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GB17741-2005)
本标准的2、3、6.1.3、6.3.4、8.2.3、9.1.2、10.5.2、11.2.1、12.1.2、12.2.1、12.4.4 13.2.4 均为推荐性的,其余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 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17741-1999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重新划分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分级,工作内容和适用对象调整如下:
——Ⅰ级工作的内容不变,明确了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属于Ⅰ级工作; ——原Ⅱ级工作为现Ⅲ级工作,原Ⅲ级工作为现Ⅱ级工作;
——Ⅳ级工作的内容由地震烈度复核变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b)删除了原文本的第4章“符号”和所有计算公式;
c)增加了“发震构造”、“空间分布函数”、“弥散地震”、“超越概率”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5个术语及其定义;
d)增加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一章,并规定了具体工作要求;
e)调整了部分内容的层次和章节划分,修订了部分内容的技术要求,修改了部分文字的表述和措词。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张裕明、高孟潭、唐荣余、陈国星、李小军、赵凤新、薄景山、徐宗和、金严、鄢家全、陶夏新、吴建春、杜玮、陶裕录、韦开波、冯义钧。
引言
GB17741-1999实施4年来,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大型厂矿企业、城镇、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发展规划及防震减灾政策的制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依据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4年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对GB17741-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原因:
a)GB18306-2001已不采用地震烈度表征地震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与之协调一致; b)GB17741-1999中的工作分级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需求,应对工作分级进行调整,并对工作内容和要求作相应修改;
c)按GB18306-2001的使用规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相应增加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内容。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所涉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07.1—2000 防震减灾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1-2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震构造 seismic structure 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
3.2 活动构造 active structure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
3.3 发震构造 seismogenic structure 曾发生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震构造
3.4 构造类比 structure analog 一种地震活动性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具有同样构造标志的地区有发生同样强度地震的可能。
3.5 活动断层 active fault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3.6 断层活动段 active fault segment 在一活动断层上,活动历史、几何形态、性质、地震活动和运动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7 能动断层capable fault 可能引起地表或近地表明显错动的断层。
3.8 古地震paleo-earthquake 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
3.9 地震区 seismic region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均相类似的地区。
3.10 地震带 seismic belt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11 地震构造区 seimic tectonic zone 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
3.12 弥散地震 diffuse earthquake 在地震构造区内,与已确认的发震构造无关的最大潜在地震。
3.13 本底地震 background earthquake 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14 潜在震源区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 未来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3.15 空间分布函数 spatial distribution function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表征地震带内各震级档地震发生在每个潜在震源区可能性的函数。
3.16 震级档 magnitude interval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的震级分档间隔。
注:一般取0.5级
3.17 震级下限lower limit magnitud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影响工程场地震危险性的最小地震震级。
3.18 震级上限 upper limit magnitud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地震带或潜在震源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的震级极限值。
3.19 地震动参数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3.20 超越概率 probability of exceedance 在一定时期内,工程场地可能遭遇大于或等于给定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值的概率。
3.21 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ground motio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response spectrum 规准化的反应谱曲线开始下降点所对应的周期值。
3.22 场地相关反应谱 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 考虑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影响所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23 地震地质灾害 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 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Ⅰ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二、Ⅱ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三、Ⅲ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
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四、Ⅳ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中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五、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5.1、区域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5.1.1 区域范围取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范围,应不小于工程场地外延150km。
5.1.2 区域地震构造图比例尺应采用1:1 000 000,其他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2 500 000。
5.1.3 所有图件应标明工程场地位置。
5.2、地震活动性
5.2.1 地震资料收集与目录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地震部门正式公布的地震目录和地震报告,收集相关的地震资料;
b)历史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
震事件;
c)区域性地震台网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区域性地震台网观
测以来可定震中参数的全部地震事件; d)编制区域破坏性地震目录,包括发震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及定位精度等。
5.2.2 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分别编制破坏性地震震中分布图、区域性地震台网记录的地震震中分布图;
b)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c)注明主要地震的震级和深源地震。d)区分出浅源、中源和深源地震。
5.2.3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的分析应包括:
a)不同时段各级地震的可靠性与相对完整性; b)地震的空间分布特征; c)震源深度分布特征; d)地震活动时间分布特征; e)未来地震活动水平。
5.2.4 应收集、补充本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解分布图。5.2.5 应收集、分析对工程场地有影响的历史地震烈度资料。
5.3、地震构造
5.3.1 Ⅰ级工作,应有下列工作内容:
a)收集区域地质构造和地球物理场资料,分析其与地震活动的关系; b)编制区域大地构造单元划分图、地质构造图和新构造图; c)编制区域布格重力异常图、航磁异常图和地壳结构图; d)建立区域地球动力学模型。
5.3.2 Ⅱ、Ⅲ、Ⅳ级工作,应收集区域地质构造资料,分析区域内地震发生的大地构造和新构造背景。5.3.3 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断层,资料不充分时,应补充下列工作:
a)查明断层最新活动时代、性质和运动特性; b)进行断层活动性分段;
c)分析重点地段古地震的强度及活动期次。
5.3.4 应根据实地调查和已有资料分析,编制地震构造图,地震构造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a)第四纪以来活动的主要断层及其活动时代; b)活动断层的性质;
c)第四纪以来活动的盆地及其性质; d)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 e)破坏性地震震中位置。
5.4、综合评价
5.4.1 应评价区域地震活动特征。
5.4.2 应评价区域地震构造环境,分析不同震级档的地震构造条件。
六、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6.1、近场区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6.1.1近场区范围应不小于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km。
6.1.2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250 000,Ⅰ级工作应不小于1:100 000。
6.1.3 活动构造细节图件,根据需要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比例尺宜取1:10~1:5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比例尺宜取1:100~1:1000。
6.2、地震活动性
6.2.1 对破坏性地震的参数有疑问时,应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
6.2.2 Ⅰ级工作,应对近场区内震级小于4.7级的仪器记录地震重新定位。6.2.3 应编制近场区地震震中分布图,分析其与活动构造的关系。
6.2.4 Ⅰ级工作,应利用震源机制,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
6.3、地震构造
6.3.1 应收集第四纪地质和地貌资料,分析第四纪构造活动特点。Ⅰ级工作应进行现场勘察,编制第四纪地质构造剖面图和平面图。
6.3.2 应对主要断层进行详细的活动性鉴定,包括活动时代、性质、运动特性和分段等,并判定其最大潜在地震的震级。
6.3.3 在覆盖区,已有资料不能确定已知主要断层的活动时代时,应选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钻探和测年等手段进行勘查。
6.3.4 宜收集地壳形态和考古资料,分析现代构造活动特点。
6.3.5 Ⅰ级工作应在工程场地及其外延5km的范围内进行能动断层鉴定。6.3.6 应编制近场区地震构造图,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a)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主要断层及其活动时代; b)活动断层的性质; c)第四系分布及其厚度;
d)第四纪盆地的范围及其活动性质; e)破坏性地震震中位置。
6.4、综合评价
6.4.1 应综合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特征。6.4.2 应综合评价近场区发震构造。
七、工程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
7.1、场地勘测
7.1.1 场地范围应为工程建设规划的范围。
7.1.2 应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资料。
7.1.3 应进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调查、钻探和原位测试。7.1.4 应编制钻孔分布图及柱状图。
7.1.5 地震小区划应编制工程地质分区图。7.1.6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a)Ⅰ级工作应有不少于三个深度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不小于
700m/s的钻孔;
b)Ⅱ级工作的钻孔布置应能控制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控制
孔应不少于两个;地震小区划场地钻孔布置应能控制土层结构和工程场地不同工程地质单元,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内应至少有一个控制孔;
c)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控制孔应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不小于
500 m/s处,若控制孔深度超过100m时,剪切波速仍小于500m/s,可终孔,应进行专门研究。
7.2、地震地质灾害场地勘查
7.2.1 地基土液化
应调查历史地震造成的液化现象,勘查地下水位、可能液化土层的埋藏深度,测定标准贯入锤击数和颗粒组成。Ⅰ级工作应符合GB 50267-1997中5.3条的规定。
7.2.2 软土震陷
应收集和调查软土层厚度分布及软土震陷等资料。7.2.3 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
应收集和调查地形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古河道、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等资料。
7.2.4 海啸与湖涌
Ⅰ级工作应收集历史海啸与湖涌对工程场地及附近地区的影响资料。7.2.5 地表断层
应收集地震引起的地表和近地表断层的分布、产状、活动性质、断层带宽度、位错量及覆盖层厚度等资料。
7.3、场地岩土力学性能测定
7.3.1 应进行分层岩土剪切波速的原位测量和密度的测定。7.3.2 应测定剪变模量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Ⅰ级工作应对各层土样进行动三轴和共振柱试验;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应对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行动三轴或共振柱试验。
7.3.3 进行竖向地震反应分析时,应取得纵波速度值、压缩模量比与轴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轴应变关系曲线。
八、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
8.1、基础资料
8.1.1 应收集区域及邻区的等震线图或地震烈度资料。8.1.2 应收集区域及邻区的强震动观测资料。8.2、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
8.2.1 在基岩地震动衰减模型中,应考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的高频分量在大震级和近距离的饱和特性。
8.2.2 具有足够强震动观测资料的地区,应采用统计回归方法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
8.2.3 缺乏强震动观测资料的地区,可采用转换方法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8.2.4 应论述地震动衰减关系的适用性,Ⅰ级工作应进一步论证其合理性。8.2.5 强度包络函数应表现上升、平稳和下降三个阶段的特征。8.2.6 应确定强度包络函数特征参数与震级、距离的关系。8.3、地震烈度衰减关系
8.3.1 应采用有仪器测定震级的地震烈度资料确定地震烈度衰减关系。8.3.2 地震烈度衰减模型应体现近场烈度饱和并与远场有感范围相协调。8.3.3 应将确定的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和实际地震烈度资料进行对比,论述其适用性。
九、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
9.1、地震构造法
9.1.1 应依据地震活动和地质构造划分地震构造区,确定弥散地震。9.1.2 宜根据断层活动时代、力学性质、地震活动性等对活动断层进
行分段,确定发震构造。
9.1.3 应根据各断层活动段的尺度、活动特点、最大历史地震和古地
震,判定最大潜在地震。
9.1.4 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应遵照下列规定:
a)将最大潜在地震置于其可能发生范围内距工程场地
最近处;
b)考虑衰减关系的不确定性,分别计算工程场地的地震
动参数;
c)计算结果中的最大值为地震构造法所确定的地震动
参数。
9.2、历史地震法
9.2.1 应计算历史地震在工程场地处的震动参数。
9.2.2 应根据历史地震的记载与调查资料,确定工程场地的烈度值,转换得到地震动参数。
9.2.3 应将计算和转换结果中的最大值作为历史地震法所确定的地
震动参数。
9.3、结果的确定
应取地震构造法和历史地震法结果中较大者作为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的结果。
十、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
10.1、地震区和地震带划分
10.1.1 应依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分区性和地震与活动构造区的相似性
划分地震区。
10.1.2 应在地震区内依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成带性和地震与活动构造
带的一致性划分地震带。
10.2、潜在震源区划分
10.2.1 应在地震带内划分潜在震源区。
10.2.2 综合判定潜在震源区时应考虑下列标志:
a)破坏性地震震中; b)微震和小震密集带; c)古地震遗迹地段;
d)地震空间分布图像的特征地段; e)断层活动段;
f)晚第四纪断陷盆地;
g)活动断层的端部、转折处或交汇处等特殊部位。
10.2.3 应根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图像和地震构造几何特征确定潜在震源
区边界。
10.2.4 应考虑各个潜在震源区主破裂取向,确定其方向性函数。
10.3、地震活动性参数的确定
10.3.1 地震活动性参数应包括:
a)地震带的震级上限; b)地震带的震级下限;
c)地震带的震级-频度关系; d)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e)地震带的本底地震震级及其年平均发生率; f)潜在震源区的震级上限;
g)潜在震源区各震级档空间分布函数。
10.3.2 确定地震带的地震活动性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地震带内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和地震构造特征,确定地震
带的震级上限;
b)考虑地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代表性以及必要的样本量,统计确定震级-频度关系;
c)根据地震活动趋势确定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d)根据区域地震活动水平和震源深度确定震级下限; e)本底地震震级,应取地震带内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的最低值
减去0.5。
10.3.3 确定潜在震源区的地震活动性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据下列因素确定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
——潜在震源区内最大地震震级; ——构造类比结果; ——古地震强度;
——地震活动图像判定的结果。
b)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按0.5级分档。
c)按各潜在震源区资料依据的充分程度和相应各震级档地震
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确定空间分布函数。
10.4、地震危险性分析计算
10.4.1 应给出地震动参数超越概率曲线。
10.4.2 计算地震动反应谱时,周期点的分布应能控制反应谱形状,数目
应不少于15个。
10.5、不确定性校正
10.5.1 应考虑地震动衰减关系不确定性校正。
10.5.2 宜分析潜在震源区及地震活动参数不确定性对结果的影响。
10.6、结果表述
10.6.1 Ⅰ、Ⅱ、Ⅲ级工作应以表格形式给出对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起主
要作用的各潜在震源区的贡献;Ⅳ级工作应说明起主要作用的潜在震源区。
10.6.2 根据工程需要,应以图和表格的形式给出不同年限、不同超越概
率的地震动参数。
十一、区域性地震区划
11.1、基本规定
11.1.1 应根据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结果,编制地震区划图。11.1.2 地震区划图的概率水平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和重要性确定。11.1.3 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11.1.4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11.1.5 按第8章的规定,建立适合于区划范围的地震动衰减关系。11.1.6 计算控制点的间距,应不大于地理经纬度0.1°。
在结果变化较大的地段,应加密控制点。
11.2、结果表述
11.2.1 地震区划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 000 11.2.2 地震区划图采用分区线或等值线表述。
11.2.3 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分区界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潜在震源区和地震活动性参数的可变动范围及其对结
果的影响;
b)地形、地貌的差异; c)区划参数的精度。
11.2.4 地震划区图应编写相应的使用说明。
十二、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2.1、场地地震动参数和时程的确定
12.1.1 场地地震动参数应包括场地地表及工程建设所要求深度处的地震动峰值和反应谱。
12.1.2 反应谱宜以规准化形式表示。12.1.3 自由基岩场地,应根据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场地地震动参
数;
a)Ⅰ级工作,应综合考虑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方法的结
果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
b)Ⅱ级和Ⅲ级工作,应根据概率方法的结果确定场地
地震动参数。
12.1.4 土层场地,应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进行场地地震反应
分析,并基于场地地震反应分析结果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
12.1.5 应根据工程需要,依据场地地震动参数合成场地地震动时程。
12.2、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的建立
12.2.1 Ⅰ级、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地面、土层界面及基岩面均较
平坦时,可采用一维分析模型;土层界面、基岩面或地表起伏较大时,宜采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
12.2.2 确定地震输入界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Ⅰ级工作应采用钻探确定的基岩面或剪切波速不少于
700m/s的层顶面作为地震输入界面。
b)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应采用下列三分之一作为地震输
入界面;
——钻探确定的基岩面;
——剪切波速不少于500m/s的土层顶面;
——钻探深度超过100m,且剪切波速有明显跃升的土层
分界面或由其他方法确定的界面。
12.2.3 选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时,应考虑边界效应。
12.3、场地土层模型参数的确定
12.3.1 Ⅰ级工作应根据土力学性能测定结果确定模型参数。
13.3.2 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应由土力学性能测定结果及相关资料
确定模型参数。
12.4、输入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2.4.1 Ⅰ级工作的基岩地震动参数应按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方法得到的结果确定。
12.4.2 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的基岩地震动参数应按概率方法得到的结果确定。
12.4.3 合成适合工程场地的基岩地震动时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Ⅰ级工作,反应谱的拟合应符合GB50267-1997中第4.4.2.3条的规定;
b)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反应谱的周期控制点在对数坐标轴上应合理分布,个数不得少于50个,控制点谱的相对误差应小于5%;应给出三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2.4.4 本地有强震动记录时,宜充分利用其合成适合工程场地的基岩
地震动时程。12.4.5 应按基岩地震动时程幅值的50%确定输入地震波。
12.5、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场地相关反应谱的确定
12.5.1 一维模型土层厚度应划分得足够小,使层内各点剪应变幅值大
体相等,计算可用等效线性化波动法。
12.5.2 二维及三维模型采用有限元法求解时,有限元网格在波传播方
向的尺寸应在所考虑最短波长的1/12~1/8范围内取值。
12.5.3 应根据场地反应分析得到的地震动时程,计算场地相关反应
谱。
12.5.4 应根据计算所得到的场地相关反应谱,综合确定场地地震动参
数。
12.6、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2.6.1 应根据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类
型,评价其影响程度。
12.6.2 根据断层活动性调查结果,评价断层的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工
程场地的影响。
十三、地震小区划
13.1、工作内容
地震小区划应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13.2、地震动小区划
13.2.1 地震动小区划应包括地震动峰值与反应谱小区划。13.2.2 地震动小区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根据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分区图,选择有代表性的控制点
或工程地质剖面;
b)按12.1~12.5的规定,计算控制点或工程地质剖面的地
震反应,确定控制点上的地震动参数。
13.2.3 应根据控制点上的地震动参数,并结合工程地质分区结果,编制给定概率水平的工程场地地震动峰值和反应谱分区图或等值线图。
13.2.4 相邻分区或两条等值线,地震动峰值的差别宜不小于20%,反
应谱特征周期的差别宜不小于0.05s。
13.2.5 应编写地震动小区划图说明。
13.3、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
13.3.1 应按12.6条的规定,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的类型、程
度及其分布。
13.3.2 应编制给定概率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13.3.3 应编写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说明。
十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第6章的要求,对工程近场区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资料进行收集和补充调查,对相关潜在震源区及参数进行论证; b)应采用编制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使用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衰减关系; c)应确定50年超越概率10%的工程场地基岩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d)应根据中硬场地与基岩场地地震动参数的对应关系,确定中硬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并按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分区原则进行归档,作为复核结果
第二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GB 17741-1999
1999-04-26发布 1999-11-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该规范1994年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场地及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制定本标准时,广泛听取了我国工程界、地震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时振梁、冯启民、张裕明、金严、杜玮、吴为民。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本底地震 background earthquake
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2 场地相关反应谱 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
考虑地震环境及场地条件影响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3 地震带 seismic belt
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4 地震地质灾害 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
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3.5 地震动参数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地震引起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加速度、反应谱等。
3.6 地震构造 seismic structure
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
3.7 地震构造区 seismic structure zone
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
3.8 地震活动断层 seismo-active fault
曾发生和可能再发生地震的断层。
3.9 地震区 seismic region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均相类似的地区。
3.10 断层活动段 active fault segment
在一活动断层上,活动历史、几何形态、性质、地震活动和运动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11 构造类比 structure analog
一种地震活动性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具有同样构造 标志的地区,有发生同样强度地震的可能。
3.12 古地震 paleo-earthquake
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
3.13 活动断层 active fault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3.14 活动构造 active structure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
3.15 能动断层 capable fault
地表或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活动断层。
3.16 起算震级 lower limit earthquak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参与计算的最低震级。
3.17 潜在震源区 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
未来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震源所在地区。
3.18 一致概率反应谱 probability-consistent response spectrum
在相同超越概率水平下,不同周期点的反应谱值所组成的谱。
3.19 震级档 magnitude interval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所能分辨的震级间隔。一般为0.5级。
3.20 震级上限 upper limit earthquake magnitude
在地震带或潜在震源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震级。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符号:
Ai--第i个潜在震源区面积;
b--震级-频度关系斜率;
dAi--第i个潜在震源区面积微元;
f(ε)--衰减关系中不确定性随机变量的概率密度函数;
fi(θ)--第i个潜在震源区的方向性函数;
fi,Mj--第i个潜在震源区、第j个震级档地震年平均发生率的权系数
f(t)--强度包络函数;
I--地震烈度;
M--地震震级;
NM--震级分档档数;
Ns--潜在震源区总数;
P(Z≥z)--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值大于等于某一给定值概率;
R--震中距;
RO,RO(M)--近场距离饱和因子;
S--场地类别参数;
t1--强度包络函数上升段截止时间;
t2--强度包络函数平稳段截止时间;
c--强度包络函数下降段系数;
y--给定的地震动参数;
Y--地震动参数;
Ye--表征强度包络函数特性参数,可以是t1、t2和c;
Z--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Z--给定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θ--可能的主破裂方向;
ε--回归分析中不确定性随机变量;
σ--衰减关系的标准差;
vi,Mj--第i个潜在震源区、第j个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v Mj--地震带内第 j个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共分四级,各级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5.2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及地震小区划。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3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除Ⅰ级、Ⅱ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5.4 Ⅳ级工作依据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对需要进行地震烈度复核者进行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以外的工程。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
6.1 研究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6.1.1 区域取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范围,不应小于工程场地外围150km。
6.1.2 区域图件比例尺宜采用1:100万。对精度要求稍低的图件,可采用较小比例尺。所有图件都应标明场点位置。
6.2 区域地震活动性
6.2.1 地震目录的编制,应遵照以下原则:
--收集正式出版的地震目录和地震部门公布的地震报告,编制区域地震目录;
--历史地震目录包括本区域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震事件;
--区域性地震台网地震目录给出自有区域性台网观测以来全部可定震中参数的地震事件,其震级下限可视地区和工作级别而定。
6.2.2 地震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遵照下列规定:
--编制历史地震震中分布图,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编制区域性台网记录的地震震中分布图,图中标明台站位置并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6.2.3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不同时段各级地震的可靠性与相对完整性;
--分析地震的空间分布图像;
--分析地震活动强弱随时间的起伏特点,评价未来地震活动水平。
6.2.4 应收集、补充本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分布图。
6.2.5 应收集并分析历史地震的场地烈度资料。
6.3 区域地震构造
6.3.1 根据实地调查和已有资料编制地震构造图,图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纪以来活动的断层及其性质和运动特性;
--第四纪以来活动的盆地及其性质;
--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
--破坏性地震的震中。
6.3.2 对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断层,在资料不充分时,应重点补充下列内容:
--查明断层最新活动时代、性质和运动特性;
--进行断层活动性分段;
--分析重点地段的古地震强度和活动期次。
6.3.3 I级工作,应建立区域地球动力学模型。
6.3.4 宜收集已有资料,编制下列基础图件:
--区域大地构造单元划分图,必要时编制新构造图;
--布格重力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或均衡重力异常计算,编制相应图件;
--航磁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和居里面计算,编制相应图件;
--地壳结构图。
6.4 地震区和地震带划分
6.4.1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区:
--地球物理场和地壳结构的区域性差异;
--大地构造和构造发展史的差异;
--地震活动的区域性差异。
6.4.2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带;
--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成带性;
--地震与活动构造带的一致性。
6.5 区域地震构造综合分析
6.5.1 应根据本章6.1-6.4 各节规定工作的结果,对区域不同震级的地震构造进行综合分析,其震级可取为6级、7级、8级。近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
7.1 研究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7.1.1近场可取为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 km的地区,Ⅰ级、Ⅱ级和Ⅲ级工作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实地调查。
7.1.2 场区可取为工程场地及其外延5 km的地区,Ⅰ级工作必须此范围内进行能动断层调查和鉴定。
7.1.3近场地震构造图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宜采用1∶20万,Ⅰ级工作必须采用1∶10万。
7.1.4 说明活动构造细节的图件,可根据研究对象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宜采用1∶10至1∶5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宜采用1∶100至1∶1000。
7.2近场地震活动性
7.2.1 破坏性地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近场所有已知破坏性地震,重新确认其震中位置和强度;
--凡证据不充分或有怀疑的破坏性地震,在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后,确认震中位置和强度。
7.2.2 震级小于4 地震活动与活动构造关系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编制震中分布图,分析其与活动构造的关系;
--Ⅰ级工作,对地震事件重新定位。
7.2.3 应利用近场震源机制资料,包括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和分区。
7.3近场和场区的活动构造
7.3.1 应对主要断层进行详细的断层活动性鉴定,包括活动时代、性质、运动特性、分段等。
7.3.2 应采集测年样品,进行断层活动时代判定,在覆盖区应配合相应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方法,探明断层位置。
7.3.3 宜收集地壳形变和考古资料,分析现代构造活动特点。
7.3.4 Ⅰ级工作应进行第四纪地质和地貌调查,并应提出第四纪地质构造的剖面图和平面图,说明第四纪构造活动特点。
7.3.5 Ⅰ级工作必须在场区1∶2.5万地质图的基础上进行能动断层鉴定。
7.4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综合评价
7.4.1 应编制近场地震构造图。
7.4.2 应对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作出综合评价。场地工程地震条件
8.1 场地勘察
8.1.1 场地范围可取工程建设规划的范围。
8.1.2 勘察内容应包括现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资料。
8.1.3 应编制钻孔分布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分区图。
8.1.4 钻探符合下列规定:
--Ⅰ级工作钻探深度必须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等于700m/S处;
--Ⅱ级、Ⅲ级工作宜有不少于两个钻孔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等于500m/s处。若土层厚度超过100 m,可终孔于满足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所需要的深度处;
--Ⅱ级工作场地钻孔布置应能控制土层结构和场地内不同工程地质单元。
8.1.5 对可能产生地震地质灾害场地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可能发生饱和土液化的场地,调查地下水位、标准贯入锤击数、粘粒含量。Ⅰ级工作要符合GB 50267规定;
--在可能产生软土震陷的场地,调查软土层厚度分布及历史地震造成的软土层变形特点,并进行分析;
--在可能产生崩塌、滑坡与地裂缝的场地,调查和收集地形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古崩塌、古滑坡、古河道等资料;
--对可能遭受海啸与湖涌影响的场地,搜集历史海啸与湖涌对场地及附近地区的影响资料;
--对地震作用下可能产生断层活动的场地,搜集断层分布、产状、断层带宽度、位错量及覆盖层厚度等影响资料。
8.2 场地土动力性能测定
8.2.1 测定土动力性能,应包括下列内容:剪切波速、初始剪切模量、剪切模量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具体要求如下:
--应进行分层剪切波速测量,在土层岩性变化处,加密控制点;
--Ⅰ级工作必须对不同土层进行动三轴试验;
--Ⅱ级、Ⅲ级工作应对有代表性的土层进行动三轴试验。
8.2.2 如需考虑竖向地震反应,应取得纵波速度、初始压缩模量比与轴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轴应变关系曲线。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
9.1 基础资料
9.1.1 应搜集区域及邻区的等震线图或地震烈度资料。
9.1.2 应搜集区域及邻区的强震观测资料。
9.2 地震烈度衰减关系
9.2.1 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可采用椭圆或圆模型,其形式为:(见附件公式1)
9.2.2 确定模型参数时,宜采用有仪器记录的地震烈度资料。
9.2.3 地震烈度衰减模型应体现近场烈度饱和并与远场有感范围相协调。
9.2.4 若采用椭圆模型,长、短轴衰减关系的烈度差别在近震中处应小于半度,在远场应趋近于零度。
9.2.5 选定的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应和实际地震烈度资料进行对比。
9.3 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
9.3.1 在基岩地震动衰减模型中,应考虑加速度峰值和反应谱的高频分量在大震级和近距离的饱和特性,其关系式可为:(见附件公式2、3)
9.4 强度包络函数
9.4.1 强度包络函数应由上升、平稳和下降三个阶段构成,其形式可为:见附件公式4)
9.4.2 强度包络函数的特征参数与震级、距离和场地条件的关系可采用下列模型:(见附件公式5)
9.5 缺乏强震观测资料地区的地震动衰减关系
9.5.1 可根据研究区地震烈度衰减关系以及参考区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研究区地震动衰减关系。
9.5.2 若采用地震烈度椭圆衰减模型,可按长、短轴分别换算的方法,得到研究区地震动衰减关系。
9.5.3 换算结果的标准差不应小于参考区地震动衰减关系的标准差。
9.5.4 确定研究区地震动衰减关系时,应论证其合理性;若研究区有少量强震观测资料,应与换算所得的衰减关系进行对比。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
10.1 地震构造法
10.1.1 应依据地震活动性和地质构造划分地震构造区。
10.1.2 应依据下列因素,对地震活动断层进行分段:
--几何形态和结构的差别;
--力学性质(正断层、逆断层、走滑断层及组合断层)的差别;
--地震活动性的差别;
--发育历史的差别;
--运动特性(蠕滑或粘滑)的差别;
--地球物理场和地壳结构的差异。
10.1.3 应根据断层活动段的尺度、活动特点、活动规模,以及断层活动段上最大历史地震,判定各断层活动段的最大潜在地震。
10.1.4 应确定地震构造区内与已确认的地震活动断层无关的最大潜在地震。
10.1.5 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应遵照下列规定:
--将各最大潜在地震置于其可能发生范围内距场地最近处,计算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值,并考虑衰 减关系的不确定性;
--考虑衰减关系的近场适用性;
--取计算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地震构造法所确定的地震动参数。
10.2 历史地震法
10.2.1 应按适合于本地区的衰减关系,对各次历史地震计算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值。
10.2.2 应根据各次历史地震破坏情况的记载与调查资料,确定场地的烈度值,按本标准8.5的规定,转换得到地震动参数值。
10.2.3 应取10.2.1和10.2.2两条中计算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历史地震法所确定的地震动参数。
10.3 结果的确定
10.3.1 应取地震构造法和历史地震法结果中之大者作为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的结果。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
11.1 潜在震源区划分
11.1.1 应在地震带或地震区的基础上划分潜在震源区。
11.1.2 宜考虑下列标志,结合本标准6.5 规定所得的区域地震构造综合分析结果,划分潜在震源区:
--破坏性地震震中;
--微震和小震密集带;
--古地震遗迹地段;
--地震空间分布图像的特征地段;
--断层活动段;
--晚第四纪断陷盆地;
--活动断层的端部、转折处或交汇处等特殊部位;
--与地震有关的深部构造和地球物理场特征部位。
11.1.3 应根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图像和地震构造几何特征确定潜在震源区边界。
11.1.4 若地震动衰减关系采用椭圆模型,应考虑各个潜在震源区地震烈度或地震动衰减长轴多种取向的可能性,确定其方向性函数。
11.2 地震活动性参数的确定
11.2.1 地震活动性参数应包括:
--地震带的震级上限;
--地震带的b值;
--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潜在震源区的震级上限;
--潜在震源区各震级档地震年平均发生率的权系数;
--起算震级;
--本底地震震级和年平均发生率。
11.2.2 按照下列各款规定,确定地震带的地震活动性参数:
--应按地震带内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和地震构造特征,综合确定地震带的震级上限;
--确定b值时,应考虑地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代表性以及必要的样本量;
--应根据地震活动趋势确定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起算震级宜取为4级。
11.2.3 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潜在震源区的地震活动性参数;
11.2.3.1 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
--潜在震源区内最大历史地震震级;
--构造类比结果;
--古地震强度;
--地震活动图像判定的结果。
11.2.3.2 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按0.5级分档。
11.2.3.3 按下式确定潜在震源区内各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见附件公式6)
11.2.4 本底地震震级,可取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的最低值减0.5级,其年平均发生率,可根据实际资料统计得出。
11.3 地震危险性的概率计算
11.3.1 场地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年超越概率,应按下式计算:(见附件公式7)
11.3.2 计算一致概率反应谱时,周期点数不得少于15个。
11.4 不确定性校正
11.4.1 在地震危险性的概率计算中,衰减关系不确定性校正可按下式进行:(见附件公式8)
11.4.2 I级工作,还应考虑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11.5 结果表述
11.5.1 应以表格形式说明对场地地震危险性起主要作用的各潜在震源区的贡献。
11.5.2 应根据工程需要,以图、表形式给出不同年限、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值。区域性地震区划
12.1 基本规定
12.1.1 应根据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结果,编制地震区划图。
12.1.2 地震区划图应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表示。
12.1.3 地震区划图比例尺宜采用1:50万。
12.1.4 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工作,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12.1.5近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工作,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12.1.6 应遵照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建立适合于区划范围的地震烈度及地震动衰减关系。
12.1.7 计算控制点的间距,应不大于地理经纬度0.1°。在结果变化较大的地段,宜适当加密控制点。
12.2 结果表述
12.2.1 地震区划图的概率水平应根据工程规划与抗震设防的要求决定。
12.2.2 地震烈度区划图,应以整度分区。
12.2.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等值线间距,宜以不大于50%的速率递增,并应在图内标明最低值和最高值。
12.2.4 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分区界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潜在震源区和地震活动性参数的可变动范围,及其对结果的影响;
--地形、地貌的差异;
--地震动参数的精度。
12.2.5 应编写相应的使用说明。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3.1 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
13.1.1 Ⅰ级、Ⅱ级和Ⅲ级工作,若地面、土层界面及基岩面较平坦,可用一维分析模型;若土层界面、基岩面或地表起伏较大,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
13.1.2 输入界面的确定遵照下列规定:
--Ⅰ级工作必须采用钻探确定的基岩面或剪切波速不小于700m/s的层顶面作为输入界面;
--Ⅱ级、Ⅲ级工作宜采用下列三者之一作为输入界面:
a)钻探确定的基岩面;
b)剪切波速不小于500m/s的界面;
c)深度超过100m,剪切波速有明显跃升的分界面或由其他方法确定的基岩面。
13.1.3 若选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宜设置人工边界。
13.2 模型参数的确定
13.2.1 Ⅰ级工作应根据土动力性能测定结果确定模型参数。
13.2.2 Ⅱ级、Ⅲ级工作宜由土动力性能测定的资料确定模型参数;若资料不足,可根据土的常规物理力学性能或岩性类比等指标,用经验关系确定模型参数。
13.3 输入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3.3.1 Ⅰ级工作应采用GB 50267中规定的基岩反应谱作为输入反应谱。
13.3.2 Ⅱ级、Ⅲ级工作应选取给定概率水平的具体场地基岩反应谱作为输入反应谱。
13.3.3 若本地有强震记录,应充分利用其构成适合场地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3.3.4 若本地无强震记录,应采用以下适当方法合成适合场地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3.3.4.1 Ⅰ级工作,反应谱的拟合应符合GB 50267的规定;
13.3.4.2 Ⅱ级、Ⅲ级工作,反应谱的周期控制点数不得少于50个,控制点谱的相对误差应小于5%;
13.3.4.3 应给出三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3.3.5 可由基岩地震动时程,将幅值的50%作为输入地震波。
13.4 场地地震反应与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的计算
13.4.1 一维模型可用等效线性化波动法迭代求解。土层厚度应划分得足够小,使层内各点剪应变幅值大体相等。
13.4.2 二维及三维模型可用有限元法求解。有限元网格在波传播方向的尺寸不应大于所考虑最短波长的1/8或1/4。
13.4.3 坚硬土层,可不考虑土的非线性。
13.4.4 应根据13.4.1或13.4.2 中规定工作得到的场地地震动时程,计算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
13.5 场地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3.5.1 场地地震动参数,应包括场地地表与工程建设所要求深度的地震动峰值和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
13.5.2 Ⅰ级工作必须取各个时程得到的地震动参数最大值作为场地地震动参数;Ⅱ级、Ⅲ级工作应对一组(至少三个)输入时程分析结果予以综合评定。
13.6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3.6.1 饱和土液化的评价遵守下列规定:
--Ⅰ级工作符合GB 50267的规定;
--Ⅱ级、Ⅲ级工作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判别;若用液化层,则应进一步判定液化等级和液化深度。
13.6.2 软土震陷判别应符合JGJ 83的规定。
13.6.3 对地震烈度大于等于Ⅶ度的岩石场地,应评定地震作用下,岩体崩塌、开裂、滑坡、塌陷的可能性。
13.6.4 地震作用下土体边坡稳定性评价,应符合GBJ 7的规定。
13.6.5 应根据断层活动性调查结果,结合断层的位置、规模、错动性质、覆盖层厚度评价地面变形。
13.6.6 应结合场地特点作出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动小区划
14.1 地震动小区划
14.1.1 地震动小区划应包括加速度峰值与反应谱小区划。
14.1.2 地震动小区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分区图,选择有代表性的控制点或工程地质剖面;
--按本标准第13章的规定,计算控制点或工程地质剖面的地震反应。
14.1.3 应由14.1.2中规定工作得到的计算结果,编绘场地给定概率水平的加速度峰值和反应谱分区图或等值线图。相邻两区或两等值线,加速度峰值的差别宜在20%~30%;反应谱特征周期的差别宜在0.05s~0.1s。
14.2 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
14.2.1 应按本标准13.6的规定,评价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
14.2.2 应编制给定概率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及说明。
第三篇:国家标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国家标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计划编号等基本情况
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也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基本依据。该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18年,上一次修订距今也有11年,面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与政策法规司组织下,于2013年启动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立项申请工作,201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标委综合〔2014〕67号),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被列入,项目编号:20140231-Q-419,项目名称“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2015年3月,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与项目编写组签订“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为配套与支撑国家标准的修订,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组织申请相关的地震行业专项科研项目,以开展规范编制相关的技术研究。2014年3月,中国地震局批准下达了2014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中震函〔2014〕34号),列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关键技术指标确定及国标修订研究”项目,项目编 1 号:201408002。规范修订组主要成员均参与该行业专项工作,项目取得大量重要成果,为规范修订涉及的重要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了支撑和依据,同时也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了初步的标准源文本,奠定了征求意见稿的基础。
二、标准编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修订背景
本次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是基于以下原因:
(1)现行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1999年版国家标准的修订,间隔6年,而现行版本已实施11年,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面向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需要的GB 18306-201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一系列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重要科研成果与新技术方法在编制中得到应用,如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中三级潜在震源区划分及其地震活动性模型、新的地震动衰减关系等,这些技术与方法应通过标准加以吸收和规范化,以更好地应用于未来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3)现行规范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足需要改进,主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不够细致,导致难以很好地切合重大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风险防控的需求;近场区与场地工作缺乏明确的技术要求、定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方法,导致现场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难以很好的控制;地震地质灾害评估 2 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工作内容、方法差别较大,工作质量缺乏控制;设计地震动参数对不同类型工程抗震设计需求的针对性不强,除反应谱外的其他地震动特性的需求在规范中应予以体现。
(4)数千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践,积累了大量实际经验,需要在规范的修订中反映。最显著的是核电工程厂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经验积累,现行版本规范2005年颁布实施时,核电工作寥寥无几,工作经验严重不足,而此后的十数年间,核电厂址工作大量开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技术创新。
(5)近年来,以核电为代表的重大工程对地震安全性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地震安全性评价也在实践中发展了相应的技术方法,例如,多方案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需要为修订的规范所吸收和反映。
(二)修订目的和意义
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既是国家防灾减灾、保障地震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减轻地震灾害、避免大地震产生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避免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影响和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同时也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基本依据。标准对规范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加 3 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重大工程地震安全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广泛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地震安全服务的需要,适应社会地震灾害防御理念与技术进步,适应重大工程抗震设防的需求,适应地震安全性评价理论与方法的进步,有必要对现行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修订。
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将提高本标准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对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范性要求,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本技术标准规范化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作用,强化本技术标准对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的控制,加强本技术标准对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成果的工程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要求。
三、工作简况
(一)规范修订参与单位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主要参与单位包括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与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二)主要工作过程、工作组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结论 标准修订大纲编制:2014年8月4日,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规范修订大纲。
标准修订草稿:2014年8月-10月,经多次的成果交流研讨,编写组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分级分类方案达成初步的一致,开展规范各章节修订草稿编写。2015年1月,编写组汇编规范修订草稿。该版本修订稿首次确立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与分类的原则与初步方案,形成了规范修订章节增删的基本框架,形成了条文安排的基本原则,并对重点章节条文编制,如地质调查现场工作、场地钻探工作、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动时程合成等,提出了强化可操作性、质量控制等具体要求。
标准修订初稿:2015年10月,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开始深化,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角色,由市场技术服务性质,改变为政府服务工作。2015年11月19日,中国地震局发布《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文件重新规定了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相较以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大工程范围有了较大的收缩。作为服务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显然也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分级分类方案上做出相应的调整。项目组在2015年12月依据新的要求和形势,结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规范修订草稿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规范修订初稿。
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编写组召开了6次不同规模、不同专业的讨论会,会议议题围绕规范修订 5 中的若干关键性问题,通过讨论,明确了分级分类共识,统一了规范修订思路和条文编写原则,确立了各部分条文内容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通过数个版本的修改,形成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文本。
2016年5月6日,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和政策法规司的协调组织下,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邀请由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和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组成的第三方评审专家组,对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文本为主的行业专项考核指标进行了第三方审定。评审会议中,专家也针对国标修订征求意见稿文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规范修订组根据专家意见对规范修订文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重点补充了多方案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相关的技术规定条文。
2016年12月23日,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和政策法规司的协调组织下,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邀请由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四川省地震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交通学院、清华大学土木学院防灾所、中国科学院大学等单位15位专家,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修订)》(征求意 6 见稿)文本进行了咨询与研讨。专家针对国标修订征求意见稿文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规范修订组根据专家意见对规范修订文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重点修改了分级分类的表述,并进一步完善了文字和一些术语概念。
2017年1月10日,编写组完成了国标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1日,编写组再次集中对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通读定稿,并讨论了修订说明的编写。
四、标准规范的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分级、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重大工程及基础设施的选址论证、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与地震风险评价,以及国土利用规划所涉及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制定严格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进行。
标准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接轨,重点突出标准的可操作性。
本次标准修订,经编制组多次的讨论,达成以下具体原则并贯穿在整个修订过程中:
(1)延续标准总体框架结构
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已经多年大量的工程实践的检验,验证了标准可以较好地应用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总体方案制定与实施,尤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的安排上较为全面,条文的整体框架,较为完整,欠缺的主要是技术要求和指标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不宜对规范总体的框架变动太大,除必要的增删以外,整体的章节条款安排应依从GB 17741-2005版,尽量保留原条目,修订主要体现在对条目下增加款细化要求。
(2)统一标准条文编排逻辑
本次修订依然采用章、节、条、款的条文编排方式,各自用于不同表达:
章——划分工作环节 节——划分工作项目
条——罗列具体调查和分析内容 款——罗列调查与分析要求和指标。
其中,款是具体要求,所以规定不能模糊,必须明确具体要求和效果,但不涉及怎样做的具体步骤。例如,原规范中条为“地震活动特征分析”,款之一为“地震空间分布特征分析”就模糊笼统不具体,本次将该款修订为“地震活动成带、丛集、弥散、重复等空间分布”;又如原款“地震活动深度特征分析”模糊笼统不具体,本次修订为“区域地震震源平均深度,以及地震密集带震源深度分布”。
针对原规范不具体的问题,通过章、节的增减和调整来理顺工作条理;通过增加条,丰富调查与分析的内容;通过增加款方式来细化调查与分析的技术要求。
(3)兼顾地震安全性评价审评行政许可改革的需要 国标修订还需要充分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与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改革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影响。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行政许可改革,使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再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2015年11月19日,中国地震局颁布了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目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整个管理体系也正在发生较大的变革。安评规范作为服务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标准,既要保持技术上先进性、合理性,也必须兼顾适应新形势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需要,体现新的可操作性的需求。
六、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过程
本标准修订技术内容,主要依据了广泛的调研以及行业专项的成果:
(1)关于标准题目的修订
2013年11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召开了审评会,根据审评专家意见,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更名为《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2)广泛的调研工作
2014年全年,项目组赴全国7个省份开展对地震安全性评 9 价技术工作现状、工作中发现的现行规范的不足、对规范修订建议等方面的调研。7个省分别是江苏(4月3日)、云南(5月19日)、山东(6月13日)、四川(6月24日)、广东(8月26日)、陕西(9月15日)、甘肃(12月1日)。参加会议调研的总计128人,包括国家及7个省两级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人、9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执证单位主要技术人员、27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其中勘察设计单位所属行业涵盖了工程勘察及房屋建筑、水利水电、电力、铁路、公路、市政、核电等行业的设计、审查技术人员,参加单位包括了部分行业抗震设计规范主编单位。这7个省份的选择充分考虑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性特点,分别针对城市地区主要类型建构筑物(江苏、广东、山东)、西部地震高发地区(云南、四川、陕西、甘肃)、东部大型活动构造带附近地区(山东)、黄土覆盖地区(甘肃、陕西)、东部软弱土场地(江苏、山东、广东)、近海海域断裂活动地区(山东、江苏、广东)等关键性问题,对规范修订中应考虑的工作分类、工作内容和深度等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项目组各个专题还分别就本专题涉及的国际国内标准与规范进行了文献调研。共收集各行业建构筑物抗震设计相关规范20份,其中包括强制性国标14份,行业标准6份。国外相关抗震设计规范6份,包括FEMA、UBC 97、ASCE 7-
10、Eurocode
8、Korean codes(2009)等。
项目组还调研了数百份的各类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10 告。对现存问题和实际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
(3)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研究
为配合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由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牵头,联合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等四家单位协作承担了地震行业科研专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关键技术指标确定及国标修订研究》(201408002)。
项目于2014年3月启动,各个专题围绕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开展了近2年的研究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2016年5月6日,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和政策法规司的协调组织下,由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和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成果“《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同类别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类标准”进行了评审,通过了对这两个项目重点考核指标的审定。2016年10月19-21日,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组织专家对地震行业科研专项进行业务验收,本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考核优秀。
项目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以下几个方面主要成果为本次标准修订所采纳:
①提出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新的分级方案。该方案针对各类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目标以及工程结构抗震设计需求的差异,从地震安全性评价目标、工作内容和深度更好地与工程应用 11 衔接的角度,提出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级分类方案,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级划分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其匹配的评价目标,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类划分针对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与深度,使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能够更好地针对不同工程要求规定工作内容、深度与技术指标,更好地满足对不同类型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指导。
②提出了对原规范进行重大修订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意见稿)文本。修订文本在多方面均体现出先进性和独创性。在规范的框架体系中新增了场址附近范围调查要求,构建完成了由大到小、由近及远、由粗渐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查工作体系,满足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中新增的评价需求。在规范的章节划分中,独立出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章节,弥补了原规范中规定简略的不足,同时也对地震崩塌滑坡评价建立了新的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深度的评价方法。在地震危险性评价、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等章节规定中,采纳了新的理论与技术研究成果,完善了确定性评价方法和概率评价方法,拟定了新的合成地震动时程技术要求,为满足重大工程新的评价需求,新增了多方案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要求。在地震地质构造调查与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相关规定中,对基础资料搜集、现场工作量、具体的技术与质量控制条件与指标等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文本充分吸收了多年以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技术积累与技术进步,章节框架更加清晰,工作分级分类合理,工作内 12 容、工作深度和精度、工作技术要求等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使规范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③项目以专题研究成果支撑标准文本编制,多个专题研究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使国标修订获得了充分的科学依据的支撑。各个专题开展了广泛的多省市行业应用对象走访调研、国内外行业规范调研、大量实际工程报告调研、近期地震震例调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体制改革形势调研,开展了多项技术指标或技术要求工程适用性模拟分析,在工程场地勘查指标、人工合成地震动要求等方面,定量分析了不同技术要求对地震危险性评价结果的影响,确定了规范推荐指标。对依据修订后规范制定的技术方案的可能经济成本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规范修订方案的可行性。各研究专题在大量调研或研究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规范相关内容提出了文本修订建议,为规范修订文本的最终编制奠定了基础。
本行业专项成果为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七、修订重点和相关问题处理(1)修订工作分级
重新划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分级,细化工作内容与工作深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四级划分改为三级划分,删除原IV级工作,将原II级工作划分为两类,将原III级工作范围进行 13 调整;
——明确各级工作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工作深度。(2)新增章节以及部分章节调整
新增加“场址附近范围断层活动性评价”一章,并规定了具体工作要求。
删除原文本第11章“区域性地震区划”、第13章“地震小区划”、第14章“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将原文本第12章“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扩充为“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两章。
(3)具体章节条文修订
标题:规范标题由原来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更名为《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1范围:原适用范围为“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所涉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修订后将适用范围扩充,“重大工程及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国土利用规划、重大工程选址论证、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地震风险评价、大城市与城市群生命线系统地震风险评估、城乡地震风险排查与备灾、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技术咨询、城市与工程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所涉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3个引用规范,GB 17740《地震 14 震级的规定》、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GJ 83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术语和定义:由原23条术语和定义,删减为18条术语和定义。
删除原规范正文中就未使用过的术语“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删除原规范中属于名词说明性的术语“构造类比”、“活动断层段”、“震级档”、“场地相关反应谱”,删除原规范中有而修订规范中不再出现的术语“本底地震”。新增加术语“最大潜在地震”和“地震统计区”,与确定性方法配套。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①原四级工作划分修订为三级工作划分,取消IV级工作,调整原III级工作范围,仅保留重大工程中的线路工程沿线地震区划工作;②修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表述,原规范中的分级表述由地震危险性评价、场地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三个方面评价内容与适用工程范围构成,修订为从评价目标、适用的工程地震安全保障目标2方面论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③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类,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安评所需工作具体内容和深度。④将II级工作新划分为II1和II2两个分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工程类型及其抗震设防要求。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本章地震活动性部分保留了原条文框架,对具体调查与评价内容补充了具体要求的规定,属于对原条文的细化。本章变化较大在地震构造部分。①原 15 规范地震构造一节的条文编排与其它章节编排方式不同,本次修订以工作内容为主线重新编排条文,使得地震构造条文和地震活动性条文编排方式一致;②原规范条文主要规定的是工作纲目,缺乏对工作内容和深度的具体要求,本次修订分类给出了具体内容和深度的要求,变化较大;③区域地震构造评价主要以资料搜集与分析为主,现场调查工作明确限定为I级和II1类工作中的断裂活动性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调查工作是各级各类工作的重点,对地震危险性评价结果影响大,本次修订在地震活动性部分主要是细化要求,近场区地震构造部分是修订的重点,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为考虑加强近场断裂活动性及其发震构造评价在地质工作背景方面的支撑,增加了编制地质构造图的内容;②为减少断层活动性鉴定可能遗漏活动断层或断层活动段落,增加了影像分析内容及要求;③为了加强断层活动性观测资料的支撑,增加了对相关实际材料图的编制要求;④强化了近场断裂活动性鉴定的要求。场址附近范围断裂活动性评价:本章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①完善调查与评价的工作体系,由远及近,区域、近场区、场址附近、工程场地,区分不同的调查范围其调查目的、调查深度、调查精度、评价目标的差异;②突出与强化场址附近范围专题调查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本章将原规范中的相关条文集中,并另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借鉴相关其它法规条文的规 16 定,形成最终的条文。本次修订还将场址附近范围断层活动性调查与评价工作要求扩展到包括I级和II1类工程,以适应相关工程抗震设防的需要。工程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本章对应原第7章内容,重要的修订包括,①调整了编排的顺序,将调查内容按“资料调查”、“钻孔勘查”、“岩土力学性质试验”、“工程场地活断层勘查”四个工作内容来编排;②删除原第7章中“7.2 地震地质灾害场地勘查”,原规定整合进“资料调查”一节;③增加“工程场地活断层勘查”一节,突出其作为场地勘查重要内容,并对勘查内容和技术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填补原规范的缺项;④增加了对钻孔土样采集的要求、场地土类判别的要求,细化钻孔布设具体要求、钻孔深度控制要求、波速测试要求等。地震动预测模型确定:本章对应原第8章,主要修订,①章标题改变为“地震动预测模型”;②按合理确定地震动预测模型的思路来编排条文;③条文规定考虑兼容各种地震动预测模型和可能新发展,例如,竖直向地震动衰减关系、适用于断层破裂源的衰减关系等。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本章对应于原第9章,重要修订:①提出地震源模型,作为确定性方法计算输入模型,对应于概率方法的潜在震源区模型;②提出对近场大震级源要求考虑三维构造特征的影响;③提出对于直下型地震采用统计结果进行估计的方案。
11 概率地震危险性评价:本章对应于原第10章,重要修订:(1)引入三级潜在震源区模型;(2)引入多方法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本章对应于原第12章,重要修订:①删除本章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相关内容,合并进入第13章“地震地质灾害评价”,本章标题改为“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内容更加单纯;②地震动时程确定方面,将输入地震动时程确定与场地地震动时程确定在技术方法和要求上进行明确区分,细化合成基岩输入地震动时程技术要求,增加合成场地地震动时程的规定,并区分核工程与非核工程在合成场地地震动时程时的不同要求,同时,对用于抗震设计目的的场地地震动时程的合成提出更高技术要求,新增天然地震动时程选择要求;③新增对场地竖向地震动参数确定的要求。
13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本章为新增,原规范条文只有两条关于评价评价项目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调查、勘查与评价内容要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将原规范第12章相关内容整合进入本章,并在条文内容上进行了扩充,增加了调查内容、评价方法等要求规定。重要修订包括:①规定了评价的内容与要求;②新增了地震导致的“崩塌滑坡”评价的调查要求,建议了量化评价方法。
13参考文献:增加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八、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国家标准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即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制定以及历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具体落实,也是《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的依据,并与国家标准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共同构成国家抗震设防要求标准体系。
本标准为地震安全评价技术工作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行业制定本行业重大建设工程地震调查与评价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涉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内容,必须与本标准衔接与协调,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国家标准GB/T 50572-2010《核电厂工程地震调查与评价规范》,该标准在本标准的技术框架内,根据核电工程的特点,对核电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个阶段工作和具体技术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一些工作内容,还涉及到地震行业或其他一些行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与规定,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均进行了引用,以保证相关技术要求与其他现行规范标准的协调。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关术语和定义、场地类别划分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与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标准的一致性。
九、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国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不属于政府管理行为,只是一般的技术咨询工作,包括美国、日本等地震研究先进国家均缺乏包含综合性多专业内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法规与标准,也缺乏针对所有类型工程地震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仅针对核电等重大工程有相关的评价标准。例如美国NRC的核电厂址地震危险性评价相关的法规,RG1.208,日本针对核电厂厂址地震危险性评价的指针,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设施地震问题评价的相关导则。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规范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上世纪80年代初,编制了《重大工程场地工程地震工作大纲》。1994年,我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第一部地震行业标准DB 001-94《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发布实行。1999年在该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我国编制了第一部国家标准GB 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2005年又对此标准进行了修订,成为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 20 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施行至今。因此,目前我国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化,并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地震安全性工作,在国际上是领先的。
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评审、确定具体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标准GB17741-2005《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最主要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是重大工程地震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审评机构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进行技术审查的基本依据。
国家标准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加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重大工程地震安全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标准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十几年来,已有数千项工程建设项目应用了本标准。近年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如青藏铁路、高坝、核电站、油气长输管线、桥梁等均执行本标准开展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了工程抗震设防要 21 求,并基于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实施了工程抗震设计与工程建设。这不仅保障了工程本身的安全,大大降低地震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造成的次生灾害。
本标准经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将有效改善原标准的不足,更好地规范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并更好地服务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与监管,切实提高重大工程乃至全社会的地震安全水平,保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十一、标准实施的措施建议
本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规定了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分类、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近场区及场地工作、地震动预测方程、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他涉及地震危险性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修订在诸多方面的技术要求有较大的调整,同时也新增或加强了部分评价技术工作内容,因此,为更好的实施本标准,应及时开展宣贯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标准培训。
标准修订工作组 2017年7月
第四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简介
地震安评工作
为了获得科学合理、安全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更好的服务于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评工作者技术人员,需开展如下工作:
1、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分析:详尽搜集工作区域及近场区内的地震资料,资料涵盖所有历史记载和仪器记录的所有地震资料,搜集、分析、整理工作需要做到:资料完整,分析深入,总结科学。给出科学合理的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活动性评价。
2、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构造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人员需仔细调查工作区和近场区(场地周边至少25公里)范围的所有地震构造证据。现场采集样品、拍摄地质剖面照片,为室内进一步分析提供一手资料。绘制地震构造图。给出科学合理的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构造环境调查与评价。
3、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和场地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技术人员需要开展专门的地震动衰减关系研究,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对比分析确定合理的地震动衰减关系,综合地震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分析、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构造环境调查与评价成果,进行场地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4、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勘测与分析。每个场地需进行地质条件勘测,现场钻探,探明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现场岩土层剪切波速、纵波波速测试,采集现场试验数据,采取场地内不同深度的原状土样开展室内岩土动力性能参数测试,不论现场测试还是室内试验样品测试均需秉着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因为每个环节的结果都会对后续土层反应分析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试验操作。确保每一工作环节的工作质量。针对每一个场地,技术人员需认真调查和评估场地是否存在地震地表破裂、砂土液化、软土震馅、岩溶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引发的潜在危险,给出科学合理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结果,为工程项目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设建议。
5、场地土层对地震动影响分析。运用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勘测与分析成果和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进行场地土层对地震动影响分析,最后以概率的形式给出场地不同超越概率的场地地面设计地震动参数供抗震设计计算提供参考。
第五篇:渭南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号
《渭南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渭南市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一、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简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进行工程建设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几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四、市地震局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的审定,组织地震十室九空全性评价成果的评审申报和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复。
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市地震局委托对本县(市、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办理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申请登记;
(二)对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勘探单位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拒不执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
五、计划、建设、矿产、土地、环保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本办法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没有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由市地震部门或县(市、区)地震部门认定后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需要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的,应向市地震局提出申请,经省以上地震部门审批,由市地震局依据审批意见作出批复。已按规定进行过地震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场地内技改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七、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生命线工程
1、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一级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2)铁路干线的一级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3)高速公路的高架桥、二类以上机场;(4)城市内大型桥及立交桥。
2、能源工程
单机容量超过300MW(含300MW,下同)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 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站;超过8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3、信息工程
(1)大功率(≥200千瓦)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长途电话枢纽(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重要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
4、其他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大中型水库(总库容≥1千万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城市区、上游或供给城市生活用水的水库大坝,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2)市及其以上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3)市及其以上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三)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储设施等工程。
(四)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包含地下室,下同;坚硬、中硬场地,20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15层以上)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夏、金融、宾馆等单体建筑工程;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五)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分界线两侧8公里范围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
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重要城镇和人口稠密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六)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八、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立项论证之前委托有资格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须报市地震局审查,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地震局批准。
九、省内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评价许可证,方可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省外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市地震局验证,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十一、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陕西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十二、违反本办法,按省〈〈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设计单位未按市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地震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的,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地震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以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分刑事责任。
十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本办法具体使用中的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渭南
工程地震
管理办法顾问
命令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市委、人大、政协,市纪检委,市法院、检察院,渭南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渭南经济开发区,驻渭中、省企事业单位。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6年8月14印发 共印3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