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漯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审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的监督和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漯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指派专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资金筹措到位、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县区应安排的正常养护资金筹措不到位,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道路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汽车养路费补助资金。2.市级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3.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市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7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县乡公路日常维护专项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加,不断增加投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开展。4.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村道日常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区每年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水毁专项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5.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与用途
1.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县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公路的损坏程度、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农村公路省、市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市交通部门根据各县区计划执行情况和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综合核定后,与财政部门商定资金分配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切块资金主要用于县、乡公路的中修挖补罩面、小修、日常管护及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行管经费,结余部分由交通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县、乡公路大修工程或村道养护,不足部分,可申请县区财政补贴。
2.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村道养护管理和水毁等专项工程。资金由县级财政拨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三)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两级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级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分级养护、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
农村公路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的日常管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竞争、聘用、委托等方式将道路养护权承包给沿线群众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养护认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清除路面杂物、积水、积雪、平整路肩、边坡、疏通边沟、维护路产、路权、制止违章占道和超限车辆上路。
对于农村公路路面坑槽挖补等小修工程,鼓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稳定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要依据省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由市、县编制部门会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六、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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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07-07-04 14:54: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十五”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积极出台政策措施,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重建设、轻管养”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尚未真正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管理滞后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全省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力争“十一五”期,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规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它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一)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二)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三)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四)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并列入部门预算。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支出时,力争从2008年开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四)要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金,可结转下使用。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评价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标准,落实养护目标,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评价标准体系。省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管理养护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规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评定标准体系,提出我省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构造物的检查及评定标准,以及农村公路各种病害的修复方案。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检查、考核小组,加强养护检查,做到乡(镇)政府或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每月检查,县(市)每季考核,市(州)半年督办,严格按照养护合同进行管理,保证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无坑槽,边沟排水畅通。
(三)建立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平稳推进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解决养事与养人的问题,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处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1-2个县(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第三篇: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7-07-04 14:54: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十五”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积极出台政策措施,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重建设、轻管养”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尚未真正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管理滞后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全省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力争“十一五”期,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建
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规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它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一)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二)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三)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四)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并列
入部门预算。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支出时,力争从2008年开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四)要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金,可结转下使用。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评价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标准,落实养护目标,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评价标准体系。省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管理养护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规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评定标准体系,提出我省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构造物的检查及评定标准,以及农村
公路各种病害的修复方案。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检查、考核小组,加强养护检查,做到乡(镇)政府或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每月检查,县(市)每季考核,市(州)半年督办,严格按照养护合同进行管理,保证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无坑槽,边沟排水畅通。
(三)建立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平稳推进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解决养事与养人的问题,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处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1-2个县(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第四篇: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4.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根据各县(市、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上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省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
第五篇: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我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份,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现“高明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
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区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高明区农村公路基本实现硬底化水泥路面的建设,至2006年底,高明区地方公路通车里程580.738公里(其中省道66.128公里、县道53.646公里,乡道393.853公里,村道67.111公里)。约占全区公路通车里程的77%。但是当前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重建轻养,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分不清、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投入严重不足。
为顺利推进高明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5] 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初步设想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工作报告为指导方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求,坚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养护资金渠道,强化资金使用与管理,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区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二)、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部署,2008年全省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结合高明区的实际,力争在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高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有路必养”。
(三)、任务
2008年上半年,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前的宣传发动工作,2008年下半年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全面铺开,实现“按内部招标、合同管理、镇村鉴督”的统一管养。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区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服务范畴,正确处理好建设与养护的关系,真正把建、养并重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1、按上级政府要求,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的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人。
2、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2)、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3)、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4)、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3、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具体承担县道以上的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负责县道以上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路政管理和县道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3)、负责县道以上公路路面大中修、水毁抢修和修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立;
(4)、负责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4、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2~3名公路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和配合等相关工作;
(2)、负责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3)、负责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水毁抢修和修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立;公路的改建、桥梁的养护、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设等,因建设不到位、改建不及时等,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所属地方镇(街)人民政府负责。
三、理顺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
1、原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管养的县道以上公路仍旧由区地方公路站负责管理和养护;
2、乡道和村道统一由各镇(街)人民政府管养辖区内的公路。即乡道和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培土维护、边沟疏通、边波培土维护、道路绿化、防护工程完善及修复;乡道和村道的公路改建、桥梁养护、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设。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3、乡道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定、登记在册的通往行政村主干道;村道是指未经上级部门验收、批准、核定的通往自然村村落的线路。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在区级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定员定岗标准按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标准执行。
区级地方公路站为本级交通局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人事、财务、计划等综合业务由本级交通局负责,公路站负责管理具体业务。
公路站管理人员编制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统一在各镇(街)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统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暂定名)”,负责该镇(街)所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养护里程由各镇安排2~3人具体管理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人员编制纳入各镇在编人员,养路工人由各镇(街)聘用安排,管理和技术业务由区地方公路站指导。
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成本核算
(一)、管理模式
县道以上公路养护管理由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承担养护任务,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定额》计算养护工程费用,实行养护工程费结算。推行道班内部承包模式,公路站与养护道班签订养护管理合同。
乡道以下公路养护管理由各镇根据本辖区内的公路里程分区域或分路段由镇政府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的模式选择养护队伍,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与养护队伍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管理的具体任务。
(二)、养护费用成本核算:
县道以上农村公路养护成本按《广东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定额》(试行)核算养护工程费用。
各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49号文规定及结合高明区的财政预算计划给予划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1500元。
六、养护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补助资金、高明区摩托车养路费、市、区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三部份组成。区级人民政府应按省的要求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按农村公路每年每公里500元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
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水毁抢修和修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立;公路的改建、桥梁的加固及危桥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设则由各镇(街)每年计划上报,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镇三方面筹措。区交通主管部门以补助形式在预留资金中安排建设资金。
2、除区级政府投入资金外,各镇(街)根据本辖区的农村公路管养里程、成本,结合本镇的经常实力,同时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资金,加大镇级财政投入。
3、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后统一解缴市级财政部门专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按省政府要求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平调、挪用、借支、截留划拨养路费。
4、公路养路费省补助部份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里程计划拨款付至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区级交通部门管理养护机构。摩托车养路费返还的由市级财政拨付区级财政部门,再由区级财政拨给区级交通部门管理养护机构。区级财政安排的养护预算资金按计划直接拨付区级交通部门管理养护机构。
5、区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根据省补助资金、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计划、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管理养护机构根据辖区内的养护里程,在预留省、县道养护费及公路大中修维修资金、水毁公路抢修资金、公路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程资金等费用后(这些资金由区级交通部门养护管理机构掌握和统筹安排使用)。在使用前交通部门养护管理机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区级交通部门养护管理机构根据各镇(街)的农村公路里程划拨给各镇(街)的养护专户。独立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专户”。
6、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实行管养分离,走向市场化养护道路。
1、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2、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
八、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完善资金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制订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标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安全和公路养护质量达到规范标准。
2008年3月12日