入地了解国内外反走私动向,学习新方法、策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有利开展。
**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七日
《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来源于网,欢迎阅读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rgD
日常监督与专项打击。
打击走私、遏制走私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反走私教育和需要坚持不懈下去。
由于船舶长年在外航运,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公司借助通讯网络,长期对船上人员宣传走私的危害性,时时警醒船员必须坚决地打击走私、遏制走私,帮助船员提高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的开展,对航运船舶实行专项检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互结合,时刻不敢松懈。
三、反走私的一些困难
反走私是一项长期而且艰难的,是一场持久战。航运企业作为联结打私部门与航运船舶的中间枢纽,承担的责任和压力都相当大。然而,公司毕竟不是专业的反走私单位,缺乏专业人员配备,与专业知识支持。在反走私中,缺少专业的监督管理,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为更好的落实反走私政策,有力抵制、遏制属下船舶走私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果,公司反走私建设,需要更进一步的努力。
1.公司需要专业、系统的反走私思想教育支持,以及指导。
公司对属下船舶的反走私教育经验与认识,主要是从数年来船舶管理中摸索而来,毕竟经验有限,靠自身摸索而来的这些简单经验,与日益刁钻的走私分子正面交锋,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公司急需有专业的反走私队伍给予我们理论知识的支持,以及实际上的指导,以帮助公司快速有效地开展反走私,适时合理部署,重力打击,有效抵制、遏制船舶走私以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公司需要及时的走私与反走私信息通报。
就惠州辖区来说,航运企业就有数十家,航运船舶更是数量庞大,仅仅依靠公司的力量收集行业内各船舶信息,以及国内外最新反走私信息,难度相当大。有些信息收集不及时,从时效上来说,对船员们的教育效果会大大降低,减弱了其本身的警示作用。因此,在公司自身努力的同时,期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以及同行间的信息互通,借此更为深入地了解国内外反走私动向,学习新方法、策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有利开展。
**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七日
《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来源于网,欢迎阅读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rgD
第五篇: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
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航行船舶反走私汇报材料
**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现有工作人员十三人,属下船舶209艘,(其中吸砂船117艘,散货船92艘)十三万载货吨,船舶航行深圳、珠海、珠江三角洲、东江中下游,西、北江下游各港间航线。
一、航行船舶走私问题
走私,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犯罪现
象,只要有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物价差存在,走私活动就会存在。不同省市之间,这种物价的差异有时候会显得特别明显和突出,再加上现今水上交通的便利,航行船舶频繁往来各省市之间,很大程度上便利了不法分子从事走
私犯罪活动,成为走私犯罪分子投机钻营的目标。
1.利益的作祟。
走私活动的发生,利益在当中无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历年来船舶走私案件,从珍稀、珍贵野生动物到电子产品,甚至废弃钢材等,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了不同区域间的物价差,再借助船舶运输的便利,或贩卖或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甚至因此起了邪念,一心走上“走私致富”的道路。
2.船员法律意识薄弱。
从事走私犯罪船舶,往往由于船上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所致。在利益面前,有些船上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意志薄弱,为蝇头小利而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帮助不法分子进行走私活动。或者利用其自身条件的便利,夹带私货,直接参与走私,据此收敛钱财。
船员们的这种淡法制意识,给了不良商家、不法分子等有了投机利用的机会,有的船上工作人员甚至公然挑战法
律,无视法律威严,幻想着“走私致富”。这种思想觉悟的限制,更是给打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成了反走私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大缺口。
3.监督力度的局限性。
由于航运船舶分属不同航运企业,船舶数量多且高度流动分散,长年在外航运经营,要使广大员工在来往于不同地区时自觉遵纪守法,不出现走私和违法违纪的行为,甚至杜绝出现走私活动,难度相当大。
要切实做好反走私工作,监督力度不容轻视,从各级机关,到航运公司,到船东、船长,再到船上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环环相扣,力保在每个环节都充分发挥好反走私作用。
二、企业反走私态势
反走私斗争,是一场长期而且艰难的斗争。为配合上级各机关的反走私工作的开展,航运企业在反走私工作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航运企业,积极贯彻着上级领导机关的反走私
精神,同时,又与各航运船舶有着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沟通与联系。可见,航运企业在整个反走私工作中,起着枢纽作用。为配合好有关部门,有力开展反走私工作,有效打击走私活动,我公司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船舶管理机制。
对属下船舶监督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船舶管理机制的合理与否,以及其执行度如何。鉴于航运船舶长年分散在外营运的特殊性,航运企业与航运船舶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公司与船东之间的沟通。要有效地对各航运船舶进行管理,必须建立起合理科学的管理机制,并不断地进行完善,坚决地执行。
在企业内部,进行员工素质教育,提高对“走私的危害性”以及“反走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自责任,坚决把好责任关,抵制走私,遏制走私,打击走私。
对于每一艘委托公司经营的船舶,公司都就反走私问题与船东进行沟通并
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船舶反走私的重大责任,要求船舶坚决不参与走私,抵制一切违规违法行为。
对船长,公司与船东达成共识,制定《船长权力说明书》,明确船长职责与权力,督促船长做好船上领导工作,积极配合各项反走私工作的开展。
2.充分发挥船长在反走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各航行船舶,长期远离单位驻地,独立运营于水上道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是企业反走私管理工作的难点,是反走私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企业对船舶的管理鞭长莫及。船员的实时动态难以及时掌握,企业对船舶运作状况也难以及时监控。然而,船长是船舶的负责人和反走私工作的责任人,直接参与船舶生产、生活的全过程,船舶的动态、船员的一举一动无不在船长监察之内。只有船长,才能贴近反走私管理,近距离与走私犯罪分子作斗争,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
然而,长期以来,在实际航行活动中,船长的这一重要作用常常得不到肯定和支持。在船东看来,船长只是自己的一个员工,船上一切还是自己说了算。而在很多船员看来,船长不是航运企业,也不是船老板,船长也只不过一名船员而已。实际上,船长在反走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是岸上与船上密切沟通的一个枢纽,是打击走私、遏制走私活动的中坚力量。为消除这一误区,解决这一矛盾,公司与船东达成共识,确定在船舶航运过程中,“船长有绝对的权力”、“要求全体船员必须服从船长命令”。充分发挥船长的特殊作用。
3.日12全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