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为培养具有“创新型”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入孵团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学校领导下,以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和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学校成立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办公室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创业学院办公室老师担任,主持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和创业学院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专家审定入孵企业资格,监督和评估入孵企业的执行效果;每半年举行一次评审会,由不少于5位企业家担任评委,现场宣布分数,确定拟入驻团队后公示三天,按分数高低挑选卡位;
(二)服务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和帮助孵化基地入驻团队创业过程的困难;
(三)拟定孵化基地的长远规划和战略目标,协助落实创业政策;
(四)研究和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卡位的开门营业情况检查,并制作成表,每月公布一次,将多次不开门的卡位清理出孵化基地;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综合部、创业培训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职责为:
(一)负责中心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审批,进行网站建设和专利申请;
(三)跟踪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事务。创业培训部职责:
(一)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二)协助入孵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三)负责孵化基地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
(四)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五)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对入孵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孵化基地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固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
(四)入孵企业的档案建设。第三章入孵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入孵条件
入孵企业原则上必须是由我校在校生(含毕业两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入孵企业主要以科技服务性行业为主,支持具有专业性特点的、与本专业相结合的企业,支持物流、网络、电子商务等行业类型的;原则上不支持大
一、大二的在校学生创业,反对食品饮料茶等餐饮类行业入驻。企业入孵条件:
(一)项目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配合孵化基地活动;
(二)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及计划书;
(三)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同意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第五条入孵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中山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报名表》;项目规划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孵化基地管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讨论研究。
(三)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
(四)办理入驻手续。
(五)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第四章入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入孵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孵化基地免费为入孵企业铺设线路进办公室;
(二)凡是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须按合作协议缴交场地租赁费、场地所产生的电费,以及一定的管理费;
(三)孵化基地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四)享受政务、商务、会计及法律等的援助;
(五)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低息申请1—3万元贷款。
(六)享受专业的项目技术援助和管理指导培训。
(七)孵化基地帮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入孵企业应: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书》、《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二)遵守孵化基地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电费等各项费用;
(四)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五)遵守孵化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第五章在孵企业管理
第八条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签订相关协议书及责任书。第九条孵化基地对企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基地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经营计划》,并报送中心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入孵企业进行监管。入驻企业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基地办公室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三)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应提交到管委会讨论决定孵化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孵化基地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时对入孵企业进行检查。
(六)行使监督职能,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企业,孵化基地对其亮黄牌,甚至收回场地,终止孵化计划。
(七)每月一次例会,各企业必须准时到会,如有事者必须提前向管委会请假,并配合创业学院开展活动,否则按旷会处理,旷会由管委会发出书面警告,累计三次者,将严肃处理;,(八)杜绝闲杂人等进入孵化基地,晚上九点以后非本企业人员一律离场。
(九)晚上需加班(周日到周四23:00以后,周五周六24:00以后),需提前到创联提出书面申请。
(十)企业内不得抽烟、饮酒、大声喧哗。不得带入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东西及危险品。
(十一)每月15号前必须交上月财务报表并附带收入、支出、营利数据;缴纳管理费和电费。
(十二)如涉及校外车辆、人员入校,须提前向学院保卫科提出申请,如接受媒体采访,须向学院秘书科提出申请,如需在学院内张贴宣传海报,需向后勤集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如贩毒、嫖娼、聚赌、窝藏赃物等,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的。
(三)在孵化基地抽烟、喝酒喝茶等娱乐活动的,不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屡教不改的。
(四)不按时上交财务报表、相关费用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的。
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终止;
(二)企业法人代表毕业离校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场所利用率低,长期不开业或不配合创业学院活动的;
(四)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五)有转租行为;
(六)其他不宜留在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须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强行清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违约金。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和入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孵化基地和入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入。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孵化基地直管上级部门请求协调或经相关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创业学院持最终解释权。
第二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第五条
创管会主要职责
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
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
3、审核创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三篇: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基地,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对创业基地的管理,学校设立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产学研处、团委、财务处、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设备处和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管委会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化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和教务处有关成员组成。
公办室职责:
负责创业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创业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筛选进入创业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工作。负责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申请入驻创业基地。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
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项目开发部、指导培训部和公共服务部等工作部门。第五条 创业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管委会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创业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入驻创业基地:
1、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4、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5、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管委会的管理;
6、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7、模拟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管委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实体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模拟企业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模拟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过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4、企业入驻。
第四章 企业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型企业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企业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企业、简单重复的商贸类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校将以借支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导师团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管委会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模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
3、企业在基地孵化期限为2—3年,期满后需离开创业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咸宁市创业基地继续孵化;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创业企业每个季度及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季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管委会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业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基金由管委会负责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启动基金50万元由学校拨款,以后每年拔款10万元。
2、社会捐赠。
3、创业基地的收益。
4、创业基金的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1)创业企业场地、环境的布置;(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企业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4)基地宣传和组织创业相关活动等费用;(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等开支。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1、项目中止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或毕业已满两年的;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
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6.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对优秀创业团队减免场地使用费用;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第五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功能定位 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
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孵化基地以扶持全民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入驻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业业主系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原则上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
合格证书。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已在其他地方注册的可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场所亦可根据条件在基地外,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
业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对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六)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不包括
国家限制行业的项目。
(七)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八)在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申报程序
入驻孵化基地的符合入驻条件,可按以下程序申报,由
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一)申请:申请人到孵化基地领取并填写《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等基本资料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已创办企业的还需
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二)受理:申请人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审查。
(三)评审:孵化基地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
估、论证、审批。
(四)入驻:经审批合格后,签订《企业入驻创业孵化
基地协议》,入驻孵化基地。
企业管理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实施管理。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具体按照《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因孵化成功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退出申请:
(一)视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毕业完结的。
(二)达到孵化标准的企业。
(三)有两年以上的成熟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法人提前提出毕业申请或企业整体转让。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五)两次不参加孵化基地管理组织的活动;
(六)有违法乱纪行为。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基地房屋租赁标准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