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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3219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8:37: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一建法规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解析: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

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

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不包含《行政诉讼法》;

经济法: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 社会法: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 法的形式(识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如: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地方规定、办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 注意: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 (1)由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2)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3)全国人大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 审计的效力

1、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4、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现形式: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后果:

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 物权的主要种类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

5、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6、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7、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8、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9、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或遗赠的不动产物权从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产生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侵权之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 建没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 专利权

种类:发明专利、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著作权

 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 职务作品: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利用单位条件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保证

合同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抵押权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以抵押物(有权处分)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 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如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等。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

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之)除外责任:(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强调依法性:资质、招标形式、不得肢解发包)(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强调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额度要求: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证明: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 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如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如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二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

工程业绩:如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变更

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或企业改制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常见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 注册的规定 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受聘单位: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执业岗位范围: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如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 义务:如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重点及国有项目  邀请招标:3个以上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施工)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不予受理的情形:(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废标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标

中标人范围: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投标保证金

 形式及额度: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肢解发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违法分包和转包的。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工程总承包

含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资质: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施工总承包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分包的规定 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案例P106) 发包单位违法责任: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违法责任: • • •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及公布 • • • • 告

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 • •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 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如: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0.5%~1%罚款,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4% 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协商一致(不强加、不强迫、不胁迫);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公平;风险的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知、保密、减损、协助、照管义务  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 合同的订立

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投标。

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具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强调实质性同意  要约及承诺的生效:到达时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 • 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 •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等

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等  建设工程工期  开工延期 • •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顺延。

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 • •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顺延(非承包商原因)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  结算争议的规定 • • • • 按备案合同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没有约定计息时间: 结算文件的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日 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 • •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 • • 排序: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抵押权人

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6个月 实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无效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条款无效: • • • • • • • • • • •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得到工程价款(2)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3)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可撤销合同 • • • • • • 实质:意思表示不真实 表现形式: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用的,应予支持

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出现新的债权人 • 同 • 从权利、抗辩权一并转让

 合同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出现新的债务人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等,不得转让的合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 合同解除  约定解除合同 • • • • • •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

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违约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 赔偿金 • • • • • • • • •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问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额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措施: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 •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条款。(选高的) 违约责任的免除 • •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 劳动关系的建立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无效的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立即解除的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随时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注: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经济性裁员

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工伤的规定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l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补偿情形:如用人单位问题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

 经济补偿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补偿。 用工方式  劳务派遣

 三方关系:即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实际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用工关系。

 劳务报酬: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分包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劳务保护  工作时间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 加班费——延长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适当区别) 社会保险

 保险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

 养老金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l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注:5级、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失业保险金领取: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l8个月;累计缴费l0年以上的,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劳动争议

 方式: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具有司法性质行政机构  劳动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Z304030 相关合同  承揽合同

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0 相关合同  买卖合同

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或遵从如下规定:

 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的

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

 需要交付的,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不需交付的,在卖方所在地  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约定不明的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出卖人的义务:如权利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试用买卖

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借款合同

 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口头形式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 融资租赁合同  合同关系:

 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 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由于出卖人没有提供租赁物的相关文件,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而不享有不履行支付租金的抗辩权)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 运输合同

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 案例P178 •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自将货物交运输公司时起,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仅消灭了其支付运费的义务,并未消灭其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 仓储合同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 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噪声限值 • • • • • 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问7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0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62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夜间55分贝;

夜间55分贝;

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的规定 •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 大气污染防治 • •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防护措施。的物质。 水污染防治 • •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管理机构同意。报。

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基本原则 • • • •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称。

各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他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节材: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 节水:非传统水源利用(如中水使用);

节能: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 施工节能的规定

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 • • • • • • •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相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 节地: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表彰奖励  施工节能激励措施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门;其次,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适用范围

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制度;资金;机构及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l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保险(工伤和意外伤害);场所;防护;预案(应急和救援)

 投入:安全设施、设备支出;救援支出;防护用品支出;检查评价支出;评估整改支出;培训支出;救援演练支出;其他支出。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 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前,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基本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意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管理机构:

(1)宣贯法规和标准;(2)编制更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培训;(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违规违章情况;(10)组织评优;(11)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工程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制度; (3)确保费用使用; (4)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及时、如实报告

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7、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

6、请求民事赔偿权  义务

 守法遵章;接受培训;隐患报告

 注意: 施工作业人员应由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新(新岗位、新现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施工前的消防安全教育;(2)安全宣传;(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以下为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等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如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封闭围挡

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 安拆单位需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重点工程现场:(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建立消防档案;(3)每日防火巡查;(4)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演练。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强制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事故的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类型: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的应急预案又分为综合应急预寨、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评审: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 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修订: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  报告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可以越级报告

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可以不报(30日或7日内)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  措施

 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 不得擅自离守  调查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调查。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凋查  处理

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违法行为

如: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l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爆破作业的审批手续 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

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 • •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开工报告的,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l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在拆除工程施工l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应能满足施工安全作业的需要。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 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见前述)。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

 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1Z3070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 分类

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标准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 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监督机构 • • • •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督; 监督; 监督。

 监督方式: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 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3、按图施工,遵守标准,不得偷工减料 

4、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

5、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6、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实行进场二次检验(如混凝土构件制作的资质要求)

7、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

8、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 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 • 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具备隐蔽条件的,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工程的返修 • •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依法发包工程 • •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不得将建设丁程肢解发包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根据规定进行招标

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 • • • • • • • • •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强制性标准要求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等)

 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 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不得指定厂商和供应商)

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 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 监理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 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 主体:建设单位  条件:实体+文档 • • • • •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档案移交  层层移交

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 构应当进行抽查。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 • • • • 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 施工单位负责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采购方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注意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质量保证金

 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核实无误28天退还。

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 1Z308030 仲裁制度

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纠纷 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 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

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  仲裁

 自愿性——以仲裁协议为前提  专业性

 独立性——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 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 快捷性——一裁终局  诉讼

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 程序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二审终结制  强制性——无需协议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 • • •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在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营地

特殊地域管辖:如施工合同纠纷,不约定在工程所在地,但也可约定

专属管辖:如不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 当事人 • •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诉讼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斥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 • • 书证:如合同文件

物证:如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

视听资料: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证人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鉴定结论

 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 • • • • • • • • • • 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的保全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采用仲裁形式进行争议解决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证据的应用

举证时限: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 3.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就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如: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算。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序。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法院重审。•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1Z308030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规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 • • • •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二)对法院的约束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

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仲裁庭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民法院提出。

效力。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提起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行政诉讼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选择该部门的本级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处罚不服,救济途径有(参见P343案例)

①向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

辖。院管辖。

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 • • ②不经提起行政复议,可直接向行政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经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市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建筑公司仍不服的,有权向④经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市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若仍不服的,有权向市行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市行政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市行政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机构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书中重点案例及相关知识点 P8-审计效力 • P23-债的发生根据 • P38-抵押责任 • P66-劳务分包资质 • P106-承发包环节违法责任 • P123-备案合同 • P137-无固定期限合同 • P145-劳务派遣合同 • P167-物权设立及合同 • P178-运输合同 • P203-节能材料检查 • P215-安全生产许可证 • P246-事故及救援 • P265-工程标准 • P274-隐蔽工程验收 • P278-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 P309-实际施工人起诉 • P327-仲裁协议• P343-行政纠纷

P17-表见代理 P34-著作权归属 P56-施工许可 P91-投标文件受理 P122-竣工结算程序 P129-无效合同支付 P140-劳动合同解除 P155-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P169-自然人借款 P192-环境保护 P211-文物保护

P225-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P254-拆除工程备案 P270-总分包连带责任 P276-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P295-违法竣工验收 P325-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

第二篇:一建法规时间

1、建造师管理:资格证3年后提出申请。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伸注册有效期3年。

2、民法: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同意不得其他人用。专利权限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计算。商标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

3、诉讼时效一般2年,短期的1年。从知道应该知道计算。从受侵害日算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最后6月内中止,6个月前无效,若延伸到左后6个月内,按进入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中止。

4、施工许可: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可两次,每次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废止施工许可证。因故中止施工,自中止日起1个月内报告。中止过1年要报发证机关核验。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若无死亡事故,不再审核有效期延期3年。名称、地址、法人变更在变更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销过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申请延续。

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好的一般为3年。招标投标违法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记录期6个月。如果对资质等方面的处理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8、招投标:招标文件出售至停止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发出至截止投标日(投标有效期)止不少于20日,有修改,招标人在截止投标日前至少15天。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合同的2%,最多不过80万,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9、中标: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招标人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确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日30日内定书面合同,随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10、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资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12、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13、施工单位自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验收合格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14、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先自检,在验收前48小时书面告知工程师验收。

15、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6、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二是试生产的自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竣工验收。

17、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向县级部门汇报。

18、劳动合同期3个月~1年内的试用期1个月,1年~3年内的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6个月,劳动者30日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3日前。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都是在30日前提出。

1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有效时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资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的限制,关系终止的自终止日起1年。当事人不服仲裁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20、工伤认定:所在单位30日内提出,单位未提出的,本人及亲属在1年内提出。

21、安全事故,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交通事故,火灾7日内补报,其他30日内补报。

22、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2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2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万以内,20天。500万~2000万,30天。2000万~5000万,45天。5000万以上,60天。

26、最低质量保修期:屋面、有防水的、外墙面5年,其他2年。有约定按约定。

27、上诉期间: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8、翻案:当事人能证明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再审。但须在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受2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9、仲裁翻案: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后回到最原始状态,可以向法院上诉。

30、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1、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篇:一建2012工程法规

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70 题,每题 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

A.招标代理

B.采购代理

C.诉讼代理

D.指定代理

2.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3.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 20000 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相邻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所有权

5.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

A.债

B.所有权

C.知识产权

D.担保物权

6.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B.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邻接权,一类是著作权

C.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产权范围广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工业产权

D.构成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发现权、发明权以及科技成果

7.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 10 年,自()之日起计算。

A.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

C.公告发布

D.核准注册

8.保证合同是()订立的合同。

A.债权人与债务人

B.债务人和保证人

C.债权人与保证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

9.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拘役是刑罚主刑的一种

B.罚款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

C.主刑和附加刑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

10.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分包企业应当接受()的质量管理。

A.咨询单位

B.总承包单位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保修期自()之日起计算。

A.竣工验收合格

B.交付使用

C.发包方支付全部价款

D.竣工验收备案

12.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

A.可根据建筑行业特点自行制作

B.应依据设置的便利性选择设置地点和位置

C.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D.必须以图形表示

1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50 吨水泥,后甲通知乙需要更改购买数量,但一直未明确具体数量。交货期届至,乙将 50 吨水泥交付给甲,甲拒绝接受,理由是已告知要变更合同。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承担损失

B.甲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接收

C.双方合同已变更,乙送货构成违约

D.甲拒绝接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1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A.文物保护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D.设计单位

1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提出设计方案。

A.其他设计单位

B.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D.装修施工单位

1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20

B.30

C.60

D.15

1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不属于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依据为()。

A.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B.建筑法律

C.施工图设计文件

D.工程监理合同

18.关于施工企业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人员有权拒绝该指令

B.施工企业有权对不服从指令的施工人员进行处罚

C.施工企业可以解除不服从管理的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

D.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施工企业发出的命令,确保施工生产进度的顺利开展

19.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后双方因垫资返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关于该垫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规定禁止垫资,双方约定的垫资条款无效

B.发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垫资,但可以不支付利息

C.双方约定的垫资条款有效,发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垫资并支付利息

D.垫资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没收

21.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 施工企业

2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A.规划、招投标、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完整备案文件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D.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测包括()。

A.旁站检验

B.型式检验

C.平行检验

D.破损检验

24.下列情形中,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是()。

A.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B.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前表示放弃投标的

C.开标后被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

D.评标期间招标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25.某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关于双方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分包单位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总承包单位应对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C.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就该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总承包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2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应由()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建设单位

B.施工总承包单位

C.监理单位

D.各分包单位

27.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B.女职工在孕期内

C.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D.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8.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包括()。

A.架子工

B.钢筋工

C.起重信号工

D.起重机械司机

29.下列合同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30.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

A.级别管辖

B.指定管辖

C.地域管辖

D.移送管辖

31.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只能为调解。当纠纷发生后,若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此时争议解决方式为()。

A.和解

B.调解

C.诉讼

D.仲裁

32.甲施工企业与乙施工企业合并,则原来甲的员工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

A.效力待定

B.自动解除

C.失效

D.继续有效

3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不包括()。

A.先予执行

B.查封

C.牌照

D.制作笔录

34.关于联合体共同承包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C.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D.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5.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内,向城建档案馆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A.6 个月

B.3 个月

C.9 个月

D.1 年

3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为合同履行地。

A.施工行为地

B.发包方住所地

C.合同签订地

D.承包方住所地

37.要式合同是指()的合同。

A.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

B.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D.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38.下列不属于发包人义务的情形是()。

A.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B.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C.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D.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企业进行详细说明

39.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的情形是()。

A.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B 行政行为

C.被告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D.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40.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禁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负责强制执行。

A.作出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1.某施工企业向某玻璃厂发出购买玻璃的要约。要求玻璃厂 5 月 20 日之前确认,玻璃厂于 5 月 25 日答复同意。玻璃厂同意的行为应视为()。

A.要约邀请

B.承诺

C.承诺意向

D.新要约

42.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

43.施工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约定“所有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当该合同产生纠纷时,当事人()。

A.应当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必须重新确定受诉人民法院

44.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向发证机关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满足()。

A.施工需要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B.施工需要并按规定通过了审查

C.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D.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

45.物权变更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船舶所有权

B.土地抵押权

C.机动车所有权

D.地役权

46.若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施工企业的正确做法是()。

A.有权进行修改

B.可以按照规范施工

C.有权拒绝施工

D.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7.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投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A.营业执照

B.技术方案

C.施工设备

D.施工业绩

4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和推荐性标准。

A.一般性标准

B.特殊性标准

C.建议性标准

D.强制性标准

4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0.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临时活动房屋,应当具有()。

A.安全许可证

B.销售许可证

C.产品合格证

D.安装许可证

51.承包商向水泥厂购买袋装水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因运输公司原因导致水泥交货延误 2 天,承包商收货后要求水泥厂支付违约金,水泥厂予以拒绝。承包商认为水泥厂违约,因而未对堆放水泥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次日大雨,水泥受潮全部硬化。此损失应由()承担。

A.三方共同

B.水泥厂

C.承包商

D.运输公司

5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由()主持。

A.建筑节能工程分包人

B.总监理工程师

C.总承包人

D.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53.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 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揽保修责任

B.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C.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D.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54.关于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人员对工程涉及机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现场取样。

B.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 50%

C.墙体保湿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D.见证人员应由施工企业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当

55.关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错误的是()。

A.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B.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C.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D.已经建成的,可以正常使用

56.纠纷发生后,下列不属于仲裁案件受理条件的是()。

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C.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D.当事人双方口头愿意仲裁

57.总承包单位甲公司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幕墙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施工。后该 分包工程出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求乙赔偿。下列责任赔偿的说法中,能够成立的是()。

A.乙与建设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应要求甲赔偿

B.若甲已全部赔偿建设单位损失,则建设单位无权再向乙要求赔偿

C.该质量问题是乙造成的,与甲无关

D.对该质量问题乙与甲负有同等责任,乙仅承担赔偿的 50%。

58.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期限为 2 年半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

A.1

B.2

C.3

D.6

59.投标有效期应从()之日起计算。

A.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B.提交投标文件

C.提交投标保证金

D.确定中标结果

60.下列民事诉讼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是()。

A.保险合同纠纷

B.侵权行为纠纷

C.不动产纠纷

D.票据纠纷

61.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

A.行政复议

B.行政处分

C.行政赔偿

D.行政许可

62.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 3 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63.关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B.应当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C.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D.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继续使用的年限

C.安全使用不低于 50 年

D.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

65.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施工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B.检测机构有义务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C.质量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归档

D.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6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当编制()。

A.技术规范

B.拆装方案

C.设备运至现场的运输方案

D.进度控制横道图

67.根据《安全生产法》,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的是()。

A.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B.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C.为从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D.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8.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行政处罚。

A.吊销资质证书

B.罚款

C.停业整顿

D.降低资质等级

69.根据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为保证施工企业的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及时得到医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A.在投标时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B.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C.在中标后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D.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0.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情形是()。

A.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B.当地投标企业较少

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D.军队建设项目

二、多项选择题(共 30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 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71.施工企业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A.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B.按设计图纸施工

C.与监理单位建立友好的沟通关系

D.严格履行企业质量管理认证体系

E.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7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B.总承包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C.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分包单位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E.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3.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说法,错误的有()。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报国务院批准

B.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C.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D.进行爆破作业,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7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内容一般包括()。

A.工程概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

B.保修范围和内容

C.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条件

D.保修期限和责任

E.保修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75.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案件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有()。

A.货物运输

B.人员伤害

C.房屋权属

D.土地使用权出让

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6.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关于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C.一方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仲裁

D.一方当事人应按排列顺序确定仲裁机构

E.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77.根据《合同法》,下列文件中,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投标文件

B.中标通知书

C.符合要约规定的售楼广告

D.拍卖公告

E.招标公告

78.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

A.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B.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C.工程开工前,业主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D.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15 天

E.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79.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

A.诉讼时效期间

B.可变期间

C.除斥期间

D.指定期间

E.不可变期间

80.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不能解决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正确的说法有()。

A.质量要求不明确,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C.价款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债权人承担

8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级要素包括()。

A.事故发生地点

B.人员伤亡数量

C.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D.事故发生时间

E.社会影响程度

8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

A.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的房屋

B.城市大型立交桥

C.抢险救灾工程

D.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

E.城市居住小区

84.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C.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D.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85.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

A.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B.原告住所地

C.被告住所地

D.合同履行地

E.合同签订地

86.关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只能在民事诉讼阶段进行

B.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C.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

D.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E.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87.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

A.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B.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C.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D.安全施工组织计划

E.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88.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出现

下列情形,资质许可机关对其申请不予批准的有()。

A.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B.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分包的D.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E.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9.下列施工项目中,属于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有()工程项目。

A.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B.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C.施工主要技术需要使用某项特定专利的D.技术复杂,仅有几家投标人满足条件的E.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90.根据代理权获得的方式不同,代理可分为()。

A.指定代理

B.隐名代理

C.委托代理

D.居间代理

E.法定代理

9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A.工程规划许可证

B.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C.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D.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E.用地规划许可证

9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

A.分部、分项工程全体施工人员名单

B.竣工验收报告

C.设计变更通知单

D.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E.竣工图

9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A.建筑材料供应商

B.勘察设计单位

C.施工企业

D.建设单位

E.设备供应商

94.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正确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B.对施工企业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C.追究刑事责任

D.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5.施工企业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有()。

A.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D.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E.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96.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拒不提交答辩书但提出仲裁反请求,则仲裁委员会应()。

A.中止仲裁程序

B.不予受理反请求

C.审查反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D.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法院

E.继续审理原仲裁申请

97.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有()。

A.仲裁事项

B.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仲裁委员会的住所地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E.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8.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D.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E.被申请人被撤销的 99.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A.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D.吊销营业执照

E.行政拘留

100.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2.A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B 考察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分。相邻权无偿、无需对方同意。地役权需通过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为有偿。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4.D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A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6.A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力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7.D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其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8.C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B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10.B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1.A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3.D 依据《合同法》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工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14.A 《文物保护法》第 18 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5.B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6.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7.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8 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 29 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A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9.D 《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B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1.D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A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3.B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41 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4.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5.A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6.B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7.D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8.B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29.A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0.C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 31.C 因无仲裁协议,所以不符合仲裁的条件,不能仲裁;双方约定调解,但调解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32.D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3.A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34.C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5.B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36.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7.C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38.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3 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39.D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0.A 《消防法》 第 70 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41.D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2.D 侵权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3.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 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 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确定一家管辖法院。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依照第 24 条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44.B 施工图纸是实行建设工程的最根本的技术文件,也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1 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5.B 《物权法》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4 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 158 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6.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8 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7.A 《建筑法》第 26 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8.D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49.B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0.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9 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1.C 《合同法》第 119 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2.B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输电网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53.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54.A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A 项正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B 项错误。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肪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C 项错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D 项错误。

55.D 《节约能源法》第 35 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56.D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9)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7.B 《建筑法》第 27 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8.B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

59.A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60.C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 3 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61.B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62.A 首先,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其次,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并不知情,因此是善意第三者,出于保护善意第三者的依赖利益,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最后,依据《物权法》第 15 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设备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均是有效的。

63.D 《建筑法》第 13 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4.A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力约定。

65.D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没有义务监制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66.B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 17 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67.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8.B 《建筑法》第 65 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9.B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0.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振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多项选择题

71.BE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ABC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7 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以约定责任分担方式,总承包单位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按约定承担全部责任,但因为合同有相对性,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这种约定不能对外发生效力,对外,二者应依法律承担连带责任。

73.AD 《文物保护法》第 17 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 18 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19 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20 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74.BD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工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75.CD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 3 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76.BE 根据《仲裁法》第 18 条: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77.ABC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 属于要约。承诺是受邀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达,B 属于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进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C属于要约。

78.BE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 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79.CE 本题为司法考试原题,超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80.ABE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1.ABC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2.BCE 83.AC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84.DE 《物权法》第 15 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5.BCDE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6.BCDE 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A 项错误。

87.ABE

88.ABCE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89.ABDE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90.ACE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 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91.ABCD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92.BCDE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93.ACE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5 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94.ADE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5.ACD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B 属于资质不良,E 属于质量不良。

96.CE 第 25 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27 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97.ADE 《仲裁法》第 16 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8.BD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9.ABC 《行政处罚法》第 11 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00.AB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四篇:一建法规数字口诀

一级建造师实务安全管理数字口诀”“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类危险源”:能量意外释放、约束失效。

“三级教育”:进公司(厂)、进项目部(车间)、进班组。

“三级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事故(3-9人)、特大事故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五临边”: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周边、卸料外侧边、跑道、斜道边 “五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五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不定期检查。“五标志”:指令、禁止、警告、提示、电力安全

“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六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六杜绝”:伤亡事故、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高出坠落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建安工程费用构成:

*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口诀 *

二环夜临大水,支架已安稳(北京的二环肯定是防洪措施十足啦,所以不怕大水来袭)保定无公害(保定是河北的一个城市,保定保定,保持安定嘛,所以怎么会有公害呢)公差使用保险金务工(公差就是为国家做事的人,务工当然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啦)分别用于记忆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共27项费用

措施费:

二:二次搬运 环:环境保护 夜:夜间施工 临:临时措施

大:大型机械 水:降水 支:支模 架:脚手架

已:已完工程 安:安全施工 稳:谐音,通“文”,文明施工

规费:

保:社会保障 定:定额测定

无:通“污”,排污 公:住房公积金 害:危险意外伤害

企业管理费:

公:办公 差:差旅 使用:资产使用,工具使用

保险:劳动保险,财产保险 金:税金 务:财务

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

第五篇:2018 一建法规时间点记忆

2018 一建《工程法规》时间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里有很多时间节点,1 小时,2 小时,3 天,5 天等等,大家是不是记的非常辛苦,今天金宝岛教育把2018 年一级建造师时间考点进行了大集合,让你不再畏惧《工程法规》。

0 小时——同一时间内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 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 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受理;受理后5 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 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 日内补报。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 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日(工作日)(1 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 日;其他:15 日;最长可延长30 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 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 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 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 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 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个月(60 日)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 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 日办理延续手续。个月(90 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注:最长 9 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 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 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

4、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

5、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 个月内提出。

7、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8、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3、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5、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 个月以上、哺乳期。年

1、短期诉讼时效(1 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 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 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 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 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 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3 年

1、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 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 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 年。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5 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期满前60 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 年。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 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 20 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 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 年。

著作权保护期(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 年。(2)法人:发表 之日起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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