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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范文大全)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4008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5:00: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嘉定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

上海市嘉定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

(申请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地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如下(划分为两个及以上区域的分列):

根据你们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材料,现将位于 一、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套,容积率:,绿地率: %。

三、物业企业用房及业委会用房:

物业企业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业委会用房位于,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

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将此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如下:

请按此核定意见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核定意见实施项目建设,核定意见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

第二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划第 号

(申请人):

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材料,现将位于

区的(具体地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有关情况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该物业管理区域位于 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现状。

区、县(市)住建局

月 日

抄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第三篇: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陕西省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推动物业管理规模经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根据实行情况划定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居住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坚持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的规模,社区建设等冈素。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符合城市规划,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明确的小区;

(二)旧住宅和其他房屋建筑,其设施设备与紧邻的其他物业关联性强的,自然街坊;

(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居住区;

(四)分期建设或由数个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个、具一定规模的物业项目;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工作生活区;

(六)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

第七条 同一个计划、规划定点的居住区临街周边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应与居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报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公顷);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道路面积、绿化面积;

(二)原建设开发单位、产权单位;

(三)业主总户数(按产权人计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分私产和单位产);

(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由区、县人民政府原划分部门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得擅自变更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区域划分

为了方便,中国按大区划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几个部分,一般这样划分: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台港澳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但现在也有这样分的:(江西被列入了华东地区,这个比较受公认,而湖北、湖南算华南则少有支持。)

华北: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东: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华中:河南省

华南: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西南: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北: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个人认为湖北、湖南还是应该算华中(尤其是湖北)。

一般在行政区划分大区时常常将华南地区和华中地区合并称中南地区(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这样倒可以少一点争论。

总之,广义地讲华南地区就是中国南部沿海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港澳,还有湖南、江西、福建的一部分)。行政区划上讲的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香港、澳门(有时候把福建省也包括进去)。

华南地区

广西 南宁 柳州 桂林 梧州 百色 北海 防城港 钦州 贵港 贺州 玉林 河池广东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湛江 惠州 东莞 中山 潮州 顺德 江门 茂名 肇庆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揭阳 云浮

福建 福州 厦门 莆田 三明 泉州 漳州 南平宁德 龙岩

海南 海南 海口 三亚 西沙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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